未成人保护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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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教学目的:
1、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初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法律规定。使学生们对即将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2、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使学生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树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教学重点: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
2、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难点:
未成年人应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内容
一、新课引入
同学们,你们今年有十几岁啦?(学生回答)对,都只有十二、三岁,都还只是未成年人。所谓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07年06月01日起实施。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学习过程中请同学们思考这样两个问题: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哪些人?
2.《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二、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内容
1、概貌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2、立法原则: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面前,人人平等。
4、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七大亮点;
(1)既与国际公约接轨有体现国情;
(2)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
(3)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4)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5)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
(6)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7)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5、未成年人的权利:
(1)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3)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5)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6)未成年人平等的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是为了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6、《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讲叙了有关法律责任。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现在大家知道该法保护的对象了吗?
(学生回答)
总结:《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现在,我们将逐个讲述实施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保护内容
1、家庭保护
提问:什么是家庭保护?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归纳)
所谓家庭保护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职责,以及不应当、不允许进行活动的规定。在第二章(家庭保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这里的监护人,是指抚养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有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接下来,请同学们看一个案例(出示课前准备好的小黑板):
案例1:甘州区一位16岁的少年尹某,与父亲发生争吵,被父赶出家门,流落街头,也不到学校读书。
请同学们思考,尹某的父亲,没有依法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尹某的父亲没有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有两条,第一,没有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使其流落街头;第二,没有使适龄的少年尹某接受义务教育。这两条也是家庭保护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如下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请接下去再看:
尹某与其父亲后经甘州区少年刑事审判庭的调解,父子和好如初。
请同学再考虑,少年尹某的父亲如果经调解仍不悔改,那将怎么办呢?(学生回答后教师再总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而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环节,非常重要。
2、学校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学校保护?
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好了,现在请大家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谈谈我们学校在学校保护方面所作的工作。(学生讨论3—5分钟)
同学们从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谈了我们学校采取的保护措施,从中可以看到,我们学校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3、社会保护(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