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学习管理规定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2021年)-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2005年4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教育、市场监管、城管、民政、人社、商务、卫生健康、公安、交通、住建、金融、电信、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本部门或本系统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五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0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2000年7月3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必要性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
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促进民族间交流、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当前,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大量事实说明,在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语言文字工作。
50年代,毛主席、周总理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指示。
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以规范化、标准化为主要标志的新时期,在推广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以及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创造了一些新的经验,各地先后出台了4个地方性法规和26个行政规章,为纠正社会用语用字混乱的现象,推进语言文字的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规定了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了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统一用语言文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该法第一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简化字。
普通话是各个民族的共同语言,它是基于北京音的标准官方语言,被广泛使用于政府、教育、媒体等领域。
而简化字则是为了提高国民素质、推动国家现代化而进行的文字简化工作,使得汉字的学习和使用更加便利。
这一章还明确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普及工作。
国家将积极开展普通话推广宣传活动,为人民提供优质普通话教育资源。
同时,国家要加强对文字的规范和使用的指导,推广使用标准简化字。
这些工作的目的是增强国家的语言文字统一性,促进全国各族人民的交流和沟通。
第一章还规定,国家将保护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中华民族是由众多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都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国家鼓励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并提供相应保障和支持。
这种多元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了解和共同发展。
此外,第一章还强调了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机构和管理办法。
国家将设立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各项语言文字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同时,国家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语言文字管理制度,加强对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
这些工作的实施将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发展和使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的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同时,这一章的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对语言文字多样性的保护和尊重。
只有通过全面贯彻这一章的内容,才能促进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交流和共同发展。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保障信息化条件下语言生活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出版、发布、推广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内容编辑的信息技术产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有:(一)基础软件,包括字库、输入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办公套件等;(二)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包括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智能校对、自动问答等功能软件;(三)数字和网络出版物。
第三条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序良俗。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会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技术产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基础软件应当符合信息技术编码字符集等标准。
汉字字库应当符合汉字字形规范。
汉字输入系统应当依据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汉字笔画和部件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设计,并具备一定的规范用法提示功能。
第六条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
教材、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应当在语言文字的排序、检索、注音、释义、用例及相关知识阐释等方面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时间:2016年4月7日地点:阶梯教师主讲人:XXX内容:第一部分法律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标准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诲法》: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利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利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利用本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文件摘录(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二)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7篇)
学校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7篇)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维护祖国语言的纯洁和健康,推动校园语言文化建设,提高师生素质修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XX学校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1.成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教学副校长分管并具体组织落实,各班配备一名推普员,加强推普工作的监督。
2.全校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语言知识,积极推广普通话,自觉使用“四用语”(课堂用语、会议用语、宣传广播用语、校园交际用语)。
3.定期加强和开展对全体教职工进行语言文字方面的培训和督查。
4.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地安排各种形式的推普活动,在校内形成讲普通话的良好风气。
二、语言制度1.普通话规范制度(1)热爱祖国语言文字。
(2)说标准普通话,不夹带方言,不转变语音、语调。
(3)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课堂发言,课下交流时使用普通话。
(4)提倡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上也要说普通话。
2.规范字使用制度(1)作业书写规范,减少错别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2)学习笔记中使用规范字。
(3)校报及宣传刊物中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4)自主检查家长在回条或签字中的用字,督促家长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1.要求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标准,即:语文老师二级甲等87分,其他非语文老师二级乙等80分。
未达标教师,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争取尽快达标。
2.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在岗教师普通话达国标率100%。
对于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3.对于违反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的行为,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校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师生素质修养和文化水平。
希望全体师生认真遵守执行,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
保留了原文本的基本信息和含义,但在语言表达和组织上进行了重新构思和调整:首先,我们需要将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
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心得体会
我最近研究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1. 规范语言文字使用的重要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强调了规范语言文字使用的重要性。
语言文字是人们交流和沟通的基础工具,只有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才能保证信息的准确传达,避免误解和混淆。
2. 标准化语言文字的好处:规范语言文字使用有助于提升沟通效率和质量。
如果每个人都遵守同一套语言文字规范,交流就会更加清晰、快捷,避免了因个人惯而引发的困扰和误解。
3. 文化价值的体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不仅仅是对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更体现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的价值观。
通过研究和遵守规定,不仅可以保护语言文字的纯正性,也能够守护中华文化的根基和灵魂。
4. 共同维护语言文字规范: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责任,积极参与到维护语言文字规范的行动中来。
可以通过自觉研究规定、积极提升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传播正确的语言文字观念等方式,共同努力保护和传承好语言文字,为社会交流做出贡献。
5. 持续研究的重要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是一个不断更新和发展的规范,我们应该保持对语言文字规范的持续研究和关注。
只有与时俱进、紧跟规范的发展,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变化,发挥语言文字的作用。
通过研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我深刻认识到语言文字规范的重要性,并将努力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遵守规定,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为维护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Please let me know if there is anything else I can help with!。
领导干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措施
领导干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措施领导干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一、加强国家通用语言学习的宣传普及为了提高领导干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认识和应用能力,需要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举办各种语言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活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语言教育,提高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视和应用能力。
二、领导干部应用国家通用语言的场合与规范领导干部在以下场合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1. 公务活动:在会议、文件、报告等公务活动中,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 公共场合:在公开场合发表讲话、接受采访等活动中,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3. 与公众沟通:在与群众交流、解答问题等场合,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领导干部应遵循以下规范:1. 准确:使用语言要准确,不得使用歧义或错误的表达方式。
2. 规范:遵循国家语言文字的标准和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用语。
3. 简洁:语言要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和复杂的表达方式。
4. 礼貌:使用文明、礼貌的语言,不得使用粗俗或不适当的言辞。
三、推行国家通用语言在公务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为了在公务活动中更好地推行国家通用语言,需要明确其主导地位。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发布文件、召开会议等公务活动中,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同时,加强对公务人员的语言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掌握和应用能力。
四、提倡国民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知识为了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知识,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学校教育:在学校教育中,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教育,提高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
2. 开展社会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国民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3. 提供学习资源: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如教材、课程、网络资源等,方便国民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4.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共同意识和行动力。
国语学习管理制度
国语学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语学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国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语学习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三条国语学习管理制度的宗旨是:推广国语学习,提高全校师生对国语学习的重视和积极性,增强国族意识和文化自信。
第四条学校设有国语学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语学习工作的总体规划、安排和监督实施。
第五条学校每学年都要制定国语学习计划,包括开设国语学习课程、组织国语角和国语俱乐部等。
第六条学校要设立国语学习研究中心,推动国语学习教材和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对师生国语学习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对国语学习进行及时反馈和改进。
第八条学校要组织和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国语学习活动,包括国语演讲比赛、国语歌唱比赛等。
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国语学习档案,记录学生的国语学习情况和成绩,为毕业证书的颁发提供依据。
第十条学校要营造良好的国语学习氛围,推动全校师生共同参与国语学习活动。
第二章国语学习课程设置第十一条学校要设置国语学习课程,并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能力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等不同阶段。
第十二条国语学习课程内容包括国语听力、口语、阅读和写作。
第十三条学校要配备专业的国语教师,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国语学习指导和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制定国语学习计划,根据学生的国语水平和学习需求进行个性化指导。
第十五条学校要对国语学习课程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国语学习的有效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要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国语考试,对学生的国语水平进行评价和反馈。
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国语学习课程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十八条学校要鼓励学生参加国语学习考试和比赛,提高学生的国语水平和自信心。
第三章国语角和国语俱乐部组织第十九条学校要开设国语角,为学生提供练习国语的场所和机会。
第二十条国语角要设有国语学习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国语学习辅导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学校还要设立国语俱乐部,提供更多的国语学习活动和社交机会。
企业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模板)---一、制度背景为了进一步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加强企业内部语言文字管理,提高沟通效率和信息传递的准确性,本公司特编制本管理制度,以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的语言文字工作。
二、制度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明确企业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与权利,提供准确和规范的语言文字使用指南,促进企业内部沟通的顺畅和一致性。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涉及到与公司内部沟通和外部交流的一切语言文字内容。
四、语言文字管理原则1. 准确性:使用语言文字时,应尽量确保准确表达意思,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准确性:使用语言文字时,应尽量确保准确表达意思,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2. 规范性: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包括正确的语法、拼写和标点等,以提高通信质量和专业形象。
规范性: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包括正确的语法、拼写和标点等,以提高通信质量和专业形象。
3. 尊重性:使用语言文字时,应遵循尊重他人的原则,避免使用侮辱性、歧视性或不当的言辞。
尊重性:使用语言文字时,应遵循尊重他人的原则,避免使用侮辱性、歧视性或不当的言辞。
4. 保密性:对于涉及机密和敏感信息的语言文字内容,应严格保密,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保密性:对于涉及机密和敏感信息的语言文字内容,应严格保密,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五、语言文字使用指南1. 内部沟通:在内部沟通中,员工应使用标准的公司内部语言,遵守指定的术语和表达方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
2. 外部交流:在与外部合作伙伴的交流中,员工应使用得体、规范的语言文字,确保传递的信息清晰明了,并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
3. 文案创作:在编写企业文档、公告和宣传材料等文案时,员工应遵循公司的文案规范,注意风格统一和信息的准确性。
4. 电子邮件:在发送电子邮件时,员工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文字,确保邮件内容清晰明了,并注意格式规范和礼貌用语的使用。
5. 影像资料:在制作和使用影像资料时,员工应注意标注说明文字,确保观众对内容的理解准确。
学校学生说国语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国语(普通话)已经成为我国官方语言和通用语言。
为了提高学生的国语水平,培养学生的国家意识、民族认同感,我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学生国语水平,使其能够熟练运用国语进行交流、学习、生活。
2. 培养学生的国家意识、民族认同感,增强民族凝聚力。
3. 营造良好的校园语言环境,促进校园文明建设。
三、管理制度1. 学生在校园内必须使用国语进行交流,不得使用方言、土语等。
2. 学生参加各类课程、活动、考试等,必须使用国语,不得使用方言、土语等。
3.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交流方言,但不得影响他人学习、生活。
4. 学校将定期组织国语培训活动,邀请专业教师为学生提供国语培训,提高学生的国语水平。
5. 学校将设立国语监督员,负责监督学生在校园内的国语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
6. 学校将设立国语奖励机制,对在国语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学校将加强对教师的国语培训,提高教师的国语水平,确保教师在课堂上使用国语教学。
8. 学校将加强与家长、社会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国语学习,形成良好的家庭、社会、学校三方联动机制。
四、实施与监督1. 学校将成立国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学校将定期对国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学生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学校将对举报者进行保密,并对举报行为给予鼓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国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校将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国语学习环境,提高学生的国语水平,为培养具有国家意识、民族认同感的高素质人才贡献力量。
学校语言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素养,营造良好的校园语言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在学校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1. 教师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1)教师应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办公和学术交流。
(2)教师应提高自身语言文字素养,注重语音、语调、语速的准确性,避免使用方言、土语和生僻字。
(3)教师应积极推广普通话,鼓励学生使用普通话交流,纠正学生的语言错误。
2. 学生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1)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普通话进行日常交流。
(2)学生应养成良好的语言习惯,避免使用粗话、脏话、口头禅等不规范语言。
(3)学生应积极参与普通话推广活动,提高自身语言文字素养。
3. 学校其他人员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1)学校其他人员应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
(2)学校其他人员应积极参与普通话推广活动,提高自身语言文字素养。
四、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讲座、培训、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全校师生员工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认识。
2. 完善规章制度。
制定和完善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开展监督检查。
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全校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 举办语言文字活动。
组织举办各类语言文字活动,如普通话演讲比赛、书法比赛等,提高师生员工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5. 建立激励机制。
对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责任与监督1. 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 学校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3. 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提高自身语言文字素养。
学校规范普通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普通话教学工作,提高全校师生的普通话水平,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包括教师、学生、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普通话教学、使用和管理,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促进师生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普通话教学与管理第四条我校将普通话教学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确保普通话教学课时和质量。
第五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普通话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普通话教学体系。
第六条学校设立普通话教学办公室,负责普通话教学的组织实施、师资培训、教材选用、测试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师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新生入学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者方可入学。
第九条学校设立普通话角,定期举办普通话演讲、朗诵、辩论等活动,提高师生的普通话应用能力。
第三章普通话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会议、讲座、报告、论文、出版物等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十一条学校在校园内设置普通话标识,明确普通话使用区域。
第十二条学校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使用普通话,播放节目时,应配以字幕。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各类活动,应提倡使用普通话,鼓励师生积极参与。
第十四条学校在招聘、选拔、考核等环节,将普通话水平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第四章普通话测试与评价第十五条学校定期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对师生普通话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实施和成绩认定。
第十七条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作为师生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在普通话教学、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未使用普通话或者普通话水平不达标的师生,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通用语言规章制度
语言规章制度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和教体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园具体情况,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抓好普通话的推广活动,切实提高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使语言文字工作与校园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师生文化素质教育和幼儿园的各项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幼儿园的教育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周”活动。
3、组织好年段和各班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活动。
4、监督执行校园文明语言实施。
5、组织安排年段、各班的各项普通话比赛活动。
6、及时向上级反映班级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问题。
7、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
四、师资管理
1、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教师的条件、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
二、人员组织:
1、成立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园长阿米拉担任主任,快班由孜白旦担任组长,组员为全员教师;慢班由穆秀兰担任组长,组员为保育教师。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2、健全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网络
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在园长领导下,由语言文字工作专管人员安排协调。
三、管理及职责
2、把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对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能力纳入教师业务学习、职后培训、教学基本功训练的基本内容。
五、幼儿的管理
1.幼儿在校园内讲普通话。
2.幼儿中开展多层次的讲故事、朗诵等活动。
3、每月幼儿进行考核,幼儿考核成绩与教师业务考核直接挂钩。
国家通用语言学习管理规定流程
博斯坦村国家通用语言学习管理制度
为充分调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积极性,提高学习效率,提升学员的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理解、交流、书写和口语表达能力,特制定管理制度:
一、学习要求
一所有参学学员按照要求参加学习,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和理解,提升自身能力,不得无故不参加学习有事提前请假,不得迟到和早退.
二所有学员每周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学习,完成当天的学习内容.
三所有学员必需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在课堂内走动、讲话、玩看手机
二、考试及奖励
一对每天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考勤,2次没有按时参加的学员在村民大会上批评并公示;二对每月考试前10名学员,在村民大会上进行表扬,红榜上进行公示并奖励;对不及格人员在村民大会公示在黑榜上进行公示并通报批评.
三对每月考试不及格人员与上月对比,第一个月考试不及格人员提出批评并公示;连续两个月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在村民大会上批评并公示;连续三个月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在村民大会上进行批评并公示,不进行经济处罚,但需打扫课堂卫生及周围环境卫生;连续四个月及以上考试不及格的人员,打扫课堂卫生及周围环境卫生,进行半个月的强化培训学习.
此制度即日起执行.
2018年8月13日。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
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管理和监督,核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发现不规范的用语用字,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一)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二)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对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活动及其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四)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五)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名称等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七)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对地名、风景名胜区标牌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车站、码头、机场、港口、街道、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产品标志和中文信息处理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九)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及其从业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商务、邮政、电信、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部门应当对商业、贸易和服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一)公安部门应当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新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和管理
【新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和管理1.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用字进行监督和管理。
2.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用语用字进行监督管理。
3.公安机关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答: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的姓名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4.广告、招牌用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拒不改正的,如何处理?答: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整治社会上出现的用字混乱现象,各级政府部门该采取什么方针?答: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坚决、稳妥、逐步的方针整治社会上出现的用字混乱现象。
6.哪四个方面应在推广普通话中发挥重要作用?答:②教育部门要发挥基础作用。
②国家公务员要发挥带头作用。
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新闻媒体要发挥榜样作用。
④交通、邮电、电子技术、商业、旅游、金融、工商等服务行业要发挥示范作用。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什么?答: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写进了条款(第三条),就将国家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上升为法律。
这有利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同时,国家也强调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
在民族自治区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官方语言管理制度
官方语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官方语言的使用,促进国家通用语言的传承和发展,提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使用官方语言的规范性和标准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官方语言的定义和地位官方语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通用语言。
国家通用语言是指普通话,同时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使用当地的方言。
官方语言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具有重要作用,是连接各个地区、民族和群众的纽带,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础。
第三章官方语言的使用原则1. 使用官方语言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中,必须使用官方语言进行交流。
3. 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工作场所,必须使用官方语言进行工作。
4. 在学校、教育机构等教学环节,必须使用官方语言进行教学。
5. 在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必须使用官方语言进行发布。
第四章官方语言的标准化和规范化1. 官方语言的发音、语法、词汇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严禁使用生僻字、方言词汇或外来词汇进行公共交流和宣传。
3. 使用官方语言进行书写、印刷、传媒等活动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章官方语言的培训和推广1. 加强官方语言的教育培训,提高全民的官方语言水平。
2. 推动官方语言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促进官方语言的推广。
3. 组织开展官方语言的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官方语言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六章官方语言的监督和检查1. 加强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使用官方语言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依规使用官方语言。
2. 定期对各个领域的官方语言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
第七章官方语言的奖惩制度1. 对使用官方语言规范、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官方语言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八章官方语言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调整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官方语言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是我国的基本语言政策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如何实施?下文是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每年9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第八条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一)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活动,制作的电影、电视剧、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四)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活动;(五)会议、展览、庆典等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通用语言学习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博斯坦村国家通用语言学习管理制度
为充分调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积极性,提高学习效率,提升学员的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理解、交流、书写和口语表达能力,特制定管理制度:
一、学习要求
(一)所有参学学员按照要求参加学习,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和理解,提升自身能力,不得无故不参加学习(有事提前请假),不得迟到和早退。
(二)所有学员每周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学习,完成当天的学习内容。
(三)所有学员必需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在课堂内走动、讲话、玩(看)手机
二、考试及奖励
(一)对每天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考勤,2次没有按时参加的学员在村民大会上批评并公示;
(二)对每月考试前10名学员,在村民大会上进行表扬,红榜上进行公示并奖励;对不及格人员在村民大会公示在黑榜上进行公示并通报批评。
(三)对每月考试不及格人员与上月对比,第一个月考试不及格人员提出批评并公示;连续两个月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在村民大会上批评并公示;连续三个月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在村民大会上进行批评并公示,不进行经济处罚,但需打扫课堂卫生及周围环境卫生;连续四个月及以上考试不及格的人员,打扫课堂卫生及周围环境卫生,进行半个月的强化培训学习。
此制度即日起执行。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