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一年一休假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正文:----------------------------------------------------------------------------------------------------------------------------------------------------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年9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各级财政、审计、卫生、工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号)有关规定精神,经XX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规定(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
(二)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调入(借调)人员和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在机关实际工作不满#个月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
调入(借调)人员虽在机关实际工作满#个月,但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五)被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六)年度内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七)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九)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当年度(按自然年度)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三次,且不跨年度安排。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一)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享受年休假或不能休满天数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标准为:每应休未休#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1•【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1999年1月21日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登记管理:(一)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由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二)地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由地区(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规定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规定休假是每个职工都期盼的事情,它是一种放松身心、缓解压力的重要方式。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对职工休假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事业单位职工的休假权益主要包括年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陪产假、病假、丧假、哺乳假等。
首先,年假是事业单位职工最主要的休假方式之一。
根据国家规定,年假标准为: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享有5天年假;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享有10天年假;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享有15天年假。
职工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公司的工作安排,提前提出年假申请,并获得公司的批准后休假。
其次,法定节假日也是事业单位职工可以享受的休假待遇之一。
根据国家规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事业单位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休假时间。
具体的休假时间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而定。
此外,事业单位还为职工提供与婚姻、生育相关的特殊休假。
婚假规定为3天,产假规定为女职工产前享受15天假期,产后享受98天的产假;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15天。
对于生育多胞胎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职工,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享受相应的假期。
病假是职工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工作时的休假方式。
对于一般疾病,职工可提供相应的病假证明,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病假时间。
具体病假时间可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公司规定而定。
在不幸遭遇亲属死亡时,事业单位职工也享有丧假的权益,以缓解悲痛之情。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享受3-7天丧假时间,其他亲属去世享受1-3天丧假时间。
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事业单位也规定了一段时间的哺乳假。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提出哺乳假申请,享受每天不低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以上是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为了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益,事业单位还会制定相应的休假管理制度,并建立假期调配机制,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休假规定的执行与监督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工可以通过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假期申请来享受其应有的休假权益。
西藏7500元起 个税扣除标准上调
7500元起我区个税扣除标准上调新个税政策实施后,我区86%的人群不再缴纳个税■记者徐智慧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
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
昨日,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次旺桑培说,我区个税扣除标准与全国同步上调,考虑到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在保留各项免税项目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对企业和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限额扣除,一类、二类地区限额上调至7500元,三类地区为7900元,四类地区为8300元,新个税政策实施后,我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由12.5万人减至2.7万人,86%的人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扣除标准上调一类二类地区为7500元次旺桑培说,自今年9月1日起,我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在保留各项免费项目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对企业和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限额扣除,扣除限额统一提高为:一类、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此外,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费用扣除额提高为: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所得费用扣除额提高为:每次收入不超过17500元,减除费用3500元;175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通过上述调整,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费用扣除标准基本持平。
标准提高后个税纳税人数减少近10万根据国家公布的资料,全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工资薪金所得税纳税人数由8400万人减至2400万人,个人所得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元左右。
西藏休假制度文件
西藏休假制度文件如下:
西藏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执行休假制度,认真落实休假制度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职工休息权利,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西藏长足发展。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年休假制度的规定,确保职工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内依法享受休假权利。
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常行使工作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侵占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休假计划,按照先安排干部轮休、后安排干部补休的方式,妥善安排好职工的休假工作。
同时要充分考虑职工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防止因工作安排不当造成职工身体健康受损。
三、对职工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和安全生产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对休假期间因工作安排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健康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积极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服务。
对患有职业病和身体特殊疾病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和待遇。
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反休假制度的行为。
对违反休假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总之,西藏休假制度文件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西藏长足发展。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认真执行休假制度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职工休息权利,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藏政报》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正>藏政办发[2013]59号(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积极稳妥地实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邓小刚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
【总页数】1页(P3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西藏自治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电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电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西藏自治区国家电网覆盖区域农电代管办法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电网覆盖区域农电企业实施代管工作纪律通知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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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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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8]64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1【实施日期】2008.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6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自治区人事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提出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最高等级、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
2.坚持以编定岗原则。
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岗位设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提高效能原则。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2017年西藏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2017年西藏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西藏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西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最新规定
西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最新规定西藏作为中国西南边陲的一个自治区,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民族文
化一直吸引着人们的关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
西藏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
度介绍西藏机关事业单位的最新退休政策规定。
一、退休年龄
根据最新规定,西藏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干部退休年龄为60周岁,专业技术人员为55周岁。
对于特殊工种或者工作环境复杂的人员,可
以酌情延长退休年龄,但延长的年限不得超过5年。
二、退休待遇
西藏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主要由基本养老金、离休干部生活费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个人工龄、职务和基础养
老金水平来确定的,离休干部生活费是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发放的
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的单位根据个人缴费情况
来确定的。
三、退休手续
西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公务员需要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
单位同意后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人事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核实
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养老金待遇,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四、退休福利
根据最新规定,西藏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公务员还可以享受一些其他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优惠等。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退休人员的慰问活动和兴趣小组,方便退休人员的文娱和娱乐。
总的来说,西藏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在持续不断地完善中,为保障退休公务员的权益和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西藏机关事业单位的最新退休政策规定有所帮助。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藏党发〔2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休假、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也可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休假在途的自然天数计发。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休假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休假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第九条到出差、休假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休假时限、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休假人员区内可乘座飞机;区内到区外有直达航班的可乘座飞机,如需中转,原则上优先选乘陆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西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最新规定
西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最新规定近年来,西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经历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旨在保障退休员工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西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的最新规定。
一、退休年龄的调整根据最新政策规定,西藏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年龄由过去的60周岁提高到了62周岁。
这一举措是基于人口结构变化和延长劳动年龄的需求,旨在更好地利用老年人的经验和技能,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在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退休。
二、退休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新的规定,退休员工的基本养老金将根据个人的工龄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工龄越长、工资水平越高的退休员工将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此外,政府还为退休员工提供了一次性的离职补偿金,以帮助他们过渡到退休生活。
三、医疗保险和福利政策针对退休员工的医疗保险和福利政策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根据新规定,退休员工可享受与在职员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此外,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福利政策,如退休员工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买特殊商品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退休员工的生活品质,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四、退休后的再就业政策为了进一步发挥退休员工的特长和经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再就业政策。
根据新规定,退休员工可以选择参加培训和再教育课程,获得新的技能和知识。
此外,政府还鼓励雇主单位提供适当的岗位,为退休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
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提高退休人员的社会参与度,也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五、其他待遇和政策除了以上提到的主要政策外,西藏机关事业单位还为退休员工提供了一系列的其他待遇和政策。
例如,退休员工可以享受免费或优惠的旅游待遇,以及各类文化娱乐活动的优先购买权。
此外,政府还关注和保障退休员工的精神和心理健康,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支持等服务。
总结:通过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西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在最新规定中更加注重保障退休员工的权益和福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昌都公务人员休假制度
昌都公务人员休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因此,该职工应该按照累计工作时间17年计算休假天数,年休假10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从1月25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单位应当根据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现代社会的文明举措,不管对企业职工还是公务员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都是应享的法定权利。
虽然,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很早以前就在相关政策中有所规定,然而,由于政策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形同虚设,成为一项“纸上权利”。
笔者作为一名公务员,工作近十年就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说实话,相信很多公务员和笔者一样,并非不想休假,也并非不知道相关政策,但却不敢休假。
其原因一是怕给领导留下“不良”的印象——年纪轻轻的,休什么假?年青人应该多干点这种观念往往在机关十分流行,如果强求休假往往给领导留下工作不上进的印象。
二怕“鹤立鸡群”。
当前在机关,带薪休假尚未形成风气,大部分人包括领导都没去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休假,往往心中不安:别人都没休,你凭什么休?于是休假的念头自然罢休;三怕给同事添麻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干部职工和学生进藏火车票有关事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干部职工和学生
进藏火车票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25
•【字号】藏政办发[2007]46号
•【施行日期】2007.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干部职工和学生进藏火
车票有关事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4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补充规定〉的通知》(藏党办发〔2006〕51号)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区县处级以下干部职工休假原则上均乘坐火车进出藏。
由于进藏火车车票长期紧张,致使许多休假结束的干部职工长时间滞留内地,无法按时返藏;每逢假期和学生毕业时,很多家在西藏的学生也无法及时返藏。
为解决上述问题,确保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正常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就此与铁道部进行了协商,铁道部已协调相关铁路局对此给予优先办理,具体流程为:我区干部职工、学生到西藏驻内地各办事处开具证明,本人或代办人持工作证或身份证提前10天到当地车站计划室(成都站为客货运科)提出申请,车站将尽可能予以优先办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成都、上海、西安、格尔木、深圳、兰州办事处,应与当地铁路票务部门和青藏铁路公司加强联系,努力争取火车票配额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疏导,确保广大干部职工和学生顺利返藏。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事业单位休假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1、休假天数: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
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07
•【字号】藏政办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5.0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3]40号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山南地区行署,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西藏大学: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试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邓小刚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梁田庚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成员:叶银川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姚瑞峰区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艾俊涛财政厅厅长
马相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郭庆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郭庆斌同志兼任。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0.09•【文号】人薪发[1995]123号•【施行日期】1995.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2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关于逐步提高西藏干部职工待遇、进一步稳定和促进西藏发展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在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西藏特殊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享受西藏特殊津贴。
二、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要使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2.5倍的原则,核定西藏特殊津贴标准为人均每月244元。
今后需要提高津贴标准时,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西藏特殊津贴的发放,要根据国家核定的津贴标准和津贴总额,按自治区内不同地域的艰苦程度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条件特别艰苦的高寒缺氧地区、边境地区和县以下基层倾斜。
四、截止1993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西藏特殊津贴,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的90%增加退休费。
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西藏特殊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西藏后,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西藏特殊津贴。
六、西藏特殊津贴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七、西藏特殊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八、西藏特殊津贴的实施,由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负责协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年假规定与社保有没有关系
年假规定与社保有没有关系年假,是劳动法规定的属于员工的一种福利,那休假和社保有关系吗?年假规定是怎么休?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年假与社保是否有关系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年假与社保是否有关系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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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一年一休假
针对西藏自治区现行休假、探亲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于7月中旬正式下发了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规定》。
从明年1月1日起,职工年假制度将在西藏自治区全面施行。
2004 年1月起,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均可享受到一年一次年度休假。
休假期间,职工享受工资及政策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但对于职工续假、超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情况也作出明确规定:续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同时扣发当月工资20%;未经批准超假14天以下的,扣发当月工资50%;对于逾期15天不归的人员,则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予以辞退。
新《规定》中对当地职工、进藏职工和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休假做了界定:当地职工年假30天;进藏职工和夫妻两地分居的当地职工,科以下干部(含科级)、助理级(含助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年假为40天;县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假为50天;地级以上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假为60天;在三、四类区工作的职工,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增加10天、20天;对口援藏干部休假享受进藏职工待遇。
新录用职工从次年享受休假待遇;调动工作的职工和军转退伍人员当年未休假的,由调入单位统筹安排,已休假的,从次年起享受休假待遇;原籍区内的职工与原籍区外的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结婚的职工及子女,享受进藏职工休假时间;组织安排赴内地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可利用寒、暑假期休假一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其休假在返回单位后的次年安排;驻内地各单位职工休假(除西格办职工外),均按所在地规定执行;职工假期不含往返路途时间。
新《规定》实施后,职工休假不再跨年度计假和补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职工,可发给一定补助或报销其家属或一名子女进出藏交通费;职工当年休假后,因直系亲属病故等特殊因素请事假的,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审批,时间为15天。
事假超过30天的,次年不安排休假。
国企职工休假制度,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新《规定》精神自行制定。
来源:《西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