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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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作者: 李良
作者机构: 苏州银监局
出版物刊名: 金融会计
页码: 25-30页
主题词: 票据行为无因性 无因性原则 《票据法》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立法原则 司法解释 立法宗旨 规章 效力
摘要: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世界票据法的立法原则。

但是我国的《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票据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却各有不同的规定,这必然会引起理论和实务上的混乱。

对此,我们应该坚持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明确票据行为无因性效力的范围,改变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修改若干的条款以进一步体现票据行为的相对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

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

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作者:冯娴君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10期【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

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行为特征原因关系票据法一、无因性的基本概念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发展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无因性的概念及其思想,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

他从分析契约的本质入手,归结出物权契约的概念,并指出物权契约无因性的原则。

萨维尼认为,如果依交付而让与了所有权时,尽管所有权的让与是基于瑕疵的动机或错误的行为,但该让与行为本身仍属有效,即物权契约具有无因性。

萨维尼将认定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的理由总结为:“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实现所有权之转移的意思的合致”。

在建立了物权契约无因性概念之后,萨维尼进一步认为这一概念也可以适用于债权行为上,其理由是在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顺利实现。

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且强调“对价”和“正当持有人或善意持有人”概念,所以,一般都是结合票据流通、支付对价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对票据无因性的内涵进行解释。

英国学者杜德莱·理查逊就将票据无因性解释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票据来转让。

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理论,虽然承袭了德国票据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但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阐释较德国票据法更为详尽和清晰。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世界各国票据法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他们都一致认为票据法的立法原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

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所以票据法的立法之本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导致我国票据流通不畅通。

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含义票据关系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原因不影响票据行为,票据基础包含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

所以有效出票行为与基础原因关系互不干涉,只要所出票据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即可。

票据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实质关系融入在是票据行为之中,不能独立存在。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维护票据制度正常运行之根本,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优点是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二、票据无因性的价值1、票据无因性是贸易加速器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持生存一直追求的目标就是利益,从远古时代物物交换的经济社会发展到票据作为利益载体的经济社会,同时票据从最初作为交换工具,逐步进化为支付、融资等票据功能的进化,实现了票据多种用途与创新,促进了贸易加快发展,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

从其性质上来说,法律允许的物权转让为正规转移,只需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而不需要得到第三方同意,也不需要遵循合同法转让。

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2、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是票据无因性( 1)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票据背书票据背书就是在具有已经填写收票据单位信息的转让票据上加盖印鉴进行转让。

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作者:赵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票据无因性促进了交易的流通和稳定,但它也是经历了无数的发展历程。

但在我国,票据的无因性仍然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范围;发展;改善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22-03作者简介:赵明(1993-),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本身应与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一旦票据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就不会因基础关系的不成立、无效等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内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1.即使票据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则票据仍然有效;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这是票据独立性的体现;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意义票据无因性是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而只有将它们相互分离,才能保持交易的安全和流通性,才能使持票人和付款人都从票据中获利。

四、票据无因性的发展历程第一发展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食物、衣服还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运输,随之而来是一些奢侈品的移转。

而这些奢侈品的买卖需要大量的金钱,但是此时的金、银、铜币太过于笨重,而且随身携带的危险系数高,所以票据应运而生。

法国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但是当时法国学者并没有把无因性引进在票据法当中。

因为受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状况的影响,票据只是用来存钱取钱的工具,只涉及都票据的基础功能,所以票据的无因性并没有受到重视。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而这种分离是相对的。

本文主要分析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其相对性,以期促进票据无因性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与安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仅以法定的形式要件昨晚生效条件,其效力不以票据原因为必要条件的特征,是对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从票据的性质来看,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补充或变更。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持票人持有票据后,完全是也只能是按照票据上记载内容行使票据权利,而与前手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没有任何联系,即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由此产生票据法律关系。

因此,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性。

故而从票据的性质上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二、票据无因性的表现形式及意义票据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主要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票据权利不因票据基础关系无效而无效。

浅谈票据无因性原则

浅谈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的无 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一是在票据行为成立 或票据权利 发生 上 ,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 法 定 的 形 式 要 求 就 能 产 生 有 效 的 票 据 关
系。 至 于 是 否 存 在 原 因 以 及 原 因 是 否 有 效
事 与愿违。所以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 ,在

2 票据 无 因性原 则的 涵盖范 围 1 票据 无 因性 原则
“ 长 流 通 乃 法 律 上 对 于 票 据 所 采 取 助 之最高原则 ,票据法之一切制 度 ,无不以
此原 则为 出发点” 。票据法 保障任何形式 合法的票据具有确定的效力 ,确认票据上 的权利具有不受基础关系影响 ,具有相对 的独 立性 ,使持 票 人的 交 易风险 大大 降 低 ,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 ,以此确保 票据流转 的迅速 ,从而 保护 了第三人的合 理的信赖利 益 ,保证社会交 易的便利 。票
身 的要 件 产 生 效 力 的 ,不 受基 础 关 系的影
响 。
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三者在概念的内涵 上并无 不同。按 照外在无 因性 ,票据行为 的 有 效 性 完 全 取 决 干 票 据 法 规 定 , 不受 基 础关 系所 产生的法律 为有效性 的影响。对 内在 无因性而言 ,票据行 为的原 因从行 为 中抽离 ,原 则上 ,票据债务人不准以基础 关 系所 产 生 的抗 辩 事 由对 抗 票 据 债 权 的 行 使。以至有学者将票据的 无因性形象地表 述 为 “ 、下 切 割 ” 原 则 。 上
销 , 票据 关 系也 依 然 不 受 影 响 。 在 票据 预 约关系上 ,只要使票据 行为具有 合法的要
据从最初的作为强调其 汇兑功能的运输金 钱的工具 ,到更加注重与发挥票据的信用 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 无因性 原则彰 显其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作者:王晨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9期摘要: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既相分离又相牵连。

至于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一般来说,两者关系应为相互分离,但是法律出于特殊之考量,于特殊情形下亦规定其有联系之存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6-0279-01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由于票据行为本身具有外在与内在无因性,而使得票据关系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根源乃在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其次,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既可以由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而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那么一般而言执票人不需要明示其原因所在,只需所执票据具备法定要件,即可主张享有票据上之财产权利。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无因性理论根源于传统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而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则是最典型的传统无因性理论。

就物权行为而言,有所谓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之分。

前者是指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后者是指产生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的内容。

对于票据行为来讲,亦有类似情形。

(一)票据行为之外在无因性正如物权行为具有外在无因性一般,票据行为之有效性,亦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而独立于原因行为,不受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之影响。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而无需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之内在无因性就票据行为而言,一般也有其内在无因性。

即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具体言之,例如,甲对乙所持之汇票予以承兑,若该承兑行为有效,此处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所谓有因无因,应针对法律行为,票据无因之法律上甲即负付款义务,而从甲之承兑行为本身,乙无法窥知其承兑之目的,至于其目的,或清偿或赠与,等等不一而足。

论票据无因性原则

论票据无因性原则

论票据无因性原则作者:张烨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流通的灵魂,无因性对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迅捷安全,降低持票人的风险,维护票据功能,以及确保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票据实践进行认真细致的理论思考,指出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以助于规范经济行为,解决经济问题,维护市场秩序。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原则;相对无因性;票据关系票据无因性即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票据无因性理论是基于市场需要而衍生出来的,当今世界各国均在票据法中采用不同的方式承认了票据无因性原则,这样做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迅捷安全。

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与特定的环境、时代和一国国情密切相关,它具有相对性,并不是绝对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票据的无因性进行研究。

一、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渊源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其中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法律、行政规章,此外,在我国票据审判实践中司法解释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票据活动的实践。

通常为了维护法治的统一,不同的法律渊源理应协调一致。

但是我国票据法上述法律渊源的规定之间冲突有很多。

我国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皆否认了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存在,破坏了票据的文义性,也就是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上签章,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不会产生。

这与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相矛盾。

由于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模糊不清,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

使得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由于各自利益的驱使各执一词,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规定经常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却 几个地方不顾票据 的无 件 , 票 把 据 的基础关系 ( 原 . 关系和资金关系 )拉扯进来 ,可 以说 足 立法 的一种倒退 。 在无 性 问题上,我 国票据 法 理论 . I 是欠科学 的, 实践有如下几点弊端 : 1影 响了票据 的流通 . 根据票据行为 的无凶性原则, 常情况下 , 通 票据原 I关 大 l 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没有原 因关 系或 原因关系无效为理 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 但我 国票据立法把 票 据原 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 中, 其结果是各票据行 为原 因关系 “ 捆绑 ”起来, 失去 了其独立 性。 当事人 在签发、 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 间的基础 关系, 后手必须要 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 责任 , 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 的。埘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 得尤为复杂 ,付款 人所 负注意义务吏人 , 样票据的流通 功能就人人减弱 ,从 这 根本. 违反 了票据 法的 目的。 : : 2 再圉公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 . 困公认的票据法理论 认为 ,票据 _ 利的产生 、 权 取得和 转 让 形成的票据债权j 票据债 务关系 , 必须. 浆据 础关 系互相独 ,形成两类 州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 ,它们 分 别由 川的法律部 门调整形成 , 即作为票据 础关 系的 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 以外 的) 他法律 来规范 和调整 : 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 权利等等票据行为 由独 立的票据法米规范和涮整。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应影响独立存在 的票据关系 的效力 ( 直接 当事人 除外 )。如意大利 、西班 牙等 ,都放 弃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 础关系不相分离,即票据行为的原 因色彩 ,而采纳 f 内瓦统 — l 票据法之规定。 国票据行政规章 的规定是与. 述 困公 我 卜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埘驰的。 3 实施 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 《 票据法》 中并朱 明确规定票据 行为人如果没有遵循第 l 的规定 ,其行为 的法律后果是票据行 为无 效,还是 0条 据无效 。 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在法律 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 款的法律后果 , 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 乩, 适用 中难 以操 作。 而且 ,由于第 l 0条的规定违反了票据 法的通行理论 ,就 使 得它与其它各条之间不易衔接 , 且有不可 克服 的矛盾 ,阻碍 票据流通 。 要求票据有因, 在实践中将 会产生诸如 由谁认 定、 如何认定当事人之 间为出票或票据转让是否存在真实 的交 易关系和是否给付对价等等难 以解决的 问题 。 4 影响 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 . 如上所述 ,票据 的无 性 , 票据 理论的基础 ,并与其 是 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 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 而无因性 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 5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 查 . 义务是不现实的

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

但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中却有诸多的漏洞和缺陷,在我国的国情背景下,其适用也有诸多障碍。

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是为了使其能更好地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本文着重强调论述无因性在我国适用的缺陷以及不足,对其法律效力及例外情况做深入地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行为特征;原因关系;票据法一、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理(一)无因性的基本原理票据制度的产生来源于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且随着商品经济在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票据制度也得到丰富和完善。

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的通说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性证券,所以,其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通常而言,一张票据就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常常还担负着其他方面的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等。

所以,必须促进票据流通来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作为其基础内容,同时也要求票据流通的灵活、方便和快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二)无因性的表现票据无因性包括内在无因性和外在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就是指票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上是否合乎规定,而不受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原因关系时,票据债务人不得援引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而只能提出恶意抗辩,也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

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2006一'凇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世界票据法的立法原则.但是我国的《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票据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却各有不同的规定,这必然会引起理论和实务上的混乱.对此,我们应该坚持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明确票据行为无因性效力的范围,改变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修改若干的条款以进一步体现票据行为的相对无因性. _?uJuuuuuu童戛(一)票据无因性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无因性是其本质特征.但是,票据从物质形态上而言,仅仅是一张纸,这张纸之所以被列入有价证券之列,是因为有人在该纸上为了一定的票据行为.按照通常的理解,票据行为是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所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换言之,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的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持有票据的人,就享有了相应的票据权利. 可见,在为一定的票据行为之前,不存在票据,仅存在票据格式,而该格式上有了票据行为之后则成了有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的无因价证券.因此,性,其关注的是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阐释的是由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涵义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无因性原则应当是指法律行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的统称.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因此, 票据无因性应是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的统一.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 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曩强行舞圈性?NUt.in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原则上是分离的, 但由于票据关系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 所以在一定情况下,两者又处于彼此牵连的状态.在票据基础关系中,票据资金关系实质上也是票据原因关系的一种,只不过这种原因关系仅发生在付款人与出票人等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票据预约关系则是连接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其对无因性原则的体现并不十分显着.所以,本文主要以探讨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为主.(一)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及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支付结算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 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4.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不及票据法理论认为,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又不能不有所牵连.这种牵连性即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例如:A向B签发一张汇票用于购买货物,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A 与B,B与C,C与D,则分别属于直接当事人.当 D向B行使追索权,B偿付款项后取得票据,向A 进行追索,A则可以B未交付货物为理由拒绝追索.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则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诸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抢夺,抢劫,走私, 贩毒,暴力等,由于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所以非法取得都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赋予票据行为以无因性,旨在保护正当的,善意的持票人,而不保护非法的持票人.4.为了清偿原因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因债务不消灭.但双方约定票据的交付是代物清偿的不在此限.一般来说,如果没有事实证明交付票据的目的是代物清偿的,则原因债权只有在票据权利实现时才得以消灭;如果有事实证明交付票据的目的是代物清偿的,则原因债权在票据交付时得以消灭.5.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的丧失而消灭时,该持禀人对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也就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特殊的非票据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 该项权利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民事权利,它直接由票据法所规定,是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从请求权的特点看,此权利具有普通债权的性质.因此, 对于该项权利的行使是持票人依原因关系适用民法中关于债的相应规定进行的.王,对曩曩行膏蠢?像盘傩I羹—辘搦切断一?的墨|I'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重要体现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对于抗辩切断制度,我国现行票据法第l3条做了如下的规定: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在司法实践中,票据债务人以持票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问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出票人A签发一张汇票给B,B基于与c的货物买卖合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当C提示汇票向汇票承兑人D 请求付款时,D却以持票人C未履行合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对照上述法条, 我们可以看出,此案例既不属于票据法第13条第l 款的票据债务人以自己和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案例中票据债务人是以持票人与持票人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也不属于票据法第l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因为此时的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票 },船}粤??紫}噜}管《静擎!I警;.};.;《._.{}4葡垂《静辩电0簿舡l:窜夸雄斡葵嚣露馨}壕豁q}二二第l据债务人到底能否提出此类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呢?有人认为,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立法意旨,就是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保证票据的流通.上述案例中的C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难谓善意,因此票据债务人D 可以对其提出抗辩.对此,笔者则认为,票据债务人D的抗辩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B将票据转让给C,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 依民事债权让与的一般原理,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让与而受损害,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受让人(新债权人),但是却没有规定债务人可以援引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新债权人.所以,D以B,C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对抗C,没有民法上的依据.第二,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一经签发,必然辗转过多个当事人,如果不允许票据债务人援引他人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那么他就应该对自己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必然会加重举证负担,增加诉讼成本.更何况,债务人仅凭票据表面是无从知悉前手之间的交易情况的,其举证之难是可想而知了.第三,基于票据的独立性原则,在一票据上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各行为分别依票据法独立发生效力.承兑人的承兑行为是其表明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承兑人是因其承兑行为而非出票人的委托承担票据债务的.所以,它不能以出票人与持票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更不能以持票人和持票人前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嘲?行j蠢I露?健—翻峨鼍我国从1995年制订《票据法》,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到2004年对《票据法进行"微调",期间再加之以人总行发布的各种票据规章.可以说,我国票据法规已形成一个错综复杂的体系,由于其中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矛盾重重,我们有必要进行梳理. (一)票据法律从立法资料看,原中国人民银行周正庆副行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 P冀固20067期.,f,一t……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他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审议报告却指出:"许多部门,地方和金融机构指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当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给付相应的代价",目的是防止"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结果便有了现行((票据法》第l0条第1款,第2l条第1款, 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l款,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学界一直争论颇多.大部分学者认为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否定,"是一部令人失望的法律".(二)票据行政规章与《票据法》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票据的行政规章一直旗帜鲜明地否定票据的无因性,坚持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联系在一起.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l2月19日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已废止)第l4条第3款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上述规定典型地体现了票据有因性的立法思想.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l2月1日颁布实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该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栗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I(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第93条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 应作为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上述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要审查交易背景,同时也明确了银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对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的审查.1999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关支付结算于加强支付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支付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监督,通知再次要求商业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时要认真审查票据签发人与收款人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办理贴现时要认真审查贴现申请人与汇票签发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和有无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并将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留存.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相对应,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地分支行在进行金融监管时,一直重视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贸易的真实背景的监管, 并对违规商业银行进行行政处罚.(三)票据司法解释由于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模糊不清, 存在争论和分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对无因性往往会各执一词,司法机关也莫衷一是,经常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 月2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是第2条和第l4条.第2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是关于票据返还请求纠纷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提出诉讼的,强调票据应尚未转让,一旦票据背书转让, .则票据抗辩将被切断.第l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 这里衡量是否背书转让的标志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直接的前手后手.换言之,虽然票据是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但票据纠纷发生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 即发生在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的当事人之间,背书人以票据法第十条为依据,以与被背书人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方未给付对价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可见,司法解释第2条和第14条,分别从正反田两个方面对票据抗辩切断作出了规定,将票据的有因性截止于直接的债权债务人之间,较好地解决了我国票据法的立法缺陷带来的实际问题.(四)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司法实践的思考囿于当时以计划经济为主要经营模式的限制,我国的((票据法在立法思想上"稍重票据安全而对票据活动所需便捷性规定不到位,注意票据规则适合现今时势而缺乏应有的超前性,对我国银行多年来实施的票据规则确认较多而对提升社会票据生活水平考虑不够,过分强调中国特色而与国际票据规则接轨则差距偏大".因此,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也被票据法第1O条第l款,第21条第l款,第83条第2 款,第88条第1款,第9O条第2款烙之以"有因性" 的嫌疑.立法中的模糊集中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的两大误区:一是完全否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对票据纠纷,按照合同,民法通则进行审理,二是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绝对化,即对票据纠纷,完全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字进行处理,而不顾及基础关系.票据行为"有因性"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而票据行为的"绝对无因性"同样也会造成相当的危害.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房屋所有人A委托装修公司B对房屋进行装修. 合同签订之后,A便向B签发了一张空白授权支票. 后来由于B的过错使装修工程出现了严重的问题,B 擅自将支票空白的部分补记为2O万元.当B持支票向A的开户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甲的账户上没有存款为由而拒付.B便向A行使追索权,A抗辩,后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基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原则,B所持支票为有效票据,B应享有票据权利.因此,A应该先向了B支付票据金额2O万元,然后再依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追究B的违约责任.由此案例推而言之,如果一持票人是通过欺诈,偷盗,胁迫,抢夺,抢劫,走私,贩毒,暴力等方式取得一张有效票据,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 是否也要首先保护这类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然后再向其主张原因不合法而请求其返还所得的票款呢?对此,王小能先生认为"不可将票据行为无因性作绝对化的理解,当认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时,不仅看其所持票据是否有效,同时也要审查其在取得票据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 即取得票据的实质原因是否合法.如果忽视这一点, 鬟l舞{琵群爱攀i,鞋弘垂$j_昔l誊鼍穗#整?}{;#孽《融冀女鼍譬靴,,桩}}韶}龟?莹?番登圩雒量嚣#霉餐萝《.《雾管0蟊蟹罄》柱黎董第,錾一味强调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就会使票据法成为保护不法交易者的工具,那将与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追求的目标相悖".因此,如前所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有其效力所不及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起草者之一曹守晔法官也就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如下阐释:"毋庸置疑,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得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 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可见,(《规定的出台,既体现了以坚持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对票据法》若干条款的调整,也充分说明了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理念业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墨?囊?穗圃ll?仔为无一健?萱鼻l_ _虽然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已经逐步被学界和司法实践所认可,票据法》中某些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背离的条款也为司法解释所补充,修正,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票据法规既有立法技术上"有因性" 的缺陷,又有司法实践中"绝对无因性"的危害,从而造成理论与实务上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票据法》做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下面笔者仅对完善票据行为无因性提出一些建议.(一)确立助长流通为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充分发挥票据的积极效用纵观国外票据立法,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大陆法系各国的票据法,还是英美法系的票据法,都贯彻着"助长流通"的立法宗旨."助长流通乃法律对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而反观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有四个方面,即:1.规范票据行为; 2.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其中,第 3和第4两个方面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切立法共同宗旨,民法的其他单行法,刑法,行政法以团2006-1期(r,:,『..,及程序法.也都是以这两方面为其最高意旨的.因此, 只有"助长流通"和"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票据特别立法的宗旨.然而,这两点更多是从票据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的,并不能全面反映票据法的本旨.诚然,助长流通虽为票据法的最高宗旨,但毕竟属于抽象原则.要让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必须要特别保护票据受让人(持票人)的利益,使其取得票据权利既"便捷"又"安全"."便捷",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使各种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行使迅速, 简捷,促使人们喜好票据."安全",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保障票据受让人(持票人)安全地享有票据权利,实现票据权利,获得票面金额.因此,"便捷" 与"安全"是特别保护持票人的手段;而特别保护持票人,又是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的手段;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又是助长票据流通的手鼠助长票据流通, 又是发挥票据经济效用的手段.可见,助长流通的最高宗旨可以细化为"保障票据使用的便捷,安全" 两个原则,以进一步加强对持票人的保护,增加人们对票据的信心.(二)对票据法的条款进行修订,以体现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原则1.增加诸如"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与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违反票据资金关系真实性签发票据的出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仍应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善意持票人负票据责任"等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条款规定.同时,保留票据法第lO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83条第 2款等强调票据基础。

试论票据无因性

试论票据无因性

试论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上未注明具体债权关系,光是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无因性的出现越来越频繁,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探讨票据无因性的定义、特点、法律规定和应用价值等方面的内容,本文试论票据无因性。

一、定义票据是指在合法形式下,由出票人经授权向持票人开具的一种指示付款文件,是依据特定法律规定取得约束力的。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上未注明具体债权关系,光是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

二、特点1. 多方面适用票据无因性不仅适用于商业贷款,还适用于各种其他债权关系,如商品交易、债券、债务融资等。

2. 经济利益大借款人可以无需公开借款用途,可以便利地以即期票据、承兑汇票等形式获得资金。

此外,票据无因性还具有信用保证、融资成本低等优点。

3. 法律约束力强票据无因性的债权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约束力的。

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可以起到强制执行效果。

三、法律规定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平等、协商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双方有权自行约定债权关系。

因此,票据无因性要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

2. 支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票法》的规定,支票的开具、贴现、承兑和支付均需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持票人持有的票据无需证明债权来源,只要有票据本身就可以得到支付。

3. 承兑汇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兑汇票法》的规定,承兑汇票是一种充分表达出债权关系的票据,承兑汇票上注明的债务关系才是其约束力的根据。

但如果汇票上无任何注明,也可以该票据自身作为债权依据,构成无因债权关系。

四、应用价值1. 便捷与注明债权关系的票据相比,票据无因性的债权关系更便利,可以省去鉴定债权的程序和证明债权来源的麻烦。

2. 可靠票据无因性在合法程序下获得约束力,具有强制执行效果,相对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可以确保借款人及时归还借款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灵活不同于注明债权关系的票据规定借款用途,票据无因性无需公开借款用途,使得借款人可以更灵活地运用借款资金,并且不需要对借款用途负责。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我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比较模糊,存在较大的争议。

我国《票据法》应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票据加快了贸易往来的速度,提高贸易往来的质量,特别体现在异地经济往来中。

流通功能是票据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

票据失去了流通性,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无任何关系。

无因性的实质就是只要票据具备了法定的记载格式,即使跟原因关系不符,也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票据无因性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一般多从无因性原则的外在效力阐述票据无因性。

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

[1]由此可见,应该从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两方面对票据无因性进行理解。

具体如下:第一,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不因票据基础关系受到影响。

第二,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记载形式的要求。

持票人只要依据《票据法》规定,无需承担给付原因的证明责任,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第三,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不构成票据行为的组成部分。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为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作者:霍崇卓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04期摘要:票据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

然而我国现行票据法对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具体的票据法规又实际上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笔者认为该规定增加了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并最终影响市场交易的繁荣发展。

故建议立法对票据无因性予以明确确立,以促进票据流通;并对无因性原则又给予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流通;立法建议一、何为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无因性原则虽不为各国票据法所明文规定,但却是现今各国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可以被直接作为断案的依据,同时也被称为票据法的“独特立法精神”。

①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

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

②一般说来,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二、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及引发的问题(一)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所以有学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具有任何票据法理论上的意义。

③(二)引发的问题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整个票据法理论的基础,更是票据的生命所在。

票据无因性是应该坚持并贯彻到票据法中的。

④所以我国的相关规定必然会导致以下不良后果。

1、影响了票据的流通。

票据法的立法初衷是想遏制当事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和保护金融机构,稳定金融市场,规范金融活动,抑制通货膨胀以及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益,将票据的基础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中,结果却使各个票据行为都因基础关系被“捆绑起来”,使各种票据行为丧失了独立性,影响了票据的流通。

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作者:任洋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4年第7期任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摘要:首先介绍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分析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含义、内容、产生基础、表现形式以及存在价值,继而引出对我国现阶段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立法情况及现实绩效分析。

目前,现行的立法规定并未明确体现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实务过程中票据的流通并不顺畅,未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票据的经济功能。

关键词: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流通;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149-03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研究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伊始,须首先了解掌握其基本含义、表现形式与具体内容,此乃本文第一部分之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内涵之解读。

1.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基本释义票据行为无因性这一概念初见于德国票据法,后为他国借鉴并沿用,德国票据法理论认为这一概念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作为票据关系之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在对票据无因性的解释当中,将票据流通、支付对价及善意取得三方面相结合。

认为票据作为一种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而转让。

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它权益的约束[1]。

日本商法学者龙田节[2]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

傅鼎生认为[3],“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赵新华认为[4],“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

”以上各观点虽具体表述并不相同,但都共同揭示出了票据无因性的关键内涵,即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票据原因存在与否、效力若何,原则上不影响票据关系,即票据无因性强调票据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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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中国票据法的理论著述中提及一个为世人不常用的法律术语——无因性。

“实际上,我国大陆票据法本身没有‘无因性’一词,也没有对此做出直接规定。

对于无因性的解释多源于各种理论著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实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在法律上被强行分离,使票据关系淡出,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充分,这就使得流通中票据的效力具有了不确定性。

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由法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

他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为某项票据行为,为什么支付一定票据金额,这些都不能通过票据关系本身加以体现。

票据抽象性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

票据法仅仅针对票据关系设定规则,对票据关系所建立于其上的有关法律关系则一般不予规定或不予涉及。

这些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或基础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一经作出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

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

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就是因为这一原则而产生的。

二、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及立法目的
票据关系无因性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

票据一经产生原则上就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般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其他瑕疵而无效,票据持票人也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来对抗正当持票人。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无因性在不同基础关系中有不同表现。

1、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有法定要件就可产生有效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消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疏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2、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资金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就票据资金关系而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只要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就可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票据仍有效,持票人可转而行使追索权。

(2)、付款人特别是非原因关系当事人之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关系影响。

(3)、出票人虽与付款人建立资金关系并据资金关系发行票据,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作为抗
辩来对抗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

票据在没有资金关系而发行是,其所签发票据仍为有效票据,出票人依票据行为对持票人或后手的追索权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预约关系中的表现
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行为人即使违反预约而为发行背书等票据行为,只要该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仍然有效成立票据关系。

(2)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使票据行为具有了无因性特点。

法律为什么肯定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呢?其立法目的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其目的主要有两个: 1、维护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正当持票人是善意无过错的,其持有票据是基于其与前手的正当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应予保护。

2、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贸易发展。

只有肯定票据关系无因性才能使票据关系当事人安心使用票据,保证票据的顺畅流通。

三、票据关系无因性的限制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票据关系无因性使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票据只要具备法定格式就可有效成立。

如果我们将票据关系无因性予以绝对化,则可能使犯罪分子因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而获得非法利益,不利于打击犯罪,也可能使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缺乏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等而受到损害。


避免这些弊端我们应对票据无因性予以必要限制,使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发生某些牵连,主要情形有:
1、发票人无相应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发票人是未成年人或虽成年但因为精神身体健康等问题而缺乏相应行为能力,为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发票人可以以此对抗持票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5条的官方释义专门指出: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抗辩成立的理由基础是把将来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哪怕是牺牲一个善良票据购买者的利益。

2、持票人恶意或无偿取得票据如果出票人甲与收款人乙之间有基于原因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甲可对乙行使原因关系上的抗辩。

例如丙通过背书从乙处取得票据具明知甲乙间存在抗辩事由则甲可基于此事由对丙进行抗辩。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

3、持票人是基础关系当事人如果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票据债务人可利用票据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务人。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

以上三种情况下,票据关系无因性受到了限制,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理由对持票人抗辩。

当发票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受欺诈胁迫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且持票人又是善意有偿取得票据时,我们是应主张票据关系无因性来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呢?还是应主张对无因性予以限制来保护无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之发票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这时票据债务人可主张对正当持票人的抗辩,但同时也应给正当持票人一些救济措施。

因为基础关系的瑕疵是基础关系当事人尤其是原持票人的过错引起的,正当持票人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对价是有偿的,如果因为基础关系当事人的过错而使善意有偿之正当持票人遭受不利益是不公正的。

因此笔者认为,当债务人主张抗辩而拒绝付款后,正当持票人可向基础关系当事人中有过错的一方追偿,来维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

四、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关系无因性的相关规定及立法建议
票据关系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分离,这一点得到世界各国及地区票据立法以及有关公约的广泛和长期坚持。

但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对票据基础关系做了强行要求甚至否定票据关系无因性。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这一规定中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基础关系中的原因关系。

据此规定,当事人在从事票据行为时,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具真实性,票据关系的成立与否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制约。

这就否定了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

这将影响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也不利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

《票据法》作出这一硬性规定是不符合国际公认的票据无因性原理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在此条后加上“此条要求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只限于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所谓“可靠资金来源”就是要求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确保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必须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以增强汇票信用,维护持票人的利益。

但我国《票据法》并未对违反该条款时票据的效力寓意明确规定。

根据票据关系无因性原理,笔者建议增加规定:“即使委托付款关系不存在,签发或承兑票据行为一经作出便即有效应承担相应义务,但持票人是出票人时,付款人可以以委托付款关系不存在而进行抗辩。

”虽然上述条款对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规定不够完善,但《票据法》却未否认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75、76、83条则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否定。

这些规定违背了各国票据法普遍确立的无因性原则,影响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应予以修改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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