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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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安全用电规定(3篇)

村民安全用电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村民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村范围内所有村民及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由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安全用电基本要求第四条村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规定,增强安全用电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村民应定期检查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电力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

第八条严禁在电力线路下方进行挖掘、打桩等施工活动。

第九条严禁在电力线路附近种植树木、攀爬电线杆等行为。

第十条严禁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用电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村民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周边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周围应设立安全距离,不得擅自移动。

第十五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专业人员处理。

第十六条村民不得私自改动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如需改动,应向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电器使用安全第十七条村民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

第十八条电器产品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的地方。

第十九条电器产品使用前应检查电源插头、插座是否完好,电源线是否有破损。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长时间连续使用,防止过载。

第二十一条电器产品使用完毕后,应关闭电源开关,拔掉插头。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源线、插座等电器配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电器产品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电气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村民应掌握电气火灾预防知识,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范文(2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范文(2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范文一、农村安全用电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县供电企业农村安全用电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用电分析会,根据季节用电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和安全用电检查。

二、各级农村安全用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用电目标管理,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县供电企业应与村组、用电户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做到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三、加强农村安全用电宣传,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

要特别加强对中小学生、新通电用户的安全用电知识宣传。

四、加强农村电网运行管理,开展周期性线路设备的安全巡视,并根据气候及季节特点开展好特殊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减少农村电力设施被盗事件的发生。

六、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验收合格方可供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临时用电结束后要及时拆除。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范文(2)(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用电安全,提高安全用电意识,规范用电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各类用电场所、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维护的事务。

第四条用电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用电管理责任人所有。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用电安全教育第七条用电管理责任人应组织定期的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和单位员工的用电安全意识。

第八条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要贴近实际,注意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第九条安全用电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用电知识、用电安全检查、电器维修常识等。

第十条用电管理责任人要制定安全用电宣传教育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执行。

第三章用电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用电管理责任人要定期对农村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电线电缆、电器设备、用电负荷、用电设施等方面。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3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3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一、农村安全用电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县供电企业农村安全用电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用电分析会,根据季节用电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和安全用电检查。

二、各级农村安全用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用电目标管理,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县供电企业应与村组、用电户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做到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三、加强农村安全用电宣传,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

要特别加强对中小学生、新通电用户的安全用电知识宣传。

四、加强农村电网运行管理,开展周期性线路设备的安全巡视,并根据气候及季节特点开展好特殊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减少农村电力设施被盗事件的发生。

六、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验收合格方可供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临时用电结束后要及时拆除。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2)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用电规范:制定农村安全用电的相关规范,包括用电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用电线路的敷设和维护、用电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农村用电设施和用电操作符合安全标准。

2. 用电设备检测维修:建立定期检测和维修用电设备的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于老旧设备,及时进行更新和更换。

3. 用电线路建设和维护:规范农村用电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电线的质量和安全。

及时修复线路故障,防止漏电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4. 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安全用电的意识和知识。

组织培训班、演示活动等形式,向农民普及用电安全知识,使农民能够正确使用电器设备,防范安全隐患。

5. 用电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用电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定期抽查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总则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

各级供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应主动与政法、劳动、文教、卫生、广播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农村安全用电,符合农村社(乡)队(村)的根本利益,是用电社(乡)队(村)主要任务之一。

各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用电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三、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供电部门(包括自发自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农村电工和广大农村用户。

四、各级供电部门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条例。

五、对遵守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组织与任务六、各级供电部门,要把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作为重要职责。

要建立健全农电安监组织,配备农电安监专职或兼职人员,不断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农电事故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和指导用电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七、各用电社(乡)队(村)要建立健全有领导干部、电工、治保、医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管电组织。

社(乡)队(村)管电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1. 负责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2. 贯彻执行本条例,制订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公约;3. 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4. 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用电安全状况;5. 负责落实安全用电措施和消除电力设施的各种缺陷;6. 组织触电伤亡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农电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农电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农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农电用电设施的管理、维护、检修和使用。

第三条农电用电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农电用电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电力设施管理人员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设施的维护、检修、巡查等。

第六条用电客户应自觉遵守用电安全规定,积极配合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七条电力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质量。

第八条电力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九条电力设施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警示范围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电力线路应采用合格的绝缘材料和防护措施,防止线路漏电和触电事故。

第十一条用电客户应使用合格的用电设备,不得擅自改动电力设施。

第十二条严禁在电力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电力线路下方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定期对电力设施管理人员和用电客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内容包括电力设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处理程序和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定期对农电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农民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农民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农民群众用电安全,预防用电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农民家庭、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村集体企业。

三、用电安全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将用电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各级人员用电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用电安全。

3. 依法用电,规范操作。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按照电力行业标准操作,确保用电安全。

四、用电安全管理措施1. 加强用电安全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用电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用电安全意识。

2. 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3. 严格用电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确保用电安全。

4. 加强用电设施管理。

对电力线路、变压器、配电箱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5. 加强用电设备管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6. 加强用电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用电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五、用电安全责任1. 农民家庭用电安全责任。

农民家庭应自觉遵守用电安全规定,定期检查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2. 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用电安全责任。

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负责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安全运行,确保用电安全。

3. 电力企业用电安全责任。

电力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为农民提供优质用电服务。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用电安全规定、积极举报用电安全隐患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用电安全规定、造成用电事故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本地区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制度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24年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____年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用电安全,按照国家电力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网公司在农村地区提供用电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原则。

第二章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电网公司应设立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措施;(四)审核农村用电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五)组织对农村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六)处理农村用电安全事故,并组织相关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七)制定农村用电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八)收集、分析和报送农村用电安全相关数据和信息;(九)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督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农村用电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六条电网公司应建立农村用电设施和设备档案,包括农村用电线路、变压器、电表等。

第七条农村用电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农村用电设施和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农村用电设施和设备应设置防雷、防火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农村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一条电网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农村用电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农村用电安全隐患包括线路老化、设备破损、线路杂乱、电力盗窃等问题。

第十三条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采用现场检查等方式,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应按照整改意见和时限进行,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第五章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和培训第十五条电网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用电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和用电能力。

农民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农民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用电安全管理,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地区农民用电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检修、停电、用电安全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民用电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电力企业负责农村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检修。

农民应当自觉遵守用电安全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村电力设施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农村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二)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三)确保电力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农村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力线路应当采用绝缘导线,并按照规定设置绝缘子、接地线等安全设施;(二)配电变压器应当设置在安全、便于维护的位置,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三)电力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农村电力设施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九条农村电力设施运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二)电力设施运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农村电力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二)对损坏的电力设施及时进行修复,确保电力设施完好;(三)对电力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性能。

农排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农排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排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农业生产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农排设施及其用电管理。

第三条农排安全用电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农排设施用电安全检查,提高农排设施用电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健全农排设施用电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农排设施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如下:(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农排设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监督落实。

(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农排设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村民开展用电安全宣传,督促村民遵守用电安全规定。

(三)农排设施产权单位或使用者负责本单位的农排设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用电安全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条建立农排设施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农排设施用电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排设施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农排设施用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绝缘导线,不得使用裸露导线。

(二)农排设施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三)农排设施用电线路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四)农排设施用电应实行分级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第八条农排设施用电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农排设施用电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二)掌握用电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第九条农排设施用电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加强用电安全意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四章用电安全宣传教育第十条加强农排设施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用电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定期开展用电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村民用电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用电安全知识。

农民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农民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管理,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用电的单位和个人。

三、用电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管理。

2. 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明确各级人员用电安全责任,确保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 规范管理,科学用电。

加强农村用电设施建设,提高用电管理水平,推广科学用电技术。

四、用电安全管理措施1. 电力设施建设与管理(1)电力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

(2)农村电力设施维护保养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农村电力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

2. 电力设施保护(1)禁止在电力线路附近挖沟、打桩、堆放物品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2)禁止在电力线路附近种植树木、攀爬电线杆等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3)发现电力设施损坏、倾斜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

3. 用电安全管理(1)农村居民用电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用电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农村居民用电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劣质、过期、损坏的电器设备。

(3)农村居民用电应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不超负荷用电,不长时间使用大功率电器。

(4)农村居民用电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4. 电力设施抢修与事故处理(1)发生电力设施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事故扩大。

(2)电力设施抢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抢修质量。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级用电管理制度

村级用电管理制度

村级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用电行为,提高用电管理效率,保障供电安全和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用电管理单位和所有村级用电用户。

第三条村级用电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村级用电的监管,建立健全村级用电管理制度,保障用电安全、节能环保、提高用电效率。

第四条所有村级用电用户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用电制度,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第五条村级用电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用电量的统计分析和预测,保证用电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第六条村级用电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村级用电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倡导低碳环保用电理念,提高用电效率。

第八条村级用电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电用户档案,规范用电维护,保障用电安全。

第九条村级用电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用电情况,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十条村级用电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用电用户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用电用户有合法使用电力资源的权利,有权要求供电单位向其提供优质的用电服务。

第十二条用电用户有义务按规定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不得违反国家用电规定。

第十三条用电用户有义务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用电用户有义务积极参与用电节能环保宣传活动,提高用电效率。

第十五条用电用户有义务遵守用电安全规定,确保用电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用电用户应当主动配合村级用电管理单位对用电情况进行监管,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七条用电用户有义务定期缴纳用电费用,不得拖欠用电费用。

第十八条用电用户有义务配合供电单位进行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用电用户不得违反国家用电安全规定,造成用电设备损坏或损失。

第二十条用电用户有权监督和投诉供电单位的用电服务,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用电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村级用电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电设备档案,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村级用电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电设备专项维护经费,保障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范本(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用电安全,提高安全用电意识,规范用电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各类用电场所、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维护的事务。

第四条用电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用电管理责任人所有。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用电安全教育第七条用电管理责任人应组织定期的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和单位员工的用电安全意识。

第八条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要贴近实际,注意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第九条安全用电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用电知识、用电安全检查、电器维修常识等。

第十条用电管理责任人要制定安全用电宣传教育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执行。

第三章用电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用电管理责任人要定期对农村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电线电缆、电器设备、用电负荷、用电设施等方面。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要有记录,检查结果要通知被检查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用电管理责任人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第四章用电设施维护第十五条农村用电场所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用电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由用电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用电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要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发现用电设施存在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第五章用电安全事故处置第十九条农村用电场所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和救援。

第二十条用电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协助事故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用电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备用电源和漏电保护第二十二条农村用电场所应设立备用电源,以应对突发情况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用电场所应设置漏电保护器,以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备用电源和漏电保护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并确保其工作正常。

乡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乡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乡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乡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大全乡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严禁农村违章临时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供电企业和村、乡等集体管理电力设施上进行的违章临时用电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章临时用电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200111号通告所规定的10种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违章临时用电行为,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电力企业应依法采取措施,打击、制裁违章临时用电行为。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协管工业的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分管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监察局、公安局、技术监督局、电业局、民政局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和督查。

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委。

第七条各县市及所辖乡、镇均应设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组织、协调、考核、督查工作,并明确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查处农村违章临时用电行为。

(三)依法调查处理农村违章临时用电造成的死伤事故。

(四)配合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加强农村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

严格按照《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市农村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考核统一归口市经委,严禁无证执法、超越权限和地域执法。

第十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不得少于二人,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为警告,对公民处50元及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农村安全⽤电管理条例农村安全⽤电管理条例总则⼀、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电管理,确何⼈民⽣命财产安全,使电⼒更有效地为农业⽣产和⼈民⽣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农村安全⽤电⼯作涉及⾯⼴,直接关系到⼈民⽣命财产的安危。

各级供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应主动与政法、劳动、⽂教、卫⽣、⼴播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作。

农村安全⽤电,符合农村社(乡)队(村)的根本利益,是⽤电社(乡)队(村)主要任务之⼀。

各社(乡)队(村)管电⼲部和农村电⼯要认真学习和执⾏各项⽤电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确保⼈⾝设备安全。

三、本条例适⽤于各级供电部门(包括⾃发⾃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农村电⼯和⼴⼤农村⽤户。

四、各级供电部门和领导⼲部、技术⼈员、⼯⼈、社(乡)队(村)管电⼲部和农村电⼯,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本条例。

五、对遵守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作⼈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事故的⼯作⼈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作⼈员有权拒绝执⾏。

组织与任务六、各级供电部门,要把农村安全⽤电⼯作,作为重要职责。

要建⽴健全农电安监组织,配备农电安监专职或兼职⼈员,不断加强农村安全⽤电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农电事故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和指导⽤电单位做好安全⼯作。

七、各⽤电社(乡)队(村)要建⽴健全有领导⼲部、电⼯、治保、医务等有关⼈员参加的管电组织。

社(乡)队(村)管电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电管理⼯作,其主要任务是:1. 负责社(乡)队(村)安全⽤电⼯作的组织领导;2. 贯彻执⾏本条例,制订社(乡)队(村)安全⽤电公约;3. 宣传安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4. 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电安全状况;5. 负责落实安全⽤电措施和消除电⼒设施的各种缺陷;6. 组织触电伤亡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样本(2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样本(2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样本一、农村安全用电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县供电企业农村安全用电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用电分析会,根据季节用电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和安全用电检查。

二、各级农村安全用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用电目标管理,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县供电企业应与村组、用电户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做到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三、加强农村安全用电宣传,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

要特别加强对中小学生、新通电用户的安全用电知识宣传。

四、加强农村电网运行管理,开展周期性线路设备的安全巡视,并根据气候及季节特点开展好特殊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减少农村电力设施被盗事件的发生。

六、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验收合格方可供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临时用电结束后要及时拆除。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样本(2)随着农村电气化的进一步推进,农村居民用电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农村用电环境与城市存在一定的差异,必须建立一套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居民用电的安全稳定。

下面将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探讨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农村用电安全教育农村用电安全教育是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基础。

由于农村居民用电知识相对不足,教育他们正确使用电器设备、避免电源过载、禁止私拉乱接等行为至关重要。

农村用电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用电基本常识:包括电器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使用寿命及维护保养知识等。

2. 电源过载和线路短路的危害:农村用电线路老化、电源过载等问题尤为突出,农村居民应了解这些问题的危害性,加强安全意识。

3.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农村居民普遍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的现象,这样极易引发触电、火灾等事故,必须加大相关宣传力度,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村用电管理制度

村用电管理制度

村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用电效率,确保村民的用电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电力设施及相关用电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涉及村民、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村用电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安全、节约”的原则,确保村民的用电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村用电设施管理第四条村用电设施包括变压器、配电线路、配电设备、计量仪表等,在村民日常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当得到妥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村用电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如发现故障和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向村民公告。

第六条村用电设施的安装和维修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单位进行,严禁私自拆卸和改变电力设施。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七条村民用电应当依法纳入电网,并遵守电力设施的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村民在用电过程中,应当注意节约用电,杜绝浪费和非法窃电行为,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村民如有用电方面的需求和问题,应当及时向村委会或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并接受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条对于节约用电、发现电力设施问题并及时上报的村民,村委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私自增加负荷、窃电和损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监督制度,对电力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村用电设施的运行情况、故障维修记录和用电安全情况应当向村委会报告。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电力损失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补充规定第十五条村用电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并向村民公示。

第十六条村民在使用电力设施时,应当保护设施的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报修或上报。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村级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第八章总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调整。

农村用电规章制度范本

农村用电规章制度范本

农村用电规章制度范本《农村用电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用电行为,保障农村电力供应安全稳定,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地区的用电行为管理。

第三条农村用电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电力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用电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村民应当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电力,维护供电设施,不得私自设置、改装、隔断或者擅自使用电力。

第六条农村用电部门负责对农村用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电力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限制用电、停止供电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供电管理第八条供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村地区的电力供应工作。

第九条供电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用电的管理制度,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供电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农村地区的用电投诉和故障报修,确保及时维修及恢复供电。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电网的改造和升级,提高农村用电的供电质量。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二条农民应当依法购买电力,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施,不得私自设置、改装、隔断或者擅自使用电力。

第十三条农民应当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电力,不得擅自窃取、盗用电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电力部门应当对农村用电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电力供应的监测和检查。

第十五条电力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用电监督检查制度,对用电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实。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农村用电规定的行为,电力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1)用电要向电力部门申请,安装和维修供气维修设备要找电工,不准乱拉乱接电力设备。

(2)农村临时用电要向供水部门申请,电力设备的安装应当附合规程的其要求,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够接电,在用电期间应当有专人专
人使唤,用完以后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

(3)严禁“一火一地”用电和挂钩用电。

(4)严禁私设电网,不准用电网防盗防窃,不准用电网捕鱼、狩猎;不准用电网防鼠灭害。

(5)不准带电维修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

(6)凡是有自备或者备用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部门负责人向电力供应部门申请签订协议,防范并且应当装有防止在电网
停电作业时,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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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1817(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afe use of electricity in rural areas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总则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

各级供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应主动与政法、劳动、文教、卫生、广播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农村安全用电,符合农村社(乡)队(村)的根本利益,是用电社(乡)队(村)主要任务之一。

各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用电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三、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供电部门(包括自发自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农村电工和广大农村用户。

四、各级供电部门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条例。

五、对遵守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组织与任务六、各级供电部门,要把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作为重要职责。

要建立健全农电安监组织,配备农电安监专职或兼职人员,不断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农电事故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和指导用电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七、各用电社(乡)队(村)要建立健全有领导干部、电工、治保、医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管电组织。

社(乡)队(村)管电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1.负责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2.贯彻执行本条例,制订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公约;3.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4.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用电安全状况;5.负责落实安全用电措施和消除电力设施的各种缺陷;6.组织触电伤亡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电工管理八、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必须根据用电设备数量配备电工。

农村电工的职责是:1.在管电组织领导下,认真执行供电部门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各项规章制度;2.掌握本供电区所用电力设施的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设备台帐、缺陷记录和图表;3.负责本供电区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定期巡视;4.负责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教育,正确掌握触电急救方法;5.配合供电部门保证高压电力设施,防止盗窃和破坏。

九、农村电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人民服务,热爱农村电气化事业;2.身体健康,作风正派;3.具有相当初中文化程度,有一定电工知识,熟悉有关规程,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和触电急救法。

十、农村电工,须由本人申请,社(乡)队(村)推荐,县供电部门审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后,才能从事电工工作。

电工应保持稳妥定,更换电工应取得县供电部门同意。

十一、凡未配备电工的用电社(乡)队(村),供电部门可不予供电。

严禁无电工证的人员从事电工工作,凡无证人员造成事故,除从事处理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十二、培训和考核农村电工是供电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县供电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农村电工进行培训。

县供电部门应做好农村电工的考核和年审工作。

每年要对农村电工普遍进行一次考核,考试不及格的要暂停工作限期复试,复试不及格应吊销其电工证。

设备管理十三、供电部门要根据农村用电季节性特点,开展安全用电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在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停电,限期整修以后,再行送电。

进行安全用电检查时可邀请公安政法部门参加。

十四、县供电部门按照规程规定、组织用户对低压电网每年进行一次检、评级和定级工作。

并协助社(乡)队(村)制订整改计划。

督促社(乡)队(村)消灭三类设备。

十五、社(乡)队(村)管电组织每年要组织农村电工对供电区全部电力设备进行春检和秋检,落实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预防事故发生。

十六、架空线和接户线要有农村电工负责经常维护,定期进行全面巡视。

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和用电高峰季节,要增加巡视次数,对危及用电安全的设备要及时处理,直至停用。

十七、农村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要安装触电保安器,并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十八、农村新建高低压电力设施,必须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九、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包括家用电器)均应安装保护接地。

安全用电二十、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力设备。

二十一、农村临时用电,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电力设备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在用电期间有专人看管。

用完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

二十二、严禁“一火一地”用电和挂钩用电。

二十三、严禁私设电网,不准用电网防盗、防窃;不准用电网捕鱼、狩猎;不准用电网捕鼠、灭害。

二十四、不准带电维修或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

二十五、凡有自备电源或备用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签订协议,并应装有防止在电网停电作业时,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

事故责任划分二十六、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1.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2.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

二十七、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电部门负主要责任:1.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户,但供电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者;2.由于供电部门工作过失,错误同意不合格电力设备投入运行者;3.由于供电部门领导人员或工作负责人误发令、运行人员误操作、调度失误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

二十八、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1.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拉线;2.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失修或安装不符合规程规范;3.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4.在电力线路下面私自盖房、打井和从事其它私人劳动,误触合格的带电设备;5.违章作业,自身触电。

二十九、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1.盗窃或破坏电气设备、器材;2.私设电网;3.私拉乱接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4.利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5.电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触电;6.汽车、马车、拖拉机撞击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7.在电力线下盖屋、植树、堆放物品等导致导线最小对地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他人触电;8.向停电线路上送电,造成他人触电者。

三十、在由单位组织的生产活动中,凡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组织生产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三十一、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触电伤亡者,不予追究责任。

三十二、凡属多种因素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者,应根据情况分清责任主次。

事故处理三十三、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任何触电伤亡事故不得隐瞒。

三十四、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用电单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深刻接受教训,认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三十五、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其抚恤和医疗等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

有争议时,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意见,交有关各方面领导部门研究处理。

如果意见仍不一致,可由政法部门裁决。

三十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触犯刑律,致死人命或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供电部门要向当地政法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强令他人违章作业;2.玩忽职守,违章作业;3.私设电网,私拉乱接电气设备;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5.有意用电力杀害他人和蓄意制造破坏事件。

事故统计三十七、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就于三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

三十八、发生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县供电部门应立即以电报报告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并于五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电主管部门,同时报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三十九、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月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月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年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一、凡在农村发生的任何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认真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农电部门,县供电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借口拒报。

附则四十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四十三、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1981年10月颁发的《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附:农村安全用电须知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普及安全用电常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村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农村安全用电须知》。

对本须知,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印刷、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二、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

低压线路应安装触电保安器,要合理选用保险丝,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三、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子,打场、堆柴草、打井、栽树,不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演戏、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四、在电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电工停电后进行。

五、船只通过跨河线,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在田间作业,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六、不在电线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七、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其它线搭连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八、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要绕在一起,也不要在电线上晒挂衣服。

九、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打鸟,不准往电线、瓷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十、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赶快找电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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