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司法厅苏价费[2010]341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尽快组织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司法鉴定收费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2010年10月31日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价格司法鉴定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各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0月9日印发共印270份附件:1、(略)附件: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由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技术问题进行科学、客观、权威的判断和审核的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的行为,并保证其公平合理性而制定的。
1. 背景与目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基于以下背景和目的:1.1 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在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鉴定机构或人员为牟取不当利益,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1.2 目的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鉴定收费公平合理; - 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管,防止收费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出现; - 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2. 收费标准2.1 司法鉴定收费的确定应参考以下因素: - 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 - 鉴定人员的专业资质和经验; - 鉴定机构的声誉和规模等。
2.2 收费标准应根据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应在鉴定之前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收费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次性收费、按比例收费或采取组合方式收费。
2.3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鉴定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及时更新。
3. 收费程序3.1 当事人在委托司法鉴定前,应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
3.2 当事人应当在鉴定费用形成时,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鉴定费用。
3.3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鉴定报告,并明确列示鉴定费用的构成和金额。
4. 监督与执法4.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4.2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收费存在异议,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如发现收费违规情况,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4.3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如收费不当,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委托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1. 收费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透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各项鉴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 收费依据公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依据,明确鉴定项目、鉴定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确保当事人了解鉴定收费的依据。
4. 收费凭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凭证,包括鉴定费用的名称、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确保收费过程合法合规。
5. 收费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1. 鉴定项目。
不同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工作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鉴定工作量,对于工作量大、难度大的鉴定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3. 技术难度。
对于技术难度较大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充分体现技术含量。
4. 综合因素。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技术难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5. 咨询服务费。
除了鉴定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还可以收取咨询服务费,但应当明确咨询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合理合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任性”司法鉴定收费说不
72人与事·社会广角对“任性”司法鉴定收费说不文/庄嘉司法鉴定任性收费惹争议在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系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对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我国经历着由“统一管理”至“分权规制”的发展路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鉴定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对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费明确了“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的统一原则。
随着各地司法鉴定发展的不同步以及收费标准的因地制宜,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决定,将《鉴定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收费办法》等有关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收费办法》。
据此,我国目前针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面,实行的是“放权地方”的策略,不再实行统一管理的方针。
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网站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5月11日,尚有13个省(区、市)尚未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从“价不抵费”到“天价鉴定费”,任性收费的司法鉴定已成为众多当事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成为了羁绊公平正义的制度障碍。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超过 1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收取;
(三)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 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 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 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 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 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 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 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 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 予支付。
司法鉴定项目及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项目及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0〕465 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26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了《福建省司法鉴定收 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5E2RGbCAP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另行制定下发,在下发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8〕 393 号)附表所定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继续执行。
p1EanqFDPw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表: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
司法鉴定评估单位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Knowledge is obtained from hard work, and any achievement is the result of hard wor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司法鉴定评估单位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导读:10万元以下部分 2%最低收费不低于元 2、10-100(含100)万元部分1、5% 3、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4、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0.5%5、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0.2%6、500-10000(含10000)万元部分 0.1%。
司法鉴定评估单位的收费标准是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司法鉴定的收费,避免司法鉴定中的乱收费现象的出现,也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保障大家的权益,减少因为高收费的司法鉴定使大家失去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
所以,对鉴定机构的收费做出规范是非常必要的,一、司法鉴定评估费用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3)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并以公平的方式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客观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程度进行合理定价,确保收费标准客观合理。
3.养成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推动科技手段在鉴定工作中的应用,实现鉴定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以养成可持续发展的收费模式。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鉴定费:根据鉴定工作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类型的鉴定费用标准;–鉴定材料费:收取鉴定所需的实验材料、检测设备使用费等;–鉴定时间费:按照鉴定工作的时间跨度,收取相应的时间费用;1–鉴定报告费:提供鉴定报告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报告费用。
2.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合理论证,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委托书上明确标注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提前告知当事人。
四、收费依据1.司法鉴定收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制定,主要依据有:–《司法鉴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程序条例》–《司法鉴定行业收费管理办法》等。
2.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鉴定机构的人员用工、设施设备、材料消耗、技术研发等实际成本,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五、收费程序1.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时,双方应当签订鉴定委托书,明确价格、鉴定标准和工作要求等重要事项。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开具收费通知书,并按照收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收费;若费用有变动,必须提前告知当事人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司法鉴定机构缴纳相应费用。
2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开具收费发票,并移交给当事人。
六、监督与管理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附件: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
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例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二)法医临床鉴定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00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科学、准确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管理办法。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2. 收费项目应当包括鉴定费、差旅费、材料费等,其中鉴定费是主要收费项目,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3.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收费档案,对每一笔收费都应有明确的记录,确保收费的合法合规。
4.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5.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收费,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说明情况,取得同意后方可收费。
二、收费标准。
1.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市场情况和鉴定技术水平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2.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不同确定,一般分为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
3. 基本收费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应当合理公正。
4. 附加收费包括差旅费、材料费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收费,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提供明细。
5.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社会实际,既要保证鉴定机构的合理收益,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鉴定机构的行为、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公正地收费,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执行;个别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由本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另行制定,并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按(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不再实行上下浮动,但收费金额每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在国家制定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各地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适时制定统一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司法鉴定机构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经委托人同意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可按500元/小时/人标准收取专家鉴定与会鉴费;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交中文司法鉴定文书三份,委托方如需增加份数或提供外文译本的,另按中文每份30元,外文译本每份80元加收工本费。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鄂价房服[2007]129号同时废止。
(工服规[2011]158号)。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
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
取。具体比例如下:
(五)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六)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2%收
取;
(七)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
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
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
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
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
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
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1. 引言司法鉴定是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提出的司法案件或鉴定申请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准确、公正的技术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也涉及到收费问题。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鉴定机构和专家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 收费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鉴定所需成本;•公开透明原则: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并在鉴定过程中明示费用结构;•自愿选择原则:委托人有权自愿选择鉴定机构和专家,鉴定机构和专家不得强制收费或收取额外费用。
3. 收费项目司法鉴定收费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鉴定费鉴定费是指鉴定机构为完成一项鉴定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其收费标准应与鉴定工作的难度、工作量以及鉴定结论的重要程度相匹配。
鉴定费的主要构成包括专家鉴定费、办公费、技术费等。
3.2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鉴定机构或专家为完成鉴定任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差旅费的计算应按照当地的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3.3 诉讼代理费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参与司法鉴定过程,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
诉讼代理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人有权选择律师或代理人,鉴定机构不得强制指定代理人或收取不合理的代理费用。
3.4 其他费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如材料复印费、鉴定证书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与实际产生的成本相匹配,并在鉴定过程中明确告知委托人。
4. 收费程序4.1 咨询阶段在委托鉴定之前,委托人可以向鉴定机构咨询相关鉴定费用标准、委托程序等信息,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委托人进行选择。
4.2 委托阶段一旦委托达成,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并明确约定鉴定工作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4.3 缴费阶段委托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版)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司法鉴定项目目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项目目录》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依靠专业的技能和设备,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客观、独立的判断和评估。
然而,作为一项行业服务,司法鉴定也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来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转,同时也需要防止收费的过高或不合理。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们的利益,司法部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作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基本规范,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了收费上的监督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提供鉴定服务时的收费行为。
其中,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指司法鉴定所、司法技术鉴定所和公证机构,鉴定人员主要指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技术鉴定人员。
三、收费标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并在鉴定过程中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2.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以案件实际需要为前提,按照服务工作量、技术难度、所需材料以及相关专家和设备使用费用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3.鉴定费用应当在鉴定前明确通知当事人,并在鉴定报告中详细列明各项费用。
4.对于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出现问题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对鉴定费用进行综合考虑并合理调整。
四、费用结算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鉴定费用和结算方式,并在鉴定结束后及时发出发票。
2.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支付鉴定费用,并应当遵守鉴定机构的收费规定。
五、监管和处罚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包括对各项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发票和清单是否齐全等。
2.对于收费不合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附则1.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确保当事人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司法鉴定行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取代以前的同类规定。
结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司法鉴定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鉴定行业的正常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陕西省物价局、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
陕西省物价局、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1.29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国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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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黔价费[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10〕193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现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可视鉴定技术难度、委托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涉及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的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为50000元。
三、涉及重大疑难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可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基础上上浮执行,幅度不得超过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所称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案件:(一)鉴定结论为再审案件主要证据的鉴定案件;(二)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案件;(四)案发时间超过五年的鉴定案件。
四、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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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