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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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职业病预防工作。
三、引用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
2.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2002)。
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011)。
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
5.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
四、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共十大类115种。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五、职责
1. 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公司相关部门协同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5. 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管理规定
1.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 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七、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1.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 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 各部门、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申请报告,由公司聘请有资质评价公司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2. 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公司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报公司备案。
3. 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九、作业环境管理
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由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点的确认由检测单位协同安全管理部对现象进行详细了解后进行确定。
2.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安全管理部协助各车间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3. 公司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近期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4. 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5. 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 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按照“6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要求执行。
十、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一人一档,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方便查询、提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样表)见附件。
2. 按规定与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签订体检协议,组织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岗中体检和离岗体检,支付体检费用,及时如实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3.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享受规定的待遇;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 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 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十一、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1.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到公司办和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2. 被诊断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3. 职业病的治疗,应在市工伤保险事业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4. 家在外籍的职业病人,到公司及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市工伤保险事业处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