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车私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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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车私用规定

一、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进行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私人聚会、探亲访友、接送亲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除经批准的公安、检察、安全、外事等部门领导干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三、禁止将公务用车借给私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个人学习驾驶,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

四、禁止乱停乱放公务用车。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各类娱乐场所。

五、禁止节假日期间使用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除指定值班和临时调配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由所在单位统一规范停放,不得擅自驶离停放区域。六、禁止影藏、涂改、损毁公务用车标识。对制作有特殊标识的公务用车,不得影藏、涂改、损毁标识标牌以逃避监督。七、禁止报销违规使用公务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对违反驾驶公务用车,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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