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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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计划、采购、计量、入仓验收、质量检验、价格结算、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稳定、均衡、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控制生产成本,参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煤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用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生产安全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收集、汇总盐电厂和化工厂月度用煤计划,并将计划汇总后报送供销处。
㈡负责煤炭进、耗、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入仓煤炭,煤渣、煤灰的计量和管理,检查和审核煤炭消耗数据的真实性。
㈢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取样工作,并对入仓煤各矿煤样进行编号,及时将煤样统一编号后交与技术质量管理处检测,并将分析检测结果在公司A8上进行公布。
㈣组织实施计量装置及监测设备的校准和日常维护工作。
㈤负责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监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㈥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的计算、计量、统计和报送。
㈦负责组织最佳经济合理入仓煤热值的论证工作。
㈧监督做好煤炭的仓储管理工作,并参与煤炭月、季、年末的盘存工作。
第四条供销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根据生产安全处的月度用煤计划以及对煤质、煤种要求,编制煤炭采购计划。
㈡负责煤炭的招(邀)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㈢负责煤炭的市场调查和客户管理,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及时、足量、均衡供应。
㈣负责办理煤炭结算手续。
㈤协助做好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㈥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质量内控标准、煤炭验收检验规程的制订和实施。
㈡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分析化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㈢对煤样、煤渣、煤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㈣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争议煤炭(煤样)的复检和外部仲裁处理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合同的管理,并协助搞好煤炭的招(邀标)工作。
㈡负责煤炭采购、验收和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纠正并查处煤炭管理过
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
㈢负责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㈣负责牵头组织技术质量管理处不定期对煤炭进行随机抽样,按要求将煤样交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㈤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对处置结果跟踪督办。
第七条财务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票据收集和清理,采购费用的核算,财务往来管理。
㈡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金额、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数量的监督。
第八条盐电厂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的仓储管理,做到分矿储存,先进先用,并对煤仓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㈡参与入仓煤炭的初检工作,协助做好入仓煤炭的取样工作,并对取样实施监督职能。
㈢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㈣负责煤渣、煤灰热值控制和管理。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盐电厂、化工厂每月25日前提出次月月度煤炭需求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本月库存量、预计次月用煤量、次月需供煤量及用煤品种、结构与质量要求等,送生产安全处审查。
第十条生产安全处根据盐电厂、化工厂生产计划安排,对其煤炭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报送供销处。
第十一条供销处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煤炭需求计划和煤炭市场供求趋势、价格调整等情况,合理编制月度煤炭采购计划,于当月3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送公司营销总监审核,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反馈到生产安全处。
第四章煤炭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供销处应按公司《物资采购招(邀)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三项管理制度,对煤炭进行统一招(邀)标、议标管理,统一采购,严格按合同落实供煤计划。
第十三条供销处须严把购煤质量关,严格执行煤炭采购合同,并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扣款、扣重报告,对入仓煤炭采取应用基加权平均热值、水分含量等按月考核煤炭供应商。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处负责统计入场煤炭验收结果,复核煤炭验收中反映的扣款金额、扣重补偿与折算数据。将每天各批次煤炭实收量、每月实际入仓煤炭的数据及综合煤质情况,分别报送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处、技术质量管理处及公司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供销处负责收集用煤单位和供煤单位对煤炭工作的意见,联系和处理供煤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具体负责同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和盐电厂联系,通知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相关人员对购进煤炭进行验收,协助和监督盐电厂做好验收煤炭的入库、堆放与现场清理工作,并建立煤炭
购进原始台帐和记录。
第五章煤炭计量和检验
第十七条煤炭计量管理
生产安全处负责煤炭计量统一管理,入仓煤以公司地中衡过磅数量为计量依据,实行每车过磅计量,并打印计量过磅通知单交供货单位送货人员,同时每天向总经理办公室、供销处和盐电厂报送日进煤量报表。生产耗煤以电子皮带秤计量为计量、核算依据。
第十八条煤质的初检
㈠由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和盐电厂煤管员、输煤工和供销处煤管员及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初验。
㈡煤质初检采用目测法,其检测项目包括:每车煤炭干湿(水分)情况和明显可见大渣(泥沙、石头、砖头、木料和包心等),外观初检不合格的煤炭拒收。
㈢对初检质量把握不准的煤炭,应单独堆放,单独取样、制样、分析,在未出具正式分析结果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
㈣对初检质量有争议煤炭的处理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会同技术质量管理处、供销处按合同约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煤炭的采样。煤炭初检合格,待完全卸车后按工作标准取样。
㈠煤炭的采样标准
按照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采样。
㈡采样点:根据煤堆的不同堆型均匀分布在顶部、腰部、中间、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