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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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你应该知道的合同基本原则

合同法你应该知道的合同基本原则

合同法你应该知道的合同基本原则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人们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规避风险,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而在合同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我们应该知道的,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之中。

1. 自由原则合同的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由达成协议并约定合同内容。

这意味着合同的签订不能强制、欺诈、误导或违背公序良俗。

自由原则体现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和个体的自主权。

2. 平等原则合同的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保持平等地位,不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关系。

合同的签订不能剥夺或侵犯一方的平等权利。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彼此尊重、平等协商,并且合同内容应平衡双方权益,确保在交易中不存在一方片面获利的情况。

3. 公平原则合同的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内容应合理、公正、公平,并且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合同双方应在交易过程中信守诚实信义原则,不得以虚假陈述、误导、隐瞒等手段损害对方的权益。

公平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避免一方在交易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另一方造成损失。

4. 守信原则合同的守信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持合同的诚实守信。

当一方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守信原则的遵循有助于维护合同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5. 合法原则合同的合法原则是指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且合同目的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6.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诚实信用,不得采取欺诈、误导、隐瞒等不正当手段。

双方应按照诚实信义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交易行为基于真实的意愿和目的。

总结起来,以上所述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基本要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白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白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白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白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白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白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白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白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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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①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③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①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 ①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27.①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②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29.合同权力的效力: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㈩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35.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37.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38.合同形式的概念: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40.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如何理解和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和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协议书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则理解和认识协议书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鉴于双方希望共同理解和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促进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合作关系,现达成如下协议:一、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以指导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过程中的行为。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同意,合同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订立的,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签订或变更合同。

2.合同平等原则:双方同意,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合同公平原则:双方同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4.合同诚信原则:双方同意,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对方合法权益。

5.合法性原则:双方同意,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理解和认识1.双方同意,理解和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合作关系的重要前提。

2.双方应当加强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3.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过程中,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争议解决1.双方在理解和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条款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甲方盖章)乙方:(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协议书合同合同名称:合同法基本原则理解和认识协议书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鉴于双方希望共同理解和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促进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合作关系,现达成如下协议:一、和概述本协议的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理解和认识协议书”,旨在明确双方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以指导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过程中的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引言合同法是维护经济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其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探讨与之相关的内容,旨在阐述合同法的原则体系,为合同法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导。

二、自由平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

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进行合同行为时,各方应当自主决定合同的订立与否、合同的内容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同时,各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受剝削、欺诈以及其他不公平行为的侵害。

自由平等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和合同关系的公平正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包含了相互信任、互相尊重、言行一致等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以真实、诚信的态度参与到合同关系中。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维护合同秩序和市场信誉。

四、平等有偿原则平等有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并在基于平等的地位上达成协议。

按照平等有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有明确的交付和支付义务,合同履行时,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责任,确保合同权益的平等性和有偿性。

五、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意愿,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方式。

自愿原则的确立保证了合同关系的合法性和自主性,也为缔结公平合理的交易提供了保障。

六、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遵守订立合同时的信用承诺,履行约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当事人的交易意愿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七、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合同法中的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法律对于合同中的弱势当事人给予适当的保护。

例如,法律对于劳动合同、消费合同等特定合同类型中存在的劣势地位的当事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以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合同法总则法条

合同法总则法条

合同法总则法条
一、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
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

1. 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有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三、合同的履行。

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履行合同义务。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
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确认。

2. 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五、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以上为合同法总则法条范本,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双方应当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违反合同义务。

3. 履行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

4. 合同效力原则: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款。

5. 合同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为准,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双方意图进行解释。

6. 不可抗力原则:合同双方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合同的履行义务。

7. 违约责任原则: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

以上是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法的原理是指合同成立、履行和终止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以下是合同法的原理:
1. 自由原则:合同订立应基于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订立合同,也可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方式,但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2.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和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处于平等地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或欺诈行为剥夺对方的平等权利。

3.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当利益。

4. 国家保护原则: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无效的合同提供救济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5. 等价原则:合同应具备相互权益对等的特性,即各方应给予相当的权益和义务,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基于公平合理的价值交换。

6. 自由转让原则: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转让,但必须依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合同权益的保护。

7. 保护诚实人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善意行为,合同法提供
一定的法律保护,尽量减少可能的损失和不公平结果。

8.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对于出于保护需要的弱势当事人(如消费者、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以平衡力量的不对等。

以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它们约束和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过程,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引言作为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合同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合同法规定了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即合同各方都应当自主决定约定事项和签署合同。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是自主意愿签订合同,不存在强迫、欺诈等行为;2.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共同商定的,不存在明显不平等的条款;3.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应当公平合理,既不能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优势另一方的权益。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平等地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2.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公正,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或损害一方利益的条款;3.合同的签订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章: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各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商业和社会交往的诚信秩序。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2.合同各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不得故意违约或拖延履行;3.合同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合同,处理合同争议时应当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

第五章:结论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是保障合同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这些原则,维护商业和社会交往的和谐稳定。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的内容和要求
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是合同法律体系中的三项
基本原则。

其中,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由当事人自主
意志决定;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应当平等地享有合同法
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在交易过程中遵循合理、公正、平等的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
义务,不得以欺诈、威胁、强迫等手段订立或履行合同。

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是自主决
定的,不能有任何的强制或者欺骗行为。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基于自愿原则进行自由协商,以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公平原则则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尊重对方的
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应该是平等的。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理、公正、平等的原则,确保协议的公正性以及对
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诚信原则是建立在真诚信任和保持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的。

当事人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守信、守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达成不公平的协议。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要求是
非常重要的,这些原则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
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篇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篇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所指的法律地位平等,并非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实上平等,权利义务相同,而是指在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法律利益相对平衡的情况下,在签署合同时各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该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双方意见,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故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也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论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体系中,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合法原则和公平原则。

首先,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和自由意志,没有任何强制或欺骗行为的干扰。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在平等地位上进行谈判和达成协议,不存在明显的权力不对等或者利益不对等的情况。

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真相,不得采取欺诈行为,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有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是有对价的,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对价或者报酬,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

合法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公平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总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所应
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合法原则和公平原则。

这些原则的遵循和贯彻,能够保
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
利益平衡。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自由自主地决定合同事项,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条款和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变更和终止合同自由。

2.合同神圣原则在现代社会,合同神圣原则不仅是承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的要求,而且也是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要求。

因此,各国法上普遍确认了合同神圣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合同神圣原则的确认。

合同神圣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订约中,当事人应信守自己的承诺。

例如,在订约过程中,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承诺人不得变更要约有实质内容而为“承诺”,当事人不得草率订约,不得弄虚作假、恶意磋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履行。

当事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做到“订约必守”,积级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释合同。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必究”。

3.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原则,指当事人在订约、履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合同正义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该条就是要求实现合同正义,贯彻正义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原则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工具,是交易双方为了达成一定意思而设立的合法协议。

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为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合同的基本原则进行阐述,以期加深人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和运用。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合作双方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迫使、欺诈、威胁等行为。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对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给予保护,确保他们在签订合同时不受到由于强迫、欺诈等非自愿原因的影响,从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主体。

《民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是对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或控制关系。

这意味着在实际合同签订中,合同双方应当在信息获取、谈判过程、权利和义务约定等方面实现平等。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的主体,避免因一方处于劣势地位而导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或协议。

三、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相互信任、诚实守信。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实施欺诈、偷窃、敲诈勒索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建立合同双方之间的信任和信用,促进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保持信誉良好,并让双方都能从合同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四、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合法。

《民法典》规定,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原则的核心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合同违法或违背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五、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信用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合同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具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就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展开探讨。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自愿交易和平等自由的原则。

根据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被迫或欺骗。

双方在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合同关系。

自由原则保证了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得存在强弱势的不平等情况。

根据平等原则,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得以权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对方进行不公平的限制或压迫。

平等原则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平衡,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是合同关系中各方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要求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误导对方。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信守承诺,不得违背合同精神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了交易的诚信和可靠性,促进了商业合作的稳定发展。

四、合法合规原则合法合规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法合规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根据合法合规原则,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合法合规原则保障了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五、有偿原则有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有偿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以相互给予对价的方式进行交换。

根据有偿原则,合同各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获得相应的权益。

有偿原则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了不当得利和不当损失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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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那具体是指什么?ykbys为你详细解释,关于合同法的原则条例。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旅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

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

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规定。

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
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由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地自愿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的规定。

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必须执行的。

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等。

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正确认识以上两种不同的规定,有助于指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地从事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对合同自
由的限制之一,就是确认了其他一些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但是在合同法的诸原则中,各原则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的地位。

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自身的法律属性的要求和表现,从而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中规定:“合
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自己的利益依自己的意志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一方都有决定自己的意思和
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

也正因为如此,学者认为债权法(基本内容为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任意性,并以此区别于物权法的法定性。

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是由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所决定的和其主要表现。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平等与自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平等,也就没有自由;没有意志自由,也就谈不上平等。

因此,自由原则与平等原则为合同法的核心,是合同的首要原则。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是解释其他原则的基础。

诚然,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有限制合同自由的效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也都是以合同自由为前提的,没有合同自由,也就无法解释和说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例如,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要求“言必信,行必果”;
作为法律规范,首先要求当事人严格地信守自己的承诺,严格地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当事人信守自己的承诺,也是以其承诺为自己真实的意志为前提的。

如果当事人是在不自由的情况下而作出“承诺的”,则其商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诚信原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依诚信原则,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等等,都应当是无效的。

而从合同自由的角度看,这些合同的订立上,当事人仅有形式上的“自由”,而实际上是不自由的,因为在确认某一合同是否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合同,都以一方当事人是否因受另一方的欺诈、胁迫或屈意接受对方利用其危难而提出的苛刻条件而订立合同为条件,可见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上是否自由又是合同的订
立是否合乎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

依梁慧星教授的见解,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

在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时,也离不开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当然,诚信原则主要是以合同当事人的相互依依赖为基础,按照具体情况公平衡量双方的利益,被社会上一般人认为不公平的,就是不符合诚信原则的。

但仅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认为不公平的情况下,并不能认定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公平。

公平是一种社会价值判断,一种
合同关系是否为公平关系,需要以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来衡量,需要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作出判断。

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念。

例如,等级关系,在封建等级社会是公平的,而在近现代社会则是不公平的。

在近代社会,契约关系才是符合公平正义的。

就是在现代社会中公平也首先是以当事人的自由为前提的,只有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关系才能是公平的,不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合同难以是公平的,除非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有直接的强行性规定。

况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公平,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就合同法而言,这与合同的性质有关。

例如,在无偿合同,只要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就是公平的,而不能因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对等性,就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显失公平。

公平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但不是对合同自由的否定。

而且公平的判断在合同法上有着特定的范围。

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等价性,
保险人一方赔偿义务的履行不具有必然性。

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而在一般情况下射幸合同不存在双方给付是否等价的问题。

因此,在自愿保险中,只要当事人是自愿签订保险合同,不论保险人是否发生赔偿义务,也都是公平的。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显失公平的根据是保险公司按照百分之七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而却按照《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计赔。

按照法院的观点,只要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限、除外责任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的1993年《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的规定相同,其赔付办法也就应依其规定,这才是公平的。

然而,法院又如何确定、以何种标准确定《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保险费率与赔付的计赔办法之间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公平的呢?须知,对虾养殖成本保险、对虾养殖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同的险种,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之间也根本就不是一种等价关系。

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种类、危险可能性的大水、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保险期限等条件来考虑的。

即使是同一险种,不同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有不同于其他的公司保险费率标准,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公平不公平的问题。

就本案的当事人来说,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过高,完全可以不在该保险公司投保。

而当事人之所以作出特别约定,也正是出于公平的考虑。

若按照法院的判断,保险公司因收取某一比率的保险费,而不按某一办法计赔,就是不公平的,就是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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