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双方应当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违反合同义务。
3. 履行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
4. 合同效力原则: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款。
5. 合同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为准,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双方意图进行解释。
6. 不可抗力原则:合同双方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合同的履行义务。
7. 违约责任原则: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
以上是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白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白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白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白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白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白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白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白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法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灌输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主张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指导思想,既表现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决定撤销,也个股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区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指导方针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有关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刑法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诉讼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订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新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规定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整体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个股表现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为保护,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凡是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根本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宪性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为从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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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①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③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①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 ①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27.①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②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29.合同权力的效力: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㈩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35.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37.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38.合同形式的概念: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40.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如何理解和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协议书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则理解和认识协议书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鉴于双方希望共同理解和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促进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合作关系,现达成如下协议:一、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以指导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过程中的行为。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同意,合同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订立的,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签订或变更合同。
2.合同平等原则:双方同意,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合同公平原则:双方同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4.合同诚信原则:双方同意,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对方合法权益。
5.合法性原则:双方同意,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理解和认识1.双方同意,理解和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合作关系的重要前提。
2.双方应当加强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3.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过程中,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争议解决1.双方在理解和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条款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甲方盖章)乙方:(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协议书合同合同名称:合同法基本原则理解和认识协议书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鉴于双方希望共同理解和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促进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合作关系,现达成如下协议:一、和概述本协议的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理解和认识协议书”,旨在明确双方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以指导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过程中的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引言合同法是维护经济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其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探讨与之相关的内容,旨在阐述合同法的原则体系,为合同法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导。
二、自由平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
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进行合同行为时,各方应当自主决定合同的订立与否、合同的内容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同时,各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受剝削、欺诈以及其他不公平行为的侵害。
自由平等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和合同关系的公平正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包含了相互信任、互相尊重、言行一致等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以真实、诚信的态度参与到合同关系中。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维护合同秩序和市场信誉。
四、平等有偿原则平等有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并在基于平等的地位上达成协议。
按照平等有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有明确的交付和支付义务,合同履行时,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责任,确保合同权益的平等性和有偿性。
五、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意愿,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方式。
自愿原则的确立保证了合同关系的合法性和自主性,也为缔结公平合理的交易提供了保障。
六、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遵守订立合同时的信用承诺,履行约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当事人的交易意愿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七、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合同法中的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法律对于合同中的弱势当事人给予适当的保护。
例如,法律对于劳动合同、消费合同等特定合同类型中存在的劣势地位的当事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以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偿原则。
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即当事人在没有任何
外在压力或欺骗的情况下,依法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没有任何
强制性质。
这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而不
是被迫或欺骗所致。
2. 平等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的,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是地位平等的,没有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压力或控制。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占据明显
的优势地位。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即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
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性行为。
4. 有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有偿的,即合同是以有对价为
基础的。
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对价,即一方提供一
定的利益或者承担一定的义务,另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利益或者
承担相应的义务。
以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构成了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
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合同范本的撰写过
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规定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规定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理是整个合同法体系的核心和基石。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合同的自由意思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
1. 合同的自由意思原则合同的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和方式。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法律不干涉其自由意思的形成。
自由意思原则确保了市场经济中合同自由的发挥,促进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合同当事人在自由意思原则的保护下,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合理约定合同内容,实现互利双赢。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信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背约定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维护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了合同的正常履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
3.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基于平等地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协议。
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平等协商,不存在强制、欺诈、胁迫等不平等行为。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公平性原则,确保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原则的约束下进行交易,可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和合理性。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地协商和履行合同。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合同条款时要体现相对平衡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单方面的利益偏倚。
公平原则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合同中的不合理、不公平条款的存在。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应当互相谅解、妥善处理纠纷,维护交易双方的公平权益。
5. 应用实例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在实际合同中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用实例:•自由意思原则的应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协商合同条款,如价格、数量、质量等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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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我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资料,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职责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
简述合同法的原则
简述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用于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对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原则:
1. 自愿原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方式和条件。
2.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强制、欺诈或其他不公平的手段。
3.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当公平合理,不应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忠实履行合同义务,讲求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方的利益。
5. 确定原则:合同应当明确、具体地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辞的条款。
6. 与时俱进原则:合同法适用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持一致,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完善和更新。
7. 公共利益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8. 自由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的订立和解释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法的原则对法院、仲裁机构和合同当事人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引言作为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合同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合同法规定了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即合同各方都应当自主决定约定事项和签署合同。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是自主意愿签订合同,不存在强迫、欺诈等行为;2.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共同商定的,不存在明显不平等的条款;3.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应当公平合理,既不能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优势另一方的权益。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平等地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2.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公正,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或损害一方利益的条款;3.合同的签订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章: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各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商业和社会交往的诚信秩序。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2.合同各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不得故意违约或拖延履行;3.合同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合同,处理合同争议时应当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
第五章:结论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是保障合同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这些原则,维护商业和社会交往的和谐稳定。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的内容和要求
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是合同法律体系中的三项
基本原则。
其中,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由当事人自主
意志决定;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应当平等地享有合同法
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在交易过程中遵循合理、公正、平等的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
义务,不得以欺诈、威胁、强迫等手段订立或履行合同。
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是自主决
定的,不能有任何的强制或者欺骗行为。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基于自愿原则进行自由协商,以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公平原则则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尊重对方的
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应该是平等的。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理、公正、平等的原则,确保协议的公正性以及对
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诚信原则是建立在真诚信任和保持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的。
当事人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守信、守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达成不公平的协议。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要求是
非常重要的,这些原则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
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是一种经济行为,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愿,建立并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序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自主地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自愿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没有任何强迫、欺诈或威胁的情况。
2. 平等地位: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支配或强势地位。
3. 协商一致: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各方对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必须达成共识。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平等原则下,合同双方享有如下权利:1. 签订自愿:双方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条件。
2. 合作协商:在平等原则下,各方有权就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充分的协商,以便达成相互满意的结果。
3. 平等对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进行歧视。
三、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2. 合法行为:合同的签订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行为进行,并排除任何违法行为。
3. 合法形式: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或者特定的合同形式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合法、善意的行为。
具体包括:1. 真实交易:当事人应如实地描述合同中的事实、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
2. 守信义务: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或逃避责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自由自主地决定合同事项,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条款和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变更和终止合同自由。
2.合同神圣原则在现代社会,合同神圣原则不仅是承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的要求,而且也是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要求。
因此,各国法上普遍确认了合同神圣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合同神圣原则的确认。
合同神圣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订约中,当事人应信守自己的承诺。
例如,在订约过程中,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承诺人不得变更要约有实质内容而为“承诺”,当事人不得草率订约,不得弄虚作假、恶意磋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履行。
当事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做到“订约必守”,积级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释合同。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必究”。
3.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原则,指当事人在订约、履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合同正义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该条就是要求实现合同正义,贯彻正义原则。
合同原则具体包括了哪些
合同原则具体包括了哪些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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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
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诚实信用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
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
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
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
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
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
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法律约束力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
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
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
率较低。
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
义很大。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
当事
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
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
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
判机关说的。
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
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
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
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
合同
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
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第一、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须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
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鼓励交易原则,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