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新旧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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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项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四、劳动合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条)
1、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项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五、劳动合同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2、合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3、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新旧法

劳动合同新旧法

劳动合同新旧法对比解析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合同法进行对比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二、新旧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点,强调了用人单位的登记义务。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强调了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2.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产生了压力,促使他们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 试用期规定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一规定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限制,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4.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近期,劳动法修订案在我国确立并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一修订案对原有的劳动法做出了一系列的改动和补充,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与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劳动法修订案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一、权益保护方面的对比分析1.劳动合同制度旧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对合同期限、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相对简单。

而在新劳动法修订案中,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的期限、内容、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2.工资福利保障新劳动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和标准,并提出了加强工资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措施。

同时,修订案还规定了对于劳动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新劳动法修订案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对于劳动者超时工作和加班安排,修订案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和要求,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对比分析1.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新劳动法修订案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对等的身份协商解决争议。

同时,修订案还加强了对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和规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新劳动法修订案提出了更加灵活和公平的规定。

修订案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用人单位恶意解雇劳动者等违法行为,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从而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

三、劳动法修订案的意义和影响1.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劳动法修订案的实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修订案的出台将有助于改善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2.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法修订案的推行,有利于平衡雇佣关系,提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任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解读新修订的劳动法对雇主的影响

解读新修订的劳动法对雇主的影响

解读新修订的劳动法对雇主的影响新修订的劳动法对雇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新修订的劳动法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对雇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责任。

其次,新修订的劳动法细化了劳动合同制度,强化了雇佣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最后,新修订的劳动法强化了雇主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新修订的劳动法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对雇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责任。

新修订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雇主应当确保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这使得雇主必须更加注重员工的权益保护,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度,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这将促使雇主改变传统的雇佣方式和管理思维,更加注重员工的人性化管理,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

其次,新修订的劳动法细化了劳动合同制度,强化了雇佣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新修订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条款和程序,要求雇主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期限和劳动内容。

同时,新修订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要求雇主在解除合同时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将引导雇主建立正规的劳动关系,杜绝黑工、无合同工和违法解雇现象的发生。

雇主必须适应新修订的劳动法的要求,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对员工的管理水平,降低员工的流失率,增强企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后,新修订的劳动法强化了雇主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责任和义务。

新修订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机制和程序,并明确了雇主在解决劳动争议时的责任和义务。

雇主必须积极配合和参与劳动争议的解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雇主还要承担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赔偿责任。

这将迫使雇主注重内部纠纷的解决与处理,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权益保护工作,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一、劳动合同是新法的主打戏,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订立劳动合同新增先合同义务:依新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中,强调了单位就合同必备条款等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第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其提供担保。

这两条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权和人身权财产权。

(二)、内容上1、新增了五项必备条款:1)新法第17条第一、二项,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列入合同书中,方便日后有争议,诉讼或仲裁找准对象。

2)第四项,工作地点的约定意味着单位不能各方面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调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3)第五项休息休假,事先约有利于防止日后产生与劳动加班费和带休年休假相关的纠纷。

4)第七项社会保险,老劳动法中有规定这是每个劳动者有权享受的一项福利,将其列出提醒劳动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们,他们也有权享受这一待遇。

2、将劳动纪律由合同约定改由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根据新法第4条规定,规章其实是劳动方和用人方共同协商制定,规章必须公示。

这条杜绝了之前有些单位利用劳动纪律的约定来实施歧视政策或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体现了劳动者独立和当家作主的地位。

3、将合同终止的情形由合同约定改为法定。

新法第44条中的终止情形,除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和劳动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两种情形外,合同终止单位都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防止单位随意炒人或以炒人威胁劳动者。

4、强化试用期的细则实施:新法第19、20、21条都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而规定,总结为四点:①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②对试用期时长也依合同期限的不同加以规定。

③试用工资也明确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④合同期包含试用期。

这一系列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前些年试用期变“白用期”的现象,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新旧劳动法的比较

新旧劳动法的比较
與現行規定相比,該條主要是增加了第(四)項和第(五)項情形。第(五)項,何謂“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需要公司來舉證。
十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0;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0;
3)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4)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5)3≤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6个月;
6)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本條修改對我公司沒有影響。
三 、 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比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比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比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新《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1月
1日正式实施,相较于旧版《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
明显的变化和完善:
1. 合同订立方式,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用
口头、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订立,而旧《劳动合同法》只强调书面形式,这一变化更加符合现代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2. 合同期限,新《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提
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规定了合同期限的最长和最短时间,同时对
劳动者在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享有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3. 合同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和程序,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
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报酬,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

总的来说,新《劳动合同法》相较于旧版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等方面做出了更为完善和细致的规定,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也需要与时俱进。

近期,国家对劳动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升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与解读,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修订案。

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旧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方面多有笼统之处,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与管理并不充分。

而新修订案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此外,修订案还加强了对劳动关系监督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二、工资支付与福利待遇在工资支付方面,新修订案对工资的计算和支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与此同时,修订案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在福利待遇方面,修订案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提供的福利项目和标准,从而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好的福利保障。

三、劳动时间与休假制度旧劳动法对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仅有简单的规定,未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而新修订案明确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的界定,并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劳动保护与安全制度新修订案对劳动保护和安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修订案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此外,修订案还对特殊群体劳动者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其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

五、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新修订案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做出了重大改革。

修订案建立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多元化、灵活的解决渠道。

同时,修订案还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清晰地展示了劳动法修订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进展。

通过更加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建设,新修订案旨在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待遇、保护劳动环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中国劳动法具有与其他国家劳动法相似的理念,但由于国别差异,我国劳动法有其自身特点。

下面是由店铺分享的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希望对你有用。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亮点一:新《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相比扩大了,尤其是将事业单位也纳入了新法的适用范围。

未来我国可能除了国家公务员、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农民、军人等,都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

亮点二: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还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还要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亮点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一、调整范围扩大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建立劳动关系有明确强制性规定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登记造册备查;2、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3、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①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②已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具备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或只愿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原来规定双方需同意续签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请求是不同的)。

6、签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②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①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② 不得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③ 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⑤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期工资的80% ,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1、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是其法定义务(但无罚则);2、规章制度制定要求:①内容合法②程序合法A、经过(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非讨论通过);B、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劳动者讨论,并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五、拖欠工资引起的争议可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新旧劳动法的对比

新旧劳动法的对比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不超过1个月 不超过 个月
1年以上不满 年的 年以上不满3年的 年以上不满
不得超过二个月
1年以上不满 年 年以上不满3年 年以上不满
不超过3个月 不超过 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不得超过六个月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不得设试用时间 务为期限的; 务为期限的; 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 合同期限不满 个月 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 本人 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安排的工作的;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作岗位,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作岗位,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 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与劳动者协商, 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成协议的。 成协议的
十六、新劳动合同法增加的新内容
第三条中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 第三条中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 二、 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 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 的新名词, 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 三、 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如“第七十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单人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单人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 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各用人单位基本了解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后, 各用人单位基本了解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后,更有利于各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之间融洽与和睦地相处,对改进和提高劳动管理有不可忽视的深远影响和重大意 者之间融洽与和睦地相处, 从立法意义上也确保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不容破坏,有助于构建和谐企业, 义;从立法意义上也确保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不容破坏,有助于构建和谐企业, 确保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不动摇。 确保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不动摇。

劳动法新旧比较分析

劳动法新旧比较分析

《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十五大比照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从2005年12月开始,历经了一审、二审、三审、四审讨论,直到今年6月29日正式通过,跨越了1年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

尤其是HR管理者,无不关切着每一次的法案审议。

现在《劳动合同法》终于尘埃落地,它的颁布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切身合法权益,它的实施也必将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发挥出非常积极的作用。

比较《劳动合同法》和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即将在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加重了砝码,在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试用期的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等方面做了相应调整和着重强调,在监督检查方面亦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切身保障,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企业的HR管理者,我们更要要分析《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比较,从中更加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之一。

我们通过以下十五个方面对《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比照,对《劳动合同法》作个初步的解读与分析。

对比一: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新旧劳动合同法比较研究(整理)

新旧劳动合同法比较研究(整理)

新旧劳动合同法比较一、现行劳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二、比较(一)总则1、主体适用范围的扩大。

本法第二条,在原有的用人单位主体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

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本法律第四条,把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纳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中。

3、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管理进一步加强。

新法第五条中出现三方共管即“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提高——书面合同;违法成本加重;担保禁止内容明确。

本法第9、10条明确指出。

2、鼓励建立长期劳动合同关系。

十四条中建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三种情况:一是该单位联系工作满十年,二是连续两次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无困难)三是不订立劳动合同满一年。

3、试用期、试用期工资、非法行为做出严格规定。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适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限制试用期限:合同期限在3个月到1年,试用期小于1个月;合同期限在1~3年,试用期限小于2个月;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试用期限小于6个月。

二十条试用期工资的“两个不低于”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违反规定处罚,第八十三条规定。

4、员工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劳动者违约金的规定: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三)合同发热履行与变更1、错误命令有决绝权,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

新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劳动者拒绝错误指令,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

2、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明确作出规定。

3、竞业限制的规定明确。

二十四条明确的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高级工程师、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业务的人员。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1、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合同法在不同时间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旧劳动合同法逐渐被新劳动合同法所取代。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合同法进行对比,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些变化。

一、合同签订方式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但是,新劳动合同法在保留了书面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合同的签订方式。

根据新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并具备合同效力。

二、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是可以有一次性续约,合同续约不得超过3年。

而新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期限做了进一步调整,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劳动者的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双方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

此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技能特殊、岗位特殊的劳动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决定;新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完善和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保障。

新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合同解除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等方式解除。

新劳动合同法在继承旧法基础上,增加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明确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总结起来,新劳动合同法在合同签订方式、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对旧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新法的出台旨在适应社会变革,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08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08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08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变化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变化9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变化10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变化11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变化12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见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化13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变化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变化1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变化16没有工会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不能以简单的职工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这就使得集体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变化17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变化18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如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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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十五大比照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从2005年12月开始,历经了一审、二审、三审、四审讨论,直到今年6月29日正式通过,跨越了1年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

尤其是HR管理者,无不关切着每一次的法案审议。

现在《劳动合同法》终于尘埃落地,它的颁布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切身合法权益,它的实施也必将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发挥出非常积极的作用。

比较《劳动合同法》和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即将在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加重了砝码,在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试用期的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等方面做了相应调整和着重强调,在监督检查方面亦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切身保障,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企业的HR管理者,我们更要要分析《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比较,从中更加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之一。

我们通过以下十五个方面对《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比照,对《劳动合同法》作个初步的解读与分析。

对比一: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变化解析】分析以往的劳动关系的纠纷,不难看出有以下一些矛盾: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无法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适用范围作了调整:一、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明确失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三、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规定执行。

对比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变化解析】《条例》中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没有相应的条款,只是在《劳动法》中有所涉及。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进行了重新定位,以期在保持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前提下,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

一、扩大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二、取消了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规定;三、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要书面形式。

对比三:劳动合同具备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条例》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单位名称、住址、负责人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等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化解析】劳动合同的作用不仅包括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相应地明确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明确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为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奠定基础。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尤其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和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将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取消了。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比四:试用期的设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条例》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变化解析】《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定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原《条例》中的试用期规定1、3、6个月,现在《劳动合同法》中调整为1、2、6个月,并且注意不设试用期的合同期限有6个月和3个月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同时还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强调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这在《条例》中是没有规定的。

对比五:违约金的设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变化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只能在培训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相比《条例》的违约金的设定,缩小了范围。

《条例》中,单位出资招用的,比如通过猎头公司招募的,为此支付给猎头公司高额服务费的;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的,比如提供高额车贴、房贴,或者出资人才引进的,都可以设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中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

第二,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在《条例》中也可以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或者协议,以及竞业限制约定,这两方面都可以设定违约金,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只有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才能设定违约金。

对比六: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条例》第十六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象竞业最高期限对象竞业最高期限高级管理人员二年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三年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变化解析】《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对象与期限做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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