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四、劳动合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条)
1、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项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五、劳动合同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2、合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3、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近期,劳动法修订案在我国确立并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一修订案对原有的劳动法做出了一系列的改动和补充,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与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劳动法修订案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一、权益保护方面的对比分析1.劳动合同制度旧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对合同期限、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相对简单。
而在新劳动法修订案中,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的期限、内容、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2.工资福利保障新劳动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和标准,并提出了加强工资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措施。
同时,修订案还规定了对于劳动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新劳动法修订案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对于劳动者超时工作和加班安排,修订案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和要求,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对比分析1.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新劳动法修订案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对等的身份协商解决争议。
同时,修订案还加强了对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和规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新劳动法修订案提出了更加灵活和公平的规定。
修订案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用人单位恶意解雇劳动者等违法行为,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从而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
三、劳动法修订案的意义和影响1.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劳动法修订案的实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修订案的出台将有助于改善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2.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法修订案的推行,有利于平衡雇佣关系,提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任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对比分析:2023年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之间请假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
对比分析:2023年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之间请假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2023年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之间请假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环境的变化,人们的劳动目的与行为习惯也日益多元化和个性化,因此,各国劳动法都在修改、重新制定、完善。
同样,在中国,2023年将会有新劳动法推出,也就意味着此时将有新旧两个版本的劳动法。
其中,涉及到请假制度内容的差异和变化就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年假、病假、婚假等方面对比分析新旧两个版本的劳动法对请假制度的异同点。
一、年假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享受带薪年假。
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工作时间10年以上的,年假为10天。
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工作1年以上不满5年的,年假为5天;工作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假为10天;工作10年以上的,年假为15天。
异同点分析:新劳动法将年假的颁发要求从一年的工作时间缩短到了满足1年即可享受年假,工作时间的要求相对于旧劳动法也有所调整,更加细致,灵活且科学。
另外,新劳动法明确了年假随着工作年限增长也逐步增加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在工作中获得更多的福利保障。
二、病假旧劳动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内,因病未能工作的劳动者,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病假。
新劳动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内,因病未能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病假。
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工资待遇。
异同点分析:新劳动法规定明确了病假期间给予劳动者工资待遇的规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在员工福利方面增加投入,但同时也保证了员工的权益。
三、婚假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结婚或丧偶,有1至3个工作日的假期;劳动者子女结婚,有1个工作日的假期。
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结婚或劳动者子女结婚,各享受3天带薪假期;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死亡,丧偶者和离婚者各享受3天带薪假期。
异同点分析:新劳动法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离婚领取带薪假期。
2008年前后新旧劳动法对比工资与离职补偿金计算标准
2008年前后新旧劳动法对比工资与离职补偿金计算标准一、新劳动法辞职赔偿: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二、新劳动法解雇: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6、08年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三、新劳动法辞职工资:1、按劳动法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 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
新旧劳动法对比劳动关系
新旧劳动法对比劳动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劳动法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
新旧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有许多不同之处。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分析它们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新劳动法新劳动法是指最近几年新颁布或修改的劳动法律法规。
新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劳动关系方面有着一些新的规定。
1. 强化劳动者权益新劳动法着重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例如,新法律规定了更加明确的工资支付和补偿机制,要求雇主按时支付工资和遵循合理的补偿标准。
此外,新劳动法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工时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权。
2. 鼓励劳动者组织和集体谈判新劳动法鼓励劳动者组织和集体谈判,增强劳动者的议价能力。
这些举措有助于平衡雇主与劳动者的权力,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和谐。
3. 引入新的劳动关系调解机构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纠纷,新劳动法引入了新的劳动关系调解机构。
这些机构以中立公正的态度,协助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纠纷解决,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旧劳动法旧劳动法是指过去实施的劳动法律法规。
虽然旧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但与新劳动法相比,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不够完善和细致。
1. 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够完善旧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够完善。
例如,旧法律对工资支付和补偿机制的规定比较模糊,导致一些雇主可能违规克扣工资或不合理减少补偿。
2. 劳动关系缺乏平衡旧劳动法在劳动关系的平衡方面存在缺陷。
它过于偏重雇主利益,缺乏对劳动者议价能力的支持和保护。
这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相对较弱,难以获得公正对待。
3. 纠纷解决方法有限旧劳动法对劳动纠纷解决方法的规定相对有限。
在没有明确调解机构的情况下,纠纷往往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导致时间和成本的浪费。
新旧劳动法对比新旧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平衡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新劳动法在强化劳动者权益、鼓励劳动者组织和集体谈判以及引入劳动关系调解机构等方面表现出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一、劳动合同是新法的主打戏,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订立劳动合同新增先合同义务:依新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中,强调了单位就合同必备条款等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第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其提供担保。
这两条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权和人身权财产权。
(二)、内容上1、新增了五项必备条款:1)新法第17条第一、二项,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列入合同书中,方便日后有争议,诉讼或仲裁找准对象。
2)第四项,工作地点的约定意味着单位不能各方面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调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3)第五项休息休假,事先约有利于防止日后产生与劳动加班费和带休年休假相关的纠纷。
4)第七项社会保险,老劳动法中有规定这是每个劳动者有权享受的一项福利,将其列出提醒劳动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们,他们也有权享受这一待遇。
2、将劳动纪律由合同约定改由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根据新法第4条规定,规章其实是劳动方和用人方共同协商制定,规章必须公示。
这条杜绝了之前有些单位利用劳动纪律的约定来实施歧视政策或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体现了劳动者独立和当家作主的地位。
3、将合同终止的情形由合同约定改为法定。
新法第44条中的终止情形,除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和劳动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两种情形外,合同终止单位都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防止单位随意炒人或以炒人威胁劳动者。
4、强化试用期的细则实施:新法第19、20、21条都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而规定,总结为四点:①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②对试用期时长也依合同期限的不同加以规定。
③试用工资也明确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④合同期包含试用期。
这一系列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前些年试用期变“白用期”的现象,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新旧劳动法的比较
十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0;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0;
3)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4)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5)3≤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6个月;
6)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本條修改對我公司沒有影響。
三 、 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法与2005年的旧劳动法有哪些区别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法与2005年的旧劳动法有哪些区别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也需要与时俱进。
近期,国家对劳动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升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与解读,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修订案。
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旧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方面多有笼统之处,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与管理并不充分。
而新修订案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此外,修订案还加强了对劳动关系监督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二、工资支付与福利待遇在工资支付方面,新修订案对工资的计算和支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与此同时,修订案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在福利待遇方面,修订案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提供的福利项目和标准,从而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好的福利保障。
三、劳动时间与休假制度旧劳动法对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仅有简单的规定,未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而新修订案明确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的界定,并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劳动保护与安全制度新修订案对劳动保护和安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修订案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此外,修订案还对特殊群体劳动者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其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
五、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新修订案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做出了重大改革。
修订案建立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多元化、灵活的解决渠道。
同时,修订案还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清晰地展示了劳动法修订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进展。
通过更加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建设,新修订案旨在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待遇、保护劳动环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中国劳动法具有与其他国家劳动法相似的理念,但由于国别差异,我国劳动法有其自身特点。
下面是由店铺分享的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希望对你有用。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亮点一:新《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相比扩大了,尤其是将事业单位也纳入了新法的适用范围。
未来我国可能除了国家公务员、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农民、军人等,都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
亮点二: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还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还要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亮点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一、调整范围扩大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建立劳动关系有明确强制性规定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登记造册备查;2、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3、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①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②已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具备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或只愿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原来规定双方需同意续签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请求是不同的)。
6、签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②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①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② 不得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③ 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⑤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期工资的80% ,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1、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是其法定义务(但无罚则);2、规章制度制定要求:①内容合法②程序合法A、经过(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非讨论通过);B、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劳动者讨论,并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五、拖欠工资引起的争议可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新旧劳动法的对比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不超过1个月 不超过 个月
1年以上不满 年的 年以上不满3年的 年以上不满
不得超过二个月
1年以上不满 年 年以上不满3年 年以上不满
不超过3个月 不超过 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不得超过六个月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不得设试用时间 务为期限的; 务为期限的; 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 合同期限不满 个月 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 本人 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安排的工作的;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作岗位,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作岗位,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 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与劳动者协商, 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成协议的。 成协议的
十六、新劳动合同法增加的新内容
第三条中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 第三条中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 二、 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 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 的新名词, 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 三、 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如“第七十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单人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单人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 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各用人单位基本了解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后, 各用人单位基本了解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后,更有利于各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之间融洽与和睦地相处,对改进和提高劳动管理有不可忽视的深远影响和重大意 者之间融洽与和睦地相处, 从立法意义上也确保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不容破坏,有助于构建和谐企业, 义;从立法意义上也确保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不容破坏,有助于构建和谐企业, 确保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不动摇。 确保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不动摇。
合同法:新旧劳动合同法有什么不同
合同法:新旧劳动合同法有什么不同合同法:新旧劳动合同法有什么不同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
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见《劳动合同法》第4条。
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见《劳动合同法》第19条。
三、劳动合同分三种,鼓励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列举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新增加了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当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同意,除非存在法定事由。
特别注意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见《劳动合同法》第12、13、14、15条。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1、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38条新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增加了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39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1)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进行生产性裁员的注意点;(1)裁员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020劳动法区别
2020劳动法区别2020劳动法的区别2020年,我国劳动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介绍2020劳动法与以往劳动法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2020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
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并保留劳动合同的原始版本。
其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劳动合同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二、工资福利方面的区别2020劳动法对工资福利的规定也有所调整。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制度,将工资支付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或者降低工资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保护方面的区别2020劳动法在劳动保护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无害的劳动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其次,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其生育权益。
四、劳动争议解决方面的区别2020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做出了一些改进。
首先,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15日内制作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与以往劳动法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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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3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
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变化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和“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变化9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变化9、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变化10、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
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变化11、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变化12、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
见“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化13、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
变化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变化1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特别规定变化16、没有工会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不能以简单的职工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这就使得集体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
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变化17、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
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变化18、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
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
如“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变化19、强化执法细则。
变化20、明确合理的新旧《劳动(合同)法》过渡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