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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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5]10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1【实施日期】2015.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31日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一、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

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推进。

全面推进国家12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改革,积极鼓励支持38个自治区试点县开展改革试点和探索工作。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顺利通过国务院医改办专家组督导评估。

出台《关于推进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改革任务、时间和路径。

成立了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经济运行分析专家组,完成12个国家级试点县取消药品加成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审核、测算工作。

研究建立分级诊疗模式,积极推进全科医师与居民契约服务,全区已有17个县市开展了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

各试点县均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了县人民医院的功能定位,明确了功能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5〕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5〕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5〕15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现将《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

2015年3月10日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全区医政医管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工作会议要求,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服务民生为根本,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医疗服务监管,推动全区医政医管工作全面发展。

一、扎实推进医疗管理重点改革任务(一)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制定《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

探索通过医联体等模式,建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二)进一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促进医疗资源下沉。

制定印发《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方案》,鼓励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

(三)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提升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

制定印发《自治区2015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实施对口支援目标管理。

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对口支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督导。

(四)实施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推进远程医疗建设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成立远程医疗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制定《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远程医疗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其他保险【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4]42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4.07.09【实施日期】201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国卫基层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有关要求,优化参合农民跨省就医费用结报流程,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做好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以维护广大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根本,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服务流程,健全协作机制,提高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管理服务水平及效率,维护基金安全,方便群众结报,逐步实现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直接核查和结报。

2015年,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2016年,全国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初步建立,跨省就医结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18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基本实现跨省就医费用核查,跨省就医结报工作进一步推进;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跨省就医直接结报。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为民。

本着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服务参合群众作为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简化程序,规范制度,为参合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建立机制,形成长效。

开展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关键在于建机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19【实施日期】2014.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为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经费标准调整优化服务项目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按照“倾斜基层、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原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增加新的服务类别,重点巩固现有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规范程度,提高居民感受度。

加大对基层机构支持力度,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经费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城市地区新增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新增经费使用和项目调整如下:一是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

二是适当增加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增加患者随访次数。

三是适当提高村卫生室承担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任务(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比重。

四是提高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补助水平。

五是适当降低健康档案服务项目补助水平,取消新建档案补助。

暂不调整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对于由于服务对象数量自然增加引起的所需经费的增加,通过减少健康档案补助经费加以解决,不占用新增的人均5元经费。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2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2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纠纷处理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制定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确保医疗责任保险系统的顺利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纠纷处理效率。

二、工作内容1. 加强监管和管理(1)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2)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和评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绩效考核。

(3)加强医疗纠纷的预警和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降低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风险。

2. 完善保险制度(1)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设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类型的保险政策,满足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需求。

(2)优化保险费率制度,根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风险评估结果,科学确定保险费率水平。

(3)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赔付机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的保障。

3. 提高赔付效率和服务质量(1)加强赔付审核和监督工作,提高赔付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建立和完善赔付调解机制,加强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和协作,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咨询,提高服务质量。

4.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1)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2)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培训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三、预期效果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加强监管和管理,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赔付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

2. 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权益通过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5]11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01.27【实施日期】201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有关任务,现就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一)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同时,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切实拓宽筹资渠道,改善筹资结构。

(二)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减少重复参保。

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的任务目标,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1•【文号】卫医发[2007]204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

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2014-2015学年春季学期城镇医疗保险报销通知

2014-2015学年春季学期城镇医疗保险报销通知

2014-2015学年学生医疗保险签字报销时间安排各学院:2014-2015学年春季学期学生医疗保险签字、报销时间安排如下:建议学工办贴在办公室布告栏,每位辅导员注意留存,随时做好咨询答复工作。

一花江校区1 签字、报销日期:2015 年3月 16日,4月 13日,5月 11日, 6 月15日,7月6日。

2 签字、报销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 2:30-5:003 签字地点:花江校区后勤楼二楼卫生所副院长办公室。

4 报销地点:花江校区行政办公楼二楼财务处。

二金鸡岭校区1 签字、报销日期:2015 年3月 10日,4月 21日, 5 月19日,6月 23日,7月 7日。

2 签字、报销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3 :00-5:003 签字地点:金鸡岭校区校医院三楼副院长办公室。

4 报销地点:金鸡岭校区勤政楼一楼108室。

三说明1 请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学生按照以上的时间安排签字报销,其他时间恕不接待,请同学们谅解。

如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时间另行通知。

2 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学生可在两校区当中的任一校区签字报销。

3 需报销的学生请准备好医保卡(证)、一卡通、病历本、发票、转诊单、缺一不可。

4 需要转诊的同学,请先到校医院开具转诊单(紧急情况除外),再到校外门诊就诊,否则不予报销。

5、签字报销的发票仅限于桂林市公立医院的门诊发票,私立医院、诊所、药店、外地医院看病的门诊发票,不在此签字报销范围内。

住院发票请向桂林市医保中心咨询。

桂林市医保中心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86号工商银行西城支行3.、4楼(美食城对面,雉山路路口)桂林市医保中心结算科电话 2803880。

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学习总结报告

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学习总结报告

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学习总结报告自20**年以来,我院按上级要求进行部署,积极动员和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教育,使得全体医护人员充分理解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我们在强调医患沟通的前提下,把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与医疗责任保险有机的加以结合;把医疗责任保险的政策运用到医患纠纷的调解中去;借医疗责任保险之力来提高医疗整体质量。

实际工作中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条:一、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同时,结合医疗责任保险,鼓舞年轻的住院医师多动手动脑,敢于实践,提高水平。

我们知道,医生的医术之所以能不断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临床实践,只有多接触各式各样的病例,积累了相当的阅历,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大夫,更需要这方面的熬炼。

一名优秀的医生,不仅在于7年、8年基础医学理论的仔细学习与讨论,更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处理而使他们转危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突发事项或急诊状态。

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医务人员还没有过多的心理顾虑,只要患者前来求医,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都尽其所能地进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盼望就会付出非常的努力。

然而自从宣布实行“举证责任倒臵”,以及加大事故赔偿力度后,医务界的不少人士表现出了担忧甚至恐惊的心理。

由于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医生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患者状况非常所致,不进行救治就会死亡,但进行救治就可能涌现意外。

年轻的住院医师往往把握不住其中的分寸,担忧日后患者或其家属提起诉讼,张口要求高额赔偿。

此种状况下没有医生情愿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住院医师的成长面临挑战。

医疗责任保险的涌现,使这种局面的改观成为可能,使得住院医师们能放下包袱,更主动地接触新技术和进行新尝试。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充分依靠医疗责任保险的支持。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由于医疗损害轻者阻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那么剥夺了公民的珍贵生命,同时也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6•【文号】国办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4.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26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着力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综合施力,多方保障,形成医改工作合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破解医改难题,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指出要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医改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进一步树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公共产品的理念,切实履行政府办医责任,注重发挥市场作用,有序放宽社会力量办医准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使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资金保障可持续。

刘延东副总理主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医改重点工作。

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策划方案

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策划方案

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策划方案(2024年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书桌上,我泡了杯咖啡,深吸一口气,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医疗责任保险,这是一个既专业又充满责任的话题。

好吧,那就让我用这十年积累的经验,来一场意识流的盛宴吧。

一、项目背景1.1医疗责任保险概述医疗责任保险,简单来说,就是医生和医疗机构在行医过程中,因医疗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保险。

1.2市场需求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减少医疗纠纷,医疗责任保险成为了市场的迫切需求。

二、项目目标2.1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我们要让更多的医疗机构和医生了解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投保,提高保险覆盖面。

2.2降低医疗纠纷风险通过医疗责任保险,降低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医疗纠纷中的赔偿责任,减轻他们的压力。

2.3优化保险产品针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优化保险产品,满足医疗机构和医生的需求。

三、策划方案3.1宣传推广3.1.1制作宣传资料设计制作一系列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册、海报、视频等,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广泛宣传医疗责任保险的好处。

3.1.2举办专题讲座邀请业内专家,针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专题讲座,让医疗机构和医生深入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3.1.3媒体报道利用各类媒体,报道医疗责任保险的成功案例,提高公众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知度。

3.2保险产品设计3.2.1调研需求深入了解医疗机构和医生的需求,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设计不同层次的保险产品。

3.2.2优化条款结合医疗行业的实际情况,优化保险条款,确保保险产品既能满足需求,又能降低风险。

3.2.3价格策略根据市场调研数据,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让医疗机构和医生在投保时,既能得到保障,又能承受得起。

3.3合作伙伴筛选3.3.1选择保险公司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确保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连政办发〔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4〕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精神,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强化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现就做好2015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通知如下:一、筹资标准2015年市区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为460元,其中,个人100元,各区财政补助360元。

二、参合对象2015年市区新农合参合对象为:市区范围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市区乡镇的城镇居民。

市区范围内的农垦系统、农场、林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市区新农合参合范围;居住在市区乡镇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市区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三、工作要求(一)严格筹资行为。

2015年度筹资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结束,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2015年度个人参合和交纳参合资金。

外出务工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延长到2015年2月28日,缴费标准不变,在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新农合政策待遇。

各区应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于2015年3月10日前足额上解到市财政专户。

各区在筹资过程中要坚持手续规范、票据齐全、流程便捷,收取参合资金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禁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垫交参合资金。

各区在筹资工作中要明确告知参合人员,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重复参加市区新农合,不再享受市区新农合补偿等相关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4]93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18【实施日期】2014.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卫生计生委:2009年《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大多数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并开展了直接结算,一些地区还进行了“点对点”跨省结算的尝试。

但此项工作与群众期盼还存在差距,异地就医结算手续依然比较复杂,异地医疗服务监管尚不到位。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完善市(地)级(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着眼城乡统筹,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为重点,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要根据分级诊疗的要求,做好异地转诊病人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医疗服务监控机制,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的同时,严防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

(二)近期目标。

2014年,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和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期刊名称】《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
【年(卷),期】2015(000)007
【总页数】2页(P8-9)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J], ;;
2.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J], ;
4.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J],
5.《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20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全面推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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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模式比较分析

国内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模式比较分析

国内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模式比较分析
芮琳;申曙光;肖尚福;韦景法
【期刊名称】《中国医院》
【年(卷),期】2006(010)001
【摘要】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以自愿投保为原则的医疗责任保险难以发展起来.为此,一些省市结合自身实际,通过政府行政命令等方式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统保.本文具体介绍云南省、深圳市和北京市三个地区的统保模式并进行比较分析,以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依据.
【总页数】3页(P35-37)
【作者】芮琳;申曙光;肖尚福;韦景法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医院管理处,中山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510000,广州市;中山大学医院管理处,中山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510000,广州市;中山大学医院管理处,中山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510000,广州市;中山大学医院管理处,中山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510000,广州市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
【相关文献】
1.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关系——贵州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J], 徐元芳
2.山西启动医疗责任险统保新模式 [J], ;
3.政府推动第三方援助专业协助市场化运作山西启动医疗责任险统保新模式 [J],
4.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2021年版) [J],
5.吴忠:物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正式启动 [J], 《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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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56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19〕109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56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19〕109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5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56号建议的答复章联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适应基层医疗发展的医保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规定三天之内只能报销一次诊疗费用的问题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任务部署和《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各地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要求,各地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实现整合,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

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解决了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实现了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和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也初步发挥了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激励制约效应。

2018年国家医保局组建后,统筹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经办服务也实现了一体化管理,保障水平有所提升,管理服务更加便利。

据了解,各地医保部门均未出台三天之内只能报销一次医疗费用的规定。

但多数地区为防止医疗机构分解住院或降低服务质量,规定参保人出院后两周内因同一疾病再次入院的,应扣减医疗机构相应费用。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进一步推进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内的经办服务体系建设,以制度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为手段,规范经办流程,为群众提供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进一步提高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千航燕;鱼敏【摘要】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is considered as a good product , because it can not only eliminate the high risk of hospital, but also expand the business of insurance agent .However, it wasn't widely accepted in China.In this article, we reviewed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 shared the experience of the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4 model regions, analyzed the limitation of the current Medical Liability Insur -ance policy, and also gave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it .We hope it can be helpful for the future of Medi -c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以转嫁医疗机构从业风险和拓展保险机构业务范围为目的的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却遇到“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结合4个试点省、市在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推行不畅的主要矛盾,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期刊名称】《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年(卷),期】2016(023)007【总页数】3页(P620-621,653)【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现状分析;对策与建议【作者】千航燕;鱼敏【作者单位】第四军医大学预防医学系卫生勤务学教研室,西安 710032; 西安电力中心医院办公室,西安 710032;第四军医大学预防医学系卫生勤务学教研室,西安 710032; 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勤务与医学情报研究所,北京 1008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32医疗责任保险(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MLI),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相关保险机构负责赔偿或补偿的一种责任保险。

工具主义理念下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之构建

工具主义理念下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之构建

工具主义理念下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之构建高雪娟【摘要】医疗责任保险推行至今,已在全国各地形成各具特色的模式.以医疗责任保险为分析对象,考察医疗责任保险各主要利益主体之角色以及相互间的关系,进而阐释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之构建原则以及在工具主义理念下各主要利益主体的各自定位.针对政府资助不足,保险方和医方供求不平衡,调解正义与效率失衡以及医学会鉴定欠缺中立等问题,唯有管制适当的政府、激励均衡的保险公司、公正裁判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以及鉴定中立的医学会的共同参与,调整策略,发展规则,相互牵制才能共同推进问题的解决和制度的完善.【期刊名称】《医学与哲学》【年(卷),期】2018(039)021【总页数】4页(P56-59)【关键词】工具主义;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作者】高雪娟【作者单位】福建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122;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 35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1 问题的提出20世纪80年代末,医疗责任保险开始进入中国人的视野,部分地区开始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尝试。

目前,第三方调解模式成熟的北京、上海、天津、福建、山西等省(市)已基本实现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建立了包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如北京模式、天津模式、南平解法以及宁波解法等[1]。

笔者试图从工具主义的理念出发,来考察医疗责任保险各主要利益参与主体应采取怎样的策略,从而获得最大的效用,最终达至公平与效率的纳什均衡。

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有两种类型:一是某主体的行为对其他主体无影响或影响甚小;二是某主体的行为对其他主体有重要影响[2]。

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利益主体关系类型属后者,医疗机构是否参保以及参保数量均影响保险公司运作医疗责任保险的策略,反之,保险公司协议的制定以及理赔流程的选择也影响医疗机构投保的态度,而政府的管制措施则影响着医疗责任保险的总体模式和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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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
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转移到第三方的调解渠道,进一步提高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的化解能力,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相关会议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14年继续在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负责承保,现就做好2014-2015年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及村卫生所)所有具备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二、缴费标准
保险费(单位:元)
1、乡镇卫生院年交保费15000元(基数)的单位:小江、小河、大塘、大阿、古陂、西牛、同益、嘉定、正平、铁石口、油山、九渡、民营医院。

2、乡镇卫生院年交保费12000元(基数)的单位:新田、大桥、崇仙、万隆、星村、虎山、黄泥、坪石。

三、赔偿限额及免赔条件
1、赔偿限额(单位:万元)
2、免赔偿条件
四、缴费方法
1、各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保费,由各单位统一收齐后,于
11月20日前上交县卫生局医政股。

2、各乡镇个体诊所、村卫生所的医、护人员保费,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收齐后,于11月20日上交县卫生局医政股(乡村医生保费可在下发经费中代扣)。

五、保险责任承担方式
医疗责任保险实行期内索赔制。

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且索赔必须在保险期内提出。

追溯期指从连续投保第二年保险合同生产之日起向前追溯的期间。

首次投保不设追溯期,连续投保的医疗机构,保险责任追溯期最高不超过3年。

在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必须是受害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

若诊疗行为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公司将不予负责的若保险起保日之前,受害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也不予负责。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

医疗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能够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有利于降低患者、医护人员和国家的损失,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转嫁医疗风险。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做好参保工作。

医疗责任保险以医疗机构为单位,所有具备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必须全部参保。

对未参保而造成单位损失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单位要及时召开职工大会,组织学习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知识,让每个职工都了解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从而增强其参保的自觉性。

此外,各乡镇卫生院务必
及时召开辖区内的个体诊所和村卫生所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积极鼓励辖区内的个体、乡村医生参保。

3、按时完成任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圆满完成本单位及本辖区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任务。

同时,将参保人员进行登记造册(见附件),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与保费一同上交县卫生局医政股。

对于不愿参保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和村卫生所,分别要求上交5万元、3万元及1万元的医疗风险金。

对拒不上交医疗风险金的医疗机构,县卫生局将不予受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及换、发证工作。

附件: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参保人员统计表
2014年10月28日
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参保人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 法人代表: 制表人:年月日
注:此表请用A4纸打印,须经各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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