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
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转移到第三方的调解渠道,进一步提高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的化解能力,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相关会议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14年继续在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负责承保,现就做好2014-2015年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及村卫生所)所有具备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二、缴费标准
保险费(单位:元)
1、乡镇卫生院年交保费15000元(基数)的单位:小江、小河、大塘、大阿、古陂、西牛、同益、嘉定、正平、铁石口、油山、九渡、民营医院。
2、乡镇卫生院年交保费12000元(基数)的单位:新田、大桥、崇仙、万隆、星村、虎山、黄泥、坪石。
三、赔偿限额及免赔条件
1、赔偿限额(单位:万元)
2、免赔偿条件
四、缴费方法
1、各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保费,由各单位统一收齐后,于
11月20日前上交县卫生局医政股。
2、各乡镇个体诊所、村卫生所的医、护人员保费,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收齐后,于11月20日上交县卫生局医政股(乡村医生保费可在下发经费中代扣)。
五、保险责任承担方式
医疗责任保险实行期内索赔制。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且索赔必须在保险期内提出。
追溯期指从连续投保第二年保险合同生产之日起向前追溯的期间。首次投保不设追溯期,连续投保的医疗机构,保险责任追溯期最高不超过3年。
在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必须是受害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若诊疗行为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公司将不予负责的若保险起保日之前,受害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也不予负责。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医疗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能够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有利于降低患者、医护人员和国家的损失,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转嫁医疗风险。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做好参保工作。医疗责任保险以医疗机构为单位,所有具备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必须全部参保。对未参保而造成单位损失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单位要及时召开职工大会,组织学习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知识,让每个职工都了解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从而增强其参保的自觉性。此外,各乡镇卫生院务必
及时召开辖区内的个体诊所和村卫生所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积极鼓励辖区内的个体、乡村医生参保。
3、按时完成任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圆满完成本单位及本辖区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任务。同时,将参保人员进行登记造册(见附件),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与保费一同上交县卫生局医政股。
对于不愿参保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和村卫生所,分别要求上交5万元、3万元及1万元的医疗风险金。对拒不上交医疗风险金的医疗机构,县卫生局将不予受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及换、发证工作。
附件: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参保人员统计表
2014年10月28日
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参保人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 法人代表: 制表人:年月日
注:此表请用A4纸打印,须经各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