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健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患者及其亲属、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格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的追溯期是指为确定本公司承保的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条本保险的患者代理人是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医疗事故索赔的人。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限终止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四)火灾、爆炸。
第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三)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使用伪劣的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制品;(六)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七)被保险人实验性的诊疗护理工作;(八)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伤残必需进行的;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医疗保险条款
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意外或其他保险责任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1.2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否则将无法享受保险赔付。
二、保险期间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2.2 被保险人需在保险期间有效保持本合同,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险责任范围3.1 本保险合同涵盖以下医疗费用:a)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费用;b) 门诊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费用;c) 住院期间的其他费用:如陪护费、美容费等;d) 特殊治疗费用:如放疗费、化疗费等。
3.2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明进行核实,并在符合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四、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本合同设定免赔额,即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才会进行赔付。
4.2 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赔付限额,不同的赔付限额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
五、保险赔付申请5.1 被保险人在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5.2 赔付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证明文件,包括病历、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等。
5.3 保险人在接到赔付申请后,将根据相关程序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及时进行赔付。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6.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6.2 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可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退保金额。
七、争议解决7.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7.2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3 若协商不成,可由双方共同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作废等变更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8.2 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4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4篇篇1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一、保险责任1、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1)医疗责任保险: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执业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基本医疗费用。
(2)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负责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的情况下给予医疗费用的直接赔偿,具体金额根据合同约定。
2、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限制在合同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保险金额受到以下限制:(1)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事故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XX万元。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伤害或疾病超过XX次时,保险金额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自然增加。
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1、免赔额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为XX元,即被保险人因医疗责任造成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低于XX元起赔。
2、赔偿范围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基本医疗费用,但不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整容手术费用等非必要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提交医生开具的伤病证明及费用清单,保险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即可赔付保险金。
三、保险期限及保费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XX年。
2、保险费用为XX元/年,被保险人每年需缴纳保险费用,保费的缴纳方式为XX。
四、保险责任的取消1、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1)被保险人有故意不肯定事实的行为。
(2)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或有欺诈行为获得本保险合同的签订。
(3)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4)被保险人多次发生重大事故,且违反治疗医嘱。
2、保险人在解除合同后,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约定1、本保险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业务惯例执行。
2、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均经过被保险人仔细阅读和理解,对于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及时向保险人提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本文介绍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1.1 基本信息受保单位:被保险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主要业务为生产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承保机构为x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的具体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
保险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
保险费: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双方签署的保险费保险单为准。
1.2 保险责任本合同以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对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损失的赔偿为目的。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第二章医疗费用责任2.1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本人及其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具体责任范围如下:2.1.1 住院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确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进行赔付。
2.1.2 门诊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门诊治疗的,按照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进行赔付。
2.2 赔偿限额2.2.1 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元。
2.2.2 门诊医疗费用:每年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元。
第三章免赔额和免赔期3.1 免赔额对于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低于免赔额的损失金额。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人民币XX元。
3.2 免赔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为XX小时,对于发生在免赔期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理赔程序4.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
4.2 理赔材料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应提交以下材料:4.2.1 理赔申请书4.2.2 身份证明文件4.2.3 医疗费用发票和明细4.2.4 诊断证明书4.2.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4.3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将在X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赔付。
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额外的资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3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甲方(医疗机构或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或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对乙方开展的医疗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与责任期限本合同规定的医疗责任保险旨在覆盖乙方因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保险承保的医疗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人体试验等。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针对每次医疗事故,乙方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以及甲方的审核结果确定。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支付方式为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四、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第三方责任等。
2. 除外责任:对于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2)乙方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3)患者自身疾病或自然原因导致的损害;(4)保险合同签署前已经存在的医疗事故或已知的患者损害;(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与理赔程序1. 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材料。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理赔程序和要求,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应及时审核并处理理赔申请。
3. 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篇1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险合同编号:XXXXXX甲方(投保人):地址:电话:乙方(保险公司):地址:电话:鉴于甲方向乙方提出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申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条款如下:第一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内容是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责任。
2.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因投保事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相关医疗责任。
3. 乙方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负责,但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乙方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1. 乙方承担的医疗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2. 乙方不承担的医疗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患有未经甲方告知的慢性病或存在其他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非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等。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合同保险期限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
2.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险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第四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保险费率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包括一次交清、分期付款等多种方式,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流程1. 甲方发生医疗责任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乙方通知,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甲方进行相应的赔付。
第六条保密义务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涉及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解除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处理。
2. 本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以上为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具体内容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本文为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说明。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权益,同时为患者提供赔偿保障。
以下将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1. 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1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人承担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1.2 用人单位责任:保险人承担用人单位因聘用医务人员而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1.3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人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1.4 运送责任:保险人承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运送患者而引起的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医务人员执业经验、医疗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费用与期限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范围、从业年限、历史事故记录等。
保险费用一般按年度支付。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合同到期前需提前续保,否则保险保障将会终止。
4. 免赔额与免责条款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每一次责任赔偿中不承担的金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赔偿的情况,例如故意伤害、患者在未得到医生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操作等。
5. 拒保和解约保险公司有权在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下拒绝承保。
同时,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标准操作等情况下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 理赔与投诉处理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满足理赔条件的将按约定进行赔付。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告知理赔结果。
医疗保险责任书
医疗保险责任书【医疗保险责任书】尊敬的被保险人:感谢您选择本公司的医疗保险服务。
在您享受医疗保险保障的同时,我们向您提供本《医疗保险责任书》,以明确我们的责任范围和保障细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责任书旨在保障您在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时所面临的经济风险。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1. 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承担您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2. 门诊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治疗,本公司将承担您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
3. 住院日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您支付住院日津贴,减轻您因住院而导致的经济负担。
二、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在享受医疗保险责任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权益,本公司设定了以下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请您详细阅读并了解:1. 存在的合理期限在您投保之日起,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等待期后,本责任书方可生效。
在此等待期内,本公司将不承担对您的保险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限制本公司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3. 自然灾害及战争等免责对于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 故意行为免责对于您故意自便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5. 其他免责条款如在保险期间内您不服从医生或医疗机构的合理建议而导致医疗费用增加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对应费用的保险责任。
三、理赔申请和处理流程为了方便您的理赔申请,以下是本公司的理赔申请和处理流程:1. 理赔申请在发生住院或门诊治疗后,请您及时准备相关理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明细、病历等,并填写理赔申请表格。
2. 理赔审核提交理赔申请后,本公司将核对您的材料并进行理赔审核。
人寿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治疗中对自己的患者负有医疗责任的保险。
被保险人的医疗行为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并导致其遭受人身伤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以财产保险为给付保险金手段。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故意伤害、自伤、过失犯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诊疗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致其遭受人身伤害,并导致其遭受人身伤害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的疾病(包括精神病)和门诊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
__人寿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保险人应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的约定承保。
1.本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因此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并且接受被保险人的保证和抗辩。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交医院的医疗事故证明、护理记录、病历、抢救记录、手术同意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医疗等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未提交上述资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赔偿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赔偿医疗费用时不需要提供医院的医疗事故证明、医生证明或住院小结和费用清单。
此外,被保险人还须承担其实际发生数额与所承担数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收到保险单和其他有关凭证后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如未发生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将无权以自己已收到保险理赔金作为抗辩理由以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保险金为由向保险人索赔。
2.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须根据合同要求及时到就医医院就医,同时还必须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报告被保险医疗机构和医疗事故发生经过等有关情况。
报告包括书面(口头)报告和电子(书面)报告两种。
书面(口头)报告应按照本保险合同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1.对事故原因的陈述,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有必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说明。
医疗责任险条款全文
医疗责任险条款全文第一条为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损害事件,维护广大病员及其亲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举办本综合保险。
第二条凡属国家批准的合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及其在职(或在岗)的医务人员,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本综合保险指被保险人由于执业过失行为造成医疗损害事故所致患者伤害,依法应由其负责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或因医疗损害事故所致医疗机构医疗费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职业责任综合保险。
第四条本条款所称医疗损害事故分为下列二类:(一)医疗事故:指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医疗事故。
(二)医疗差错: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机体损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
医疗差错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医疗损害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时,保险人按照卫生部现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补偿项目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经济补偿。
第七条因医疗损害事故发生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事故(含医疗差错)鉴定费、尸检费、鉴定检验费,可在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内由保险人承担。
第八条因医疗损害事故造成的医疗机构无法收回的直接医疗费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由于一次或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一次性补偿。
但累计补偿金额以不超过附表一所规定的各级医疗事故的最高累计补偿限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十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患者死亡或伤残时,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患方的故意行为;三、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四、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五、因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伤害;六、由于医疗损害事件产生的保险责任外的善后工作和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七、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乙方是合法医疗机构,根据甲方的相关保险产品,特就乙方的医疗责任投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本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乙方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由甲方承保。
乙方应准确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医疗机构相关信息。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二、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产生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医疗事故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赔偿;2. 诊疗过程中的过失、错误或疏忽导致的患者损害;3. 患者因感染传染病等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4. 其他因医疗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乙方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具体赔偿金额以甲方实际核定的为准。
四、保险费与支付方式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投保人告知义务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规模、诊疗科目等。
如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事故通知与理赔程序1. 乙方在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后,将及时核定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理赔资料,以便甲方进行理赔处理。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乙方或其雇员的违法行为;2. 乙方诊疗行为之外的民事责任;3. 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赔偿责任;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版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023版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3.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1、2、3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5.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__(请自填)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六、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2.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3.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4.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5.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6.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7.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有关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3篇
有关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医疗责任,包括因乙方在医疗过程中疏忽、过失或错误导致的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
到期后可续签。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保险金额: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因医疗责任产生的赔偿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
2. 赔偿限额:甲方对每一医疗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______元,累计赔偿限额为______元。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因医疗责任导致的下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的人身伤害赔偿;(2)患者的财产损失赔偿;(3)因医疗责任纠纷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2. 甲方对乙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1)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2)非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导致的损失;(3)未经患者同意擅自进行治疗导致的损失。
六、保险费率及保费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根据乙方的风险状况、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
2. 保费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医疗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填写理赔申请书。
2. 甲方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3. 甲方在确认理赔申请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2. 在保险期间,若乙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6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医疗机构/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在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错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提供医疗服务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承担保险责任:(1)医疗事故;(2)医疗差错;(3)医疗意外;(4)医院感染;(5)其他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损害。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乙方的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
2. 保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在保险单中明确。
四、赔偿处理1. 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患者发生人身损害后,立即通知甲方,并书面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及完整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
如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有关部门裁定或判决的赔偿金额为准。
甲方有权代表乙方进行诉讼或调解。
1. 甲方对下列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故意违反医疗规范或过失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2)乙方未在规定的报告期限内通知甲方;(3)患者自身疾病原因导致的损害;(4)其他与乙方提供医疗服务无关的原因导致的损害。
2. 其他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甲方应退还剩余保费。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者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其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等关键条款,对于保险双方的权益保护和风险分担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责任范围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首先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般来说,医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者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包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差错等。
保险责任范围的明确有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二、保险金额和免赔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的相关内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医疗责任而导致的赔偿责任承担的最高限额。
免赔额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需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责任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的设定直接影响到保险赔付的实际效果,合理的设定可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双方的合理利益。
三、保险期限和续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期限和续保的相关内容。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以年为单位。
续保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可以继续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期限和续保的规定有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续保的方式,避免因保险期满而导致的保险责任中断和风险无保障的情况发生。
四、免责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通常还包含了一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的设定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行为。
同时,免责条款的设定也要合理、公正,不能过于苛刻,否则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权益受损。
五、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还会详细规定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
索赔流程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负有医疗责任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和批单等文件。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作为补充条款。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内承担为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负有医疗责任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将依法全权处理。
第八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人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产生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十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和金额的确定。
第三章责任免除和限制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二)被保险人为非法、不合理、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医疗事故;(三)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和合同不符的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责任;(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出现预先已存在的疾病或健康问题;(二)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生的建议或要求;(三)被保险人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四)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其他限制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依法享有赔偿后追偿的权利。
第四章保险费和赔偿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投保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其医疗责任投保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2 本合同所涉及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因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2.1 保险标的: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2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_ 元,作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三章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3.1 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止。
3.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对甲方因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章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4.1 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乙方核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4.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章保险的处理5.1 保险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保险证明材料后,应在 __________ 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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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3.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1、2、3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5.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六、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2.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3.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4.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5.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6.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7.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9.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业务(治疗性与功能恢复性的整形除外);10.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因被保险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医疗意外。
七、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2.罚款或惩罚性赔款;3.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4.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5.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6.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7.患者的故意行为、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伤害;8.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9.患者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10.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九、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明细表上注明的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十、本保险的追溯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上列明,最长不超过两年。
保险合同明细表上未列明追溯期的,追溯期为零。
责任期限(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十一、责任限额包括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家医疗机构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十二、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十三、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费为本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十四、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十五、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十六、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十七、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十八、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十九、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如实提供投保医务人员名单,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十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及保险单中列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保险人,经与本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二、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
二十三、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病历等有关的原始资料,防止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遗失,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二十五、被保险人收到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法院送达的任何文书后,应于24小时内将上述报告或文书复印件送交给保险人。
如保险人认为需审阅原件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原件。
二十六、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十七、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1.保险单正本;2.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3.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件鉴定机构或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4.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5.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6.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