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实务讲义(实习律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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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但目前对电子病历的锁定、生效条件等 无具体规定。 说明:如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完善的病历资料,或患方不能提供应由自身保管 并足以影响鉴定判断导致医疗责任鉴定无法进行的,则病历保管义务方将承 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
2、视频资料 指在病历中无法体现,但能客观记录诊疗活动原始过程的电子监控资料。
2、对双方未能 确定死因或对死 因有异议,医方 已提出尸检,并 已进行书面告知 或录音录像的不 能拒绝,并应予 以配合。
3、法定尸检时 间:常温保存条 件48小时,冰 冻保存7天。
(三)妥善处理死亡案件的尸检问题。 对双方未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案件应当进行尸检,否则会造成
医疗责任鉴定不能,并可能导致死因证明义务方不利后果。解决方法如上:
(二)核心基础证据获得途径及方法 1、病历:本人或近亲属、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委托手续向医 务部(科)申请即可完成复印和封存。
2、视频资料:可直接要求医院提供,如遭拒绝,可提请辖区公 安派出所提取和固定。 提示:视频监控资料具有前后自动替代特性,相关规定需保存 30天,但现实中通常仅能保存10—15天,一旦被替代则不可恢 复。应注意此类证据调取的时间性。
(2)
既使能引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证明医疗机构存 在医疗程序违法,也不当然会导致法院判赔,医疗机构仍 然可通过申请鉴定,从因果关系、参与度、存在其他减免 责事由等进行免责或减责抗辩。
(二)是否存在足以影响病历真实性认定,并因此将导致鉴定不能的 因素存在
对《侵权责任法1》第58条第3款:“伪文造献、综篡改述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运用:
2、存在直接违反诊疗规范问题:
如存在直接违反现版教科书、《临床诊疗规范》、《临床操作规程》、各疾病的 诊疗指南、或权威会议的专家共识等规定的诊疗行为。说明:
(1)
当患方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行医身份违法时,可 直接引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一般会支持。 但对直接违反行业诊疗规范问题,由于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问题, 法官受专业判断能力的局限,既使证据充分,也不一定会支持, 故应慎用,可将此类问题在鉴定过程中进行主张,通过鉴定机构 进行专业认定。
的关系。
6
结论
4
出现2套不同的病历,可直接否定真实性。司法实践中, 也有采用有利于患方记录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材料的做法。
对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履职缺失、时间节点争议等问题有较高的证据价值。 3、合法行医资质文件 医疗机构资质: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殊资质(如:《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医务人员资质:如《医师执业证书》、 特殊资质(如:《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特殊岗位人员上岗证等)。 4、有关与药品、医疗器械等不良反应风险提示公告及说明书、检测报告。 5、医学文献 主要包括:教科书、《临床诊疗规范》、《临床操作规程》、临床指南、 权威会议的专家共识等。 上述医学文献比较权威,各医疗机构基本遵循,是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评价 医疗行为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
二、获取和固定核心基础证据
(一)核心基础证据种类: 1、病历
(1) 病历保管义务: 住院病历——保存30年, 由医疗机构保管。
门、急诊病历——保存15年,自最后一次就诊 日起算,由患方保管。死亡病例的急门诊病历原则 上由医方保管。
(2)病历及关联证据的范围: A、所有纸质病历 B、各种影像学检查胶片。如MRI、CT、X线片等 C、病理切片玻片及腊块 D、显微视频操作电子保存档案 E、重大手术的电子摄像操作记录影像资料
3、合法行医资质文件:可直接要求医院出示,也可至卫生行政调 取。提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官网发布的注册信息更新存在滞后性 ,不一定与实际相符。
三、分析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应重点把握的要素
(即案件突破口)
(一)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程序违法问题: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备合法
行医资质,以及是否存在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主要表现:
医疗纠纷律师 实务讲座
目录
目 的:通过学习,提高律师对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处理水 平和技巧,促进律师队伍对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规范、有 序执业。
点击添加标题
主 讲:杨美莲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患方律师代理策略
(一)第一时间对病历 进行复印或封存问题
《医疗纠纷预防与 处理条例》规定,患方 有权随时复印所有病历 资料,包括客观病历和 主观病历。(《条例》 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 始实施)
一、需应急处理 的问题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二)妥善处理对疑 似输液、输血、药物 等引起的不良反应实 物的封存问题。
对医方提出封存要求 ,并已进行书面告知 或录音录像的不能拒 绝。 对无法找到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的案件,可 寻求县级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机构检验 。
1、《条例》 规定,对于死 亡病例,医方 有告知尸检的 义务。
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行医身份不合法: (1)无资质行医: 医疗机构无资质:包括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无特殊资质 医务人员无资质:包括无《医师执业证书》或无特殊资质 (2)未经注册行医:有《医师资格证》,但无《医师执业证书》。 (3)超范围行医:指超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或医师注册登记的执业范围。 (5)异地行医:指医师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但支边下乡、会诊、规培、急救、托管关 系、医联体等情形除外。医师注册管理规定允许医师多点执业,但必须报请拟多点执业医疗机 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超越职权手术:即医疗机构或医师不按手术分级管理规定开展手术。 (7)实习生、虽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尚未注册、试用但未变更执业地点人员等在无带教老 师带教指导情况下,单独开具处方、医嘱、单独值班处置等。
如病历书写不符合书写规范——则可质疑病历真实性,但应注意
1 瑕2 疵病历是否为关问键病题历提。出
2 重3 要病历缺失,或研对究重要设、计关键病情、治疗等记载存在不符合规范
的修改、涂改等——可否定真实性。
4
研究结果
3
5已打印成纸质病历讨,但没有论手签签名,与其他病历资料或电子
病历不一致的,可质疑真实性。 妥善处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
2、视频资料 指在病历中无法体现,但能客观记录诊疗活动原始过程的电子监控资料。
2、对双方未能 确定死因或对死 因有异议,医方 已提出尸检,并 已进行书面告知 或录音录像的不 能拒绝,并应予 以配合。
3、法定尸检时 间:常温保存条 件48小时,冰 冻保存7天。
(三)妥善处理死亡案件的尸检问题。 对双方未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案件应当进行尸检,否则会造成
医疗责任鉴定不能,并可能导致死因证明义务方不利后果。解决方法如上:
(二)核心基础证据获得途径及方法 1、病历:本人或近亲属、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委托手续向医 务部(科)申请即可完成复印和封存。
2、视频资料:可直接要求医院提供,如遭拒绝,可提请辖区公 安派出所提取和固定。 提示:视频监控资料具有前后自动替代特性,相关规定需保存 30天,但现实中通常仅能保存10—15天,一旦被替代则不可恢 复。应注意此类证据调取的时间性。
(2)
既使能引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证明医疗机构存 在医疗程序违法,也不当然会导致法院判赔,医疗机构仍 然可通过申请鉴定,从因果关系、参与度、存在其他减免 责事由等进行免责或减责抗辩。
(二)是否存在足以影响病历真实性认定,并因此将导致鉴定不能的 因素存在
对《侵权责任法1》第58条第3款:“伪文造献、综篡改述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运用:
2、存在直接违反诊疗规范问题:
如存在直接违反现版教科书、《临床诊疗规范》、《临床操作规程》、各疾病的 诊疗指南、或权威会议的专家共识等规定的诊疗行为。说明:
(1)
当患方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行医身份违法时,可 直接引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一般会支持。 但对直接违反行业诊疗规范问题,由于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问题, 法官受专业判断能力的局限,既使证据充分,也不一定会支持, 故应慎用,可将此类问题在鉴定过程中进行主张,通过鉴定机构 进行专业认定。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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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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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2套不同的病历,可直接否定真实性。司法实践中, 也有采用有利于患方记录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材料的做法。
对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履职缺失、时间节点争议等问题有较高的证据价值。 3、合法行医资质文件 医疗机构资质: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殊资质(如:《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医务人员资质:如《医师执业证书》、 特殊资质(如:《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特殊岗位人员上岗证等)。 4、有关与药品、医疗器械等不良反应风险提示公告及说明书、检测报告。 5、医学文献 主要包括:教科书、《临床诊疗规范》、《临床操作规程》、临床指南、 权威会议的专家共识等。 上述医学文献比较权威,各医疗机构基本遵循,是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评价 医疗行为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
二、获取和固定核心基础证据
(一)核心基础证据种类: 1、病历
(1) 病历保管义务: 住院病历——保存30年, 由医疗机构保管。
门、急诊病历——保存15年,自最后一次就诊 日起算,由患方保管。死亡病例的急门诊病历原则 上由医方保管。
(2)病历及关联证据的范围: A、所有纸质病历 B、各种影像学检查胶片。如MRI、CT、X线片等 C、病理切片玻片及腊块 D、显微视频操作电子保存档案 E、重大手术的电子摄像操作记录影像资料
3、合法行医资质文件:可直接要求医院出示,也可至卫生行政调 取。提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官网发布的注册信息更新存在滞后性 ,不一定与实际相符。
三、分析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应重点把握的要素
(即案件突破口)
(一)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程序违法问题: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备合法
行医资质,以及是否存在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主要表现:
医疗纠纷律师 实务讲座
目录
目 的:通过学习,提高律师对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处理水 平和技巧,促进律师队伍对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规范、有 序执业。
点击添加标题
主 讲:杨美莲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患方律师代理策略
(一)第一时间对病历 进行复印或封存问题
《医疗纠纷预防与 处理条例》规定,患方 有权随时复印所有病历 资料,包括客观病历和 主观病历。(《条例》 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 始实施)
一、需应急处理 的问题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二)妥善处理对疑 似输液、输血、药物 等引起的不良反应实 物的封存问题。
对医方提出封存要求 ,并已进行书面告知 或录音录像的不能拒 绝。 对无法找到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的案件,可 寻求县级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机构检验 。
1、《条例》 规定,对于死 亡病例,医方 有告知尸检的 义务。
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行医身份不合法: (1)无资质行医: 医疗机构无资质:包括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无特殊资质 医务人员无资质:包括无《医师执业证书》或无特殊资质 (2)未经注册行医:有《医师资格证》,但无《医师执业证书》。 (3)超范围行医:指超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或医师注册登记的执业范围。 (5)异地行医:指医师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但支边下乡、会诊、规培、急救、托管关 系、医联体等情形除外。医师注册管理规定允许医师多点执业,但必须报请拟多点执业医疗机 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超越职权手术:即医疗机构或医师不按手术分级管理规定开展手术。 (7)实习生、虽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尚未注册、试用但未变更执业地点人员等在无带教老 师带教指导情况下,单独开具处方、医嘱、单独值班处置等。
如病历书写不符合书写规范——则可质疑病历真实性,但应注意
1 瑕2 疵病历是否为关问键病题历提。出
2 重3 要病历缺失,或研对究重要设、计关键病情、治疗等记载存在不符合规范
的修改、涂改等——可否定真实性。
4
研究结果
3
5已打印成纸质病历讨,但没有论手签签名,与其他病历资料或电子
病历不一致的,可质疑真实性。 妥善处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