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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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联公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承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公联公司准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见证试验机构)应具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见证取样证书)。

同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综合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见证试验机构可优先选用(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见证试验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2、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保证见证试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不得与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见证试验检测工作。

隶属关系的界定: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是见证试验机构直属的上一级单位;

利害关系的界定: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是见证试验机构的股东或实际出资人。

3、公联公司委托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应将见证检测试验结果通过互联网向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测试验数据实时(24小时之内)远程传输。

4、人员

(1)见证试验机构的人员配臵应与其所承接的试验检测工作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

(2)见证试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

见证试验机构应提供近三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财务部门缴费凭证)。

(3)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规定与技术要求,具有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低于90%。

4、仪器设备

(1)见证试验机构应配备与所开展测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公联公司委托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检测机构应配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详见附件2《见证试验机构试验及检测仪器设备统计表》。

(2)见证试验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出厂编号、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3)检测试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进行周期校准/检定。校准/检定周期应按照《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附录A进行。

(4)自校准的仪器设备须编制自校准规程,自校准规程应经检测试验机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负责人批准。自校准需保留自校准记录,自校准结果应由技术负责人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确认记录。

(5)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校准/检定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量值溯源方式(包括检定、校准、测试及自校)、检定日期及有效期。

5、环境及设施

(1)见证试验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测试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各种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满足测试工作的需要。

(2)见证试验检测工作区应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区应有明显标识;与测试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工作区。

(3)有检测试验温度、湿度要求的场所应有相应的控制设施或设备,同时应进行温、湿度记录。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噪声、电磁场、震动等不得对测试结果造成影响。

二、见证试验委托

1、见证试验机构应就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标段)见证试验工作与公联公司建立委托关系。

2、公联公司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标段)见证试验业务,严禁见证试验机构进行分包、转包。

3、单位工程见证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试验机构;同一个专项类别中的见证试验项目不得分解委托。

4、见证试验项目委托完成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标段)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应向见证机构提交《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证人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5、见证试验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现场签字。见证试验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

三、见证试验样品的管理

1、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2、见证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检测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4、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5、见证试验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1)委托书无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现场签字;

(2)委托书内容与委托样品或现场检测实体不符;

(3)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见证检测机构;

(4)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检测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5)见证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见证试验标准要求;

(6)单位工程同类试样试件编号相同时。

6、见证试验机构在试样(件)的接收、存放和测试过程中,应对试样(件)做出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在测试物品进入试验室后的整个期间内应予以保留,其设计和使用要确保测试物品在实物中、在涉及的记录和在其它文件中不会混淆。

7、见证试验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臵工作。试样留臵应有独立的可控制的空间,并有专人管理,有入库、出库的记录。

8、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臵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臵;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臵24小时。

四、见证试验

1、见证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测试标准和方法开展测试工作。

2、见证试验工作应由两名以上测试人员共同完成。

3、见证试验人员应真实记录测试数据,并有专人进行校核。

4、当混凝土试块等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样)检测试验项目不合格时,不允许使用备用试块(试样)重新进行检测试验。

5、当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见证试验项目不合格,但按有关规定允许取样复试时,见证试验机构首先应按规定将不合格检验项目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允许取样复试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复试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按相关标准进行取样复试。

复试的取样、送检工作仍应按本办法进行。

6、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种检测试验项目,凡未按规定送试或送试次数达不到要求,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确定,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见证试验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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