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确保公积金的公正使用和管理。
二、缴纳标准1. 缴纳比例: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住房需求确定。
2. 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一般为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但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三、使用条件1. 购房: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购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或贷款还款。
2. 租房: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但需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租房条件。
3. 改造: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改造和维修,提高居住条件。
4. 还贷: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四、申请流程1. 缴纳公积金:职工在正式工作后,雇主会按照规定将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并代为缴纳。
2. 公积金账户:职工可以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提取申请:职工需要根据自身需要,填写相应的提取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
4. 审批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事项的合法性。
5. 提取方式: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等方式进行提取。
五、管理和监督1. 监督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2. 公示和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定期公示住房公积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公积金的使用透明。
3. 追缴和处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进行追缴和处罚。
六、福利和保障1. 利息收益:住房公积金会按照一定的利率进行存款,并根据存款时间和金额计算利息收益。
2. 贷款优惠:职工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享受购房贷款的优惠政策,如利率优惠、贷款额度提高等。
房贷计算器_2022沈阳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房贷计算器_2022沈阳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公积金贷款总额度变小据了解,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计算公式,还贷系数由0.35下调为0.3,这意味着贷款额度又有了新变化。
以沈阳某公司的某先生为例,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300元,个人缴存比例为10%,按贷款年限30年计算,调整前的可贷款总额为300/0.1某0.35某12某30=37.8万元,调整后为300/0.1某0.3某12某30=32.4万元,比原来少贷了5.4万元。
(市民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某还贷系数某12个月某贷款年限)另据相关工作人员透露,车贷、信用卡等亦都将计算在负债内,最终贷款额度将以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负债额度之差为准。
对公积金缴存较少者影响较大公积金贷款额度下调,影响真的很大吗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公积金缴存足够多,年限足够长,即便公积金还贷系数调整了,实际能贷款额度也超限定额度,更何况公积金贷款总额还不能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70%(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超90㎡的,不得超成交价80%)。
由此可见,额度下调对仅对公积金缴存相对较少的职工略有影响,而对于公积金缴存较多者则没有影响。
公积金贷款门槛提高除贷款额度下调外,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理标准也有所收紧。
据了解,除有大额负债及客户缴存公积金与社保不一致的两类人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外,如果借款人有连续三个月一分钱未还,基本就会被认定为恶意不还,被银行拒绝贷款申请的可能性也相当大。
除此之外,最新通知表示,社保和公积金不再同一单位缴存者、单位不按月及时缴存者、缴纳五险一金不足180天者,都将无法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沈阳公积金相关问答如何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答: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半年以上,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含公积金委托还款),每次偿还本金不低于10000元,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提前部分还款最高次数为5次,提前部分还款后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
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沈房资发[1998]34号
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沈房资发[1998]34号)建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工行沈阳市分行常德支行、农行沈阳市分行金锋支行,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现将《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职工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1、职工个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翻建私有自住住房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个人支付动迁安置住房增加面积款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职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可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4、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翻建私房、支付动迁安置住房个人负担增加面积款,在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同一居住地且同一个户口本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5、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法定继承人一并支取继承。
6、非沈阳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因故停职、离职、提前退休、被单位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个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下列有关证件:1、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建造、翻建私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2024版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2024版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合同目录第一章:贷款政策概述1.1 住房公积金定义1.2 贷款政策依据1.3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二章:贷款申请条件2.1 申请人资格2.2 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2.3 信用状况要求第三章:贷款额度与期限3.1 贷款额度确定3.2 贷款期限规定3.3 贷款额度与期限的关系第四章: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4.1 现行贷款利率4.2 利率调整机制4.3 还款方式选择第五章:贷款申请流程5.1 申请材料准备5.2 申请提交流程5.3 审批与放款流程第六章:贷款担保与保险6.1 贷款担保要求6.2 担保方式说明6.3 贷款保险选择第七章:贷款使用与管理7.1 贷款用途规定7.2 贷款账户管理7.3 贷款变更与展期第八章:提前还款与逾期处理8.1 提前还款条件8.2 提前还款流程8.3 逾期还款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9.1 违约责任9.2 争议解决方式9.3 法律适用第十章:其他重要事项10.1 政策变动通知10.2 信息披露与咨询10.3 附加服务说明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申请人签字11.2 贷款机构代表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贷款政策概述1.1 住房公积金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1.2 贷款政策依据本贷款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贷款对象与条件1.3.1 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1.3.2 贷款条件申请人需满足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______个月等条件。
第二章:贷款申请条件2.1 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 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申请人需在沈阳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______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
2.3 信用状况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与期限3.1 贷款额度确定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三章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利率第七条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基金,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缴存标准1.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存基数。
例如,职工工资的10%作为缴存基数。
2. 缴存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需求情况,确定缴存比例。
例如,某地区缴存比例为8%。
三、缴存方式1. 个人缴存:职工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
2. 单位缴存:雇主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将相应金额缴存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提取条件1. 购买住房: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2. 租房: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3. 个人贷款: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
4. 大病医疗: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5. 退休:职工退休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养老金。
五、提取流程1. 提取申请:职工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3. 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批准提取申请。
4. 发放:批准提取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相应金额划拨至职工指定的账户。
六、账户管理1. 开户:职工在缴存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2. 缴存记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记录职工的缴存情况,并提供缴存明细。
3. 余额查询:职工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APP等方式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 账户变更:职工如需变更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
七、违规处理1. 虚报信息: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滥用提取:职工非法使用住房公积金,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2022最新沈阳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是什么
2022最新沈阳公积⾦贷款额度计算⽅式是什么公积⾦能够⽤来买房贷款,相信很多⼈都知道,但是公积⾦的贷款额度有多少,⼤家可能并不太清除,反正都是交给专业⼈⼠计算就⾏了。
最新沈阳公积⾦贷款额度计算⽅式出炉,下⾯就让店铺⼩编给各位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2022最新沈阳公积⾦贷款额度计算⽅式是什么具体额度计算公式申请⼈及共同申请⼈⽉缴公积⾦的⼯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贷款年限。
(⼯资基数因个⼈和单位不同有很⼤差异,公式为:个⼈⽉缴⾦额/个⼈⽉缴⽐例;⽬前沈阳市的公积⾦还贷系数为0.35;沈阳市公积⾦缴存⽐例⼀般为8%-12%)。
例如:某购房者想贷款20年买⼀套新房,他的⽉⼯资是5000元,每个⽉公积⾦账户过账1200元。
其中单位为其缴存600元,⾃⼰缴存600元。
按照沈阳市公积⾦缴存⽐例⼀般为8%-12%。
那么张先⽣的⽉缴存公积⾦基数为600÷12%=5000。
按照公式:这意味着该购房者最⾼可获得42万元的公积⾦贷款。
另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总额最⾼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额度。
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期限为30年。
还贷年龄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60周岁。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中国⼈民银⾏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民银⾏利率调整⽽调整。
最⾼限额1、申请⼈⼀⽅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50万元。
2、申请⼈及共同申请⼈双⽅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70万元。
3、家庭成员三⼈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限额为90万元。
4、郊县贷款最⾼限额按规定执⾏:辽中、新民管理部申请⼈⼀⽅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40万元;申请⼈及共同申请⼈双⽅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55万元;家庭成员三⼈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限额为60万元。
康平、法库管理部申请⼈⼀⽅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35万元;申请⼈及共同申请⼈双⽅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45万元;家庭成员三⼈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限额为50万元。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无单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取申请,并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维修自住住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沈阳住房公积金标准
沈阳住房公积金标准沈阳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于城市居民的住房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
沈阳住房公积金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沈阳住房公积金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沈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至12%之间,具体比例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当地的政策来确定。
这也意味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是与其工资挂钩的,工资越高,缴存金额也就越多。
其次,沈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的。
一般来说,职工可以在购买首套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特定情况下提取公积金。
但是提取时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比如购买首套住房需要连续缴存一定年限,提取金额也有一定的限制。
再次,沈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也是备受关注的。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维修自住住房。
贷款金额和利率都有一定的规定,一般来说,可以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会有更多的优惠政策,这也是为了更好地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最后,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了解沈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
单位需要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而个人也要根据规定及时缴纳个人部分的公积金,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提取和贷款等事项,也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政策,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耽误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沈阳住房公积金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更加关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合理合法地利用公积金,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住房环境。
沈阳公积金贷款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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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7沈阳铁路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简要操作指南(个人版)
沈阳铁路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简要操作指南(个人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必须同时具备)⒈申请人在沈阳铁路局或在铁道部部属单位工作(在岗),并在沈阳、长春铁路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分理处)缴存住房公积金;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⒊申请贷款前的近一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及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⒋所购房产不为申请人家庭的第三套或以上住房;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⒍申请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即通过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并能够办理担保;⒏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含为他人担保);⒐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贷款逾期、信用卡逾期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内的,首套住房贷款成数降低20%,二套住房贷款成数降低10%;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之前六个月内无公积金提取记录(如确需贷款,需将所提取金额全额返回,由本单位作“补缴”处理)。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要件)⒈借款申请人、配偶和其他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各1份;⒉借款申请人、配偶和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对不在铁路工作的配偶或其他共同申请人所提供的月均收入超过4000元的证明,要另附纳税证明或加盖财务章的近3个月的《工资单》或其他证明等要件);⒊借款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⒋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4份(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一面上);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复印件由扉页、申请人页、配偶页及其他申请人页组成);⒍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未婚、离异、丧偶的另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不超过1个月的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最好在取得《预告登记证明》后开具,避免过期);⒎《贷款资格预审表》原件1份(开发公司和铁路分中心共同提供);⒏《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⒐在沈阳市房产局已经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4份(开发公司提供);⒑《经济适用住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全部页数,开发公司牵头);⒒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⒓契税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⒔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现金收讫联);⒕《声明及授权书》和《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铁路分中心提供);⒖姓名是借款人的建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最好是本人的建行工资卡);⒗铁路分中心和担保公司需要另行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基金,用于匡助职工购买住房、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确保公积金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运行。
二、缴存对象和比例1. 缴存对象:所有在职职工都应该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
2. 缴存比例: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普通为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如8%或者10%。
具体比例根据地区政策而定。
三、缴存基数和上下限1.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普通是职工实际工资的一定比例。
如职工工资为5000元,缴存比例为10%,则缴存基数为500元。
2. 缴存上下限:根据地区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下限是指缴存基数的最低和最高限制。
上下限的具体数值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而定。
四、缴存和提取规定1. 缴存规定:职工应按月将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从工资中扣除,并由单位代为缴存至住房公积金账户。
2. 提取规定:职工可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住房、还房贷、租房、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公积金账户管理1. 账户开设:每一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应该开设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单位代为管理。
2. 账户查询:职工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情况、余额等相关信息。
3. 账户转移:职工如果调动工作或者迁居其他地区,可以将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者新地区的公积金管理机构。
六、违规处理和监督机制1.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缴存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确保公积金的合法、公正和有效使用。
七、优惠政策和补贴1. 贷款优惠: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惠,以及一定额度的贷款额度。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doc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住房资金的运行模式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换过程中被提出来的。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控告。
第二章缴存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在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公积金贷款是指个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借款,以满足购买、自建、翻建、翻建自用住房、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以及个人临时性购房、自建、翻建等需要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下面将介绍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包括贷款条件、额度、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一、贷款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连续缴存满3年的职工。
2.贷款申请人必须为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工作满2年。
3.贷款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必须提供公证婚姻证明和公积金缴存证明。
5.贷款申请人的购房合同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并办理了相关的房产登记手续。
二、贷款额度1.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名下建设的住房房款总额。
2.贷款额度的计算按照申请人本人和家庭共同申请的住房贷款金额计算,不考虑抵押物评估值。
3.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三、贷款利率1.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利率执行的期限一般以年为单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为半年、季度、月等。
3.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有不同的执行利率。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四、还款方式1.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
2.等额本金是指每月还款数额相同,但利息日渐减少,本金逐渐增多。
3.等额本息是指每月还款数额相同,其中包括本金和利息。
4.还款期限根据贷款金额和还款能力的不同而定,一般为5年至30年不等。
五、贷款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进行审核,并评估房屋抵押价值。
3.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4.贷款发放后,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
六、贷款违约处理1.贷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还款的,视为贷款违约。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蓄,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从而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缴存、提取、贷款、监督与保障、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定的一项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旨在通过长期的住房储蓄,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对象:所有在编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均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5%-12%。
缴存方式:职工个人和单位应按月等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缴存记录: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应当连续、完整,不得中断或遗漏。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条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退休,离休,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提取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提取额度: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额度进行提取,不得超额提取。
提取次数: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得重复提取。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的职工应当具备稳定的收入和还款能力。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0%,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上限。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抵押与担保: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
抵押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担保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
还款方式:职工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罚息与违约处理:对于逾期还款的职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和违约金,同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偿欠款。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公积金缴存对象1. 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3. 个人独资企业主;4. 无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1. 基本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2. 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
四、公积金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房: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房;2. 偿还住房贷款: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3. 大病医疗: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费用;4. 退休或者失业: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生活保障。
五、公积金账户管理1. 职工公积金账户由单位开立并管理,单位需定期向职工提供公积金缴存明细;2. 职工可通过手机APP或者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明细;3. 职工可在异地就业时,将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六、公积金使用监管1. 公积金使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医疗费用发票等;2. 公积金使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保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3. 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公积金账户维护1. 职工需定期缴存公积金,确保账户余额充足;2. 职工更换单位后,需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3. 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选择继续缴存或者提取公积金。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将处以罚款,并责令补缴;2. 对于虚报职工工资、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取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资格。
九、监督和投诉1. 职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投诉;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9号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发<1993>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改革住房投资体制,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个人和集体共同积累资金解决职工住房的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月存储占月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同时给职工存储占职工月工资同等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记入个人名下,归职工所有。
第三条存储住房公积金,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五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监督使用和偿还,对各单位存储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指导、督促和定期核查。
第六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发薪之日起实行。
离休干部、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不存储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等于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存储率。
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率暂定为5%。
存储额低于5元的按5元存储;5元以上,以“元”为最小计算单位,见“角”四舍五入。
沈阳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细则
沈阳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细则合同编号:XXXX年度-借字第XXX号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沈阳市XX区XX路XX号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XXX鉴于甲方符合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合同细则。
第一条借款条件及用途甲方在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借款条件。
借款用途为购买自住房屋。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条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借款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共计XX年。
具体以乙方实际放款日期为准。
第三条利率及还款方式1. 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2.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第四条借款发放与支付乙方在甲方提供完整的借款申请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五条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甲方应将其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作为本借款的担保。
2. 质押担保:甲方可将其他符合乙方要求的权利凭证质押给乙方。
3. 保证担保:如有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需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条件。
第六条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实现担保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沈住公[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沈住公[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予以审核。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第五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管理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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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五条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七条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贷款年限的规定。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
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证明(仅限于高比例缴存者)。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2、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须提供政策性售房批准书、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3、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审批书》、房地产转让合同,由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夫妻间住房产权转让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
4、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须提供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全额付款收据。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购房人(即产权人)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贷款的金额已超过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当年不再发放贷款。
管理中心可以办理申请人预登记手续,并在下一年度按先后顺序优先发放,贷款的有关政策按受理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订立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出具贷款借据。
第十五条公积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和住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贷款借据为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按合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及拍卖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卡(储蓄存折)或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偿还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不变,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金等额,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的执行时间待管理中心公告)。
第十八条还款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