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燃气管道工程LNG低温储气瓶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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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中燃购合字(2012)XX号

设备采购合同

工程名称: XX中燃XX燃气管道工程

设备名称: LNG低温储气瓶

买方:XX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卖方:合肥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XX中燃购合字(2012)008号

买方:XX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XX市太平办事处龙山社区蚕场街88号

电话/传真:;邮编:

卖方:合肥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 XX省XX市XX镇XX

电话/传真:;邮编: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产品,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1、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具体见购货清单(见附件一)。价格中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及卖方将货物从出厂运至 XX中燃LNG站内工程指定工地的保险费、运杂费(不含卸车费)等所有费用。

本合同总货款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233,200.00 元)。

2、付款条件

2.1卖方应在付款前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卖方在货物发运后立即向买方提交以下凭证:

(1)产品验收清单;

(2)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产品质量保证书;

(4)产品合格证;

(5)产品性能有关技术参数;

(6)由卖方出具的第三方检验证书(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证书)。

2.3 买方在货款承付期内若发现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缺少必要的据以验收的技术资料,则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

2.4付款方式壹玖伍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货款的 30 %计人民币陆万玖仟玖佰陆拾元整(¥6996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支付合同总货款的 70 %,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

贰佰肆拾元整(¥163240);产品发运到现场后卖方给买方开具合同总价5%为期12个月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

2.5买方凭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原则上预付款除外),对卖方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有效发票的行为,买方均有权拒付货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到货期:

按买方《供货计划通知单》(见附件二)确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卖方承诺在接到该通知单后2个月内交货(买方采购计划如有变更,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卖方)。

4、运输:

卖方负责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卸货工作由买方负责。如到货地点与买方要求不符,所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由卖方负责。

5、包装

5.1卖方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采用结实、适于搬运、吊装的包装。包装应能防雨、防潮、防尘。由于包装不良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的损坏、丢失、磨损、碰伤等,卖方应负责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所有包装物应为非归还性的,所有包装和包装材料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

5.2每一份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

5.3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途。

6、到货标志

卖方应在每次供货单和产品包装上清楚地标明本合同编号、运单号、货物名称、毛重、净重及买方公司名称“XX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标志。

7、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产品装车结束后立即用书面形式将本合同编号、产品名称、数量、毛重、发货时间、发货地点和到货地点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安排接货。

8、质量和数量保证

8.1卖方保证货物系全新的且各方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8.2卖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保证是本合同约定的供货厂家或投标时保证的供货厂家自行

生产。

8.3卖方必须保证所供应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并保证经过当地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卖方当地质检部门对产品进行检测的有关费用由卖方负责。

8.4产品生产及检验执行标准:适用的国家或行业其它现行法规及标准。

9、技术服务和联络

9.1技术资料的交付: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买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要求给卖方。卖方则及时将每台设备的资料提供一套,包括但不限于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寄送买方;另备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连同设备出厂检

验报告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日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予买方。

9.2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工程,调试、验收以及运行、检修等过程中相应的技术指导、配合、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9.3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卖方负责派遣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货物的安装、调试、使用及性能实验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负责指导买方进行产品的维护和操作。

9.4卖方免费配合买方在需要时对设备的改装工作。

9.5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所有卖方提供咨询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货物价格中。

9.6卖方在全国各主要大、中城市设立办事处,配备售后服务人员和维修人员,随时提供售后服务,定期回访;并保证在设备正常的使用期内专用零配件的供应,以备随时更换,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

9.7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有关各方,并不由此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无关他方提供。对盖有“密件”印章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9.8卖方对出售的产品应实行投保,在正常使用期内因设备本身故障、缺陷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9.9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过失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0、保险

10.1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设备,设备在运输途中的保险及风险由卖方负责。

10.2卖方派驻往买方服务的人员投保人身险和其他有关险别,由卖方负责。

11、质量监造与检验

11.1买方在必要时可进行设备监造。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合同价外费用。

11.2如进行设备监造,卖方必须为买方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检验计划。以及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企业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和检验记录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11.3如进行设备监造,卖方必须为买方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11.4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 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制造质量和交货进度。卖方有义务主动及时地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和擅自处理。双方约定不能因为买方参加了质量监造而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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