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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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5)
第三章声明和保证 (9)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 (11)
第五章项目建设 (13)
第六章项目测试和完工 (20)
第七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22)
第八章项目移交 (26)
第九章双方的一般义务 (29)
第十章双方的共同义务 (32)
第十一章临时接管 (33)
第十二章协议的终止 (36)
第十三章建设期履约担保 (39)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40)
第十五章协议的转让 (41)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42)
第十七章其它 (42)
第一章总则
1.1 为做好国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某县人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济宁市某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1.2条所述双方于2016年11月在山东省济宁市某县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一方: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甲方”),地址:某X,法定代表人:某,职务:某;
协议另一方: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某X,注册号:某X,法定代表人:某X,职务:董事长。
1.3 本项目是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BOT(即建设-运营-转让)项目,独家负责处理某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工商业垃圾,本项目建设规模( 400 )吨/日,全年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4.6)万吨,项目计划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6)亿元整。项目工艺设计按照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原则进行,在确保满足国家和地区所要求的环保标准下,乙方可对工艺进行优化和改进。在焚烧炉炉排、烟气处理以及自动控制等关键部分,要求采用有成功稳定运营工程实例的、先进的、成熟的、且符合有关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工艺技术及设备,其中烟气排放等污染物要满足国家及地方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
项目建设地点拟定于某县某某临、某村东北方向、某X北延西侧、某X南侧,厂区建设占地约100亩(最后以国土部门出具的厂区最后红线图为准)。
1.4 某县人民政府愿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本《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 特许经营协议》。
1.5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尽快在山东某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负责本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公司在某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前,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是本协议的乙方;在该项目公司在某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则由该项目公司承接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而自动接替成为本协议的乙方。
1.6为吸引乙方到某县投资,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一些特殊优惠条件:
1.6.1位于项目附近的一栋办公楼建设期内由甲方免费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1.6.2甲方向国家申请的三千万PPP项目扶持资金可依据国家专项资金使用政策提供给乙方项目公司使用,使用年限10年,年利率1.2%。
1.6.3本项目生产所需的中水可由离项目场地3km远的污水处理厂免费提供,日供应量大于1000吨。甲方负责协调并确保中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1.6.4乙方在可研设计阶段,可考虑涉及二期扩建场地及余热综合利用等因素。
1.6.5建设标准为“全国一流”,建成“科普教育基地”和工业旅游厂区。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2.1 名词定义:(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生活垃圾:指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本《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提供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的可接受垃圾,也简称为垃圾。
项目:指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规模400吨/日,全年垃圾处理量14.6万吨),也简称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或本项目。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山东某县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公司在山东某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后,该项目公司就是本协议的乙方。
项目建设: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测试和调试、验收、完工。
公用设施:指由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 特许经营协议》(简称《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其附件一:《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或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
建设期履约担保:指根据协议要求向甲方提供的建设期的履约担保。
法律变更:指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后
(a)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修改修订和废止;
(b)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费用成本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要求。
项目开工日:指乙方在场地内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之日。
项目初步完工:指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完毕。
项目最终完工:指项目通过最终验收。
商业运营日:指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商业运行通知书的第二日。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独家投资、融资、设计、采购、建设、测试、运营、维护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乙方所聘用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开工日始至初步完工日止的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期间。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