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投融资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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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投融资合作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下列各方均已认真阅读和充分讨论本合同,并在完全理解其含义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在市共同签署。

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支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促成四川省T县县城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融资合作事宜,经各方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T县县城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1.2项目建设内容

主要对石牛咀大桥至高坑电站至毛浴河道水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包括建设县城滨江大道2.4KM、新建防洪堤约10KM(包括毛浴、春在防洪堤),沿线已建堤防综合整治及景观提升、县城闸坝(暂定两座)、县城第二水厂、罐子潭大桥、东

方广场改扩建及大桥、小江口码头、部分市政配套设施。

1.3项目总投资为万元。

第二条项目投资范围

2.1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费按财政评审控制价确定,最终以实际发生并经T县审计局审定金额为准。

2.2工程前期费用,包括编报项目规划、工可、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招商(标)所发生的费用。

2.3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费、安置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2.4其它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检测费、建设单位管理费、交(竣)工验收等费用。

第三条项目运作模式

项目采用“规划、投融资、建设、养护一体化+政府购买服务”运作模式。乙方作为投资人与甲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并在运营期满后移交本项目。乙方具备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四条项目合作期限

项目合作期限为15年,其中建设期为3年,运营养护期为12年,从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运营养护期为固定期限,不因为建设期的缩短或延长改变。

第五条项目收益机制

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工程投资并经验收合格后,需提供养护服务,政府将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分期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用。项目公司通过获得服务费用弥补其建设投资、养护费用并获得合理回报。

项目公司收益机制为:项目公司收益=政府付费(含项目投资及收益,其中收益包括建设期可用性付费和运营期可用性付费)+综合养护费用补贴。

乙方投入的工程建筑安装费用年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5(12)%,并按季度

支付;建设期内占用资金利息按工程计量实际到位资金和投资收益率计算利息,按季度支付。回购年限12年计算,经营期第一年支付本金的10%,第二年至第

十二年按本金的90%平均到11年支付。

第六条项目公司

6.1. 项目公司的设立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乙方中选后与甲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乙方持有项目公司95%股权,甲方持有项目公司5%股权。

6.2项目公司注册资金

项目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乙方出资4750万元,出资比例为95%,

甲方出资250万元,出资比例为5%;双方均以现金出资。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

注册资本金于签订正式合同文本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位。

6.3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为万元,占项目投资总额的%,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缴纳,除

双方缴纳的注册资金外,乙方筹集万元,甲方筹集万元,项目资本金于项目正式

开始实施前一次性到位或按当年拟完成投资额乘以20%分年到位。经双方同意,乙方筹集的项目资本金可通过丙方或项目公司筹集。

6.4项目公司收益分配

项目公司盈余及亏损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缴纳的注册资金和项目资本金

实行固定分红,按年化6%进行分配。

6.5项目交易结构

项目交易结构图如下:

(略)

6.6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项目公司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相关人员的委派由双方确定。

①董事会。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甲方委派2人,乙方

委派2人,丙方委派1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②监事会。项目管理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甲方委派2

人,乙方委派1人,监事会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监事担任。除本合同约定外,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乙方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财务总监由乙方推荐,董事会决定聘任。设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部门负责人。

6.7项目公司经营期限。

项目管理公司经营期限应自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项目建设经营协议所约定的项目经营期满后一年届满(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为准)。在经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与任何单位签订有损项目公司的协议。在合作期间内,任何一方都不得转让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七条项目融资合作

(方案一):

项目公司成立后,丙方为该项目综合融资服务商,安排融合金融产品组合,为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以外的项目建设资金融资。

甲、乙、丙三方就项目的投资、融资和建设展开业务合作,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7.1丙方为该项目资本金融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丙方或其关联方发起组建PPP基金,丙方或其关联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募集社会资本出资优先级资金38000万元,在项目公司成立时作为原始投出资或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投入项目公司,作为优先级股东获取每年固定收益。

(2)或:为该项目之项目公司安排资本金贷款38000万元。

(3)或:为乙方安排表外融资产品融资38000万元,对该项目之项目公司增资扩股,补足该项目资本金。

以上金融产品融资中,融资主体均按融资合同如期支付利息(含建设期)和按约归还本金。

7.2丙方为该项目之项目公司安排综合金融产品组合,提供综合融资服务,募集该项目资本金以外的80%的项目建设资金;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1)银行中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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