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安全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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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械伤害事故
事故概述: 2018年8月15日,四川蜀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再生箱板纸生产线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 造成1人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丁某擅自脱离岗位至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区域,因踩滑不慎坠落,受到烘缸挤压致 死。
事故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使丁某随意穿越检修通道。 3.负责人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有关规定,给予449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 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 逃匿的。
四、燃爆事故
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对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操作员、调度员等12人依法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给予盛华化工公司500万元罚款。
3.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报告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的
事故直接原因: 违反《气柜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6-2004)关于气柜定期检修的规定,事故气柜长 期未按规定检修,事发前气柜卡顿、倾斜。
四、燃爆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 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1条的规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2条的规定,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公司,员工劳动纪律涣散,上 班时间玩手机、脱岗、睡岗,不能对生产装置实施有效监控。 3.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第1项的规定,违规关闭可燃 、有毒气体报警声音,对各项报警习以为常。 4.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0条的规定,安全专项资金得不到保障。 5.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技能培训不深入,员工技能 差,风险意识不强。 6.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2条、第30条的规定,应急预案形同虚设, 应急演练流于形式,员工应急能力不足。
2.高建明广告公司工程部经理何某安排不具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门灯的检查 与维修,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触电事故
3.高建明广告公司项目经理黄某未认真贯彻落实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没有制止 作业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 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黄绍阳刑事责任。
五、火灾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①火灾发生前一日,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张某使用灭火器箱挡住E区三层常闭式防 火门,使其始终处于敞开状态。起火后,有害气体迅速蔓延; ②酒店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 处于瘫痪状态。 ③起火后,北龙汤泉酒店员工陈某便第一时间发现火情,随后工程部经理巩某、保安员宋 某、保安队长张某、消控员吕某等均确认火情,但酒店工作人员仅层层上报领导,均未在 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厨师周中宝报警时,已是酒店发现火情9分钟后,延误了最佳灭 火救援时间。
五、火灾事故
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酒店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3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火灾事故
事故概述: 2018年8月25日,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的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龙汤泉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直 接经济损失2504.8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并蔓延成灾。
五、火灾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 1.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2.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不落实。 3.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消防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瘫痪。 5.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虽然消防监管部门多 次下达行政整改指令,但该单位拒不整改。 6.酒店违法建筑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渝翔建司法定代表人墙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在该房屋拆除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 及时消除本单位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且未系安全带、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 技术交底不落实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
二、触电事故
事故概述: 深圳市高建明广告公司承包了润欣商业管理公司华润万象汇室内外灯箱制作与安装工程, 质保期2年。2018年9月25日8时多,安装工罗某(死者)和王某对质保期内的门灯电源适 配器进行维修,9时25分左右,王仕龙发现罗明华触电,后抢救无效死亡。
3.公司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6万 元。
四、燃爆事故
事故概述: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 泄漏扩散,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经济 损失4148.8606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 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高建明广告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人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为检查维修门灯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 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 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机械伤害事故
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的 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公司一车间车间主任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规定》第3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酒店一级总监、当日值班消控员、三层客房领班等3人,因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重 大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法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取保候审。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安全意识淡薄,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
事故间接原因: 1.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未履职尽责,未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2.施工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 3.工程负责人违章指挥,明知施工人员无相应资质,仍安排其从事高处临边作业。 4.安全教育培训何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施工人员在作业前未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书 面技术交底。
二、触电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 1.罗某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属无证上岗。 2.工程部经理何某安排无证人员从事门灯的检查与维修工作,属违章指挥。 3.项目经理黄某未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的职责。 4.高建明广告公司未按要求为检查维修门灯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高建明广告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人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为检查维修门灯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 品,导致事故的发生。
一、高空坠落事故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工程负责人陈某,明知拆房人员均无高处作业操作证,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却违章指
挥工人从事房屋高处临边拆除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二、触电事故
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高建明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未组织各部门签订安
全生产责任书,未组织制定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
规定对高子建进行处罚。
事故直接原因: 1.违章带电作业。罗某违章带电从事门灯检查维修作业,在没有关闭电源或者测试电源是 否带电的情况下,更换门灯电源适配器时与带电黄色导线接触,同时身体其他部位和天花 板上金属管线接触,导致在人体形成220V交流电位差触电身亡。 2.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罗明华未穿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等)进 行带电作业。
动力能源保障部 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会
2019年4月
目录
1 一、高空坠落事故 2 二、触电事故 3 三、机械伤害事故 4 四、燃爆事故 5 五、火灾事故
一、高空坠落事故
事故概述: 2018年6月26日,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垫江县改造棚户区拆除旧房时发生一起高 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源自文库损失约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