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渝建管〔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2〕143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打造干净、清爽、绿色工地,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围挡方案,提升工地外观形象结合全市既有在建工程施工围挡使用情况,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基础上,确定了5种围挡样式,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附件)并按以下方式推进施工围挡管理工作。
(一)新开工工程。
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项目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
其中,旅游景点、商圈、重要道路两侧工程应选用高大围挡(3.6m或5m高);其他区域采用普通围挡(2.5m高);工期短于3个月的项目,高度可降至2米。
(二)续建工程。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设置施工围挡的,且2022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工程可不更换围挡样式;其他续建工程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按规定设置高度,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围挡的更新、更换。
(三)停工烂尾工程项目。
针对停工烂尾工程管理混乱、围挡维护保养断档等问题,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停工烂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围挡安全稳定、干净、整洁,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渝规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发〔2017〕46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部门、万盛经开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有关精神,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建筑设计水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的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居住建筑室内通高部分计容建筑面积规则,除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二)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室内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则计算。
(三)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含与起居室相连的合理设置的封闭式阳台)、餐厅,设计一处通高的,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套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层高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其在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四)居住建筑室内设计多处通高的,除符合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超出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则计算。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万盛经开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1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4月11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现状优势第二节存在问题第三节发展环境第二章总体思路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定位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五节总体布局第三章健全大健康产业体系第一节围绕品牌打造,做强健身康体第二节围绕创新引领,做大生物医药第三节围绕品质提升,做优养生养老第四节围绕民生保障,做实医疗卫生第五节围绕多样服务,做精健康管理第四章重点任务第一节强化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第二节搭建产业平台第三节打造区域品牌第四节培育市场主体第五节引进培育人才第六节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保障第二节加强要素保障第三节创新体制机制第四节营造良好氛围前言健康越来越受到国人的关注和重视,大健康产业也因其极具投资潜力,被国际经济学界确定为“无限广阔的兆亿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产业中一大“朝阳产业”。
大健康产业是辐射面广、吸纳就业人数多、拉动消费作用大的复合型产业,具有拉动内需增长和保障民生改善的重要功能,大健康产业范围广、链条长、关联性大,涉及一二三产业,涵盖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养老、体育、旅游、保健、食品、健康管理服务等诸多领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渝建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14〕3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理顺市和区县建设管理职能,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和《2014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渝委办〔2014〕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调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城乡建设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理顺职责关系,有效实施综合协调和分类指导,市级层面侧重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的改革创新,为行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公平正义,区县层面侧重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现场的监督管理,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直辖市建设管理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简政放权、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工作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和区县建设管理权限。
--简政放权、重心下沉。
赋予区县更大的建设管理权限,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区县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区县统揽当地建筑业发展的能力。
--属地管理、权责统一。
充分发挥区县属地管理的优势,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构建层级管理体系,合理统筹市和区县管理权限,理顺权责关系,真正做到权责相统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渝建质安〔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17日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为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质量安全工作部署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点,以“控大事故、防大灾害”为目标,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持续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推动“十四五”良好开局、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稳定环境。
全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培育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8个,培育重庆市优质工程奖30个、巴渝杯优质工程60个、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90个、市政金杯奖20个,培育市级工法80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显著提升,培育市级安全文明工地90个,创建(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410个。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渝建开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开发〔2022〕4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一)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一)一级资质条件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条件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9月14日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划入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更新改造的,按照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四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更新改造的,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三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与用地权属边界的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危房,原则上不在原址进行更新改造,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引导房屋所有权人实施生态搬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万盛经开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2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万盛经开区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7月21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地,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载体,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引擎。
万盛经开区作为全市首批创新驱动发展试点示范区县之一,积极创建市级高新区,努力争创国家级高新区,对于推动万盛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市级高新区创建工作,努力探索依靠科技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之路,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高新区创建为抓手,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产业发展呈现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融合化、区域化的趋势特点,着力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集群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构筑高端产业高地,全面提升万盛自主创新能力,全力打造渝南黔北科技创新中心。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渝建人居〔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切实推动城市更新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用、早见效,按照国家关于“防止大拆大建”相关要求和《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坚持储备一批、改造一批、投用一批的原则,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组织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入库、监督、退出等计划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不变形、不走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入库条件(一)项目类别城市更新项目由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工业区、老旧商业区、历史文化区、公共空间等单一或多种类别组合而成,通过完善城市生活、产业、生态、人文、安全功能,实现更新片区空间形态和功能的综合更新提升。
独立实施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等,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实施,不申报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
(二)项目计划运用城市体检工具开展辖区基础数据调查,识别更新元素。
依据基础数据调查结果,科学划定更新片区,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生成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制定项目计划,其中,居民更新意愿比较强烈、条件比较成熟、财力可承受的项目可先行申报入库。
(三)底线要求在开展片区策划和生成项目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
2.不随意砍伐大树老树,保护老城区自然山水环境,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因建筑施工造成城市地下管线破坏的事故,导致部分区域停水、停电,给我市居民日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我市目前正处于高温酷暑期,而且十九大召开在即,地下管线安全不仅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避免因建筑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必要性与紧迫性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城乡建委和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务必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汲取近期管线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时刻崩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层层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措施,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最实的作风,全面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二、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管线保护责任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中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责任。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管线保护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负首要责任。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城市更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城市更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万盛经开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城市更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万盛经开区城市更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3年3月6日万盛经开区城市更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部署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城市更新提升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加开阔的眼界、更加崭新的思路、更加宽广的视野,加快建设“重庆主城都市区重要支点城市,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示范区、全国体育旅游示范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品质生活区,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结合”和“六个必须坚持”,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积极贯彻“六个显著提升”和“十九个着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坚持“一尊重五统筹”,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以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为统领,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深入实施城市更新提升行动,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推进万盛城市空间优化、功能重构、形象再造、品质提升,释放城市“精、美、特”城市内涵,建设经济业态领先、城乡环境优美、居民安居乐业的产城景融合新城,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品质生活宜居城市。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总体规划-重庆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总体规划
公示公告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总体规划》由我区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西部分院编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规划成果主要内容予以公示,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内容:详见附表及附图
公示地点:万盛经开区规划局一楼大厅
公示网站:万盛经开网、万盛经开区规划局网站
公示期限: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
意见反馈方式:1.若您对万盛经开区城乡总规有相关修改意见,应在意见反馈期限届满前向万盛经开区规划局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
书面意见可当面提交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以邮寄方式提交的,请在信封正面注明“公示反馈意见”字样,提交时间以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
2.可通过电话方式发表意见,联系人:甄玉君;联系电话:48274767;邮寄地址:万盛经开区勤俭路23号302室
附表:
附图:
城镇体系布局图
城乡交通规划图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图。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外入渝企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入渝企业办公场所实地踏勘在现有市外入渝企业信息报送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办公场所现场踏勘流程。
在一个入渝信息报批审定有效发布周期内对申报入渝企业在渝办公场所进行逐一实地踏勘。
二、规范在渝管理团队报送要求在现有市外首次入渝企业信息报送在渝负责人的基础上,增加报送在渝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一)施工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6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职称证)1人、在渝安全负责人1人、在渝质量负责人1人、在渝专职安全员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
(二)监理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3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
(三)相关人员报送内容及佐证材料1.在渝负责人:(1)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经历;(2)任命文件;(3)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2.在渝技术负责人:(1)施工企业的应具备住建部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2)监理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3)任命文件;(4)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渝发改资环〔2020〕1446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9月17日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城。
(二)基本原则对标对表、全面承接。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塑料污染治理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标准及要求,不打折扣、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全方位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渝建质安〔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控制,按照市政府对推进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的工作要求,在从业人员资格、监管程序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提升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水平。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部分从业人员资格(一)提高质量监督人员学历要求。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除需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同时应满足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提高总监理工程师学历要求。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除需符合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同时应满足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进一步优化工程监理和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我市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项目),不再强制委托监理,取消工程档案验收。
(一)不再强制委托监理。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万盛)内陆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万盛)内陆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万盛经开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万盛)内陆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22〕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持续加快推进重庆(万盛)内陆无水港建设工作,经管委会同意,决定调整重庆(万盛)内陆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现将调整后人员名单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组长:胡珍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副组长:涂山全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唐应良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赵斌管委会副主任董孟能管委会副主任成员:张林党工委办公室主任、发展改革局局长胡大章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封云波党工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成少斌经济信息局局长熊小玲财政局局长罗玉平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梁正和生态环境局局长梁正恒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熊基伟交通局局长龙雪梅商务局局长万春波平山园区管委会主任李兵投资促进中心主任张涛国资管理中心主任田敏万东镇镇长冯永明南桐镇镇长张立军关坝镇镇长罗单青年镇镇长高立军丛林镇镇长徐涛金桥镇镇长傅红强石林镇镇长蒋鹏程黑山镇镇长王航城投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商务局,由商务局局长龙雪梅兼任办公室主任,城投公司董事长王航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内陆无水港建设日常工作。
二、专项工作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办公室)、战略发展组、资金保障组、用地保障组、项目建设组、产业招商组六个专项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办公室)。
组长:龙雪梅商务局局长副组长:王航城投公司董事长成员:刘洪溢、阙洪飞、付凤兰、李世清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协调各部门积极争上支持,积极对接争取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等市级部门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负责组织参加上级牵头举办的相关重要展会和重大活动,加强对外宣传推介和经贸合作洽谈;负责宣传、后勤保障、督查督办,承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规划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明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管理方式,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用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批准的有关规划部分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对设计方案的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建筑风貌、配套设施、间距退让、竖向设计、规划指标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五条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载明的下述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7月7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农村居民住宅、临时建筑除外)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各项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竣工,涉及配建停车位的需完成车位划线。
(二)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第五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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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有序实施,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现就项目建设规划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套建设
(一)严格城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套要求。
城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控规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要求配套建设室内停车位。
城区住宅建设项目必须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商业、办公、旅馆等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除特殊地质条件限制以外,停车位数量原则上不得执行任何折扣标准。
确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导致地下配建困难的,经过论证研究,地下停车位不得低于配套要求的80%,差额部份应在地面配建解决。
(二)优化景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套方式。
1. 配套停车位计算方式。
景区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和户数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停车位配建指标,取较大值作为项目配建要求。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将部分室外停车位纳入指标计算,但室外停车位配套比例不得大于50%。
(1)按建筑面积计算:按住宅不低于1.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计。
(2)按居住户数计算:按住宅不低于1个/2户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计。
2. 鼓励利用架空层配建停车位。
鼓励建设项目结合地形高差做架空层建设停车位。
用于停车的架空层需计算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计容面积,架空层必须至少有三面围合,并且除必要的入口、门厅、通道外,不能在墙上开设门、窗。
用于停车的架空层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改变用途,必须纳入计容面积,重新核算容积率,由此引发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停车位配套补偿机制。
若确因地质环境等特殊条件限制,不能在项目地块范围内配足停车位的,应当按要求异地建设停车位。
项目业主可委托相关单位异地建设停车位,停车位配套异地建设费用按项目综合成本价确定(10万元/个)由项目业主承担,该费用标准每两年确定一次。
规建局设立停车位配套异地建设费用专户,由财政监督管理。
二、优化社区用房等配套设施布局
(一)细化明确社区用房布点。
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规划等部门配合,进一步细化社区用房布点,并通过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纳入规划布点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套内面积)。
在后续项目建设及城市改造更新过程中,民政、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要密切配合,严格按规划落实社区用房的配套。
(二)严控社区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发建设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用房。
配套的社区用房需设置在平街一层或二层,有独立的出入通道,采光、通风要满足办公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同时,房屋结构上要便于使用,一站式服务大厅原则上必须位于社区用房一层,确需布置在二层的,必须设置无障碍设施。
(三)收取配套社区用房异地建设费。
项目地块未布局社区用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应配套社区用房的面积缴纳社区用房异地建设价款。
建设价款缴纳金额为:相邻地段项目住宅销售均价(套内面积)×应配套社区用房面积。
项目住宅销售均价由国土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社区用房异地建设价款由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核算收取,应在项目第一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入财政专户,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调拨资金用于社区建设,以及购买超出项目应配建面积的社区用房。
三、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规划管理
(一)放线和验线基本程序。
建设项目在场地平整后、基础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放线通知单》,并进行放线和验线程序。
未进行放线和验线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基础施工。
(二)基础竣工核实基本程序。
建设项目在基础竣工后、主体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基础竣工核实。
建设项目未进行基础竣工核实的,一律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三)加强外立面装饰材料专项核查。
各建设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对外立面装饰材料重要性的认识。
在外墙砖、外墙漆、玻璃幕墙、金属条板等外立面装饰材料实施之前,应在项目现场制作不小于1平方米的样板,并提供对应小样报送区规划建设局进行专项审查和备案,经区规划建设局核验同意后,方可正式大面积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审查程序。
建设单位应自觉按照以上管理要求予以落实。
对未落实相关要求的,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予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
(二)加强跟踪管理。
区规划建设局要在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大巡查和跟踪管理力度,督促相关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以上管理要求,并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制止、纠正和批评教育。
(三)加大处罚力度。
对拒不履行管理要求及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四)挂钩诚信评价。
将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体系进行评价,对诚信等级高的单位,在政策方面予以相关支持,如帮助提高开发资质等级等;对诚信等级低的单位,要对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不良行为要进行曝光,并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要上报列入市级黑名单。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