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股东资格与解除劳动合同案例解析

合集下载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近年来,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员工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企业或个别雇主在解雇员工时绕过法律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将以十大非法解雇案例为例,分析员工在面临违法解雇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

案例一:李某的合同解除李某是一名优秀的销售员工,但由于与上级不和,遭到解雇。

然而,在雇佣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协议,且没有事先通知李某。

李某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成功维持了正当解雇的权利。

案例二:张某遭遇违法解雇张某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经理多年,但因公司经营不善而裁员。

然而,公司私自解雇张某,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张某通过诉诸法律途径赢得了赔偿。

案例三:王某因降薪解雇王某所在的公司近期面临经营困难,为解决资金问题,公司要求员工降薪。

拒绝降薪的王某遭到解雇。

尽管公司借口经营困难解雇员工,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雇是违法的。

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降薪解雇的情形,因此王某通过诉讼赢得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胜诉。

案例四:吴某的合同解除吴某在就职期间多次因为与上级产生矛盾而遭遇诸多不公对待。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通过调解及诉讼的方式成功终止了与公司的合同,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五:陈某因工伤被解雇陈某在完成一项重要工作时受伤,但公司却以工期延误为由解雇了陈某。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解雇由于工伤的员工的情形,因此陈某通过劳动仲裁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案例六:刘某面临性别歧视刘某在某公司担任高级职位多年,但因其上级对女性不满而解雇了刘某。

刘某通过法庭起诉,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公司最终支付了一定的违法解雇赔偿。

案例七:杨某被雇主辞退杨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为了自己的工作利益不符合上级要求,遭到辞退。

然而,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可以由于工作利益差异而解除合同。

杨某通过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pptx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01劳动合同解除张三和李四因公司业务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结双方协商一致案例分析王五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公司依法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总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前告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案例分析赵六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提前三十日告知公司。

总结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劳动者单方解除02劳动合同终止小明与A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未能在期限届满前协商一致,则劳动合同终止。

分析期限届满终止案例小明在A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小明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特定的事由出现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事由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

如果约定的事由出现,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事由出现终止B公司在进行清算后,宣布解散并注销,其员工小李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在B公司清算解散并注销后,小李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但是,在此之前,小李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分析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终止03案例分析上海某公司解除不合格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案例一北京某公司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二广州某公司解除欠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三案例二重庆某公司终止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一深圳某公司终止到期劳动合同案案例三厦门某公司终止破产清算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资本多数决滥用问题

资本多数决滥用问题

关于资本多数决滥用的问题案例:2002年3月,周岩与其他8名股东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大丰市丰鹿建材有限公司,周岩作为股东之一出资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23%。

2006年6月3日,丰鹿公司以周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与周岩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了周某。

2006年7月28日丰鹿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议题为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辞职、除名、开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股东会可以决定其股权由其他股东受让,股权转让价格不论公司到时盈亏状况,一律以实际认缴出资的原值结算,转让人拒收股权转让金的,受让股东可将其提存至公司。

”到会8名股东签字同意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周岩投了反对票。

同年8月3日丰鹿公司将修订后的章程到工商部门进行了备案。

2006年9月13日,丰鹿公司通知周岩于2006年9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如期召开,会议依据以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周岩的5万元出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以原值受让,自即日起周岩不再享有本公司股东权利。

到会8名股东签字同意,周岩未签字同意。

周岩认为其作为丰鹿公司的股东和监事会成员,遭到了其他股东的合谋欺压。

先解除劳动合同,再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又强制转让股权,剥夺其股东身份,股价还以原值受让,遂于2006年9月28日,周岩起诉至大丰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无效。

一审合议庭认为被告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合法,其修改的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应为有效,于2006年12月18日判决驳回了周岩的诉讼请求。

周岩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或限制,5月15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丰鹿公司2006年9月22日股东会决定和2006年8月2日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及章程相应修改部分无效。

一、资本多数决滥用的概念资本多数决滥用指的是在公司法人体现公司意志时,代表表决权多数的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原则,利用表决权数量优势作出对公司、其他股东、第三人等不利的决议,此滥用行为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

中软国际劳动仲裁案例

中软国际劳动仲裁案例

中软国际劳动仲裁案例前言:公司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可能承担风险,其中就存在着诉讼风险。

公司被诉讼的数量可能反映了高风险但有利于价值增加的公司政策,其中一些政策可能在增加股东财富的同时,伤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企业与高管之间的案例。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示的判决书显示。

原告(被告)董xx与被告(原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公开开庭审理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软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 733.12元。

事实和理由:我于2002年5月27日入职中软总公司计算机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计算机培训中心),后于2004年6月劳动关系转至中软公司,2020年3月4日中软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与我方的劳动合同,应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龄应从2002年5月27日起算。

中软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董**的诉讼请求。

董**与其爱人陈某均作为股东开办了北京同频慧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频公司),严重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第8.6条的约定及员工手册的约定,属于严重违纪,公司与董**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法院调查:董**原系中软公司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2017年1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软公司于每月1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董**支付工资。

中软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董**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董**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应发月工资总额为276 811元。

董**主张其于2002年5月27日入职计算机培训中心,在该单位的安排下于2004年6月26日将劳动关系转至中软公司,2020年3月4日中软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龄年限应从2002年5月27日起算。

2019年7月2日中软公司向其支付81 300元奖金,其虽不清楚具体是何性质,但主张应计算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中。

法律咨询高级问题案例(3篇)

法律咨询高级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50万元预付款后,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合同还约定,如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交付货物总价的10%。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甲公司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不可抗力因素并非导致甲公司违约的直接原因,甲公司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可以作为免除违约责任的依据。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提供证明。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气象局、地震局、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案例分析1.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50万元预付款后,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可以作为免除违约责任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然而,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首先,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导致乙公司无法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损失。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纠纷。

员工在雇主公司任职期间,因为工作不力和职责失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雇主最终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了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事件经过:2005年1月1日,李明与某互联网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李明将担任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负责销售和市场推广工作。

合同约定为期三年,并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极为详细地描述了李明的工作职责、工资和考核标准。

2008年5月,公司发现李明在过去几个月的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工作不当行为。

以下是几个关键事件:1.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间,李明未能完成市场部门所制定的销售目标,其销售业绩明显下降。

2. 2008年2月,公司接到多起客户投诉,称李明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省略和扭曲产品信息的行为。

3. 2008年3月,公司内部调查发现,李明私自负责处理某个大客户的合同,但在签署合同时违反了公司的合同约定,造成公司与客户的纠纷。

考虑到上述事件,公司与李明进行了反复沟通和警告,敦促李明改进工作。

然而,李明对这些警告和建议置之不理,工作态度和业绩均未有明显改善。

2008年6月,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决定以李明的工作不当为由解雇他,并向其发出解雇通知书。

解雇通知书明确列举了李明工作不当的具体事实和公司因之遭受的经济损失。

李明对公司的解雇决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恢复工作、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可以解雇对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

在本案中,李明的工作不当行为导致公司业绩下降、客户投诉和合同纠纷等问题,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公司有权解除李明的劳动合同。

律师的点评:在这起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中,公司解雇李明是合法合规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可以解雇员工,前提是遵循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程序和程序。

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题(3篇)

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乙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一款新型电子产品。

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乙公司提供资金和销售渠道。

在合作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技术人员对乙公司提供的资料理解错误,导致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失。

消费者纷纷向甲公司索赔,甲公司面临巨额赔偿风险。

此时,甲公司聘请了丙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帮助公司应对这场危机。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分析(1)甲公司作为合作方,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存在一定责任。

甲公司技术人员对乙公司提供的资料理解错误,导致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公司作为合作方,在提供资料方面也存在一定责任。

乙公司提供的资料存在误导性,导致甲公司技术人员理解错误。

乙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甲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顾问应对措施(1)积极与乙公司沟通,争取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应共同承担产品责任。

法律顾问可以协助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收集证据,证明甲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律顾问可以协助甲公司收集相关证据,如技术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明甲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减轻甲公司的责任。

(3)与消费者协商赔偿事宜。

法律顾问可以协助甲公司与消费者协商赔偿事宜,争取在合理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降低甲公司的赔偿风险。

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董某是⼀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收⼊则主要是销售提成。

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作满怀热情,不辞⾟苦,但头⼀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作,董某更加努⼒,甚⾄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季度的销售业绩⽐头⼀季度有所提⾼,但⽐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续。

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提出⾃⼰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付经济补偿⾦。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不能胜任⼯作,且事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付经济补偿⾦的要求,双⽅遂发⽣争议。

案例2:化⼯专业的杨⼩姐⼤学毕业后应聘到⼀家事业单位⼯作,与其签订了⼀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期为3个⽉。

为了防⽌职⼯随意跳槽,在合同中该单位还特意与杨⼩姐等新员⼯约定了关于违约的赔偿内容,即:若职⼯提前辞职,每提前1年,需要⽀付违约⾦1万元;赔付各种教育培训费;赔偿给单位的⽣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费。

3个⽉试⽤期满后,杨⼩姐觉得在这家事业单位条件不理想,没有⼤的发展前途,同时另⼀家化⼯研究机构表⽰愿意接受她,杨⼩姐经过思考后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

单位同意了杨⼩姐的辞职,但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付违约⾦2.7万元,1万元上岗培训费,并赔偿给单位⽣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

杨⼩姐则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认为⾃⼰是在试⽤期刚刚结束时辞职,不应⽀付违约⾦,单位的上岗培训只是简单的作业指导,没有什么成本,⽽她不过刚刚参加⼯作,并⾮业务⾻⼲,她的离开根本不会给单位⽣产造成损失,因此,拒绝赔偿公司要求的以上费⽤。

指导案例96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

指导案例96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基本案情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

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

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

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

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

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

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浅议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浅议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浅议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编者语】人走股留属回购,股东资格即丧失。

【案情·判决】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

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

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

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

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

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

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文军要求确认其具有被告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宋文军的再审申请。

【评析·公司治理建议】一、法律不绝对禁止股权回购股权回购实质上是一种减资行为。

股权回购可以分为法定回购和约定回购,《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两类公司法定回购的情形;约定回购是指在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股权回购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案例一:违约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员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违反了合同约定。

公司要求员工按照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赔偿违约金。

在此案例中,员工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该如何解决?案例二:加班费问题一家外企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

员工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加班费。

在此案例中,员工的诉求是否成立?公司有哪些应对措施?案例三:竞业限制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包含有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在离职后不顾竞业限制条款,直接加入了竞争公司。

公司要求员工停止在竞争公司工作并赔偿违约金。

员工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应该如何解决此纠纷?案例四:劳动报酬问题一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按时发放,但企业多次延迟发放工资。

员工对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此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案例五:劳动安全问题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但企业没有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赔偿。

员工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并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在此案例中,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员工的要求?员工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案例六: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一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工作中发生严重矛盾,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立即离职。

员工认为企业的解除行为违法,拒绝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企业应该如何合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拒绝是否合理?案例七:劳动争议解决问题一名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

员工选择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在此案例中,仲裁部门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案例八:合同期限问题某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作期限。

员工在一年后要求续签合同,企业拒绝续签并提出解约。

员工认为企业的解约行为不合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此案例中,双方的相互权益如何保障?案例九:劳动欺诈问题一名员工在求职过程中被企业误导,企业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给予员工一定福利待遇,但实际工作中未兑现承诺。

劳动合同解除最新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最新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最新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案例一:张某,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员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

在试用期满后,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张某所在部门撤销,遂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例二:李某,某大型制造业公司员工,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因家庭原因,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李某不同意,认为公司无权要求违约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在本案例中,公司因业务调整,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经济补偿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张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张某支付。

3.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

(二)案例二分析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在本案例中,李某因家庭原因提前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3. 然而,公司认为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一个月的工资。

4. 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违约金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

三、总结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案例

劳动仲裁案例

劳动仲裁案例劳动仲裁案例分析时间:2009-11-28 00:41来源: 作者: 点击:821次周某为苏州市新区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

公司认为周某伙同其他4名同事肆意通过群发电子邮件,恶意诋毁其主管同仁的人格,故依据公司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11日对周某作出重大违纪辞退处理。

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周某为苏州市新区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

公司认为周某伙同其他4名同事肆意通过群发电子邮件,恶意诋毁其主管同仁的人格,故依据公司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11日对周某作出重大违纪辞退处理。

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公告并赔偿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

公司辩称,公司依法制定了符合规定之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周某伙同他人肆意群发带有人身攻击、侮辱人格等词语的电子邮件,给公司部分同仁及其家属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影响极坏,已严重违反公司之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为严肃规章制度,以儆效尤,绝不允许再发生这种挑衅公司的行为,对周某作出了辞退的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所提供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无法律效力。

公司不能依照奖惩管理办法对周某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对周某请求撤销辞退公告,仲裁委予以支持。

因公司违法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周某二倍的赔偿金。

周某请求的经济补偿金,因支付了赔偿金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公司内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否合法有效。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标题: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首先,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条件。

随后,以实际案例为依据,论述了不同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行性和法律后果。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最后总结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限制和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合法性、条件、法律后果、限制、建议一、概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未得到雇主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法性和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 雇主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2. 雇主未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未提供合法的社会保险待遇;3. 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 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5. 确诊患有与所从事的工作明显不适应的疾病;6. 劳动者原因不能与雇主达成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劳动报酬未按时支付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每月5日发放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拖延,导致员工经常收到推迟支付的工资。

受到工资拖欠的影响,一位员工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单方解除是合法的,因为雇主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 案例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合格某工厂长期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多次发生工伤事故。

一名工人认为工作环境存在严重问题,无法继续工作,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的单方解除是合法的,因为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导致工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 案例三:确诊患有与工作不适应的疾病一名清洁工在工作中接触到大量的有毒物质,最终确诊患有相关疾病。

劳动合同解除有关的案例

劳动合同解除有关的案例

劳动合同解除有关的案例
1. 案例一:张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高管,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经公司调查,发现张某长期在业务拓展中行贿,伪造合同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并且涉嫌违法犯罪。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 案例二:刘某因性格不合适被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但常常与同事发生争吵,并且不服从上级的管理,出现了较大的管理问题。

公司经过多次谈话和纪律处分,发现刘某依然存在职业操守、工作积极性差、很难融入团队等问题,因此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3. 案例三:张某因单位倒闭被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但由于公司业绩不佳,最终被清盘,因此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均被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依法予以关闭、破产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也在此基础上被解除。

4. 案例四:赵某因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被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设计师,其雇佣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对其进行了续约谈判,但由于各种原因谈判失败,因此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没有再对其进行续约,自然产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合同期满,公司不需要向赵某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

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例

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例

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例劳动争议是指员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和股东往往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将以某劳动争议案例为例,详细探讨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案例描述:甲公司旗下某子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股东为甲公司和乙公司。

乙公司通过控股甲公司的股份,对该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

该子公司员工小明是一名生产线工人,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生产线工人的工作环境较差,小明多次提出改善要求而未得到重视。

加之长期工作压力大,小明的身体逐渐出现问题,最终被诊断为工作性疾病。

劳动争议的发生:小明对公司和股东乙公司提起了劳动争议。

小明主张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其因工作性疾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雇主因各种原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职业病的,除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其他经济责任。

公司和股东连带责任的适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内享有义务和权益,公司所造成的债务和损害由公司承担。

同时,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和经济责任的原则,股东乙公司通过控股甲公司的股份对该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经审理后,法院认定公司和股东乙公司应当每月支付小明的工资损失,并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和精神痛苦赔偿金。

同时,要求公司和股东乙公司共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实施。

结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和股东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这主要基于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性质,并且由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互联系。

因此,公司和股东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具有重要责任。

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环境,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监事被解除劳动合同

监事被解除劳动合同

监事被解除劳动合同一、背景及意义监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任。

在我国,监事的设置旨在防止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然而,在实践中,监事与公司其他员工一样,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背景下,探讨监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1. 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选择不再续签。

2. 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和监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 监事的过错:监事在工作中出现严重过错,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 经济性裁员:公司因经营困难,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监事成为裁员对象。

5. 法律法规变化:因法律法规变化,监事的岗位被取消或调整。

三、监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通知:公司应当提前通知监事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时间等相关事项。

2. 协商:公司应与监事进行协商,听取监事的意见和建议。

3. 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支付监事相应的经济补偿。

4. 离职手续:公司应为监事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移交、社保关系转移等。

5. 报告:公司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监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监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保护1.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监事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

2. 社会保险:公司应为监事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3. 档案保管:公司应妥善保管监事的个人档案,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4. 就业援助:为公司提供就业援助,帮助监事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5. 法律救济:监事如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结论监事被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在此过程中,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监事的合法权益,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合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除股东资格与解除劳动合同案例解析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开除股东资格与解除合同案例解析企业高管辞退的法律适用不少企业都存在这样一个特殊群体 : 他们既是股东 , 又被聘任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 , 这类双重身份的特殊人群与企业因工作发……
开除股东资格与解除劳动合同案例解析
企业高管辞退的法律适用不少企业都存在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既是股东,又被聘任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这类双重身份的特殊人群与企业因工作发生争议需要辞退时,处理起来很棘手。

蒋某系某电器连锁公司股东,拥有公司5%的股权:2004年10月,蒋某出任某电器连锁公司分店经理。

2005年1月,蒋某考取了保险代理人资格,从当年11月起,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兼职保险营销工作。

2005年起至2OO6年8月间,蒋某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与电器公司的下属员工签了6份保险合同。

自2006年起,某电器公司总部收到多封匿名举报信,称蒋某利用职权向下属员工推销保险。

2O07年1月3日,某电器公司总店以蒋某担任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向下属销售保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为由,通知蒋某解除劳动合同。

电器公司总部还认为蒋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向蒋某发出开除股东资格通知书,称“自2007年2月3日起,因蒋某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被公司开除,其股东身份同时亦被开除,原有股份由其他股东作价退还”。

蒋某认为,自己做保险也没给电器公司带来损失,电器公司违法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于1月5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某电器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同时要求确认公司终止其股东身份为违法行为。

仲裁委员会裁决,电器公司总店向蒋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万元,至于蒋某诉求撤销公司开除其股东身份行为决定,仲裁庭认为不属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仲裁书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工单位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制定单位的一些内部规定制度,来约束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秩序。

本案中某电器公司曾制定了《员工手册》7《行为道德规范》和《指导政策》,并已经向蒋某及全体员工公示,对蒋某产生约束力。

作为电器公司分店的高级管理人员,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电器公司分店规章制度的违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行使该法定解除权不需要给予劳动者补偿。

蒋某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电器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是股份公司发起的重要组成之
一,以出资数额的比例享有公司一定的股权,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公司大小决策,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领取公司红利,获得投资收益,所以不能随意开除任何股东。

最后,经某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1.某电器・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4日起解除,电器公司无需向蒋某支付踣偿金;2。

某电器公司撤销开除蒋某股东身份的决定书,蒋某仍为某电器公司股东。

拥有股权的高管在企业任职,一般涉及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是以聘用并执行职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二是以资金或专有技术入股而形成的股东权益关系。

作为企业高级雇员,因其主体资格得以形成,这类高管与企业劳动关系的产生已突破《劳动法》,而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特殊雇员的聘用与解聘而形成和消灭,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律适用,既应考虑适用《劳动法》,还要考虑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

作为投资者,高管是否退股、转股,应通过协商来决定。

如果不达到一致,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确定他的股东身份,相关争议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个人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如果高管与企业发生纯粹劳动争议,企业就是用人单位,双方均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法院诉讼方式获得解决,纠纷的解决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从实体法的选择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只能以现有的《劳动法》的规定和精神审理和裁决。

胡燕来律师认为对于拥有股权的高管,企业不可以随意“开除”其股东身份。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是股份企业重要的组成之一,其以出资数额的比例享有企业一定的股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参与企业大小决策,股东凭其拥有的股权领取企业红利,获得投资收益。

因股东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不能作为企业剥夺高管股权的合法理由。

简而言之,拥有企业股份的高管,作为劳动者身份企业可以予以辞退,但股东身份不能通过“辞退”或“开除”解决。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
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