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应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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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政府机构为筹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及其他公益性项目而设立的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探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关对策。

1. 法律监管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而设立的平台,涉及的资金规模较大,如果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容易导致资金被挪用、滥用等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相对薄弱,难以有效监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往往缺乏透明度,相关信息、资金流向、项目进展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足,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批评。

而缺乏透明度也容易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导致资源浪费、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筹集资金往往需要大量借款,一旦债务违约或者无法偿还,将对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政府机构造成重大财政压力。

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透支、违规担保等行为,加大了债务违约的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融资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比如超范围、超权限、超额度挪用资金等问题,将面临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一旦被行政、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监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制度、运作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行为。

2. 提高法律透明度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资金来源、项目进展、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增加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了解和信任,提高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规范法律债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借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避免违规担保、透支、逾期等行为,严格控制债务风险,确保债务偿还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4. 加强法律宣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其行为,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及防范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及防范

体 进 行 宣 传 , 给 予 奖 励 和 表 彰 。 结 成 并 总
功 经 验 进 行 推 广 , 带 动 更 多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2运 作 欠 规 范 。 民专 业 合 作 组 织 发 . 农 展 没 有 统 一 模 式 和 统 一 规 范 .使 得 在 发
织 的 信 贷 支 持 一 般 表 现 为 向社 员 个 人 发 放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 押 贷 款 、 户 联 抵 农 保 贷 款 , 而 对 农 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直 接 发
放 贷 款 则 比 较 少 。 例 如 辰 溪 县 瑞 泰 葛 根
种植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其 生产 和 合作 的 模 式 是 公 司 + 作 社 + 户 . 以 种 植 葛 根 合 农 2 0亩 为 一 户 ,每 户 可 通 过 农 业 银 行 发 行 的“ 农 卡 ” 得 3万 元 的 贷 款 . 公 司 惠 获 由 给 农 户 提 供 担 保 . 并 由 公 司 替 农 户 向 银 行 支 付 利 息 , 公 司 从 农 户 收 购 产 品 收 入
展 壮 大 过 程 中没 有 成 功 经 验 借 鉴 .完 全
靠 摸 索 前 进 . 使 得 存 在 组 织 内 部 产 权 设
2优 化 环 境 , 惠 扶 持 。 要 积 极 贯 彻 . 优 落 实 中 央 一 系 列 惠 农 政 策 和 坚 定 建 设 社 会 主义 新 农村 的信念 , 出 台相 关政 策 . ,
司 难 以满 足 新 的 投 资 拉 动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需 求 。20 0 9年 3月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着 经 济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加 随 我

关于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及风险控制

关于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及风险控制

关于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及风险控制摘要:地方政府由于财力和事权不相匹配,只有构建融资平台筹集建设资金,而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和商业银行经营体制等因素决定了融资平台过度负债的必然性。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出现了快速增长,不仅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也对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形成了显著的潜在压力。

融资平台贷款有二个主要风险:一是政府领导任期内具有无限上项目和投资的冲动,地方政府还款意愿非常差;二是以房地产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不可持续,土地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不确定性。

要积极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和规范,控制过度负债的风险。

关键词:银行贷款;融资平台;风险控制一、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状况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在2009年经济刺激政策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出现了快速增长,不仅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也对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形成了显著的潜在压力。

(一)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必然性我国地方政府承担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应的职责。

发达国家大多通过地方政府公开发行债券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而我国预算法还不容许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目前采取的是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券的变通形式。

由于财政部代发债券是基于国家信用,国家信用不可能包揽地方建设投资,地方建设投资应当基于地方政府信用的地方政府直接发债,因而导致了地方建设投资留下巨大的缺口。

地方融资平台问题还在于地方的财力和事权不相匹配,财政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收入逐渐向中央集中,地方财政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逐渐下降,而事权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却逐渐下放,导致地方支出责任和支出能力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

地方政府通过构建融资平台公司,一方面,由于这些平台公司具有的特殊政府背景,使其比较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和发行城投债;另一方面,融资用于基础设施、城市公用服务和环境等方面,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2010国发19号文

2010国发19号文

附件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 国地 方政 府投 融资平 台贷款 基本情 况
但 是 ,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 台的运作 潜伏着 巨大风 一些
险, 甚至成为将金融风险与财政 风险进行捆绑 的一个
政府投融资平 台呈现 出以下两个新特点 : 一是 投 融资平 台区域多元化 , 不少地方 政府 已开始对各 部门 的投 资 、 融资 、 目管 理 、 项 监督 等职 能进行整 合 、 协调 和重新分工 , 重塑地方政府 投融资体制 。二是 资产规 模差异化 , 目前全 国共有 地方政府投融资 平台 1 万余 家 , 中 7 %以上为 区县级平 台, 其 0 资产规模小 , 注册资 金少 , 小规模 的投 融资公 司经营实 力有 限 , 以承接 难 大型项 目的投 资建设 , 发挥的投融资能力 和经营实 所 力都 有 限 , 针对这 种状况 , 各地政 府纷 纷扩大公 司规
政府会想方设法提供变相担保或 承诺 , 由于多 数地 但 方政府 自身 的隐性债务水平 已经很高 , 再加上一 些地
方政府 的平 台公 司数 目过 多 , 地方政府 的这些 担保或
特点显著 , 产业 和行业分布单 一 , 表现在 : 一是贷 款用
途基 本为公益 性项 目, 主要 用于农 村 、 市基础设 施 城 和公共事业 等非经 营性项 目或准经 营性项 目, 实现 的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存在问题及对策
口 陆 曼
摘要 : 我国地 方政府 投融资平 台通过大规模融资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 为应对金 融危机和扩 大 内
需发挥 了重要作用。但 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 台的高 负债风 险对 我国金融机构 的健康发展 带来很 大
威胁 。深入分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 台现状及其面 临的风 险, 探讨风 险的影响 因素, 对于完善地 方政

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长期风险及化解途径

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长期风险及化解途径

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长期风险及化解途径摘要:在2009年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进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基础设施投资带动了经济的回升,但也带来了过度负债的潜在风险。

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将政府的规范支持,银行的引导以及融资平台自身的整改相结合,化解平台贷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一、引言在2009年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进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基础设施投资带动了经济的回升,但也带来了过度负债的潜在风险。

因此有必要对地方政府债务及融资平台债务的潜在风险和未来发展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有利于指导当前的理论与实践。

二、融资平台债务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等是平台贷产生的根本原因。

地方政府负担着繁重的地方投资建设任务,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48.88%,但支出却占到了总支出的82.17%,但是《预算法》和《贷款通则》从法理上限制了地方政府的直接举债行为。

通过对审计署数据的分析,我们对融资平台债务有了深入的了解:地方政府债务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在2009年国家经济刺激计划的推动下,出现了井喷,至2010年底已经达到了10.7万亿。

融资平台为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筹措了大量的资金,但是融资平台的债务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

三、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长期风险分析(一)存量债务到期引致的偿付性风险巨额的债务能否及时偿付是一个重大问题,根据审计署的统计,有部分县级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出现偿付问题。

2011和2012年是偿债高峰,到期总量约4.5万亿,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近期温总理和银监会对平台贷的展期的表态也是基于地方政府较大的偿付压力而被迫做出的缓释风险措施。

(二)融资平台运作不规范导致的经营性风险1、地方融资平台治理结构不完善融资平台治理结构不健全,公司高管多为政府官员转行而来,在具体项目选择和决策上,地方政府成为了主要的决策者,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较少被考虑,容易出现重复投资等现象。

2、融资平台运作信息不透明地方政府通过多个地方融资平台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资金,融资状况不透明,商业银行难以对信贷资金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这也是地方融资平台积聚大量信贷风险的关键原因之一。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一、平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

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二、新增贷款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放贷条件。

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二)不可贷规定。

一是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二是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三是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四是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三)时点划分。

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要求,新增贷款指2010年6月30日之后新发放贷款。

对于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银监发【2011】34号文中明确的政策要求,以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财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2•【文号】银监办发[2010]244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我会年初工作安排和会领导的指示精神,银监会于7月27日-28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查甄别工作的座谈会。

现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当前,我国平台贷款高增势头有所缓解,但整体代偿性风险仍然较大。

上半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要求,开展了平台贷款自查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也出现了不平衡的问题,如各机构在整改工作中的进度和力度差异较大,对平台贷款的认定标准等认识不一,详细分类的基础数据统计不足等。

因此,本次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核清平台贷款的详细数据,逐户建立台账,进而对不同类别的平台贷款进行定性甄别、分类处置,以有效缓释和化解平台贷款风险。

二、工作步骤第一,分解数据。

2010年7月底之前,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将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到各银监局。

各银监局再将有关数据分解到各机构的地区分支机构,组织各地区分支机构按照要求逐户建立台账,落实整改保全措施。

对存在异地贷款的机构,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由机构总部协调到当地分支机构代为统计;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协调当地银监局代为统计。

第二,四方对账。

2010年8月15日之前,各法人机构应分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各地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就当地平台贷款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空白或重复统计,做到账账一致、账实一致、账表一致。

2018财金23号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财金23号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近年来,各地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陆续成立了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有的市、县(区)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这些问题如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妥善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融资平台公司与一般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与企业性债务的关系,扎实开展各项清理、核实、规范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机制,切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
五、 强化筹集资金用途监管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所募资金,应主要用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所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发债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新疆和藏区发展、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投向使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行人随意改变并挪用发债所募资金。
三、 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现的非公益性有效资产。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
七、 完善还本付息监督与管理
债券发行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偿债资金计划,并在银行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保证按时还本付息。债券承销机构对于所承销债券,应该在债券存续期内督促债券发行人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债券回售安排的履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本付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1•【文号】银监办发[2010]309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银监会2010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的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以下简称244号文)“六步走”工作安排,切实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法人原则落实台账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应分别建立平台贷款台账,明确平台名单、贷款金额、四类风险定性等详细情况。

同时,建立定期报送制度,从2010年12月起纳入监管报表体系,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银监局按季填报,统计部门汇总。

具体报送内容、方式及要求由银监会统计部另行部署。

二、按分类处置原则分类监管各银监局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以下简称为第一、二、三、四类)贷款,进行分类监管:一是监测第一类贷款。

各银监局要建立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逐户监测制度,密切关注整改情况,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持续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可持续等情况,确保存量债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

对于该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监局还要严格监测贷款集中度是否合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二是监督第二、三类贷款。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加强风险管控和提高风险防范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ⅩⅩ〕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ⅩⅩ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ⅩⅩ〕3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ⅩⅩ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ⅩⅩ〕12号)以及**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各市、县(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融资平台)。

融资平台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

第四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且暂不具备商业化运营条件,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

(以下简称平台贷款)。

第二章融资平台特点第五条融资平台具有的特征:(一)政府主导或绝对控制;(二)主要业务是融入资金;(三)融资行为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四)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准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融资平台的具体形式:(一)直接作为借款单位的政府部门,如铁道、交通、电力等部门;(二)政府设立或控制的融资平台,如政府性项目公司、综合开发投资公司、市政建设公司等;(三)政企合一的融资平台,如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园区管理公司等;(四)其他政府融资平台。

第三章平台贷款一般规定第七条贷款主体。

平台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且项目法人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严禁为乡(镇)政府主导或控制的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贷款。

地方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制度

地方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制度

地方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地方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主要工具,承担着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管理债务资金等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资金管理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营,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平台资金管理的基本依据,对平台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金管理行为具有约束力。

平台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平台公司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安全、效益等原则,规范运作,积极防范风险,维护平台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资金的来源、使用、监管和运作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平台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自有资金和债务资金的使用比例,保持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结构平衡。

第六条平台公司应当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业务需求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第七条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用途、金额、时限和责任人,实行专人负责、分级审核、超额审批等制度,严格控制资金使用。

第八条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规定,未经预算审核和批准的支出不得进行。

第九条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定期对各项资金进行动态监控、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异常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平台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方向、标准和程序,合理配置投资组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三章资金监管第十一条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设立专门负责资金监管的机构和人员,担负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各项资金的运作情况,对资金的来源、去向、余额等第十三条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各类资金的账务处理、档案管理、凭证审核等工作,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一、平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

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二、新增贷款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放贷条件。

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二)不可贷规定。

一是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二是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三是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四是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三)时点划分。

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要求,新增贷款指2010年6月30日之后新发放贷款。

对于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银监发【2011】34号文中明确的政策要求,以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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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应予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力的推动了各地城市化建设步伐,特别是在当前为保增长、扩内需、促稳定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无序迅猛增长,也潜伏着不小的风险,应予以规范。

本文在认真分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潜在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标签:融资平台;贷款;系统性风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

截至2009年10月,全国有8000家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中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

2008年初,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计为1万多亿元,到2009年,银行贷款余额近6万亿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地方政府在长期内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建设资金短缺的发展的“瓶颈”问题,有力的推动了各地城市化建设步伐,特别是在当前为保增长、扩内需、促稳定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无序迅猛增长,也潜伏着不小的风险,应予以规范。

一、基本情况地方政府设立并主管,经政府授权并以政府信用做为偿债来源或提供担保,按照政府意志对外融资的企事业单位(有时甚至是政府机构本身)都可以称之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扩内需、保增长一揽子投资计划的刺激和带动下,各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迅速发展,成为信贷融资和债券融资的主力军。

在信贷市场上,各类城投公司竞相成为银行激烈追逐的重点优质客户,巨额的信贷投放量迅速弥补了传统工商企业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缺口,国有商业银行已超越政策性银行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主要的资金提供者;在债券市场上,各种城投公司债发行涵盖了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所有长、中、短期的债券品种。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十分必要。

第一,从融资用途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代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以解决“市场失灵”,或者说化解和承担公共风险,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本就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无可厚非。

第二,从偿债来源来看,尽管修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所形成的都是非经营性资产,在融资平台内部无法形成偿债来源。

但是地方市政设施和投资环境改善后,周边土地的增值收入和招商引资带来的地方财政增收可以作为偿债来源,也就是说政府融资参与的是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资金循环,是“体外循环”。

尽管此类融资平台的债务构成了地方财政未来的支出压力,但这是“阳光下的债务”,是直接和显性的政府负债,并非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或隐性负债,相对透明和便于控制。

第三,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一揽子经济刺激政策中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高速信贷投放的主体中,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是最为活跃和最为引人注目,地方投融资平台通过大规模贷款推动城市化建设,迅速启动内需和扭转经济过快下滑趋势,其积极作用应当肯定。

二、潜在的风险虽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已经发挥了明显的积极作用,但其“遍地开花”和“井喷”式爆发毫无疑问也带来了许多风险隐患。

(一)第一还款来源缺乏,主要依靠地方土地收入还款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往往都由政府筹划、组建设立并直接或间接出资,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或相关部门领导兼任,受政府委托从事开发、建设等任务,名为独立法人,实为政府附属单位。

不仅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或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其融资的基础也是政府信用。

当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很多建设项目本身并不产生效益,没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依赖地方政府其他收入偿还贷款。

其中,土地出让收益是最主要的还款来源。

而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看房地产市场,一旦房地产市场萧条,地方政府以“土地财政”为主的预算外收入就会大幅缩水。

以北京市为例,据报道,2008年北京市政府土地拍卖筹资500亿元,约占当年市财政总收人的27%(不包括议价方式出售的土地收入金额)。

2009年一季度,开发商购地量同比下滑86%,政府土地拍卖收入降至仅为47亿元。

在这种情况下,以土地为抵押或以土地出让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不稳定。

加之受经济下行影响,地方财力下降且支出增加,政府项目信用风险增加。

(二)资金运用不透明,多头贷款和挪用贷款的风险突出虽然融资平台是借款主体,但其往往不是用款的主体,贷款资金运用很不透明,主要存在两种风险:一是利用一个项目向多家银行融资,套取信贷资金。

据报道,苏南某市的一个园林环境整治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约8亿元,其中有近3亿元自筹。

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在向某城商行分行申请到5亿元项目贷款的同时,又以同一项目向当地另一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到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建设资金基本依赖银行,项目资本金有名无实。

二是改变约定用途,挪用信贷资金。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承贷的资金通过划转至财政专户或关联企业后,实际的用途与借款申请的用途可能出现差异,有的可能当成了项目资本金,有的甚至成了另一融资平台公司的注册资本等等,银行难以监测资金流向。

据报道,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2009年年初向某城商行分行申请2000万元贷款,约定用途为购车。

贷款资金到账后,借款人分别向其母公司某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账近千万元;并且分别向当地石油公司支付上百万元油款。

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形成多头举债,而银行对地方政府的总体负债和担保承诺情况根本不清楚,甚至地方政府对自己的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都不清楚,一旦投融资平台的项目投资收益不能覆盖成本,这些“隐性债务”就必然显性化,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造成巨大压力,甚至最后不得不由中央财政和商业银行买单。

(三)县级政府财政和土地收入微薄,融资平台风险突出地方政府建融资平台的层级也逐步向下移动,起初由省级政府设立融资平台,随后,市(地)级、县(市)级都设立了自己的融资平台,甚至集镇、乡村也设立了融资平台。

从实际情况来看,受政府财力的限制,政府融资平台的层级越低,其运作越不规范,潜在风险也越大。

据报道,县级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比例较大,在全部融资贷款平台中的比例接近30%。

这些县级政府财政属于“吃饭财政”,土地收入也很难得到保障,一旦县级政府融资平台资金链出现问题,将不可避免出现巨额银行不良贷款。

四大国有银行在改制前的不良贷款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来自县域分支机构。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非理性扩张,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据报道,部分银行占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占到各项贷款比重高达40%。

审批授信的额度更大,有的甚至已经超过当前各项贷款的总和。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风险就已经成为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一旦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出现问题,部分银行不可避免出现流动性问题,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同时,在“银政合作”之下,地方政府直接参与低成本资金市场竞争,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

这也应该是当前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民间投资迟迟未能启动的重要原因。

二、相关建议1.从银行方面来讲,要尽可能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由一家银行单独贷款,不仅要受到资本金比率的制约,还要受到贷款集中度风险的考验,又会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可以降低单家银行的贷款额度,避免贷款集中度风险,同时参贷银行从不同渠道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可以通过设定贷款的前提条件或要求控制住风险。

2.在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基础上,银行应当推进更为审慎的对地方政府融资的风险管理举措。

银行在掌控风险方面应重点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等级、是否存在多头举债、有无实际可行的担保以及项目本身的收益如何等诸多方面。

对于政府融资平台类客户,银行应该选择那些信息透明度较高、还款来源有保证、授信额度可控的平台公司,力争将其信贷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同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行比例管理,试行地方财政负债边界模型测算,搞好限额管理。

而且要针对不同类型项目采取不同的管控模式,进一步规范流程,加强贷后管理。

3.提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透明度。

首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要及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保银行等相关利益主体了解信贷主体的实际贷款情况。

其次,推动当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所形成的隐形负债向及时公开披露的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改变当前信息披露严重不透明的状况。

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身须借鉴先进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与自身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运作和操作程序,从流程上和制度上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让银行以及政府等相关机构了解其真实的资金流和经营运作情况,增强其经营管理的透明性和抵御抗击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5.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积极拓展其他融资渠道。

地方政府债券和资产证券化都是地方政府市场化融资可以参考的模式。

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可以通过信托方式、股权融资方式、产权交易方式等多渠道募集资金。

上述举措,不仅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融资平台风险,而且往往具有相对较高的透明度以及相对较严格的自我约束,促进了项目投融资行为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1]地方融资平台.阳光融资是必由之路[N].金融时报,2009-11-21.[2]巴曙松.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应尽快规范[N].文汇报2009-8-5.[3]唐君燕.政府融资平台贷款6万亿,地方金融风险积聚[N].华夏时报,20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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