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重修管理规定(3篇)

重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等各层次学生。

第三条重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重修管理应确保所有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对所有学生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二)鼓励进步原则:通过重修制度,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三)严格规范原则:重修管理应严格规范,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二章重修对象及范围第四条以下学生可申请重修:(一)因个人原因未通过课程考核的学生;(二)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三)因课程安排不合理,学生申请调换课程,经学校批准后需重修的学生;(四)其他经学校批准需重修的学生。

第五条重修范围包括:(一)公共基础课程;(二)专业基础课程;(三)专业核心课程;(四)实践教学环节;(五)其他学校规定的课程。

第三章重修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学院审核申请,对符合重修条件的学生,报教务处审批;(三)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重修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学生;(四)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按时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重修申请表;(三)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重修考核与成绩认定第八条重修考核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方式与原课程相同。

第九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成绩,并计入总学分。

第十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不合格,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再次重修。

第十一条学生重修课程成绩,计入学生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重修费用第十二条学生重修课程,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单位(以下简称“学院”)考试管理,加强考场纪律,激发学生积极性,根据《教学管理制度》,《单位创收项目费用支付标准》(院发[2015]2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的部门及学生。

具体涉及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一)补考:各系为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而举行的考试。

学生经期末综合考核后,成绩达不到及格标准的,要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组织的补考(仅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经补考后,成绩仍然不合格者,要重修该课程;(二)清考:学生下厂实习以后,经重修后仍有不及格科目且不及格科目数达不到留级(每年4月统计达到七门及七门以上不及格者)、劝退(达到留级标准并有违纪情况者)标准的,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对不及格科目进行清考。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三)重修:某一门课正考、补考均未通过,下一个学期或学年重新参加该课程授课学习,并重新进行考试称为重修。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教务处负责补考、清考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做好学生补考和清考管理工作。

第五条系负责补考、重修的统计、报名、阅卷、成绩上报工作;重修课程的安排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重修管理第六条重修对象重修指对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未能取得课程成绩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定的学时进行重新学习和考试。

符合以下情况的学生必须重修:(一)所学课程未取得合格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二)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补考,重修该课程;(三)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除了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按“无效”记,同时取消补考机会,重修该课程。

第七条重修方式(一)跟班重修:每学期经补考后需重修的学生,继续跟着原班级学习,利用课余时间重修不及格科目。

(4月份统计的留级重修者除外);(二)留级重修:每年4月经补考后所需重修课程在七门及七门以上者,要留级重修所有不及格科目(本学年不再缴纳重修费用),所留年级为当年所在年级。

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XX工商职业学院
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深化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使课程重修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课程重修对象
(一)课程补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应当重修。

(二)未经学院批准不参加期末考核者,该门课程应当重修。

(三)期末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应当重修。

(四)对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自愿申请重修。

第二条课程重修方式
(一)开班重修。

申请重修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的课程,由教务处组织开班,聘请任课教师授课。

(二)跟班重修。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与开设重修课程的系(部)协商,教务处协调,安排学生跟班重修。

(三)自学辅导重修。

如与开班重修、跟班重修在时间上有冲突,学生可与任课教师共同制定自学辅导计划,以自学形式完成重修并参加重修考核。

(四)自学重修。

因特殊情况而不能选择上述三种方式重修,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可在自学基础上参加重修考试。

第三条手续办理
每学期补考结束后,教务科与各系核实后确定课程重修学生名单,各
系通知学生办理课程重修相关事宜。

第四条重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重修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自愿申请重修的学生成绩记载,记较高一次的考核成绩。

(三)重修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继续重修。

直至修业年限期满,仍有课程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由XX工商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学院关于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规定

学院关于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规定

学院关于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规定为规范我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补考、重修范围学生在读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参加补考或课程的重新修读,具体范围:(一)补考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参加后一学期组织的补考。

(二)下列几种情况不予提供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该课程1.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2.实践环节教学(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不及格者;3.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4.取消考试资格者;5.补考不及格者;6.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即旷考者;7.受考试纪律处分或考试作弊者;8.补考缺考者。

(三)重修凡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或想提高绩点的课程均可参加重修。

二、补考工作的组织(一)补考时间补考考试安排在开学第一周进行,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

(二)报名方式补考学生名单由教学管理系统直接生成,各学院根据教学管理系统生成的补考名单安排考试。

(三)考试组织补考试卷由教学管理部于考试前印刷完,各教学单位根据系统补考名单,落实考场安排,并及时通知学生到考场参加补考。

对于人数少的课程,可安排多门课程在一个考场进行考试。

(四)成绩登录补考平时(实践)成绩为上学期该门课程的平时(实践)成绩,考试成绩构成比例与上学期该门课程成绩构成比例相同,补考成绩需在开学第一周登录和审核完毕。

三、重修工作的组织(一)重修报名时间补考结束后仍不及格的学生进入重修环节,重修安排在开学第二周报名。

(二)报名方式重修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且重修课程必须为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本学期不开设的课程,如果不及格人数:专业课在20人及以上,公共课在40人及以上,可单独组班重修。

对于今后不开设的课程或课程开设的课程编码不同而导致学生不能网报的,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手动报名的方式。

(三)重修教学组织各教学单位组织并指导本单位学生重修报名,网上选择重修课程不能与正常课程冲突。

高校课程重修管理方法

高校课程重修管理方法

xx高校课程重修管理方法为进一步完善课程重修管理制度,规范课程重修操作流程,确保人才培育质量,依据《xx高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一、重修对象1.补考(缓考)不及格者;2.重修考核不及格者;3.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被取消课程成果者;4.标准学制年限内未毕业、在有效学籍时间内可申请重修者。

二、重修申请和修读方式学期开学初,学生依据自己的学习状况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书面申请,同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申请重修的课程为本学期开设的课程,学生每学期课程重修一般不得超过4门。

重修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主修读3种形式。

重修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课程支配组班重修;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下,教务处(学院)依据本学期开出课程状况,确定学生是否进行跟班重修或自主修读。

军训、实习、试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不合格者,跟随下一年级或在适当时间另外支配重修。

三、重修管理-1-1.专业课课程重修由开课学院组织支配,公共课课程重修由教务处组织支配。

2.组班重修要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组班重修实际授课学时应不少于该课程方案学时的1/2。

任课老师须对重修班学生进行考勤并布置作业。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3或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4,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3.学生跟班重修,课程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有冲突,可申请重修课程间断性听课。

为保证正常课程学习时间,重修课程间断性听课一学期以2门课程为限,重修课程所缺课时,应在重修任课老师指导下进行自学,并提交与课程内容相关的自修笔记和作业。

4.因培育方案调整造成原有课程不再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自主修读方式重修,其中选修课程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自主修读课程原任课老师应支配重修学生的自修进程、习题练习和答疑时间,支配答疑时间每门课程不少于4次,重修学生应定时向任课老师提交自修笔记和作业。

5.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不论实行哪种修读方式都必需履行任课老师布置的作业,所交作业少于规定次数1/3者,取消学生重修考试资格/资质。

学院本科学生补考及重(改)修课程办法

学院本科学生补考及重(改)修课程办法

学院本科学生补考及重(改)修课程办法
根据《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学分制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必修课程、限制选修课程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改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为使学分制本科学生不及格课程补考及重(改)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不及格课程除属于以下情况者,均可参加补考:
1、公共体育课不及格;
2、专业主干课程不及格;
3、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课程。

二、公共文化课程的补考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

学生必须按照统一的时间安排,依时参加补考。

擅自缺考者,必须重修。

专业课程的补考工作,由相关的教学单位组织进行。

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补考,也可以改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需要重(改)修课程的本科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第二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即到教务科领取“学院本科学生重(改)修课程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到财务科交清重(改)修学费,然后由教务科统一安排重(改)修。

四、重(改)修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且需按学分缴交学费。

每学分交费标准见学院有关通知。

五、用非正常上课时间重(改)修课程,授课时间可由学生与任课教师协商解决。

重(改)修课程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随其他年级上课,跟班参加考试考核,以取得学分。

六、考核办法:原则上跟其他年级正常教学班参加考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织考试考核。

七、军训课程属必修课程,本科毕业生可于四年级第一学期随当年度新生重修,或待结业后跟下一年度新生重修,获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八、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一、补考(一)补考对象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重修考核不合格者)、缓考者、学位课程不达标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如果没有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二)组织管理1. 全校性的公共课补考,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的时间和试卷印制分发;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考场、监考教师、出卷、批阅试卷并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安排。

(三)补考安排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四)成绩规定补考成绩计算方式与原来课程计算方式一致,平时成绩按原修读时的平时成绩计算。

补考成绩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只作为课程合格、学位课程达标的依据。

二、重修(一)重修对象修读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重修:1.补考不及格者、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达标者;2.旷考或未参加补考者;3.因缺、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4. 对首次修读取得的成绩(或绩点)不满意者。

(二)重修方式: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选课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课程(理论部分)免听课,免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在完成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级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难点、重点内容进行答疑、辅导和布置作业。

未经同意批准,未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2.组班重修凡累计补考不及格人数达15人以上的专业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开设重修课程班,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

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由开课学院排定。

重修班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0%,教学任务完成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考核。

(三)返校重修未毕业学生可申请返校重修与考核。

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修,是指学校对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范围内安排的重新学习该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

第三条重修对象(一)根据考勤,某门课程实施阶段因病、事假缺课时间达到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而不属于应休学、留级或退学的;(二)未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留级、退学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课程考核(含缓考)不及格且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2.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3.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而无课程考核成绩,经教育后表现良好的;4.给予结业处理而提出重修申请的。

(三)因特殊原因而留级,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和学校审批,可予重修的。

第四条重修方式(一)公共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开课单位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并考核;(二)专业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学生随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重修相同课程并考核;(三)教育教学环节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学生重修并考核;(四)若重修课程与本学期所修课程时间有冲突的,经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学期所修课程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并按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要求考核。

第五条重修课程必须按规定完成包括作业、实验、实习和设计等教学环节所包含的内容。

重修课程的作业,任课教师必须全部批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重修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按照60分或及格记载,60分以下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重修”。

第七条每门不及格课程重修次数不超过2次;每个教育教学环节的重修次数与课程相同。

第八条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级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不及格课程者,学生可以在原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并按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要求考核。

第九条网络教学课程按照另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办理重修程序(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五周前填写重修申请交所在学院审核,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批。

高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课程重新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保障学校学分制改革深入推进,强化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的重修(-)重修课程范围1.经补考后仍未及格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课程。

2.因学籍异动未修习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课程。

3.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课时的三分之一, 或者缺交作业(包括课下作业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经任课教师申报、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同意,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4.期末考试过程中有作弊、替考等违纪行为者,被取消成绩的课程。

(二)重修方式重修分开班重修和自修两种方式。

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课程重修。

(三)重修筛查、修习和考核流程1.重修名单筛查:由教务处负责,每学年第一学期对毕业班学生筛查一次; 筛查范为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所有必修课课程。

2.重修名单公示:重修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期间, 学生可对重修课程提出复议。

3.重修课程修习:选择自修的学生由学生自主修习,教学学院负责向学生推荐网络课程资源;开班重修的学生采用网络授课或跟班授课的方式进行重修,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4.重修课程考核:重修课程的考核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5.重修课程成绩:重修合格的课程,按实际记录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学分。

重修不合格的学生,随下届学生再次进行重修,合格后,给予相应学分。

二' 重修课程学费的收取及管理(一)收费标准按照课程学分计算,每学分的收费标准按该门课程学年制收费标准折算而成,计算公式为: 每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X学制÷专业总学分。

根据各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按照就低的原则,每学分收费标准为85元。

(二)参加重修的学生,需到学校财务处缴纳重修费。

选择开班重修的学生,按照85元/学分缴纳重修费;选择自修的学生,参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标准,按照25元/门缴纳重修考试报名费。

大学全日制本科课程重修及补考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课程重修及补考管理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课程重修
及补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运行体系的相关制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学章程》(海大教字[2004]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修读理论课考核不合格者,可按规定自主选择通过重修或补考的方式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任何一门课程最多只能补考一次,重修与补考次数累计最多不超过2次。

修读不合格的实验、实习、体育、演奏等实践性课程,不安排补考,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二条申请补考的课程成绩必须达50分(含)以上,补考合格则获得该课程学分,补考后仍不合格则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第三条学生对已修读合格课程的知识掌握情况不满意,希望重新学习该课程者,可申请重修,重修后该课程考核成绩同原来修课成绩一起计入该生历史成绩档案,学生因就业、出国等需要学校提供成绩单时该门课程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出具。

第四条重修及补考必须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66。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一、课程补考及管理1.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给与一次补考机会;2.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3.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

4.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或没成绩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5.课程成绩为“取消考试资格”的不能参加补考。

二、课程重修及管理1.重修形式可分为插班重修、组班重修和网络重修,原则上应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期开始,由本人提出重修申请,重修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最长时间七年。

2.办理程序1)由学生自行到系部提出重修申请,并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留一份,系部留一份,教务处一份备案;2)经教务处审核同意重修,并交系部具体实施。

3.课程开课情况1)一门课程累计学分3分以下的,重修课时为20课时;一门课程累计学分4分-7分的,重修课时为40课时;一门课程累计学分8分以上的,重修课时为60课时;学生修满课时后,由任课教师向教务处申请补考,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补考。

2)学生视课程性质可选择作业重修(完成对应课时的作业量,不懂得咨询任课老师)、插班重修、网络重修。

3)网络重修:①学校安排教师和重修学生进行网上课程教学,双方协商上课时间并报系部备案;②每节课上课时间必须满40分钟,不满40分钟的将不记入课时;③作业必须按教师要求做,特别是表演系同学作业必须要录像,并交系部备案。

4)所有重修学生如无正常理由,必须严格按照上课点名制度和作业制度,如出现旷课、不交作业等影响上课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学习及成绩记载⑴插班重修、组班重修、网络重修的课程考试需参加期末统一的考试,如重修课程是单独授课可另外安排考试,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⑵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冲突,可办理缓考;(3)成绩(100%)=平时作业成绩(40%)+出勤(30%)+考试成绩(30%)学生重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教务处将出具合格证明;成绩不合格学生可继续申请重修。

高校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高校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高校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补考、重修为部分学生提供弥补学业不足的机会。

为了规范补考、重修管理,保证公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校学籍管理细则》相关条款,对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补考、重修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补考第一条学生首次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一次(仅限一次)补考。

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补考由开课院系(教学单位)组织;选修课程需根据课程的安排,不安排补考的,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二条凡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中有违纪行为者,其相关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原则上不予补考。

如平时上课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行为,且能严肃反省自己的过失或违纪行为,经任课教师及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批准,可准予参加补考。

第三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严重,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的,不予补考。

第四条补考原则上应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结束后的开学前或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

需要补考的学生,须在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在教服平台进行补考申请。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如有课程首次修读考试不及格的,可在成绩发布后三天内向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提交书面补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及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批准后,由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提前安排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补考并录入成绩。

第五条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都应编写难易程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且A、B两套试卷不得有相同考题,其中B套用作补考试卷。

第六条补考成绩原则上应安排在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录入系统。

课程补考成绩按平时成绩(含期中)和补考卷面成绩综合评定,课程原成绩和补考成绩分别记载在成绩单上,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课程原成绩注明“无效”字样。

补考通过的课程一律按合格(60分)计入学分绩,原不及格成绩不再计入学分绩。

二、重修第七条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相应课程。

已考核通过且总评成绩低于80分(不包含)的课程、补考通过的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一次。

学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重修与重修对象第一条重修即重新修读,是指学生对于已修读过但学习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再修读或因休学复学后而重新学习休学期间已经开设过的课程。

第二条重修对象: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任选课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相应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一)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二)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三)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五)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六)休学后复学者;(七)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三条重修限定:(一)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一般每个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3门。

(二)课程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及格者,应继续重修直至及格为止。

第二章重修手续办理第四条重修手续办理(一)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内,重修对象由本人填写《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选择重修形式,并经班主任签名同意后,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批。

逾期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只能参加以后的重修。

(二)各教学单位将本单位学生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一并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凭有关教学单位报送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等办理学生课程重修证,并凭重修证上课和参加考核。

(四)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三章重修教学安排与管理第五条重修形式有:(一)设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以上,由有关教学单位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为原课程学时的50%左右。

(二)跟班重修:即学生跟随下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层次课程听课学习。

如因教学计划调整,下一年级开设此课程,或因课程冲突等不能随下一年级重修者,学生应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经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免听重修课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学时,通过自学重修,直接参加重修考核。

大学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办法

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办法根据《XXX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我院学分制实施具体情况,现就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问题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当学期开设课程期末考试未合格者,学院在次学期开学第二周或第三周周末安排一次补考。

补考成绩由教务处抽调教师评定。

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于考后一周内交到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未合格课程只能参加一次补考。

因故未参加次学期补考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只能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申请重修重考。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可申请重修重考,也可申请改修其他课程。

申请改修其他课程的,视为重修重考。

第三条集中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不设补考,直接进行重修。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前缺课1/3以上者,或作业、课内实践缺做1/2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与补考,必须通过重修重考取得课程成绩。

第五条考试作弊和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六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在考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辅导员核实,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缓考(与该课程补考一并进行),其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但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即必须重修重考。

第七条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若当学期参加重修课程学习,必须在开学后第六周周五以前到所在系部办理重修手续,过期不办理手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修学习和考试。

第八条学生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学生的学习表现(含出勤、作业、实验等)确定学生参加考核资格。

第九条凡重修课程都不设补考,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或改修不得超过两次,第二次重修或改修的课程经考试后,若仍不及格,不再补考。

要求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缴纳重修费。

第十条重修学生人数超过20人,由教务处统组织开设重修班,重修班课时一般安排原计划学时的1/3;对于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增加重修班学时,但不得超过原计划学时的1/2。

师范学院课程补考与重修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课程补考与重修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课程补考与重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课程考核制度,规范课程补考与课程重修管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和《XX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规范》、《XX 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实行补考和重修制度。

学生按教学计划安排修读未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应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

第二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补考;不及格的专业选修课程,可以申请补考,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不及格的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改选其它课程。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不单独安排考试,随补考进行考试。

第三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进行。

学生应按学校安排参加补考,无故不参加,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学校不再安排补考,应参加课程重修。

第四条补考试题按照课程考试大纲命题,不降低要求和难度,成绩及格者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补考,应申请参加课程重修获得学分:(1)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践性环节不及格的;(2)课程补考、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第六条课程重修应重修原课程。

因教学计划变动不再开设的课程,可由开课单位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另一门课程替代。

第七条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课程重修。

收费标准按照《XX 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具体为:文科每学分85元、理科每学分92元、艺术类每学分142元。

未申请课程重修或未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者,不能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私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若重修再不及格,必须再缴纳重新学习课程的费用进行重修。

在规定学制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八条重修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及要求同正常修读课程一致,一般情况下,上课随低年级所开课程进行,若某门课程重修人数较多,可考虑单独开设重修班,集中上课。

第九条应在毕业当学期(第八学期)重修而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或毕业当学期考核综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不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答辩),可单独安排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或补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一、补考
(一)补考对象
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重修考核不合格者)、缓考者、学位课程不达标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如果没有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二)组织管理
1. 全校性的公共课补考,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的时间和试卷印制分发;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考场、监考教师、出卷、批阅试卷并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安排。

(三)补考安排
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四)成绩规定
补考成绩计算方式与原来课程计算方式一致,平时成绩按原修读时的平时成绩计算。

补考成绩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只作为课程合格、学位课程达标的依据。

二、重修
(一)重修对象
修读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重修:
1.补考不及格者、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达标者;
2.旷考或未参加补考者;
3.因缺、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4. 对首次修读取得的成绩(或绩点)不满意者。

(二)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选课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课程(理论部分)免听课,免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在完成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级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难点、重点内容进行答疑、辅导和布置作业。

未经同意批准,未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2.组班重修凡累计补考不及格人数达15人以上的专业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开设重修课程班,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

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由开课学院排定。

重修班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0%,教学任务完成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考核。

(三)返校重修
未毕业学生可申请返校重修与考核。

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应与学期开出的课程对应,如遇培养方案调整、专业招生变化等其他特殊情况,可由二级学院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四)重修程序
1.每学期期初(或前一学期期末),学生根据开课情况进行重修报名。

学生每人、每学期重修课程数原则上不超过2门,参加重修的学生须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

2.二级学院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统计下一学期各门课程需重修的人数,根据重修人数确定重修方式(组班重修或跟班重修),同时落实教学任务,安排课表,组织学生网上选课。

3.重修考核成绩计算与正常考核成绩计算一致,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

重修成绩由任课教师网上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重修考核与期末正常考核时间冲突时,优先保证参加正常考核,重修考核可申请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补考时间进行。

(五)成绩规定
重修成绩计算方式与正常修读课程成绩计算方式一致。

重修成绩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只作为课程合格、学位课程达标、学生出国成绩绩点计算的依据。

(六)重修工作量
1.单独组班的重修课程,按正常课程工作量计算后乘以系数1.5计算。

2.跟班重修的工作量:课程为54课时以下的每生补贴0.8课时,54课时以上的每生补贴1.3课时,补贴课时为标准课时。

三、本重修管理办法也适用于转专业学生课程补修的组织管理。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州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湖师院教字〔2010〕49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