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风险谁人担?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资源的日益丰富,过度医疗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过度医疗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疾病时,过度使用医疗资源或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操作,导致患者遭受不必要的伤害或经济负担过重。
对于过度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形成可以从医务人员的专业标准角度来看。
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循医学伦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规范,确保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明知治疗并非必要,但仍采取过度医疗行为,则构成违反专业标准的侵权行为。
其次,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形成还可以从患者权益的角度来看。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健康权等权益。
医务人员在过度医疗行为中,未征得患者的充分知情同意或未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侵犯了患者的权益。
因此,医务人员应当对过度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形成还与医疗资源的稀缺性有关。
医疗资源有限,分配不均。
如果医务人员过度使用医疗资源,将导致其他患者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医务人员应当依据医学知识和经验,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以保证资源的公正分配。
对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主观过失和客观情况。
如果医务人员在过度医疗行为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造成患者严重损害,应当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同时,对于过度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减少过度医疗现象的发生,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方面,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养,提高他们的医学伦理意识和责任意识。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过度医疗行为。
总之,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是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减少。
什么是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热门下载】
什么是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热门下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大概意思是, 医院及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 违反医疗安全操作规定, 故意或过失的造成他人伤害罪。
因此过度医疗侵权通常为医院的过错, 应由医院主治医生及主任赔偿。
那么, 应该如何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在下文为您做出解答。
一、如何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责任?1、过度医疗是诊疗中长期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是指医疗主体在诊疗活动过程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 故意采用超越疾病诊疗所必须的手段致使患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遭受损失的医疗侵权行为。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成绩斐然, 过度医疗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数据显示, 在我国约七成以上的病人曾经遭遇过度医疗。
2、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是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患者合法权益救济与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63条法律适用中最大障碍性因素,是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如何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明晰问题。
对过度医疗内涵法律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分析,应综合侵权行为一般本质、医疗侵权行为特殊本质以及过度医疗行为性质及其固有属性来进行。
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并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
过度医疗中由于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性与患者知情同意侵权行为产生竞合,在过度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中,两种诉由皆可适用。
应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进行立法扩充解释,对过度医疗及认定标准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
二、如何处理该事件的发生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 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
本文首先从如何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开始入手, 然后根据我国的法律, 对过度医疗做出了解释。
《过度医疗侵权的损害赔偿及完善对策7000字》
过度医疗侵权的损害赔偿及完善对策研究一、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概述 (1)(一)过度医疗及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概念的界定 (1)(二)过度医疗行为的成因 (1)二、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 (2)(一)过度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 (2)(二)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3)(三)免责事由 (4)三、过度医疗侵权的损害赔偿 (5)(一)过度医疗侵权的损害情形 (5)(二)过度医疗侵权的赔偿原则 (6)(三)过度医疗侵权的赔偿范围 (6)四、过度医疗侵权法律规制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7)(一)过度医疗侵权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7)(二)关于完善过度医疗侵权法律规制的建议 (8)一、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概述(一)过度医疗及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概念的界定1、过度医疗当前过度医疗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学者对过度医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卫生学、经济学、哲学等领域,很少有学者从法学的视角下对过度医疗进行分析界定。
一般而言,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过度且不必要的医疗活动。
2、过度医疗侵权责任二零二一年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侵权责任的规定是,侵权人因自身存在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过度医疗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现象是新民法典第七编中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是指医疗服务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实施超出必要限度的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从而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1](二)过度医疗行为的成因提及过度医疗,人们往往怒不可遏,花最少的钱把病看好,一直以来是老百姓在寻医问药过程中最朴素的愿望。
然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过度医疗冲击了医患关系和患者的基本求医诉求,其成因错综复杂,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对此我们需要理性分析,客观对待。
一是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身体不适时会及时就医,医疗需求日益趋升。
二是医患信息不对称。
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医方通常掌握绝对的信息。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医学越来越强调个性化、精准化的治疗方案,但是这种趋势也给医生与患者之间造成了一定的风险,这就是过度医疗现象。
过度医疗不仅会让医疗资源浪费,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而且还会导致医疗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
那么,医生和医院是否应该对过度医疗承担民事责任呢?首先,对于医生和医院来说,应该注意通过合理的诊疗决策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行为。
如果医生在疾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明显存在医疗误诊、滥用药物、过度检查等行为,可能会导致病情恶化、损害患者健康。
此时,患者可以提起民事责任诉讼,要求医生和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过度医疗还会在某些情况下引起其他方面的损害。
比如,曾有一名患者因为医生过度切除了她的乳房而导致心理和生理损伤,最终将医生告上法庭。
这种情况在医疗领域中并不罕见,如果过度医疗引起了患者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损害,医生或者医院应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医疗机构存在组织过度医疗行为的问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有一些医院为了达到经济效益的目标,会强制医生给患者过度检查、开过度药物、过度手术等,这样就不仅存在浪费医疗资源的问题,还会损害患者的健康和利益。
这种情况下,患者和相关利益方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对过度医疗现象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高度重视。
只有加强对医疗行为的规范,加强对患者的诊疗告知,才能减少过度医疗的风险,维护医患信任关系的稳定。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过度医疗问题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案例一:2015年8月份,在广东番禺区的一家医院,一名38岁的男子在做脑电图检查时因误诊被诊断出患有脑瘤,结果被误诊为是脑癌,随后医生进行了长达8小时的大脑手术,虽然成功地将疑似肿瘤切除,但留下了不可逆的神经功能障碍,最终患者诉讼,要求医院赔付110余万元。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指一种旨在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通过将医疗费用分摊给不同的参与方,以实现医疗成本的公平分担。
该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个人因疾病或意外事件而导致的经济压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参与方主要包括个人、社会保险基金、政府和医疗机构等。
个人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基本参与方,他们通过支付医疗保险费用或个人医疗费用来参与风险分担。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政府作为医疗保障的主要责任方,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他们通过提供医疗服务来获得相应的报酬。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运作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另一种是基于商业保险制度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指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分担医疗风险。
个人和雇主每月按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将这些费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只需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这种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基于商业保险制度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指个人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来分担医疗风险。
个人每年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时给予一定的报销或赔付。
这种机制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医疗保障。
无论是基于社会保险制度还是商业保险制度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都需要政府的监管和引导。
政府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市场的监管,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和服务,防止不良竞争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政府还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避免过度医疗和浪费,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实施可以带来多重好处。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一些医生和医院却存在过度医疗的现象,这不仅浪费了患者的时间和金钱,还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考虑如何对过度医疗进行法律的惩戒和追责。
首先,过度医疗的行为该被视为民事责任。
医院和医生作为医疗保健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如果医生和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的现象,就会对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以及健康权产生侵害,这些侵害应该由医生和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过度医疗的现象很常见,我们可以从以下案例中看出它对患者的伤害。
首先,一位女性患者因为胸痛去医院就诊,医生在诊断后一直处方止痛药,最终导致患者心脏病恶化。
其次,一位男性患者因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被医院误诊为肺炎,并进行大量的治疗,导致患者康复时间更长,经济负担加重。
第三,一位老人因为胆囊炎手术后发生了感染,在医院里住了近一个月,康复时间长,治疗费用也很高。
鉴于过度医疗的危害和伤害,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规范医疗服务。
首先,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管,严格审查医疗机构的行为。
其次,对于患者隐私、知情和健康权的侵害,患者应该有权依法起诉医生和医院。
最后,应该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过度医疗是医疗服务中的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严肃制止。
医生和医院作为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患者如果遭受到医疗服务过度、不当的侵害,应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医学上的进步,但是对于患者的身体健康来说,过度医疗是非常危险的。
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利益,我们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医疗领域中的过度医疗现象。
除了加强监管之外,我们还需要在社会中建立正确的医疗意识。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目前,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人口的老龄化,医疗资源难以完全满足所有患者的需求,导致了医疗服务的过度使用,存在一定的过度医疗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还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出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医生和医院而言,过度医疗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医生的过度医疗行为应当被追究民事责任。
比如,有些医生可能倾向于采用过度的检查项目和治疗方案,从而增加患者的医疗负担和风险。
如2009年某城市某医院医生为了提高医院产量,不顾实际情况,强行“剖宫产”,导致产妇丧命。
这是医学伦理和公德的严重违反,医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也需要被追究民事责任。
有些医院为了牟取利润,可能会将患者的需求和健康忽视,推销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比如,某医院不断给患者推荐“高端”检查项目,而将一些患者的实际病情忽略,造成患者花费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损害患者的健康。
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过度医疗行为也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生和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如,一位严重病患因医生错误的治疗而去世,医生和医院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赔偿、精神痛苦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此类案例较为常见,因此医生和医院在治疗疾病时,需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需要和身体健康,以防止过度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
综上所述,医疗服务领域的过度医疗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论是医生还是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患者能够获得真实、有效、必要的治疗和诊断服务。
相较于罚款、停业处罚等,民事责任的追究更能够强化患者的权益保护和医疗机构的职业道德,使医生和医院更加重视医疗质量和安全。
此外,民事责任的追究还可以鼓励更多的医生和医院切实履行职业责任,减少过度医疗行为对社会带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最终提高全社会的医疗水平和健康水平。
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我在上述例子中都是选择比较荒诞的案例来举例,这是因为实际中医疗机构和医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往往更加难以抓住,民事责任的追究也往往更为复杂和漫长。
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
内容摘要
在利益驱动下,过度医疗现象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这也是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 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可以说,过度医疗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2010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 63 条首次将“过度医疗检查”规定为一种侵权行 为。这一规定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对过度医疗的规制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实 践中的过度医疗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由于这一规定太过原则,既没有明确划定 “诊疗规范”的范围,也未对过度医疗的内涵做出准确界定,同时法律规定不具体,实 践中过度医疗医疗侵 权制度的应用。本文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前提下,试图通过对一起过度检查案件的 分析,探讨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为司法实践适用过度医疗侵权制度解决过度 医疗纠纷奠定基础。
The third part of the defendant's excessive medical behavior whether excessive medical tort responsibility. First, legal analysis,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ort liability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Finally concluded that the defendant's behavior
过度医疗
浅析过度医疗(别让过度医疗搭上制度的便车)经济增长,国家富强。
在社会物质日益丰富,人民生活越发小康的今天,随着国家教育的深入开展,国民素质的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终于不再满足于担忧衣食温饱,现在的人们更加注重的是教育、医疗、生活质量。
这同样也是作为为人民切身利益考虑和服务的国家政府最关切的问题。
所以,政府不断转变职能,立足当前实际,吸收借鉴国外有效经验,解决国民的基本教育和医疗,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不断加大对教育和医疗的财政投入,进行医疗制度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取得相当满意的成效。
但是,就在这种一味地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下,不乏有利益之人趁机搭上了制度的便车。
就医疗方面来说,过度医疗就是其中亟待深入认识和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概述(一)过度医疗的基本概念过度医疗,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要是经治医师)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耗费医疗资源的医疗行为,主要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几个方面,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不为诊治病情所完全需要的过度消费,甚至超出当时就诊人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范围。
(二)产生的历史背景当然,过度医疗这一现状并非某单方面的因素可以促成,它是来自社会、医生本身和就诊人等方方面面的原因共同形成的。
具体来说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1、最根本的当然还是经济利益原因,例如医疗日趋市场化的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药商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都涉及医生的直接利益,在这样高收益低风险的驱动下,使得医生们随大流开“大处方”、“搭车药”。
或者说,医改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趋利性。
2、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了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为转移举证责任倒置的风险而对病人的过度医疗。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规定。
本条所针对的不必要检查行为,也就是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
“过度检查”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该方案提出,要实行院长问责制,“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 - 2011年)》中,并未直接对“过度检查”作出规范,而是从正面角度提倡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适宜检查”。
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曾经使用了“过度检查”的表述。
但是,有意见认为,“过度检查”非法律用语,并且何为“过度检查”,含义不明确,难以判断,建议删除。
.但也有意见认为,“过度检查”的现象当前确实存在,不仅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有的过度检查甚至对患者身体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该间题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
还有意见认为,不仅应当对“过度检查”作出禁止性规范,还应当规定其法律后果,如医疗机构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在何为“过度检查”不明确的情况下,退费问题难以操作,同时,建议以“不必要的检查”代替“过度检查”的表述,并进一步明确“不必要的检查”的判断标准。
在对各方意见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判断“检查”是否为“不必要”的标准,即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从如下几个问题进行把握:一、过度检查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关于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医学伦理学界把它称之为“过度检查”。
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救济周昊黄霞吴建芳徐鹏
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救济周昊黄霞吴建芳徐鹏发布时间:2021-10-25T03:55:18.414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0期作者:周昊黄霞吴建芳徐鹏[导读]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过度医疗行为的成因随着当今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过度医疗的问题愈演愈烈。
欲减少和制约过度医疗的现象需对过度医疗问题的成因进行探究。
目前,导致过度医疗现象频发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经济利益的诱导与医患间的不信任。
(一)经济利益的诱导医疗机构在人力、设备、周转、运行的方面都与资金相挂钩,而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的投资有限,导致医疗机构为谋求自身发展将眼光转向患者方。
合理收取正当费用无可厚非,但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通过各种与患者病情不相关的医疗措施去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的做法已不新鲜,还存在有些医院在国产的低价药完全能治愈患者的情况下,开出价格高昂的进口药,医院或者医务人员吃回扣的情况,同时利用患者方的求生欲望和信息不对称,滥用高科技进行治疗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导致患者人财两失。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所做出的的过度医疗都将损害患者的利益并造成极大的医疗浪费,是需要被规制的行为。
(二)医患间互不信任在当今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患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接触到疾病医疗的各类信息,一方面患者容易收到广告宣传、传言、谣言等信息的影响,另一方面患者自身专业知识匮乏,极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概念,对自己的疾病进行是事先预估。
因此在诊疗过程中,患者极易对医生的诊断产生不信任,担心达不到理想的医疗效果,便理所当然的要求做更多的精密检查才能定位病情。
除此之外,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要小于医生对患者的不信任。
因此医生为了确保诊断的正确性可能会进行超出患者疾病预估的检查,患者则认为院方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属于过度医疗的行为,这进一步导致医患关系恶化,使得患者更加不信任医疗机构,循此往复,是一个恶性循环。
二、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救济过度医疗侵权中的损害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等形式。
过度医疗,患者也有责
过度医疗,患者也有责
无
【期刊名称】《江苏卫生保健:今日保健》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近些年,在“讨伐”过度医疗上,多数人将罪过归咎于医院的“利”字当头,以及医生的利欲熏心。
殊不知,现实中很多过度医疗是患者自己造成的。
盲目和无知让很多患者花了不少冤枉钱。
【总页数】2页(P38-39)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2
【相关文献】
1.从急诊内科抢救室患者医疗费用看"过度医疗"——96例患者临床资料分析 [J], 陈文姬
2.术后患者失声医方将其归结为医疗意外患者出现并发症医方有过难辞其责 [J], 王冰
3.过度医疗的背后可能也有心理问题 [J], 陈鼎
4.过度医疗的背后可能也有心理问题 [J], 陈鼎
5.心脏支架是最大的过度医疗过度医疗黑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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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接受医疗服务。
然而过度医疗现象也随之增加,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过度医疗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指的是:医疗资源被不必要地使用或过多地使用,造成了对患者健康的不利影响以及浪费了医疗资源。
比如有病不需治而乱治、不必要的检查、过度用药等等。
在我国,过度医疗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不仅仅是医生贪图经济利益,挟制患者选择不必要的治疗,有些患者本身也存在自身不适当选择的情况。
那么,过度医疗后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一个案例。
众所周知,随着食物安全意识日益增强,很多人开始对于自己的食用进行严格把关。
而一些不法分子则趁机行骗,以所谓的“吃补”来诈取患者的钱财。
杨女士就是其中一位受害者,在一年内,她为寻求治疗引起的疾病,接受了无数针灸、中药、手术等治疗,但**病情始终没有好转。
后来,杨女士病情加重,终于发现一些所谓的“治疗”其实是虚假的,甚至并不是正规医疗机构提供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呢?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在某家医院,因为病情较重,一位年轻人急需手术。
然而,在手术中,医生却因为时间匆忙、错用工具,导致年轻人失去了正常的某个身体功能,并且病情加重。
而这些后果,一时半会儿也无法扭转。
**年轻人认为,这是医生的医疗失误导致。
他便将这个医生、医院、医疗机构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精神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损失。
最后,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近年来,不合理低价诊疗现象屡见不鲜,导致患者听信兜售所谓的特效药、劣质产品,反而加重病情。
赵女士就是其中一位受害者,患病之后,他相信了一些商家的许诺,而购买了一些不明成分的“特效药”,却导致病情严重加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让出售假药、欺诈患者的商家承担民事责任呢?综上所述,过度医疗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后果比较严重,那么我们应该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付出代价。
廖新波:过度医疗 五方责任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02 ) 1 年第 0 期 2 8
患 方 : 任 医 生 , 了解 医 学 常 识 信 多
从患方 角度 讲 , 要求“ 大检 查” “ 、 大处 方” 主要是存 在信 息不对称 问题 。 一方 面患 者 医学知 识浅 薄 , 很难 完全 理 解 医生的诊 断 治疗 , 只是 出于对 疾 病 的担 心 , 怕最 哪 好、 最贵也无妨 , 觉得这样才 安心 , 放心 ; 才 另一方 面患者对 医生不信 任 , 的认 为医 有 生没本 事开不 出“ 大处方 ” 有 的担心 医生在 赌 气不 给开“ , 大处 方” 甚 至少部分 还 怀 ,
业务 总收入超过 2 亿元 。 0 而初具 规模 的公立 医院特 需服 务 , 业务总收入也超过 2 其 0 亿元 。上述 数据从 一个侧 面反映 出, 高端 医疗市场 的 巨大潜力正逐步显现。 除 了直接建 立高端 医疗机构 外 , 些非公资 本还 另辟蹊径 , 一 通过 积极参 与公 立 医院 改革 , 望分享高端 医疗 市场 的“ 希 蛋糕 ” 此举被称 为社会资本 牵手公立 医院 , ( 而 非谁 引进谁 的传 统说法 ) 。例 如在进军 医疗服 务 时, 软集 团推 出“ 东 熙康 计划” 即东 , 软集 团和公 立 医院合作 , 借助后者 的高端 医疗资源 而打造 的最 新商业模 式。 据介绍 , 和公 立 医院进 行合作 后 , 立 医院大量 的高端 医疗 资源可 以成为东 软 的后 台, 公 在这 个 后 台上 东软建立面 向高端客户 的健康俱 乐部 。所谓 “ 熙康计划” 就是 一个联 系两 , 端 的健康信 息系统 , 形成 一个 面 向家庭 、 人 、 区、 个 社 医院 的健康 网络。 笔者认为 , 社会资本进入 医疗领域 , 能够真正起到合理配置资源 、 同提高医疗服务 共 效率的积极作用。 从大的方向上来看 , 国家对此是持鼓励态度 的, 但期待相关政策细则进 步明朗, 这样有助于缓解社会资本的后顾之忧。 非公 医院要得到更好发展 , 了 除 政策扶 持以外, 还需要行业的规范和 自 。只有各方协力, 律 非公医院才能真正走进“ 春天里” 。 在新 医改加 紧推进等政 策利 好下 , 现代 医疗服务产 业所属 医疗服务机 构将获得 更 多更 明确 的支持 。从大 的政策 方 向上来看 , 国家鼓励和 引导社会资本创 办 医疗机 构, 有关部 门也在 不断清 除阻碍 非公 医疗机 构发展 的各种 障碍。 以说 , 可 非公 医疗服 务行 业正面 临新 的发展机 遇。 医疗行 业 中, 以从 以下几个方 面寻找机会 。 可 第 一是 从细分领 域来看 , 中国是 人 口大 国 , 但是 很 多医疗服 务还是 没有 完全 跟 上 , 别是高端 医疗 服务缺 失 , 特 这个 市场需求很 大 , 别是 国 内外冲 产 阶层对这 方面 特 的需求很迫切 , 因此高端 医疗服务领域有很好 的投资机会。 第二是公立 医院改革所 带来 的机 会。在 中国, 目前整个 医疗健康 体 系 中公 立 医 院 占的比重非 常大 , 非公 医院 占的比重还较 小。 随着公立 医院改革 的继续推进 , 中 其 些有差异化特色 的医疗机 构有望脱颖 而出, 对于投资来说将是非 常好 的选择 。 第三, 从现有医疗机构和医院 中寻找到更好 的经营模式 , 例如 以托管为特色的凤凰 医疗。可以说,5 “8号文” 的出台, 对于社会资本进入 医疗领域是一个很大的推动。在这 样 的背景下, 一些国外的专业医疗管理公 司, 可能会逐步涉足 中国的医疗管理市场。
探究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
探究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作者:艾新欣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04期摘要:过度医疗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几年在我国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过度医疗问题的彻底解决离不开侵权责任法的规制。
明确过度医疗行为及其范围、举证责任由医方承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各自相关的诊疗规范等,不失为解决过度医疗侵权问题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过度医疗是世界各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共同难题,近几年来,曝出的“天价处方”“过度检查”“滥用抗生素”等情况屡见不鲜,过度医疗无疑已经成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矛盾触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过度医疗给患者带来了损害和痛苦,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和医疗资源的浪费,但最令人担忧的是其给全人类带来的潜在威胁。
过度医疗的解决,离不开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共同努力,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侵权责任法的规制是解决过度医疗问题的有力手段之一,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侵权责任法角度的研究刻不容缓。
一、过度医疗概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伦理注意义务,违反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远超患者疾病实际所需程度的诊疗行为,给患者及其近亲属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过度医疗在诊疗活动中主要有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护理、过度保健等形式。
过度检查是指患者接受了超出自身症状所表现出的疾病可能范围外的检查。
医生通过患者诉说的症状,往往能判断疾病的大致范围,而远超出此范围的检查并无必要,缺少合理性。
过度治疗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采用的治疗手段远超患者疾病实际所需,包括过度药物治疗、过度手术治疗、过度介入治疗三种类型。
过度护理是指对患者实施并没有实际意义的护理行为或要求并无护理需要的患者接受护理。
如以各种名目开具护理行为、对护理活动分环节收费等。
过度保健往往通过诱导需求的方式实施,通过夸大保健药品、保健仪器、保健活动的作用,虚假描述患者身体状况,使患者产生保健需求,从而接受非必要的保健药品、保健仪器和保健活动。
过度医疗行为辨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过度医疗行为辨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医疗行业在科技和市场的推动下,各种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治疗方法不断涌现。
然而,在医疗资源丰富的背后,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过度医疗行为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过度医疗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辨识过度医疗行为并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过度医疗行为辨识1.常见过度医疗行为(1)过度检查:为了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医生通常会要求患者进行一系列的检查。
然而,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推荐一些非必要的检查项目,让患者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2)过度治疗:在某些情况下,医生可能会推荐一些价格昂贵的治疗方案,而这些方案可能并非最适合患者的实际情况。
(3)药物滥用: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追求效益,可能会过度推荐一些药物,甚至将一些副作用较大的药物用于治疗,给患者带来安全隐患。
2.辨识方法(1)了解病情:消费者在就医时,应尽量了解自己的病情,对医生的建议进行合理判断。
同时,可以向其他医生或医疗机构咨询,以便对治疗方案进行多方评估。
(2)关注医疗费用:消费者在就医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医疗费用的支出。
对于费用过高或增长过快的项目,应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详细的解释。
(3)了解医疗知识:消费者应了解一些基本的医疗知识,以便在就医时能够对医生的建议提出合理的质疑。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就医过程中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选择正规医疗机构消费者在就医时应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避免因过度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失。
3.积极维权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4.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过度医疗行为辨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医疗行业在科技和市场的推动下,各种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治疗方法不断涌现。
我国过度医疗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过度医疗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从我国过度医疗的定义入手,分析过度医疗的法律适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诊疗指南,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且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治行为。
近年来,我国过度医疗现象日益严重,不仅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还损害了医患关系,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探讨我国过度医疗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过度医疗的法律适用1. 民事法律适用(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度医疗行为属于未尽合理诊疗义务的行为,患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责任。
(2)合同法: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患者可依据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 行政法律适用(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医学规范和诊疗指南,不得进行过度医疗。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禁止过度医疗行为。
违反该细则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3. 刑事法律适用(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若过度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可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对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将过度医疗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过度医疗是否可以司法鉴定
过度医疗是否可以司法鉴定在当前社会中,⼀些医院会违背医学规范和道德伦理,不管具体病情,只是追求经济利润⽽采取过度医疗措施。
那么,过度医疗是否可以司法鉴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过度医疗是否可以司法鉴定过度医疗可以进⾏司法鉴定。
过度医疗进⾏司法鉴定的时候,是到附近的司法鉴定中⼼进⾏的。
按照相关的鉴定标准鉴定即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第三⼗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轻微作⽤。
⼆、⾯对过度医疗的维权⼿段⾯对“过度医疗”,多数⼈因为不知道投诉途径或觉得太费事⽽选择沉默,也不乏存在投诉过但没有结果的⼈,能真正投诉后并挽回损失的⼈其实很少。
其实,当发现医疗机构或医务⼈员存在过度医疗情况的时候,患者是可以到该医院或卫⽣局进⾏举报的。
因为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处理医患纠纷时,考虑到患者的弱势地位,相关法律规定也要求医⽅承担⼀些患者很难接触了解的举证责任,因此不必过于担⼼举证问题。
⾯对过度医疗,患者需要收集好⾃⼰的问诊资料、病历、收费单等相关证据,到该医院设⽴的“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去反映投诉。
当然,患者也可以选择到达该医院所在地的卫⽣局去投诉。
对投诉结果不满意,患者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挽救⾃⼰的损失。
但涉及“过度医疗”的投诉,因其专业性强且很难界定,处理时间会久⼀点,还需耐⼼等待。
⽆论怎样,⾯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总得据理⼒争地去维权。
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
目录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 (3)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 (3)(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 (3)(二)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性质 (3)二、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4)(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4)(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4)(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4)三、《侵权责任法》下过度诊疗行为的界定 (5)(一)《侵权责任法》下过度诊疗仅限过度检查环节 (5)(二)“过度检查”认定标准是诊疗规范 (5)(三)“合理告知”可排除过度检查侵权 (5)(四)“过度检查”责任的法律后果 (6)四、医疗事故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6)(一)在法律适用方面 (6)(二)在医疗鉴定方面 (6)(三)在损害赔偿方面 (6)五、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与赔偿责任 (7)(一)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7)(二)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8)参考文献 (10)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引起了广大患者的不满和社会的诟病。
“过度检查”、“重复检查”有的医疗机构是出于利益的考虑,有的是出于推卸责任的目的,尤其是《证据规则》出台后,规定了医疗机构负有很高的举证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对患者治疗时进行“全方位”检查,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过度医疗行为过度检查重复检查举证责任赔偿责任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法》出台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发生变化,《侵权法》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一规定对于患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检查”、“重复检查”,那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在医疗领域,过度医疗是指不必要或低效的医疗服务,这不仅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也会对患者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诉讼和民事责任。
本文将探讨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并列举一些有关的案例。
首先,过度医疗对患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2019年,一位女性因为乳腺癌进行了过度手术。
她的医生认为切除双侧乳腺是必要的,但实际上只需要切除一侧即可。
这种过度手术不仅导致了额外的身体伤害,而且会让她失去自信和尊严。
尽管患者可以在法律上获得赔偿,但这并不能弥补过度手术带来的心理伤害和痛苦。
其次,过度医疗对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项名为“健康账单”的研究发现,在美国,每年因为过度医疗导致超出服用药物、手术等医疗费用的支出高达1.02万亿美元,这相当于GDP的5.8%。
对于普通的家庭而言,雷打不动又不必要的医疗服务会让他们无法负担,也会影响他们的家庭生活质量。
最后,过度医疗会影响医疗机构的声誉,产生医疗纠纷。
在2018年,一位患有强迫症的女性因为开了太多药,导致药物依赖性,依然无法解决病情。
她和家人提起了诉讼,控诉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行为导致患者的疾病状况没有得到改善。
这种医疗纠纷不仅会导致医疗机构的信誉受损,也会让医生遭受惨痛的处分。
总之,过度医疗不仅仅是医疗领域的问题,也涉及到患者的身心健康、经济状况和医疗机构的声誉。
为了减少过度医疗带来的负面影响,医生需要更多地倾听患者的意见,不随意进行过度医疗,而患者也需要提高自身医疗意识,避免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和手术风险。
同时,社会应该加大对过度医疗问题的监管和整治力度,巩固医疗领域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此外,政府也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轻过度医疗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可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管,严格限制过度医疗的发生。
其次,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让更多的患者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减少因经济原因而导致的过度医疗。
此外,政府还可以倡导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的健康意识,有效预防疾病的发生,从而减少因生活习惯不良而需要进行过度医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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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风险谁人担?很多医疗决策涉及到大量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利弊权衡。
然而,专家告知病人风险的努力,在没有一个结构化的双向交流过程中通常会失败。
直接采用病人的选择由此成为道德高地。
尊重病人的选择,用专业能力将临床科学转化为帮助病人过上更健康的生活,这同样是医生的工作。
王晓波编译过度医疗在中国是个大问题,在美国也存在。
美国医生丽莎•罗森鲍姆2014年10月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撰文,以最近中国人关注度很高的乳腺癌为例,讨论了医疗抉择中的看不见的风险。
一个孩子因为待在墙壁用了石棉材料的教室而罹患癌症的风险,是被闪电击中的约1/3。
但在1993年,焦虑的纽约市家长还是要求从学校移除石棉。
就像经常发生的事一样,公众的恐惧压倒了专业的风险评估。
家长的要求得到了满足,人们为此庆祝胜利,但这场胜利草草收尾,因为人们发现移除石棉需要关闭学校数周,将很大程度上干扰家长的生活。
行为经济学家Cass Sunstein写道:“当人们意识到成本时,他们更像专家一样思考。
这时石棉的风险就看起来可以忍受了,统计概率很小时,总的来说值得冒这个风险。
”部分因为我们对风险的感知受如此多变的感情影响,所以我们求助于专家来做成本效益分析。
从环境立法到原子能安全,来自专家的评估给政策制订提供了信息,改善了公共健康和福利。
我们不会要飞机乘客制定飞行安全标准,或者要开车人士最优化燃料排放标准。
在医学上,我们也是依靠专家制定的准则。
然而在如今这个以病人为中心的诊治和共同决策的时代,这些准则越来越强调病人的偏好在衡量成本和效益中扮演的角色,以此来制定任何有关循证的建议。
这种方法当然有其优点,它基于一种我们可以用合适的工具让病人也像专家一样思考的理念。
但我们真的可以做得到吗?很多医疗决策涉及到大量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利弊权衡,但没有什么比乳腺X线摄影术更突显感情和风险评估之间的紧张关系了。
尽管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USPSTF)在2009年推荐50岁以下的女性不用做常规乳腺X线摄影术检查,50~75岁女性也少做,但检查率还是保持不变甚至也许上升了。
形成这种趋势有很多种可能的原因:医生的习惯,互相冲突的指导准则,医学法律上的考虑,放射科技师对现状的偏好和在美国平价医疗法中对所有年龄女性的检查强制覆盖等。
但这种趋势,似乎也反映了女性对检查的坚持背后,情感扮演着强大的角色,由此造成了对“乳腺X线摄影术存在潜在危害”这一认识的传播困难。
假设你和一位45岁没有乳腺癌家族史的女性讨论检查最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为假阳性。
也许你会说:“像你这样,如果在未来10年定期做检查,你有大概50%概率得到假阳性的结果。
然后你会重复检查,可能做活检时还有很多焦虑。
”尽管医生为降低不必要的检查而强调精神折磨,但这种可能性,似乎对面临抉择的女性来说意义不大。
比如在一项调查中,尽管超过99%的女性知道乳腺X线摄影术可能产生假阳性的结果,但只有38%的女性相信,应该在做“是否要检查”的抉择时考虑这个可能性。
而且在有过假阳性报告的受访者中,超过90%的人仍然相信,乳腺X线摄影术不会伤害最后确认未得乳腺癌的女性。
在另一项评估不同种癌症检查的研究中,有过假阳性结果的受访者形容她的经历为“非常恐怖”或“我人生中最恐怖的时刻”,但其中98%还是对做了那次检查感到高兴。
也许这些结果反映了我们可能在做困难的权衡时,宁可焦虑也不要以后后悔。
癌症检查尽管在全人口层面上有可见的危害,但它很少让人后悔。
就像Ransohoff和同事在写前列腺癌检查的顽固性时说的那样:“检查没有负面反馈。
阴性结果让人放心。
阳性结果让人感激及早发现。
假阳性结果不管可能造成病人多大痛苦,最后总是以没有发现癌症的安心而告终。
”所以,有过假阳性结果的女性可能余生都要担心自己得乳腺癌的概率比较高,但她们不会后悔做了那次检查。
过度诊治,即被诊断患上一种永远不会变为临床意义上显著的肿瘤并被治疗的风险又如何呢?治疗潜在的毒性,如化疗、放疗、乳房肿瘤切除术和乳房切除术,使过度诊治成为乳腺X线摄影术最大的潜在危害。
尽管过度诊治很难量化,最近一项对过去30年来乳腺X线摄影术数据的分析显示,所有确诊的乳腺癌病例中,22%~31%被过度诊治。
然而,这种严重潜在危害的发生风险比过度诊治还不受重视。
把这种风险告诉女性的第一个挑战是很多女性不知道有过度诊治这回事。
一项调查发现,只有7%的女性相信有的肿瘤长得很慢,患者不必诊治。
另一项研究显示,女性在接受相关教育后还是对这个概念很困惑。
经过教育后,女性认为应该在决策时考虑这个信息,但大多数相信这个信息不会影响她做检查的决定。
认识和意愿之间存在的差距,讲出了把乳腺X线摄影术的潜在危害告诉患者的根本挑战。
那就是我们不考虑风险,我们感觉风险。
就像风险意识的研究所揭示的那样,我们经常被直觉和感情指引。
比如当我们对某项技术感觉好时,我们倾向于假设它的好处大、风险低。
我们对自己患病风险的估计不是基于算法和风险计算模型,而是基于我们能够观察到的自己和我们知道的病人有多像。
当我们害怕某事时,我们对它发生的可能性比它的实际概率更敏感。
所以,这可能就是为什么过度诊治不会让我们激动的原因。
我们看不到女性带着“过度诊治”走来走去。
相反,我们看到实实在在的乳腺癌幸存者。
我们不会听到人们抱怨忍受放疗、化疗和乳房肿瘤切除术。
相反我们听到的是“感谢上帝我做了乳腺X线摄影术及早发现癌变。
”我们的亲戚不会在我们做过乳腺X线摄影术发现初期肿瘤后,以批评的眼光看待我们。
但人们会在我们不做检查却后来确诊之时摇头说:“我多希望她以前能更好地照顾她自己”。
我们可以对过度诊治进行更多的病人教育。
我们能改善对患病概率的估计并将其纳入我们的检查建议中,就像USPSTF在2009年做的一样。
但你很难害怕一个看不见的风险。
那我们如何平衡让女性参与决策过程的目标和情感,在我们理解好处和风险时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这一现实呢?一些专家强调,需要解决在医患见面之外就已经有的误解的根源。
例如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的研究者描述了几种鼓吹检查的广告的误导性。
比如Komen Foundation做的一条广告,放了一个美丽年轻女性的照片,标题写着:“得到早期诊断的乳腺癌5年生存率为98%。
如果没有得到早期诊断?那就是23%。
”尽管5年生存率由于前置时间偏差和过度诊治并没有真的告诉你是否是检查拯救了生命。
“及早发现”的诱惑,很轻易地盖住了你在头脑中的思考:为什么早发现不一定意味着活得更久?问题是一旦印象形成了,不管它来自哪里,纠正误解的教育经常无用甚至适得其反。
比如在最近一次评估不同疫苗接种教育的随机实验中,研究者发现,在最不可能给孩子打疫苗的家长中,教育他们疫苗和自闭症无关,缓和了他们的误解,但进一步降低了他们打疫苗的意图。
事实上,挑战固有信念的确实科学信息,反而加强了这些信念,这是认知心理学家已经知道了几十年的一件事。
在这项研究中,更让人失望的是用更有创造性的方法和家长沟通,比如用死于麻疹的孩子的图像和讲述,不仅未能增加接种率,反而增强了一些家长认为疫苗和自闭症有关的信念。
假如说在疫苗这件明显好处多过风险的事情上,信念和扎实的医学知识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的话,那么在存在更复杂利弊权衡关系的决定中,这种紧张关系就更为明显。
所以,疫苗的研究给医学界提出了两个挑战。
第一个挑战是实证的。
当决定权移向病人时,这项研究提醒,对信念如何影响医学证据的解读,或如何成功越过这些信念给病人带来更多健康,我们所知甚少。
越过这个实证的差距是令人畏惧的。
不但每个人有他或她自己的信仰系统,而且具体有关某项决定,比如可选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或缓和性化疗,可能与儿童接种或乳腺X线摄影术的信念截然不同。
而且,尽管我们研究了干涉如何改变知识和意图更实际并且财政上可行,但我们真正需要的是长期研究分享信息的新方法如何影响下游的行为和后果。
这就让我们看到了第二个挑战,它更涉及伦理而不是实证。
就是在对于尊重的偏好和价值观的要求,以及我们把证据转换成更好地人群健康的必要性之间,如何做到平衡?特别当医学建议越来越被公开辩论之后,我们现在的缺省项,是强调决定是“个人的”。
在2009年指引公布后,奥巴马政府和很多医生领袖都出现在新闻中,提醒我们个人偏好的重要。
但即使当更多证据不断积累,包括最近一项研究综述显示乳腺X线摄影术的害处比我们原想的要多而好处更少时,我们听到的消息不是“让我们少做乳腺X线摄影术”而是“让我们尊重病人的选择”。
我们当然需要尊重病人的价值观,但是我们往往很难把价值观和对风险的感性理解区分开来。
想一想为心血管病的一级预防,而开始使用的他汀类药物疗法。
一个病人是热心的网球爱好者,可能意识到改善心血管病的好处但觉得肌痛的风险大过任何潜在的好处。
这是偏好。
另一个病人痛恨制药公司,因此相信他汀药物对心血管病没有好处并很可能引起肌痛和肝病。
这是对风险的感性理解。
两个病人做出了相同的决定,但我们需要把这两个决定都同等看待吗?感情和价值观的纠葛对乳腺X线摄影术特别有关,这被2009年准则发表后进行的定性研究所证实。
一项研究探索了一群40多岁多种族女性样本的信念和态度。
尽管很多人不知道这个准则,但研究者发现,教育她们关于这个准则的知识加强了而不是削弱了她们对检查的坚持。
女性也忧虑该准则是保险公司试图减少费用阻止她们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的阴谋。
很多女性坚持认为,乳腺X线摄影术拯救生命,说她们“不需要”决策辅助,也认为衡量益处和害处与她们“无关”。
事实上,很多人说她们要每年做多次检查,而且要在40岁前开始。
最后,很多人相信普通女性在制定准则过程以及它牵涉的对潜在好处和坏处的权衡之外是不公正的。
这种反应与在顶尖风险认知学者之间进行的关于我们依赖谁评价风险的更广泛辩论相呼应。
一些人,如Sunstein,认识到我们思考概率的困难,说我们应该依靠制定政策的专家来做这件事以最大化公共福利。
但心理学家Paul Slovic认为,风险这个概念就是主观的。
当专家倾向于认为风险“和每年平均死亡率”同义,Slovic提醒我们风险对人们来说不止是死亡率。
毋庸置疑,意识到风险感知的感情本质对医生帮助病人活得更久、更好至关重要。
即使我们可以在一般意义上纠正误导性的夸大乳腺X线摄影术好处的统计数字,但我们怎么对待一位38岁的女性,因为她刚失去一位得乳腺癌去世的最好朋友而要求每年检查?或一位43岁有纤维囊性乳腺的女性,她去年刚有假阳性结果现在相信风险更高了?有无某种感性推理的等级,决定某些恐惧的原因比另外一些因素更可接受?或者因为我们知道,通常不可能找出我们信念的原因,更不可能将它们排序,更好的方法是更家长式的做法:医生基于确定的指引来做出建议,更少依赖病人的偏好?Daniel Kahneman强调,探索性推理的一个标志是我们面对一个难题时会回答一个更简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