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企业管理科办事指南
南京市施工企业办事指南一、施工企业资质办理流程1、企业登录市建管处网站()“文件下载”栏目企业管理科中下载“申报施工资质资料汇总”文件包,查询所申报资质的等级标准,参照等级标准和《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的申报资料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申报资料;2、申报市级许可资质企业需在南京市建委权力阳光在线申报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等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主管部门通知将申报材料报至河西政务大厅A216窗口;各区申报省级或部级许可资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先报注册地区主管部门,城区申报省级或部级许可资质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216窗口。
(地址:江东中路265号)3、对受理的申报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4、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核查申报材料原件,向企业反馈审查意见;6、报住建委市场处审查;7、发布许可决定,并报省住建厅备案;8、经许可的企业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http://221.226.118.168:7080/jscbmis/进行初始注册,注册填写对口管理部门时城区企业选择“南京市住建委建管处”,各区企业选择对应的区一级建管部门。
注册经审核后登录监管信息平台填写申报资料并上报(平台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与软件公司联系:51868246);9、申报资料在监管信息平台中经审批后,待企业注册类人员注册到位后,至市建管处企业管理科领取资质证书;10、申请省级或部级许可资质的企业经市局审查后,报省、部审批发证。
二、施工企业资质办理依据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管企〔2007〕45号)4、《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宁建工字[2007]48号)5、《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6、《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7、《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建审批[2007]108号)三、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申报建设部审批资质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六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施工)》一份(住建部网站申报打印);申报省级许可资质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二份;申报市级许可资质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一份,并按要求提供原件审核(以资质标准中规定的条件为准):㈠、申报资质附件材料如下:1、综合资料(第一册)包括: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⑵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⑶企业章程;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资质证书办理变更流程
资质证书办理变更流程(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资质证书办理变更流程说明企业变更营业执照以后,相对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也要相对应做变更。
一、变更需准备的资料:(1)、通用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材料要求:企业同时有多个变更事项的,均在同一张《审核表》上填写。
2、企业均需在所有变更附件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备查。
3、企业需编制变更附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
4、材料份数:除报部需《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为一式一份。
另:养老保险证明包括: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和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发票;)(申请以下变更事项,除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专用材料。
)(2)、专用材料:(一)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章程和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以企业新名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5、新名称企业关于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者工作简历)、聘用(任)合同复印件。
6、新名称企业关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以及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复印件和工作简历;7、资质标准有建造师要求的,需提供已变更注册到新名称企业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含变更页)复印件或者省执业注册中心出具的变更注册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或者任职文件复印件;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241号令-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01年版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08〕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山东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资质证书内容、增补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省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以及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房屋建筑、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水电、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通信、市政公用、机电安装等14个类别,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等4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他10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应按以下相应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并可开展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指南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指南一、适用范围注册地在本地的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变更及增补申请。
二、办理流程(一)企业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申报资质的等级标准和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二)企业登陆江苏省建设厅权力阳光运行系统(:88/)提交资质申请,打印出带办件号的申请表。
申请甲级及综合资质的企业还需登录部系统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并填报相关信息。
(三)办理资质申请(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变更及增补)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督站一楼7号窗口。
三、办理资料要求:◎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3)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原件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社保证明原件。
5)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申请综合资质无需提供);(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单项业绩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一式三份(单独装订)。
对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项目业绩库中的业绩为有效业绩。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申报材料1里的第(1)、(3)、(4)、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①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②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及发票原件③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新设立企业提供)(3)企业章程原件;(新设立企业提供)(4)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原件;(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社保证明原件;6)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及发票原件;(新设立企业提供)(8)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新设立企业提供)(9)企业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原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24•【文号】建办[2007]246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办[2007]246号)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已经建设部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间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按照《行政许可法》、我部实施行政审批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所确定的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廉洁的工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形象。
二、工作职责(一)接收和受理负责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办理接收手续。
负责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申请材料,以及国资委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办理受理手续。
(二)转办负责将接收或者受理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资质变更材料转送部内有关业务司(以下简称业务司),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业务司转送。
关于资质证书变更情况的说明
关于资质证书变更情况的说明一、变更应提交以下更名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审核表;2.由法人、股东或董事签字的变更申请;3.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意见;4.未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更名批复;5.整体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复;企业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的注销登记证明;企业新设合并重组,原有企业的注销登记证明;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新、旧企业章程;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申请表一份及电子版数据;(只有变更单位名称的企业提供此表)二、增补证书相关附件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2.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3.证书丢失的原因(盖单位公章);对丢失证书人作出的处理意见(盖单位公章)。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核办理程序,方便和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
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
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将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和增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范围(一)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需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部不再办理。
(二)资质证书的增补,包括证书副本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均由建设部办理。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一正四副,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一正六副。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一)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增补审核表)格式填写变更和增补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
(二)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编号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变更,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结完毕15日内要向建设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附件4);2.按现行电子申报渠道填报变更事项。
(四)建设部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工作,由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受理审查处承担,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精心整理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一、申请材料内容(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证明的复印件;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
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慧成公司-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报部)
附件一: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四川省什邡市慧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
其他文件;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
(如省建委、建设厅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3、办理资质证书编号变更时,变更后一栏由建设部统一填写。
相关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企业章程□。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琼建审批[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审批[2008]154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产局、环卫局,各相关单位: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力创建服务型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依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质证书变更(一)建设工程类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按照企业资质申请途径办理。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项目的,需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变更申请表。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部审批并办理变更。
涉及到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资质证书其它项目变更,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三)原工商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海南省境内的,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3、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形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公布。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储存五年。
6、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
8、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他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
二、申请资料(一)一样要求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
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同意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储存备查。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名目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文件。
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8]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建设厅城建处联系。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一)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城市照明专业承包资质、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等。
(二)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不受理非法人企业资质申请,也不受理无相应工商营业范围的资质申请。
(三)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提出申请。
(四)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上年度考核必须合格。
二、资质许可(一)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许可范围按《规定》第九条办理。
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城市照明、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二级资质;(3)增项市政公用施工资质管理范围外的其它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4)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的市政公用二级、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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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加、更换、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数量
证书编号
正 本
副 本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公章)
建筑市场管理司审查意见
资质处审查人:(签字)年月日
资质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司领导:(签字)年月日
(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省建委、建设厅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