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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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本市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71号)、《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是为了营造上海对外文化贸易良好发展环境,集聚国内外优秀文化企业,进一步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加快推进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在国家“一带一路”和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的运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效率、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实效。

第二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以下简称:基地)是由文化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同建立的旨在实践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和

文化产业领域改革的重要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共同支持下,基地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和区位优势,着力推动

建设国际文化贸易服务创新、信息咨询、展示推介、人才培训、政策试验等平台功能。

第五条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基地联席会议)指导基地建设发展,确定发展目标并确保其有效实施,主要有:审核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的有关基地发展的规划、计划等重大事项,审核《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细则,审核资金年度使用预、决算和计划调整方案。

第六条基地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拟订《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细则,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提出资助标准和金额,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专家库,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等工作。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文化改革发展办公室。

第七条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文)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承担有益于基地和相关文化企业发展的建设工作、推动有助于文化“走出去”的公共服务项目、受理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监管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专项扶持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第八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来源由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浦东新区政府等额配套出资构成。专项扶持资金划入设立在东方汇文的“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专门帐户,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扶持资金年度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东方汇文于每年12月上旬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次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批准;东方汇文每年9月上旬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当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申请,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四章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第十一条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在本市注册、从事对外文化贸易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重点支持在基地内注册,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第十二条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范围包括:(一)公共服务类项目;(二)出口导向类项目;(三)房租补贴类项目。具体分类如下:

1、参加境外文化节庆、项目投标、市场调研、会议研讨等国际文化市场前期拓展活动;

2、组织、策划赴境外开展商业性演出;

3、组织、策划境外推介活动,租用境外文化博览会等场馆进行展示,宣传并推广我国文化产品或服务;

4、针对文化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项目在国外遭遇贸易摩擦和开展贸易维权所提供的服务;

5、以促进本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目的,在本市开展的文化企业交流、专项展览展示、专业研讨论坛、行业专家咨询、企业人才培训等活动;

6、以出口为目的的电影、电视、游戏、图书等的翻译、外文配音和字幕的打印制作等;

7、开展文化产品或服务的涉外版权登记;

8、开拓或协助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

9、对国家文化战略、品牌项目、文化贸易重点区域项目等的支持;

10、其他以走出去为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项目。

第十三条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方式主要有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房租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四条专项扶持资金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为东方汇文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组织开展的海内外展会、培训等公共服务类项目,也可由行业协会、文化龙头企业等牵头组织开展。单个项目补贴一般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

(二)出口导向类项目。一般为有利于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项目。对补贴的项目,一般为一次性投入,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对贷款贴息的项目,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比例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对入驻基地或在基地内运作文化展示、交易等项目的文化相关企业的房租补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已签订的协议执行,但不得扩大受益时间、范围和标准,在协议到期后自然终止。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再签订新的房租补贴协议。对确实承担平台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由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同意,按其实际发生的房租金额给予一定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其房租金额的30%。

以上专项扶持资金的有关资助标准在遇到出口前景特别良好或

社会、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等特殊情况,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由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放宽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类项目由东方汇文在每年12月上旬汇总提出次年的项目,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经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出口导向类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外汇收入凭证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利息结算单据等证明和材料。

出口导向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按照基地网站公布的申报要求向

基地申报。项目申报一般为每年一次,遇有重要特殊项目,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可单独申报。东方汇文按要求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报送初审。

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出口导向类项

目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根据评审结果和有关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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