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政策探析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政策探析张广荣(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一、概述我国的“走出去”战略是指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经营(学术界一般称为“对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应该说“走出去”一词实际上是政府政策层面的一个概念。
的确,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企业竞争力的增强,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大背景下,企业的国际化是各国企业必须面对的选择,一国企业只有具备“走出去”的战略视野,才能在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我国的对外投资规模一直较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于开拓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和寻求相关适当资源的需要,我国在1997年开始鼓励扩大对外投资,提出要“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
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帮助。
抓紧制定和规范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加强我国在境外企业的管理和投资业务的协调。
继续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在竞争中形成一批具有实力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2002年党的十六大与2007年党的十七大均着重指出,要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
与党和国家的上述发展要求相适应,国务院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走出去”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我国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相关支持性政策评析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贡献日益加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一支“方面军”,在对外投资合作方面民营企业也毫不逊色。
财政部关于修订《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修订《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5.14•【文号】财预[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修订《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4日财预[2007]59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局):2006年,我部制定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62号),后经国务院批准,为帮助地方政府解决边境一类口岸运转经费不足问题,中央财政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中增设了边境一类口岸专项转移支付。
与此相适应,我部修订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保障边境一类口岸正常运转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
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社区)公益事业和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支持边境一类口岸运转。
2.公开透明。
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其中一特定领域或具体项目而设立的专门管理办法,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而项目管理办法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分别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加深对其的了解。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透明公开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合规合法的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确保资金投入的合规合法。
3.计划管理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时间、对象、范围和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有序进行。
4.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的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5.绩效评估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
1.项目立项: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项目经费和人力资源需求。
2.组织实施:成立项目组织机构,明确项目组织结构和责任分工,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3.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定项目预算并进行资金筹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核算。
4.项目进展管理: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项目进展报告和工作总结,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5.风险管理: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和控制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6.质量管理: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成果符合要求,并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
7.项目评估和总结:对项目进行评估,分析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以上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根据不同的领域和项目有所调整和完善。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相关领域和项目的健康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走出去”
1 企业 从 事境 外投 资,境 外农 、林和 渔业合 作 ,对 外承 包工程 ,对 外劳务 合作 ,境 外高新
技 术研发 平 台,对 外设计 咨询 业 务发 生的前期 费用; 2企 业从 事对 外劳务 合作 ,境 外高新 技 术研
究 、产品 应 用研 究和 高科技 研 究等研发 活动 的 《 知 》中的有 关事项 如下 : 通
一
对 外劳务 合作 项 目签订合 同 t 协议 )之前 ,为
研 究 开发和 实验发 展机 构
、
<办法 )所称 对外经济技 术合作
业 务 具 体 包括 的 内容 ( ) 外投 资是 指我 国企 业通 过新 设 一 境 ( 资 、合 资 、合作 等 ) 购 、兼并 、参股 、 独 、收 注资 、股权 置换 等方 式在境 外设 立企 业或取 得 既 有 企业所 有权 、管 理权 或产品 支 配权等 权益 的经 济活动 ( ) 外农业合 作是指我 国企 业通过 开 二 境 办企业 、购 买或 租赁土地 等方 式在境 外开展的
获得 项 目而发 生的相 关 费用 ,包括聘 请 第三方 的 法律 、技 术及 商务 咨询服 务 费 ,勘 测 、调查 费.项 目可行性 研 究报告 编制 费 ,购 买规 范性 文 件和标 书 等资料 费 ,规 范性 文件 和标 书的翻 译 费用 等 2运 营 费用包括 : (1 )对外 劳务合 作 境 外企 业 ( 构 )办公 场所租 赁 、购 机
企业 从事境 外投 资及境 外 农 、林 和 渔业合 作 业务 发 生的贷款 利 息 三 、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专 项 资 金 的 支持
( )对外承 包工程 是指我 国企 业按 照 国 三 际通 行做 法承揽 、实施境 外工程 建设项 目的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浙财企[2013]329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3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推进我省内外贸协调稳定发展,在整合原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出台了《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2013年10月25日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动拓市场、促消费、扩投资、创优势、优服务,进一步推进内外贸转型升级,全面促进商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三条使用管理部门商务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开展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条使用管理原则商务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
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法规分析汇编资源经济与产业化研究中心目录1. 政策分类目录 (1)1.1 境外投资管理方面 (1)1.2 财税金融方面 (1)1.3 外汇管理方面 (2)1.4综合服务体系规划方面 (3)2. 各类政策要点分析 (3)2.1 境外投资管理方面 (3)2.1.1政府境外投资的审批权改为核准权 (4)2.1.2下放境外投资核准权限,简化核准程序 (4)2.1.3各级核准权限均大幅度放宽 (6)2.1.4核准程序透明化期限化,便于申请方合理安排时间 (6)2.2 财税金融支持方面 (7)2.2.1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7)2.2.2信贷支持 (9)2.2.3税收管理 (10)2.2.4产业投资基金支持 (11)2.3 外汇管理方面 (12)2.3.1放宽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 (12)2.3.2扩大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 (13)2.3.3简化境外投资审核手续 (14)2.3.4放宽前期相关费用汇出限制 (15)2.3.5降低企业境外放款门槛 (16)2.3.6完善境外投资的风险监管与防范机制 (16)2.4 综合服务体系的规划方面 (17)3. 境外投资政策趋势预测 (18)3.1 境外投资不断“松绑”,境外投资审批程序趋向透明和简化。
(19)3.2 逐步缓解境外投资融资难题,境外投资促进体系将日趋完善。
(19)3.3 政府全方位服务体系不断跟进,企业境外投资将获得更多保障。
(20)3.4 受产业振兴规划影响,国家重点支持产业和项目将获得更多的政策倾斜。
(21)4. ECE有效利用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相关建议 (22)4.1矿产资源品种选择方面,要倾向于我国紧缺的矿产资源和应用前景比较广阔的战略性小金属 (22)4.2地域选择方面,尽量避开竞争激烈国家,选择竞争相对较小,矿业市场相对不发达的国家 (23)4.3自我实力培养方面,一定要软硬实力兼顾 (24)1. 政策分类目录1.1 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04年第2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商合发[2005]527号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131号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2004年12月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商务部2004年11月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已废止)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已废止)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2004年8月17日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外经贸合发[2002]523号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2002年第32号令1.2 财税金融方面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176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45号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商规发[2005]389号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1.3 外汇管理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1.4综合服务体系规划方面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13号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录(一)(二)(三)商合发[2004] [2005] [2007]29号2. 各类政策要点分析2.1 境外投资管理方面自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的境外投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简化境外投资审核程序,突出管理重点,强化服务引导,日益突出了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意向,为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中去提供了日趋简化便利的境外投资管理服务。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外经外贸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1号)精神,特制定《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二)符合我省外经外贸发展政策;(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资金申报相关业务的政策指导、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初审意见;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第一节进出口信用保险第四条扶持范围(一)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出口、软件出口及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二)进口信用保险,对全省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设备、资源类产品投保进口信用保险;(三)“走出去”投资保险,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项目投保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五条扶持条件(一)在江苏省内注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企业。
(三)申报期间保费总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第六条扶持标准(一)一般贸易出口方面1、省属外贸企业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2、对省内企业出口新兴市场(除欧盟、北美、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3、对省内企业农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甬政发[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对外开放及“走出去”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走出去”的目标(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性。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掌握新时期发展主动权,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和安全空间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进一步加强“走出去”工作,事关我国的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发展对外关系;有利于应对贸易壁垒挑战,深化国际经贸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经济发展的国际空间;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缓解资源、环境等要素制约,保障宁波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市上下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勇于创新,敢为人先,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动员千军万马“走出去”,推动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努力促使我市经济国际化水平实现新的突破。
(二)今后五年,我市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提出的“走出去”战略的要求,立足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的,加快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走出去”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今后五年,我市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具体目标:积极推进“两个转移”,即坚定不移地从以输出劳务为主向以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为主转移,坚定不移地从追求规模数量向优化结构、提高水平转移;努力实现“三个翻番”,即争取到“十五”末,全市对外投资累计总额达到3亿美元,境外机构和企业累计达到1000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超过12亿美元,均比“十五”末翻一番,继续保持并努力扩大在全国、全省的领先地位和比重。
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精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制定了《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1 -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 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用于支持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我市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为合作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项目集中评审及审定资金拨付方案,划拨合作- 2 -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负责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的支持重点,建立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库,组织我市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方式及标准第五条合作资金支持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常林股份获得政府支持“走出去”扶持资金
会上 , 该公 司还 与长 沙 、 济南 、 圳 、 深 南通 、 岛 、 青 兰州 、 JI宝 银 I 、 鸡 、 阳、 齐 哈 尔 、 和浩 特 和 濮 阳等 全 国各 地共 4 沈 齐 呼 7家 市政 照
明理事 会单 位和 2 7家生 产厂 家进 行 了友 好 交流 , 以其 雄 厚 的生 产 实 力和 优 良的产 品 品质 赢 得 了全 国市 政 协 会 城 市照 明行 业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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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 林股份 有 限公 司获得 了 3 常 0万 元“ 出去 ’ 持 资金 。 走 ’ 扶
为进 一 步开拓 国 际市场 , 实施 品牌 国际化 战略 , 常林 股 份有 限 公 司先 后 与韩 国现 代 、 日本 小松 、 马来 西 亚 万 发集 团成 立 多家 合 资公 司 , 成功 在马 来西 亚建 立 首家 海 外合 资 企业— — 常林 ( 工 马) 程 机 械 有 限 公司 , 荣 获 马来 西 亚 最 有名 望 、 具 代 表 性 的年 度 并 最 商业大 奖—— 金 牛奖 。目前常 林正 加快 积极 实施 多元 化开 拓 国际 市场 战略 , 备在 印度 、 朗 、 筹 伊 哈萨 克 斯坦 及 中东地 区 国家建 立 加
工贸 易 生产 企 业 , 还将 与 欧洲 一跨 国集 团 公 司达 成 战 略 合 作协
技 术领 先 ,在 同类产 品中性 价 比最 高 , 以 高 品质 的产 品定 位 和 高 可 靠 性 获 得 众 多 客户 的青睐 ,并于 2 0 在 国 内 0 5年 同类 产 品 中率先 实现 出 口。
Hale Waihona Puke 售合 同。 预 示 百 莱 玛 德 基 开 拓 海 外 市 场 的 步 伐
日益 加紧 。
C E认 证被 认 为是 进入 欧盟 市场 的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2020年上海市“中华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0年上海市“中华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根据《上海市“中华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制定本“申报指南”,并对2020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一、支持内容上海市“中华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是为向世界推介优秀中华文化、上海文化品牌而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
2020年“中华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将特别关注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体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中国经验、上海故事,以及中医药等优秀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的“疫情防控及治疗”专项。
此外,扶持资金将支持以下项目类别:赴海外举办展会、海外平台建设、国际学术交流、影视作品国际推广、面向海外的文艺演出。
扶持资金主要支持各项目提升海外传播力和国际影响。
二、支持方式(一)支持对象扶持资金主要支持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设有办公机构,能够独立从事国际文化交流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的积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和推广上海城市形象的项目。
(二)支持额度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
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补贴总额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
(三)不予支持情况1.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市级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2.申请单位在申请、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申请单位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
4.申请单位行业管理年检不合格、行业综合质量评估不合格。
5.曾获得过市级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但所获支持项目验收未通过。
三、申报条件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设有办公机构,能够独立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二)申报项目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内容;(三)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申报项目须于2020年年内完成,或于2020年年内启动并于次年内完成;(五)申请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后,要主动提供完整的结项报告。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外经外贸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1号)精神,特制定《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二)符合我省外经外贸发展政策;(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资金申报相关业务的政策指导、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初审意见;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第一节进出口信用保险第四条扶持范围(一)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出口、软件出口及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二)进口信用保险,对全省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设备、资源类产品投保进口信用保险;(三)“走出去”投资保险,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项目投保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五条扶持条件(一)在江苏省内注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企业。
(三)申报期间保费总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第六条扶持标准(一)一般贸易出口方面1、省属外贸企业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2、对省内企业出口新兴市场(除欧盟、北美、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3、对省内企业农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政策导向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导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明确目标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预期效果,能够解决特定的问题或推动特定的事业发展。
3、统筹规划原则: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设立和资金分散。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包括设立的依据、目标、用途、规模、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和任务,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项目建设:用于支持特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等项目。
2、业务活动:保障特定的公共服务、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等业务活动的开展。
3、补贴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补贴或补助,如困难群体救助、企业创新奖励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1、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2、楼堂馆所建设等明令禁止的支出。
3、偿还债务等非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专项资金。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安排、预期效果等内容。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湘财法[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财法〔2008〕1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和谐财政,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精神,湖南省财政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财政厅决定,废止《关于将世行贷款非外汇项目以人民币支付本息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95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财政厅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79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财政厅决定,确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世行贷款林业持续发展项目县和贷款额度的通知》等298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省财政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234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服务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浙财企字[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261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全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电〔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对原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对扩大农产品出口政策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8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及行业组织和项目承办单位;(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9日财企[2009]210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支持我国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参与境外投资,以实现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的合理配置,开展国际资源互利合作,我部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央企业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资金)是中央财政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安全有效、专款专用。
第四条投资资金支持中央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
国内企业之间及境外中资(含控股)企业之间转让既有投资不在投资资金支持范围之内。
第五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当年投资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具体申报要求,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第六条投资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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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本市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71号)、《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是为了营造上海对外文化贸易良好发展环境,集聚国内外优秀文化企业,进一步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加快推进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在国家“一带一路”和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的运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效率、透明的原则。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实效。
第二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以下简称:基地)是由文化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同建立的旨在实践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和
文化产业领域改革的重要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
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共同支持下,基地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和区位优势,着力推动
建设国际文化贸易服务创新、信息咨询、展示推介、人才培训、政策试验等平台功能。
第五条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基地联席会议)指导基地建设发展,确定发展目标并确保其有效实施,主要有:审核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的有关基地发展的规划、计划等重大事项,审核《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细则,审核资金年度使用预、决算和计划调整方案。
第六条基地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拟订《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细则,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提出资助标准和金额,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专家库,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等工作。
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文化改革发展办公室。
第七条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文)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
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承担有益于基地和相关文化企业发展的建设工作、推动有助于文化“走出去”的公共服务项目、受理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监管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专项扶持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第八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来源由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浦东新区政府等额配套出资构成。
专项扶持资金划入设立在东方汇文的“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专门帐户,实施统一管理。
专项扶持资金年度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东方汇文于每年12月上旬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次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批准;东方汇文每年9月上旬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当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申请,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四章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第十一条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在本市注册、从事对外文化贸易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重点支持在基地内注册,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第十二条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范围包括:(一)公共服务类项目;(二)出口导向类项目;(三)房租补贴类项目。
具体分类如下:
1、参加境外文化节庆、项目投标、市场调研、会议研讨等国际文化市场前期拓展活动;
2、组织、策划赴境外开展商业性演出;
3、组织、策划境外推介活动,租用境外文化博览会等场馆进行展示,宣传并推广我国文化产品或服务;
4、针对文化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项目在国外遭遇贸易摩擦和开展贸易维权所提供的服务;
5、以促进本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目的,在本市开展的文化企业交流、专项展览展示、专业研讨论坛、行业专家咨询、企业人才培训等活动;
6、以出口为目的的电影、电视、游戏、图书等的翻译、外文配音和字幕的打印制作等;
7、开展文化产品或服务的涉外版权登记;
8、开拓或协助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
9、对国家文化战略、品牌项目、文化贸易重点区域项目等的支持;
10、其他以走出去为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项目。
第十三条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方式主要有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房租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四条专项扶持资金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公共服务类项目。
一般为东方汇文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组织开展的海内外展会、培训等公共服务类项目,也可由行业协会、文化龙头企业等牵头组织开展。
单个项目补贴一般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
(二)出口导向类项目。
一般为有利于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项目。
对补贴的项目,一般为一次性投入,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对贷款贴息的项目,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比例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
对入驻基地或在基地内运作文化展示、交易等项目的文化相关企业的房租补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已签订的协议执行,但不得扩大受益时间、范围和标准,在协议到期后自然终止。
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再签订新的房租补贴协议。
对确实承担平台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由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同意,按其实际发生的房租金额给予一定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其房租金额的30%。
以上专项扶持资金的有关资助标准在遇到出口前景特别良好或
社会、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等特殊情况,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由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放宽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类项目由东方汇文在每年12月上旬汇总提出次年的项目,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经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出口导向类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外汇收入凭证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利息结算单据等证明和材料。
出口导向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按照基地网站公布的申报要求向
基地申报。
项目申报一般为每年一次,遇有重要特殊项目,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可单独申报。
东方汇文按要求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报送初审。
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出口导向类项
目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提出项目资助建议。
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根据评审结果和有关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经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定的出口导向类项目应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者。
第十八条房租补贴类项目由东方汇文根据所签订协议汇总,纳入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中,统一报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九条东方汇文按照经基地联席会议批复同意的年度工作及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工作。
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个别项目调整,应告知理由并提请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遇重大变动的,由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准实施。
第六章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向东方汇文报送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东方汇文负责组织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宣〔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