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冷链食品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冷链食品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学校师生食品安全,规范学校冷链食品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涉及冷链食品的采购、运输、存储、销售等环节。
三、冷链食品管理要求1. 学校应建立冷链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制定食品供应商准入标准,并建立长期合作的食品供应链。
2. 冷链食品的采购应妥善保存购货凭证、合格证明以及相关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3. 冷链食品的运输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稳定。
4. 学校冷链食品的储存仓库应具备防火、防水、防虫等常规要求,并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5. 冷链食品的销售应将食品摆放在符合卫生要求的陈列设备中,包装完好、标识清晰。
6. 学校食堂应设立特定区域存放冷链食品,并定期清理整理,避免食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安全监测1. 学校应定期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冷链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2. 如发现冷链食品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停售,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五、食品安全应急措施1. 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冷链食品安全事故,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控制风险扩大。
2. 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学校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理。
六、违规处理1. 学校发现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2.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食品供应商,学校应立即终止合作关系,并通知相关部门。
七、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学校冷链食品管理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800字)。
保证食品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保证食品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篇一」1、认真做好食品验收工作,不收、不做、不供腐烂变质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验收,并有专人负责,把好第一关。
2、食物生熟分开,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分开,生荤菜设专用盛器(红色或涂上红色标记)存放,未洗与洗净的蔬菜盛器分开装载(绿色或涂上绿色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严防生熟食品污染。
对剩饭、剩菜要妥善保存,严格处理。
能食用的在供应前必须单独重新回锅烹制。
4、餐饮具要严格消毒。
熟菜盆、打饭用具均应在开窗出售食物前进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
实行“四过关”,即一洗、二涮、三冲、四消毒。
5、严格实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供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须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7、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内衣。
工作时间严禁佩戴戒指、手镯、手链、耳环,不准涂指甲油、搽香水。
8、全体员工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主动参加每年一次的体检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2)每天小扫除不低于2次,每周大扫除1次。
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质量、定地点,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9、食堂有专用留样冰箱。
每餐要求留样(饭菜各100克,留48小时以上),认真做好记录,留样人签字。
保证食品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篇二」一、食品卫生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菜肴、原料、调味品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无标识的食品。
饮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洗涤整理原料时,污物杂质和废料必须清除干净。
清洗要彻底。
蔬菜与肉类、水产品须分池清洗干净,然后分类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食品安全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按照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
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 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应当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3.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1-4摘自教育部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二食堂管理1、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2、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3、地方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
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
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4、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
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5、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
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6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二、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 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四、食堂应当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
要做到四分开: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
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0.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办法》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了涵盖事前许可、事中检查、事后惩处的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明确监督抽查不合格等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办法》建立了食品相关产品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食品相关产品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目前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对应增设违反原料禁止性行为、违反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形的处罚。
《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办法》实施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食品安全保证主要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本公司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解决运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及质量问题,建立了完善的保证措施:1、食品采购查验(1)购食品前与第三方等使用部门取得联系,做到计划进货。
(2)采购食品时向供方提出质量要求,并查看食品质量。
(3)采购食品时向供方索取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单。
(4)腐烂变质、发霉、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不采购。
(5)验收食品做好数量、质量、有毒有害食品处理等记录。
(6)检查所购食品有无合格或检疫证明。
(7)腐烂变质、发霉、有毒有害、掺杂掺假食品不签收。
⑧验收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2、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移动和更换设施设备,工作时要检查自己所使用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各种设施设备应有卫生管理制度。
(1)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无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2)仓库保管员有权拒收一切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并应在食品进库后实行分类存放,存放要求如下:①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②定型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分架存放;③洗洁用品、药品、有强烈气味的物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能与食品同仓存放;④肉类及其制品、食材瓜果,除马上加工使用外,一律进冷库。
肉类及其制品应有容器盛放,室温应控制在-18℃(以下);食材瓜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0—13℃,鲜蛋应存放在0—1℃范围内。
应每三天进行一次冷库除霜,并保持地面清洁;⑤库存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要有标签,做到先进先出,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食品;⑥搞好仓库内、外环境卫生,与食品仓库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3)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凡食品包装标识不清楚或无标识的,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4)对由于库存时间过长而超过保存期限的,或发现由于其它原因出现腐败变质、酸败、生虫、霉变的食品,禁止加工生产经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风格:正式、规范】一、总则1.1 目的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等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二、食品生产许可2.1 申请条件2.1.1 具备食品生产所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2.1.2 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1.3 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工艺和标准;2.1.4 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进行有效实施。
2.2 申请程序2.2.1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等;2.2.2 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单位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检验;2.2.3 经审核符合要求后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流通监督3.1 食品经营许可3.1.1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与食品生产许可一致;3.1.2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办理。
3.2 食品标签管理3.2.1 食品标签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名称、配料表、保质期、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3.2.2 食品标签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良信息。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2.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食品生产许可证: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给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2. 食品经营许可证: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给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的许可证。
【二】【风格:简洁、明了】一、总则1.1 目的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正常秩序。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2024年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1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由生产部经理、班组长和质检部经理、助理以及质检员组成。
四、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食品生产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六、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从合格供应厂商名录中挑选厂商采购,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产产品。
七、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
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出厂检验。
检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销售。
八、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九、做好食品初加工、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十、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
按照公司《设备、管道清洗、消毒规程》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传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组成,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监测数据,及时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恢复措施,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法规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资料等。
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餐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外托餐场所(以下简称托餐场所)是指由我省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以提供学生校外托餐为目的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开办的学生食堂就餐,托餐场所为学生就餐的补充,每一个托餐场所内就餐学生不应超过10名。
第四条托餐场所向学生提供托餐服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托餐场所经营者是学生托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托餐场所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政府鼓励对校外托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托餐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托餐场所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学生就餐管理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食品药品、教育、工商、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托餐场所监管工作。
(一)教育部门应加大投入,办好学校食堂,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符合托餐条件的场所进行校外托餐,并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工商部门应按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管。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托餐场所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托餐场所经营者遵守治安和消防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定期组织托餐场所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学习,开展经常性培训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考核。
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托餐场所的退出机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托餐场所。
对学生和家长投诉多、环境差、设施缺损、管理混乱的托餐场所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章托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一条场所。
(一)托餐场所应设置在卫生、安全的建筑物内,托餐场所内外不应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餐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外托餐场所(以下简称托餐场所)是指由我省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以提供学生校外托餐为目的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开办的学生食堂就餐,托餐场所为学生就餐的补充,每一个托餐场所内就餐学生不应超过10名。
第四条托餐场所向学生提供托餐服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托餐场所经营者是学生托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托餐场所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政府鼓励对校外托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托餐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托餐场所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学生就餐管理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食品药品、教育、工商、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托餐场所监管工作。
(一)教育部门应加大投入,办好学校食堂,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符合托餐条件的场所进行校外托餐,并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工商部门应按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管。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托餐场所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托餐场所经营者遵守治安和消防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定期组织托餐场所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学习,开展经常性培训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考核。
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托餐场所的退出机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托餐场所。
对学生和家长投诉多、环境差、设施缺损、管理混乱的托餐场所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章托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一条场所。
(一)托餐场所应设置在卫生、安全的建筑物内,托餐场所内外不应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正文:----------------------------------------------------------------------------------------------------------------------------------------------------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统筹管理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督促各市、县(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按照各地营养领改善计划导小组指导协调、县市区具体实施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
各地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区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县区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事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事故进行原因调查,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改善学生营养的措施和意见,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到危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学处置。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本市食品生产许可。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许可相关工作及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局可以根据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市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市局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及相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学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学校食堂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第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学校食堂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处采购食品,并留存相关票据凭证。
第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应当定期对食品加工设备、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卫生。
第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当留样保存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记录留存,并向所在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汇编6篇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大全10篇)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绝对都不存在,包括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汇编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保证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2、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按规定向供货单位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3、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以及洗涤剂、消毒剂。
4、发生食物中毒或可疑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工作期间若患上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向所在单位领导或者有关负责人反映,及时诊治,在治疗过程中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工作期间若患上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向所在单位领导或者有关负责人反映,及时诊治,在治疗过程中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7、采购和使用新鲜、良好的原料保证食品安全。
8、杜绝采购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9、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并且要求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10、食堂不供应小水产和改刀菜。
加工后的熟食品在室温下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当天加工当天食用,管理好灭鼠等有害药品,以防误入食品中引起中毒。
11、食品必须能按照从粗加工、烹饪、保存到设备洗涤区等传送点有次序地传送。
12、熟食间应有紫外线灯,每天消毒30分钟。
13、加工食品的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并经常保洁和消毒。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通用7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通用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11、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环节从业人员责任。
定期开展食品卫生自查,督办解决存在问题,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
2、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3、在餐厅醒目位置公示安全责任人姓名、职责、安全责任制度、食堂《餐饮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相关知识、食物操作流程规范、食品安全警示标语等。
4、建立健全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
5、学校食堂的选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6、学校食堂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符合:(1)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有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调、消毒、保洁、备餐、原料库、餐厅等基本功能用房,条件允许的应设置成专间,布局应符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非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后勤办公室、厕所、更衣室、非食品库房等。
(2)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一般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m2,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m2,其中切配、烹调场所占食品处理区面积一半以上。
7、设置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8、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专干,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并有记录可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市政办发[2012]22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食品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食品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的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托幼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分级管理、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县(区)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统筹规划并责成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学校食堂建设改造,鼓励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设为多个学校集中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制定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赤峰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固定场所开办的,以赢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休、住宿和学习辅导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饭桌”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四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小饭桌”管理负总责。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小饭桌”的备案登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饭桌”经营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学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小饭桌”经营者应向所在旗县区食药监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申领《赤峰市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小饭桌”经营者申请备案登记,应向食药监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小饭桌登记表(见附件1);(二)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六)设施设备登记表;(七)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九)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十)食药监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备案登记的“小饭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场所,距离旱厕、固定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面积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
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协议准入制度。
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
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
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
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
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________、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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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四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省级政府领导和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办法。
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试点地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生就餐条件。
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县级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
负责制订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
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订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
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二)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生产、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2.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3.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4.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5.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7.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按照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
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8.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县级政府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充分发挥由学生、家长、教师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自律,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第八条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准入管理。
学校食堂(伙房)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学校食堂准入的基本要求如下: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供餐企业(单位)准入管理。
1.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2.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有送餐资质和条件。
配送条件应当符合食品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3.供餐企业(单位)供餐人数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
(三)托餐家庭(个人)准入管理。
1.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
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2.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具备餐饮安全的基本条件,场所应当清洁卫生,服务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
3.托餐家庭(个人)供餐人数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
4.托餐家庭(个人)不得提供送餐服务。
5.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相应支持.(四)县级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
要严格审核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严禁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服务。
(五)选择校外供餐服务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
不得选择未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提供供餐服务。
第九条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出机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级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1.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4.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条制度建设与管理。
(一)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
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卫生管理要求(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
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十二条食品采购。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
食品贮存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
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
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四条食品加工。
加工过程应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留样。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