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同等性的理论基础探析

合集下载

共犯从属性原理

共犯从属性原理

共犯从属性原理
共犯从属性理论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共犯论的基本原理,探讨狭义共犯的成立(或可罚性)是否从属于正犯的实行,以及从属之正犯应具备何种条件。

共犯从属性理论包括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两方面内容,实行从属性说和限制从属性说应予提倡。

共犯从属性理论可以贯彻与应用到共犯的成立条件及其他相关的一系列共犯具体问题中,比如共犯未遂的可罚性、加功于符合构成要件但阻却违法之正犯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无责任能力正犯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不可罚事后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无故意正犯行为的可罚性、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间接或连锁共犯的可罚性、共犯与身份之情形的认定、共犯发生认识错误的认定,等等。

共犯从属性立场的坚实贯彻,有利于一些疑难、争议问题的妥当解决。

共犯具有实行从属性,且其犯罪性和可罚性低于正犯,预备犯又极其例外地被处罚且处罚很轻,因此预备共犯不罚。

自杀行为缺乏法益保护对象,不违法。

根据共犯的限制从属性原理,参与自杀不成立犯罪。

参与自杀的性质不同于以教唆、欺骗方式的杀人间接正犯,也不同于受嘱托杀人。

教唆之罪与正犯实行之罪不同,但具有实质重合性的,正犯“实行过限”时,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不一致,教唆犯因责任主义仅成立教唆之罪名;正犯“实行不足”时,一般来说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一致,因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的客观不法,个别情况下由于刑法特别规定(比如
结果加重犯)以及罪名之间性质的特殊性,教唆犯可成立教唆之重罪,正犯仅成立实行之轻罪。

关于立功的试题及答案

关于立功的试题及答案

关于立功的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法律,以下哪项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立功?A. 举报他人犯罪行为B. 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C. 参与犯罪活动D. 对犯罪行为视而不见答案:A2. 立功的法律效果通常包括哪些?A. 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B. 加重刑事责任C. 无任何法律效果D. 仅对犯罪嫌疑人有影响答案:A3. 下列哪项不是立功的表现形式?A. 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案件B.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C. 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地点D. 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4.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被视为立功的表现?(多选)A.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B. 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C. 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D.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答案:A B D5. 立功的认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A. 立功行为的及时性B. 立功行为的真实性C. 立功行为的自愿性D. 立功行为的规模大小答案:A B C三、判断题6. 立功可以适用于任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答案:错误(立功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7. 立功的认定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答案:错误(立功的认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四、简答题8. 简述立功的法律意义。

答:立功的法律意义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与司法机关合作,通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案件线索等方式,帮助侦破案件,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同时,对于立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会根据其立功的表现和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人道。

五、案例分析题9. 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主动交代了另一起盗窃案件的关键线索,帮助警方成功破案。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立功?为什么?答: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因为他在被抓获后,不仅没有隐瞒犯罪事实,反而主动提供了另一起案件的关键线索,这一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符合立功的法律定义。

黄大陆老师公开的命理密本《命理基础理论一》

黄大陆老师公开的命理密本《命理基础理论一》

黄⼤陆⽼师公开的命理密本《命理基础理论⼀》黄⼤陆⽼师的命理基础理论,以五⾏⽣克反侮、天⼲地⽀刑冲害合为根本,围绕⽉令提纲来展开命理学习之旅;中间⼜穿插⽣动的命例进⾏解剖指导,⾄今为⽌是最易⼊门的命理学读本。

江湖中,命理是以⼝⼝相传、师傅教徒弟单⼀密授的形式来进⾏传代的。

⽽黄⼤陆⽼师公开命理科学之密,在此,谢谢黄⼤陆⽼师!⼀、五⾏⽣克反侮理论第⼀条是异性相吸、同性相斥的定律。

你们会说,这是物理学的定律啊,是的,命理没有什么古怪道理,就是天地⾃然之理,它与物理和做⼈、做官、经商、学艺等种种道理都是⼀致的。

这⾥所说的同性,是指阴与阴、阳与阳,它们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天然本性。

同性相克时,其⽓戾,其性暴,所以同性相克必尽克,既⽆情也⽆义。

同性相⽣时,其⽓逆,其性乖,所以同性相⽣不尽⽣,有义⽽⽆情。

这⾥所说的异性,是指阴与阳、阳与阴,它们之间具有相互吸引的天然本性。

异性相⽣时,其⽓协,其情调,所以异性相⽣必尽⽣,即有情也有义。

异性相克时,其⽓和,其情协,所以异性相克不尽克,虽⽆义⽽有情。

因此,《烛神经》⾥说:“⼆阴相敌,两阳相拒,凶祸旋⾄;以阴胜阳,虽殃不彰;以阳胜阴,为害不深。

”第⼆条是顺⽣顺克定律。

就是⾦⽣⽔、⽔⽣⽊、⽊⽣⽕、⽕⽣⼟、⼟⽣⾦,这是顺⽣的法则。

⾦克⽊、⽊克⼟、⼟克⽔、⽔克⽕、⽕克⾦,这是顺克的法则。

夏问:⽔⽣⽊这容易理解,就是⾬⽔滋⽣花草树⽊嘛。

“钻⽊取⽕”就是⽊⽣⽕嘛。

⽕烧光了剩下的是灰⼟,就是⽕⽣⼟嘛。

⼟⾥⾯有各种⾦属矿物,就是⼟⽣⾦啦。

五⾏相克更容易理解,以钢⼑铁锯砍伐树⽊,就是⾦克⽊;花草树⽊破⼟⽽出,就是⽊克⼟;“兵来将挡,⽔来⼟掩”,这⼟掩⽔就是⼟克⽔;失⽕了要消防队⽤⽔灭⽕,就是⽔克⽕;⽕炉⾥冶炼钢铁,就是⽕克⾦,我说的没错吧。

只有⾦⽣⽔,我还有点想不通,请你解释⼀下吧。

第三条定律:反⽣反克定律。

本来⾦是⽣⽔的,但⽔有时候也可以反过来⽣⾦。

为什么呢?因为事物贵在流通与平衡,如果⾦⽓太过旺强,没有⽔来化泄⾦⽓,那⾦就好⽐是⼀块顽⾦死铁,不能作⽤。

阅读教学应远离"功利"

阅读教学应远离"功利"

阅读教学应远离"功利"
周子氢
【期刊名称】《新课程学习:上》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阅读教学的目的应该是让学生获得情感体验、智慧启迪、增长知识、明白事理。

但是,在现实的阅读教学中,教师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本末倒置。

这种功利的阅读教学应该受到抵制。

【总页数】2页(P74-75)
【作者】周子氢
【作者单位】四川省内江市翔龙中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33
【相关文献】
1.教育应远离功利 [J], 张淑霞
2.立功功利性本质的探析——兼对立功中应公正优先或公正与功利并重的质疑 [J], 李荧荧
3.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应远离功利性 [J], 卫才友
4.守护童真,远离功利教育 [J], 刘文;郭鑫
5.让学生的友谊远离“功利” [J], 车晓明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大法官论坛略论刑事政策与经济犯罪审判当前执行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论少年司法中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价值沈德咏黄松有肖扬李少平特别策划: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乔世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汪治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刘心稳医患纠纷案件案由的确立赵卫中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适用刘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建议罗志坚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杨凯特别策划:建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周道鸾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蒋惠岭案例指导:从功利走向成熟杨洪逵我国判例制度的建立聂昭伟我国"有限判例制度"的构建吴美来眭欧丽判例回归环境的思考阳贤文刑法渊源,规范性刑法解释与刑事判例牛克乾英国的司法先例原则于秀艳特别策划:担保法相关热点问题研究担保法适用中的几个新问题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关于抵押权的完善若干问题研究权利质权法律与实务研究特别策划:法院管理制度改革7.28.2(11.2)(12.2)1.21.61.9.13.15.17.18(5.2(5.85.125.135.165.185.195.27刘贵祥(6.4曹士兵(6.9崔建远(6.14金剑锋(6.22论法院的管理职能审判管理改革问题再认识关于确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思考关于法官委员会的构建÷:._1.____l_0■__|l一一1l|I___蒋惠岭董嗥周道鸾8..1.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8.18)法官考评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蔡晖(8.21)特别策划: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究论涉港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判定中方便与非方便法院规则的运用杨弘磊(9.2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刍议张宪初(9.6涉外民商事案件识别的几个问题张红霞侯向磊(9.12涉外和涉港商事审判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欧阳振远(9.14)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中的"终局性判决"问题董立坤(9.17)特别策划:反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刘银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与评论马忆南周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薛宁兰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孙若君《婚姻法》修订实施以来新类型婚姻案件分析及审理对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10.40.100.140.17(10.21)新法新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陈现杰(2_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NationalJudg05Co~geLawJournal75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左红(10.25)司法改革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齐树洁(1.46对法院改革的思考高洪宾范红(2_37试论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张憨(8.55司法调研我国行政审判监控机制的现状与反思闫尔宝(2.44)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思考孙海龙龚德家李斌(3.26)执行改革中"两权分立"运行模式的构建昆明市中院级人民法院执行局(4.53)行政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实证分析与思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5.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二审民商事案件中的执行情况分析秦媾林晓镍(6.27)对当前职业法官合议制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叶向阳(7.29)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执情况的实质分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每月新论理性司法观的培养: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季金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应审慎运用道德话语周文轩一场关于"贪污"与"侵占"的辩论——对"相同法益同等保护"原则的理性思考赵军周娅婚内强奸的变异形态及其刑法评价董玉庭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薛小建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张明楷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救济陈瑞华量刑规范及其方法的选择黄祥青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温世扬邱永清(10.31)(11.51)(1.53)(2.49)(3.53)(4.57)(5_33)(6.31)(9.20)(10.37)(12.50)法学论坛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1.21) 曼量.....76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童兆洪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兼论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中的意义郎贵梅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唐沪军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夏林林刑罚与量刑吴景芳论交付和登记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地位——兼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作为犯罪基本理论研究民事诉讼中质证的几个问题——以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为中心辩诉交易与讨价还价中的正义论我国人事保证制度之构建信用证开证担保中的法律问题传统担保制度的反叛:独立保证制度研究刘青峰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方向的法理思考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武钦殿但伟(1.25)(1.30).35.402.9(2.16)(2.20)王亚新张建伟朱凡(万猛(李长军袁登明李后龙3.33.7.133.203.224.24——兼评《合同法》第158条茆荣华蔡东辉(4.31)以权利为标的债之担保形式——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陈成建(4_36)信用卡保证人之保证责任邓娟闰(4_39)关于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思考潘伟中外法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遴选优秀法官机制的法理基础比较解析王立论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的制定韦贵红论格式条款的概括规制聂铄胡克敏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王春阁仲裁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刘景一侵权行为法基本概念辨析杜晓君阳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完善赵颖巴图论违法性与侵权责任白{j构成张长青论《对外贸易法》中新增的"第三国倾销"条款周婷婷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杨立新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4.42(4.47)(5.43)(5.47)(5.51)(6.38)6.426.476.50(7.6郑成思(7.11)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论道德法律化张德美张生(7.16)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合理期待原则陈百灵(7-2O) 短线交易及归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冯建平(7-23) 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比较研究金多才(7.26) 立法解释的现状及法律思考罗书平(8.39)诉讼诈骗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相关问题研究李伟我国信托法之缺陷及补正裁判中立诉讼结构的维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张品泽民事诉讼视角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常恰《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意外风险承担规则的适用研究贾林青论法官阐明的理论基础行使权利的疆界——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理论解析论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的适用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指导措施?行政应急原则蔡唱李岩峰陈鸣飞仝炳军谢文哲董玉庭罗晓静(8.43)(8.48)(8.52)(9.28)(9.32)(9.38)(9.42)(9.46)莫于川(1O.39)"一罪不二审"原则及其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刘大群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效力的探讨邓小明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赔偿责任王华杰论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侵权行为杨立新蔡颖雯利益平衡论及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魏玮《合同法》下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之重述——从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角度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明责任规范判决的前提翁晓斌王宓司法审查在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法治进程中的作用刘丽新对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思考——兼论野生动物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曹明德王良海法官时间观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于兵取得时效适用范围初探吴锦标许晓芳公共健康危机,药品的可及性及其平行进口0.430.48O.51l1.9(11.15)(11.19)(11.22)(11-25)1-2812.82.11冯洁菡(12.15)试析普通程序简化审及其完善周国均李静然(12.19) 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反酷刑的视角王光贤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若干问题之澄清谷翔柏浪涛侦查程序律师在场权辨析林林略论贪污罪与近似职务犯罪的界限信用证条款成立与生效的条件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析合同解除的三点争议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犯罪行为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两则案例谈起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审理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以《房地产管理法》为研究对象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袁彬论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黄祥青徐美芬刘贵祥袁小梁薛剑祥杨艳施付阳蒋继业应秀良冯景旭孔祥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损害赔偿金计算的几个问题陈现杰对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问题探析姚蔚薇论立约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赵一平票据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王明杨克康瑛法律资源配置与司法公正陈青宝吴希松论自诉案件自首的司法认定竹怀军陆国东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之构建黄美园周彦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吴晓芳完善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的思考钱海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岳彩林析抢夺,抢劫及盗窃之界分刘树德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王萍诉讼时效若干实务问题研究马强l2_24l2_29l2-33(1.56)(1.61)(2.25)(2.30)(2.33)(3_31)(3-35)(3.41)(3.44)(3.49)4-2(4.9)4.164.195.555.575.596.546.576.607.347.377.40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权有机竞合论——对《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的反思王旭军梁静(7.43)论计算机软件非法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兼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O条等条文的NationalJudgesCollegeLawJournal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解释方法袁秀挺郭芬(7.47)法院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监护作用——兼及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若干问题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公平危机及其防范王毓莹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债权的保护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民事再审调解追加当事人问题研究董伟威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理性思考证据规则视野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高洪宾孔祥俊(8.26)刘本荣(8.32)俞毅刚(8.37)向国慧(9.48)潘杰(9.52)金莉萍于世平(10.53)(10.56)钱建军(10.59)关于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的几个问题梁风云论刑事审判中财产刑的细化与均衡汤建国张桂林单位犯罪审理中的前沿问题朱平关于拒不执行裁判罪条款的立法疏漏及其弥补——一个比较法视角的分析张英霞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若干法律问题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海商法》第277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评韩国SEKW 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邬先江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10.6310.6711.32(11.38)广东省(11.43)(11.48)胡建萍(12.36)论保险理赔中的恶意侵权责任陈佰灵(12_40)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刘勇曹志(12.43)以现代司法理念为视角: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分析与4-考邬凡敏(12.47)问题探讨对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新思考石慧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梁冰周洪生法院如何寻求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平衡庞凌既判力理论的发展及在审判中的运用耿宝建"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1.63)1.661.702.55唐莹莹陈星言倪联辉(2.60)我国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兼评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曼…….78冯霞期货交易所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刘敏证券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之民事赔偿机制重构刘峥沈兵析金融机构虚假出资证明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吴云峰沈贵明论软件的质量责任张念念执结率的内在缺陷及改进胡伟明李健"社会法"概念考析——兼议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竺效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周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相关问题探析张光宏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证人权益保障机制设计——兼论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启示(2.64)(3.56)(3.59)3.633.663.69(3.72)(4.60)(4.64)刘流王君祥叶希善(4.66)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行政执法乔世明信用:规则,救济与'风险防范李晓安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张义华完善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构想沈晓鸣论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法律责任康春柳(4.68)(5.63)(5.66)(5.69)(5.72)论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雷涌泉(6.64)伪报票据丧失行为初探卞杰(667)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胡建勇(6.70)试论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证明——兼论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孙本鸦王超(7_49)羁束与裁量:暂缓起诉在我国之建构孔庆余(7.53)论罚金刑的执行俞静尧(7.55)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柏浪涛谷翔(7.58)聪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折王成勇陈广秀(7.62)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范跃如(7.64)论行政恢复原状王军(7.67)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刘力(8.64) 自首制度异化的原因与对策韩忠义张桂云(8.67)未成年学生校内人身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的法律思考苏峰(8.70)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兼论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完善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专家会诊意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吗?限期治理决定权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债权抑或股权——兼论股东身份确立之标志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体系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刘流沈琪皇甫长城朱谦9.559.589.60谭星光(10.71)刘敢生(10.73)戴建志(11.55)史浩明张鹏(11.59)——以上市公司为中心高蔚卿马艳佳(11.61)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探析——从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谈起唐莹莹陈星言我国刑事证据信息展示制度情势研究刘会霞民事诉讼中起诉与调解成本的经济分析巩勇民事诉讼多元化审级制度之探析马志相授权书与律师代理费葛文《行政诉讼法》修订若干问题的思考刘颖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的思考史麦男王佳侵i巳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邸素琴(11.65)(11.68)(12.52)(12.54)(12.57)(12.60)(12.62)(12.64)案例分析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兼评四川华通汽车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宫邦友(2.67)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冯一文袁士增(2.70) 本案钞票应归谁所有——兼论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周辉(3.75)医院对在治疗中植入患者体内的髓内针断裂应否承担产品责任?陈德苞陈晓明(4.70)规范与公正价值追求相结合的典范——评长荣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上诉案判决徐冬根代收货款取回权问题探讨钱晓晨浙江"报喜鸟"VS香港"报喜乌"案背后的思考张琳破产清算中证券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王玉梅行政确认判决的适用与诉讼请求的关系5.745.765.786.72所附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解除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饶亚东刘井玉王继红晓虹邱丹(7.69)(7.71)(8.59)(8.61)试析独家经销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兼评科玛蒂克(上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协议赔偿纠纷上诉案王信芳符望(9.64)对一起物业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诉国土房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陈良刚(9.68)对用拾得的储蓄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定性杨斌王冰(9.71)存单纠纷交织个人犯罪情形的案件审理相关问题研究付金联(11.71)对一起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评析施汉嵘陶新琴(11.74)学术前沿司法惩戒?法院与媒体——中荷国际研讨会综述刘静(2.78)《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要义回顾及相关完善问题研究窦玉梅李国慧(8.78)国外司法国外法院体制比较研究蒋惠岭王劲松(1.73)司法委员会的职能与组织——欧洲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比转研究威姆?沃尔曼斯博士(2.71)澳大利亚的法官及法官培训杨永波(4.80)俄罗斯继承法综述王蜀黔付海英(6.74)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发展刘新魁陈海光(7.73)澳大利亚的毒品法院丁晓华(8.74)英国的司法改革(英)安德鲁?勒休(9.73)澳州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及其启示王春光(10.76)观点集萃我国关于小股东权利平衡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失李晓明(1.78)庭卟调查权程l庳性建构概略张金波靳晓(1.79)法律真实标准下的刑事与民事诉讼罗重海张纯(2.74) NationalJudgesCol~eLawJournal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再审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探讨金雨杰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法律解释的真谛:波斯纳法律解释理论梳理从法律上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民事连带责任刍议郑丽艳杨默张英霞王彩娥林雅黄凤兰李军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制约因素及道路选择韩克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含义之辨陈洪兵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辨析万玲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高玉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框架彭俊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屈建业名誉侵权违法性的认定标准冯浩论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戚挚论防范关联交易非公允性的相关措施金山企业法人不尽清算责任的法律对策黄玉辉刑事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不宜混同郭兴之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张瑞强论《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叶建平被害人自诉权行使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郭宗才股权质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陈晓军李琪《行政许可法》执行现状及相关对策张韵声对我国合同违约金的诠释——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与适用潘丽娟农民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审判管理职能张绳祖建立控股公司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白慧林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唐兴法官培训试论我国法官培训的发展与完善四封实践公正效率落实司法为民20O3年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曼量..8O2.763.773.793.804.724.744.754.77(4.79)(5.80)(6.78)(6.80)(7.77)(7.79)(8.75)(8.76)(9.75)(9.77)(9.79)(10.78)(10.79)(11.77)(11.79)2.692.712.72王安乔檀(12.66)2004年及今后人民法院工作数字解读(1.封三)中一奥法律研讨会在奥地利举办(2.封Z-)国家法官学院考察团赴欧洲考察法官行为与司法惩戒制度(2.封二)国家法官学院考察团赴美国,澳大利亚考察预备法官培训制度(2.封三)提高民商法研究水平促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国法院系统第15届学术讨论会召开(3.封二)全国法院系统第16届学术讨论会论文征集拉开序幕(3.封二)最高人民法院支援西部法官培训工作正式启动(3.封三)把中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在深圳召开(3.封三)法院管理研究和实践必定大有作为——最高法院召开法院管理制度改革比较研讨会(3.封四)国家法官学院举办执行工作,知识产权高级法官续职资格培训班WTO规则培训班开班法治——充满信心的社会4.封三5.封三5.封三《法律适用》南通杯征文颁奖会暨《法律适用》专家论坛在南通召开(6.封二)加强区际司法协助研讨涉外商事法律问题——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讨会在深圳召开加强案例研究指导审判实践关注执行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召开落实司法为民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水平(6.封三)(7.封三)——国家法官学院举办首期全国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7.封四)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理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研讨会(8.封三) 2004年全国法学期刊主编会在南京召开(8.封三)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基层法院——2004年《法律适用》工作会议召开(9.封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座谈会在京召开(9.封四)国家法官学院庆祝教师节(1O.封二)国家法官学院赴澳考察司法培训和人权保护(1O.封三)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成都召开(12.封三)。

【世界十个著名悖论的最终解答

【世界十个著名悖论的最终解答

(一)电车难题(The Trolley Problem)引用:一、“电车难题”是伦理学领域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其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

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

幸运的是,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那个疯子在那另一条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

考虑以上状况,你应该拉拉杆吗?解读: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Philippa Foot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主要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提出的观点是,大部分道德决策都是根据“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做出的。

从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明显的选择应该是拉拉杆,拯救五个人只杀死一个人。

但是功利主义的批判者认为,一旦拉了拉杆,你就成为一个不道德行为的同谋——你要为另一条轨道上单独的一个人的死负部分责任。

然而,其他人认为,你身处这种状况下就要求你要有所作为,你的不作为将会是同等的不道德。

总之,不存在完全的道德行为,这就是重点所在。

许多哲学家都用电车难题作为例子来表示现实生活中的状况经常强迫一个人违背他自己的道德准则,并且还存在着没有完全道德做法的情况。

引用完毕。

Das曰: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的“行为”是什么意思?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承认人具有自由意识——这是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基础。

不承认自由意识存在,也就否认了一切法律和道德的合理性。

如果一个人杀人放火是由于童年的遭遇、社会的影响、政府的不公正待遇等外界客观因素所决定的——罪犯本身的原因不是决定性因素——我们就没有权利依据任何法律对这个人进行惩罚。

他杀人放火是由于其他原因,是他本身不可改变的,惩罚这个人显然是不合理的,惩罚他也于事无补、毫无用处。

人具有自由意识,可以做出自由选择,并且他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这是一切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最根本基础。

那么,我们现在可以解释“行为”是什么意思:行为,是人在所有可能性中做出的一个唯一的选择。

论确立单位立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确立单位立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罪 单位 也 能够立 功 , 自然 人 犯罪 有立 功制度 , 位犯 罪也 可有 立 罪 单位 和有关 责任人 员一 个将 功补过 的机会 , 且节 约了刑 事 司 单 而
功 制度 , 为单 位 和 自然 人 一样 都是 意识 主体 和行 为主 体 。 因 由于 法 成本 , 并为 社会秩 序尽快 趋于 稳定 和预 防新 的犯罪 的发生 做 出 单 位 是 一种 人格 化 的社 会 系 统,故确 立 单 位犯 罪 的立 功 制度 是 贡 献 。这 些又 都将 促进 犯罪 单位 和 有关 责任 人 员的 良性转 化 , 0 有 理论 基 础的 , 笔者 认 为, 有把 立功 这项 量开 1 由 自然人 犯 对 有立 功表现 的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给予从 轻 、 只 度 减轻或 者免 罪 推广 到 单位 犯罪 , 能使立 功制 度发 挥 更加 强大 的生 命力 ; 才 才 除 处 罚又 必然 直接促 进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悔 罪 自新 , 加速 早 故 能 更加 保护 犯罪 人 的合法 权 益 : 能 为构建 和 谐 、 定 的社会 环 改 造 , 日回归社 会 , 单位 犯 罪的立 功制 度在 根本 上 符合 刑罚 才 稳 境发 挥 其独 特 的作用 。 二 、 认单 位立 功制 度之 必要 性 确
文章 编 号:0 90 9(0 00-5 一1 10-522 1)1 7O 0 是量 刑制 度的单 位立 功制度 没有 理 由否 认它 的存在 , 这也 是 司法


确 立 单位 立功 制度 之 可 能性
所 立功 制度 是我 国刑法 中一 项重 要 的量 刑制 度 ,立 功折 罪 、 “ 立 实践 在总 结实务 经验 的过程 中发现 的 问题 , 以完 善单位 立功 制 大功 受奖 ” 是我 们党 和 国家 的一贯 的刑事 政策 , , 是惩 办与 宽大相 度是 司法 实践 的要 求 。 也是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 的应 有含 义; 这 结合 的基 本刑 事 政策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即应 根据 犯 罪人 的行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和人 身 危 险性 的大 小 区别 因 该宽则 宽, 该严则严 ; 中有严, 宽 严中有 宽; 适度, 宽严 不偏不 倚; 此 我 国刑法 理 论界对 于立 功 的研 究一 直较 为重视 , 有的刑 法教 对待, 所 科 书均 对 立功制 度有 所论 及 , 论界 也发表 过很 多关 于立功 制度 宽严 适 时, 有 0 三 、 立 单位立 功 制度 的可行 性 确 第一 , 司法 实践来 看 , 从 实践 中确实 己经 出现 了单位 立功 的 究主 要着 眼于 自 人 , 然 换句 话说 , 是主 要 以 自然 人为 适用 对象 就 ( 并 ) 根 而 忽 略 了 同样 能成 为 犯罪 主体 的单 位 , 比较 而 言 , 相 刑法 理 论界 案件 , 且也 已经 出现 了认 定和处 理单位 立功 的判决 。 据 马克 理论 必 须 同实践 相结 合 , 并且 发挥它 对 实 对 于 单位 立 功 的研 究远 不及 自然人 立功 制度 。那么 单位 到底 能 思主 义认 识论 的观 点 , 不 能 成为 立功 的主 体 昵 ? 践 的指 导作用 , 体到我 们刑 法 的理论 研究 上 , 要求 刑 法理 论 具 就

刑法干货三则之行为共同说(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务必要仔细体会)

刑法干货三则之行为共同说(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务必要仔细体会)

刑法干货三则之行为共同说(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务必要仔
细体会)
1、行为共同说并不是指自然意义的行为共同,而是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

成立共同正犯虽然以共同者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但并不以故意的共同为必要。

这是因为,共同正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完全可能只有心理的因果性,但心理的因果性并不以故意的共同为必要。

例如,A与B共谋杀害C,各自向C开枪射击,但A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C,B射击的子弹打中了C,造成C死亡。

虽然A的行为与C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物理的因果性,但A与B依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2、行为共同说将共同正犯理解为,各人通过共同的行为实现各人的犯罪,因此,在能够肯定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范围内,即使与共同者各自的故意相对应的犯罪(罪名)不同,也能成立共同正犯。

例如,A以抢劫的意思、B以强奸的意思,共同对C实施暴力,导致C身受重伤。

根据行为共同说,A成立抢劫(致人重伤)罪的共同正犯(不管是否取得财物),B成立强奸罪的共同正犯(不管是否奸淫既遂)。

3、行为共同说的基本立场是,共犯通过共同实施“行为”来实施各自的犯罪;共犯也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罪责,所以,共犯者相互之间的罪名不必具有同一性(罪名从属性的否认),也不要求共犯人之间存在作为共同犯罪意思的故意。

在行为共同说看来,共犯的处罚并不是借用他人的可罚性,因而不要求与他人有共同的责任。

之所以处罚共犯,是因为各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通过利用他人扩张了自己的因果影响力的范围。

显然,从共犯的处罚根据上来说,行为共同说与因果共犯论紧密联系。

基于三种文化视角探析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

基于三种文化视角探析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

㊀㊀‘科学文化评论“第21卷第1期(2024):84-93学术沙龙基于三种文化视角探析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宋玉荣㊀吕成冬㊀王诗蕙摘㊀要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㊁现代科学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文化是推动钱学森精神生成的三种文化,它们既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又彼此融合产生合力,最终经由钱学森98年人生道路上的伟大实践而内化为钱学森精神的重要内核㊂基于文化视角探析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旨在从历史性㊁逻辑性与时代性的辩证统一之角度,为如何进一步传承和传播钱学森精神提供现实启示㊂关键词㊀钱学森㊀钱学森精神㊀文化视角㊀生成动因中图分类号㊀N092文献标识码㊀A收稿日期:2023-12-20作者简介:宋玉荣,1973年生,江苏泰州人,中国科协宣传文化部,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博士㊂Email:s139********@;吕成冬,1985年生,江苏盐城人,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中国科技史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㊂Email:lvchengdong@;王诗蕙,1999年生,山东东营人,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助理馆员,研究方向为博物馆学和文化遗产㊂Email:wangshi-hui@㊂近年来,关于钱学森精神的研究已有许多学术成果问世,既有学理层面的分析,也有实践层面的探索,均对钱学森精神的研究㊁传承和传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如‘钱学森精神读本“(钱永刚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钱学森科学家精神的内涵与时代价值“(卢胜军等著,‘科技导报“,2023年第17期),‘钱学森精神的内涵“(顾吉环著,‘钱学森研究“,2018年第2辑),‘钱学森精神及其时代价值研究“(马晓华著,湖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钱学森的科学报国精神“(涂元季著,‘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348年第6期),等等㊂这些学术成果对钱学森精神的界定主要聚焦于对 构成 解读,即从科学家精神所涵盖的 爱国㊁创新㊁求实㊁奉献㊁协同㊁育人 六个方面作出阐释,亦或从 爱国者 科学家 共产党人 三个鲜明标识,对爱国主义精神㊁科学精神㊁共产主义精神进行诠释㊂此种解读有助于比较全面和系统地展示钱学森的生平㊁事功与思想,但随着学术界不断推动科学家精神研究理论和研究范式的创新,学术界已不再满足于此种 构成 式 了解 ,而是期望于能够提供更进一步的理解和阐释路径,了解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㊂2023年10月,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习近平文化思想,它的科学内涵和丰富外延,为当下重新换位理解钱学森精神的生成提供了新的文化视角,由此探究和解读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不仅契合了当下更为广阔和深刻的时代背景,而且能够为新时代进一步传承和传播钱学森精神提供积极的现实启迪㊂经系统梳理与深入研究钱学森的生平事迹及学术思想,笔者认为有三个文化维度能够对 钱学森之所以成为钱学森 这一问题作出初步的逻辑解读,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㊁现代科学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文化㊂作为钱学森精神生成动因的三种文化在钱学森同志一生中既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同时又彼此融合产生合力,最终经由钱学森在98年人生道路上的伟大实践而内化为钱学森精神的重要内核㊂一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五千年来经久不衰的文化基因㊂钱学森身上最为彰显的是以家国天下为己任的爱国主义精神,其生成原点可以追溯到他所接受到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㊂钱学森精神厚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沃土之中,优秀传统文化的日常熏陶为钱学森精神描摹出厚重而隽永的 中国底色 ㊂1.父母恩师的嘉言懿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也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1]㊂纵观钱学森的成长过程,其父母的教育与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㊂他的父亲钱均夫是一位博学多才㊁守正务实的教育家,有深厚的国学功底和广泛的文史爱好㊂母亲章兰娟贤德善良㊁宽厚仁慈,她极少说教, 润物细无声 地影响着儿子㊂钱学森父母的58宋玉荣㊀等㊀基于三种文化视角探析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㊀68㊀‘科学文化评论“第21卷第1期(2024)家庭教育为他提供了知识启蒙,给予他人文与艺术方面的熏陶,令他不仅养成了热爱学习的习惯,更重要的是有了厚植于心底的传统文化和人文精神㊂这也奠定了钱学森成为科学家的 思维基础 ㊂值得一提的是,在钱学森列出的影响其一生的17人里,有12位是老师[2]㊂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众多恩师的栽培无疑也都对钱学森的兴趣爱好及日后成长产生了巨大影响㊂2.‘钱氏家训“的塑造影响传统中国社会的伦理道德教育主要在家庭中完成,而家训文化是传统文化中极具特色和极富生命力的部分[3]㊂钱氏家族作为 千年名门望族㊁两浙第一世家 ,自古而今人才济济如满天繁星,究其原因离不开其所秉持㊁传承的家训㊂‘钱氏家训“为钱家先祖后唐时期吴越国王钱镠所立,钱家后人秉承祖训,将其作为成长训言传颂至今㊂家学渊源,钱学森自幼便接受以钱氏族训为核心理念的家族传统教育,深深影响着他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的塑造㊂特别是‘钱氏家训“之 国家篇 所言 利在一身勿谋也,利在天下者必谋之;利在一时固谋也,利在万世者更谋之 [4],对钱学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㊂不言而喻,钱学森取得丰功伟绩的过程正是这一训言的生动写照㊂传统文化特别是家训文化对钱学森有深刻影响㊂古之学者向来将 立功㊁立德㊁立言 视为人生 三不朽 ,尤其立言被看得最重,所谓文章千古事㊂1991年钱学森作为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唯一获奖者,在颁奖后说了这样一句话: 两弹一星 工程所依据的都是成熟的理论,我只是把别人和我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成熟技术拿过来用,这个没什么了不起,只要国家需要,我就应该这样做,而系统工程与总体设计部思想才是我一生追求的㊂它的意义,可能要远远超出我对航天的贡献㊂ [5]3.社会时代的洗礼涤荡伟大的时代呼唤伟大的人物,任何精神与思想都是时代发展的产物㊂钱学森精神的生动因成必须被置于时代的洪流之中考察㊂近代以降,在西方列强的武装侵略和文化冲击下,中华传统文化发生了深刻变革㊂钱学森在多种文化和思潮不断涌现㊁碰撞与融合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钱学森精神发轫于特定的历史图景,形成于中华传统文化的阵痛与新生之中㊂在中华民族积贫积弱之时,中华传统文化几乎陷入 有古而无今 之境,但这也是革命文化升起星星之火的时代,还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不断走上复兴的时代㊂从上大学选择机械工程专业(铁道门),再到出国留学学习航空工程,再到学成归国,都可以看出社会时代背景深深地影响着钱学森人生的每一次重大选择,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使他将个人前途与国家命运相结合㊂二 现代科学文化科学文化的本质是理性思维,最为重要的是实事求是㊁实践检验㊂中华传统文化不缺实事求是的精神,但 祖宗之法不可变 ㊁崇尚权威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的创新创造㊂而科学文化还有一个重要特点 质疑㊁挑战权威,这也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相对欠缺的㊂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自然科学的发展,实验科学和数理逻辑的兴起,使得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㊁利用和改造更加精准化㊁定量化,社会发展更加高效㊂钱学森所从事的工程科学,无疑在这几方面都是极具有代表性㊂从钱学森所接受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来看,他是基于现代科学技术而开展的实践研究与理论研究㊂可以说,现代科学文化是钱学森精神生成的直接动因㊂1.接受系统性的现代科学教育现代科学教育起源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而中国的现代科学教育则于1840年以后方才逐步建立㊂但当钱学森于20世纪20年代开始在北京接受中小学的基础教育时,中国现代科学教育的基本体系已经在北京㊁上海等大城市的部分学校建立起来㊂例如,钱学森就读的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已经通过 三三制 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现代科学知识和文化的教育体系,且授课老师普遍具有师范生 资格 ;再如钱学森求学的交通大学建立的课程体系已经与世界知名大学接轨㊂他后来就读的麻省理工学院和加州理工学院更是世界顶尖学府㊂钱学森取得的一系列杰出科学成就是以接受系统的现代科学教育为前提,特别是青年时代经由 本科 硕士 博士 三个阶段的训练而具备了成长为科学家的基本素养㊂2.以创新精神不断拓展新视野创新是钱学森精神的显著特征㊂无论是留美时期抑或回国之后,钱学森的78宋玉荣㊀等㊀基于三种文化视角探析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㊀88㊀‘科学文化评论“第21卷第1期(2024)每次人生选择或每个成就取得,都是一种敢于自我突破的创新实践㊂以 冯㊃卡门 钱近似公式 为例,青年时代钱学森的创造力得以充分的展示和体现㊂钱学森创新精神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得益于不同时期各位恩师的启迪,尤其是导师冯㊃卡门的训练㊂此种训练既包括学术基本功的夯实,同时还包括以理工结合为理念使钱学森逐步建立起的创新能力,即通过将实践经验总结为理论之际又以理论指导实践的双向作用,从而对 理 与 工 的辩证关系产生深刻认知㊂正是由此,当1947年钱学森年仅36岁时就以提出 工程科学 思想而成为当时世界空气动力学领域内的杰出青年学者㊂当年7月至8月,钱学森回国期间在浙江大学㊁交通大学㊁清华大学发表了以 工程和工程科学 为主题的演讲[6]㊂1948年他在‘工程:中国工程学会会刊“发表‘工程与工程科学“(Engi-neering and Engineering Science)一文,阐述了工程技术㊁技术科学和自然科学三者之间的关系[7]㊂不仅如此,钱学森于1954年出版的‘工程控制论“更是一本凸显创新精神的著作,即将 控制论 与 工程 相结合而形成新的研究领域㊂3.以系统论思想和大科学思维开展科学实践和学术研究钱学森留美时期不仅成长为一位在空气动力学领域内的世界级科学家,还在经由从事大量科学实验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逐步成长为一位战略科学家㊂钱学森作为战略科学家的特质突出地表现在他对系统思想和大科学思维的运用,特别是在回国后领导中国航天科技事业创业的起步阶段,凭借强大的跨学科理解能力㊁跨领域组织能力㊁跨机构管理能力而将有限的人力㊁物力和财力进行集中,并通过大力协同而在科研攻关之中完成导弹的研制任务㊂在此过程中,钱学森深刻地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与政治㊁经济㊁社会之间辩证关系,又进一步丰富了对科学技术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从而在1978年提出 系统工程 思想,即在某种意义上完成了将中国研制导弹的经验 理论化 这一历史任务㊂此间,钱学森深刻地意识到科学实践和学术研究之中存在着的还原论和整体论之辩证关系,尤其是系统工程思想的提出本身就包含着还原论与整体论的辩证统一㊂钱学森晚年提出的 现代科学技术体系 之中包含的11大科学门类以及由此构成的体系,即是运用还原论思维对世界整体从11大科学门类做出 各个击破 式的研究之后再以系统论为指导进行的整合㊂不宁唯是,晚年钱学森从事的其他诸如大成智慧学㊁总体设计部思想㊁复杂巨系统㊁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法等都深刻体现还原论与整体论结合的系统论㊂可以说,正是晚年钱学森运用系统论方法取得的一个又一个学术成就,实现了他从科学家到思想家的跨越㊂三 马克思主义文化钱学森不仅是科学技术泰斗,也是一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㊂特别是晚年钱学森通过治学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宝库,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做出许多开创性贡献㊂在某种意义上,对马克思主义的学习与研究不仅为钱学森提供了思想武装,同时马克思主义文化也成为钱学森精神生成的理论指引㊂1.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终身学习和信仰纵观钱学森的人生经历,他从一位朴素的辩证唯物主义者,成长为一名信仰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离不开持之以恒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㊂钱学森在交通大学读书以及留美期间就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㊂回国后经成长为一位真正的共产党员㊂直至晚年,钱学森还以极大的勇气和胆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行探索和创新,提出诸多真知灼见的思想㊂1989年钱学森在与孙凯飞㊁于景元合作的文章‘社会主义文明的协调发展需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写道: 不管今天有些人怎么怀疑马克思主义,不管今天有些人怎样批判科学共产主义的学说,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人类共产主义文明更高阶段的理想,是真善美的统一,是真正合乎人性的,是真正人道主义的,它确实是人类社会文明理想境界㊂这就是为什么一百多年来它吸引了千千万万人的原因,无数的志士仁人为此奋斗㊁献身的原因㊂不管今天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中还有多少不尽人意㊁不文明的现象存在,它仍不能掩盖共产主义的光辉㊂这种共产主义的最高文明形态仍是任何一个真正追求人类解放,特别是任何一个真正的共产党人所应该追求的崇高理想㊂ [8]2.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指导科学研究钱学森在接触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深刻地感悟到马克思主义与现代技术科学之间的内在关联,并揭示出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㊂他呼吁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者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的同时,自己也以辩证唯98宋玉荣㊀等㊀基于三种文化视角探析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㊀09㊀‘科学文化评论“第21卷第1期(2024)物主义为指导,运用系统工程理论,攻克了大量关键技术,为我国许多重大航天项目的成功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㊂在对钱学森产生思想影响的马哲著作中,毛泽东的‘实践论“‘矛盾论“无疑对他产生了重大影响㊂他曾不无感慨地称, 动笔杆子 的人除要学好 马列主义的经典哲学著作 之外,就是要学好 毛主席的两论 [9]㊂可以说,钱学森之所以能从一个享誉世界的科学家发展成为一位具有深邃哲学思维和长远战略眼光的社会科学家,其重要驱动因素就有来自 两论 的影响㊂据秘书张可文回忆,钱学森回国后在阅读‘毛泽东选集“的过程中,逐渐将精力和兴趣集中于 两论 [10],并在阅读过程中断然领会到,其 自鸣得意 的技术科学思想及其方法论, 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里都有 ,且说得 更完全㊁更精细 [11],他还发自肺腑地宣称: 我以为世界上第一流的技术科学家们都是自发的辩证唯物论者㊂ [12]他强调: 搞科学技术的人要深化㊁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我们应该有这个勇气,这是中国人的一项任务㊂ [13]3.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治学原则钱学森领悟到马列经典著作对科研工作的启示指导作用,并自觉用马克思主义指导自己的科学研究和学术工作,将其作为自己的治学原则,坚持 把自然科学㊁社会科学联系起来 从整个科学技术体系的角度来看问题 ,真正做到了科学与哲学的融会贯通㊂晚年钱学森创立了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指导的 现代科学技术体系 ,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这个体系中处于领导和核心地位,马克思主义哲学 是人类知识的科学最高概括 , 因而是指导人思维的明灯,是智慧的基础 [14]㊂四 三种动因的辩证统一与现实价值综上,从三种文化视角探析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能够感悟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㊁现代科学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文化产生的实践力量,同时又清晰可见三种文化在钱学森身上的继承㊁创新与发展㊂基于三种文化视角探析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为从历史性㊁逻辑性与时代性的辩证统一之角度提供了新时代如何进一步传承和传播钱学森精神的现实启迪㊂约略而言,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㊂第一,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与参悟㊂从钱学森的人生的每一次选择都是在优秀传统文化深刻影响下的正心诚意的自我修炼,即始终将作为个体的自我放到国家命运㊁民族前途的大我之中,以知行合一的事业热忱为前行的动力,实现了将家国天下的生命情怀作为己任㊂优秀传统文化在塑造人格的同时,也对当下统一科学工具理性与人文价值理性㊁推动科技向善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文化启示,需要我们从更深层次上理解和坚定文化自信,真正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㊂第二,要系统和全面地理解现代科学文化的精髓㊂现代科学脱胎于近代科学并以精确化和重复性为重要特征,由此又逐步形成求以真务实和敢于创新为核心的精神追求,而钱学森在科学上取得的成就正可谓是不断坚持此精神追求的结果㊂因而当代科技工作者和青年要敢于去伪存真㊁去粗取精,抓住现代科学文化的精髓并为我所用㊂在百年未有大变局的当下,科技领域已经越来越成为国家安全和大国博弈的主战场,科技创新日益成为大国决胜的关键因素㊂广大青年和科技工作者更应以前辈为榜样,为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抢占科学技术制高点,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㊂第三,要广泛和深入地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㊂科学研究和探索活动离不开科学哲学的指导和科技伦理的规范㊂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是对人类社会一切社会实践活动自然也包括科学实践的最高指导原则㊂尤其在当下前沿科技不断向未知领域迈进,哲学的指导不仅能够从方法论上给科学研究带来正向启迪,而且指导科技发展不背离初衷,不偏离方向㊂有责任的科学家不仅要想着能为人类带来何种新的科技,同样应该考虑这种新科技会给人类带来何种后果㊂哲学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能够让这种思考更有预见性㊂学习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而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过程㊁思想脉络和理论体系,由此在学懂弄通之际找到将自身追求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切入点和立足点,进而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的科技栋梁之材㊂还需指出的是,研究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有重要的现实价值㊂一方面,为理解其他科学家的精神生成动因提供了参照㊂从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来看,钱学森精神虽未列入精神谱系之中,但钱学森精神与 两弹一星 精神㊁科学家19宋玉荣㊀等㊀基于三种文化视角探析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㊀29㊀‘科学文化评论“第21卷第1期(2024)精神等存在着显著共性,同时又有独特个性㊂这种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值得学术界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廓清钱学森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发展史上的地位㊂另一方面,从文化视角思考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也为我们思考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可能性㊂无论近代民主与科学在中国的兴起,还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都为中国迈向现代文明注入了新鲜血液,在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㊁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中,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正越发熠熠生辉㊂如何从学理层面对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作出更加多维度㊁多视角的解读,需要新时代的理论工作者不断增强理论自信,为不断发展党的创新理论作出自己新的贡献㊂参考文献[1]习近平.在二0一五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18:2.[2]钱学森.钱学森‘教育理论㊁思维科学㊁脑科学“手稿[A].钱学森题写的 教育理论㊁思维科学㊁脑科学 资料袋[B].1988 1989年.上海: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RW-钱学森-1888-001.[3]白现军.传统家训的教化机理及其传承路径探析[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6,17 (7):31 34.[4]张仲超.钱氏家训[M].北京:线装书局,2010.200.[5]薛惠锋.钱学森: 系统工程才是我一生追求的 [N].光明日报,2018-11-01:13.[6]北京大学现代科学与哲学研究中心.钱学森与现代科学技术[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72.[7]黄欣荣,朱昌彻.钱学森科学思想研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3):42 46.[8]钱学森,孙凯飞,于景元.社会主义文明的协调发展需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J].政治学研究,1989,(5):1 10.[9]史秉能,袁有雄,卢胜.钱学森科技情报工作及相关学术文选[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5.42.[10]张可文,吕成冬,张现民.女秘书眼中的钱学森[J].文史博览,2013,(1):11 14.[11]钱学森.谈对先专后红问题的看法[N].文汇报,1957-06-14.[12]钱学森.技术科学中的方法论问题[J].自然辩证法研究通讯,1957,(1):33 34.[13]钱学森.创建系统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181.[14]钱学森.钱学森关于 马克思主义哲学 的笔记[A].钱学森题写的 智慧问题 资料袋[B].1986.上海: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RW-钱学森-2227-002.Study on the Generative Motivation of Qian Xuesen s Spirit from Three Cultural PerspectivesSONG Yurong,LV Chengdong,WANG ShihuiAbstract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modern scientific culture,and Marxist cul-ture are the three cultures that drive the generation of Qian Xuesen s spirit.They not only play their unique roles but also integrate to form a joint force,ultimately internal-ized as an important core of Qian Xuesen s spirit through his great practice on his 98-year life path.Based on a cultural perspective,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driving forces behind the generation of Qian Xuesen s spirit,aiming to provide practical inspiration for how to further inherit and spread the spirit from the dialectical unity of historicity,log-ic,and contemporaneity.Keywords :Qian Xuesen,Qian Xuesen s spirit,cultural perspective,generative mo-tivation 39宋玉荣㊀等㊀基于三种文化视角探析钱学森精神的生成动因㊀。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违宪?A.李某等2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质询案,主席团以不够法定人数为由拒绝将其列入大会议程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了本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C.某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其所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D.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召开前一个礼拜,将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草案)发给各代表【答案】 B2、丁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向其原所在法庭法官郑某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

对于丁某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B.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C.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D.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答案】 C3、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成了一栋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给乙公司,每月得租金1万元。

后被土地睿理部门发现。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甲公司的行为和取得的租金收人进行恰当处置的方式?A.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公司应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再出租房屋,已取得的糖予以没收B.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但甲公司应另行向国家缴纳土地租金C.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但甲公司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D.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答案】 C4、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

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B.应制作现场笔录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答案】 A5、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

“假立功”案件中本犯的刑法评价

“假立功”案件中本犯的刑法评价

“假立功”案件中本犯的刑法评价作者:方凡朱晓芹偰锦良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第07期摘要:“假立功”案件中,本犯以贿买等手段教唆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在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下,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正犯),“假立功”本犯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共犯。

同时,“假立功”本犯指使他人就“提供虚假证明营造具有立功表现”作伪证,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假立功”本犯的行为同时成立妨害作证罪(正犯)与徇私枉法罪(共犯),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假立功妨害作证社会危害性想象竞合一、基本案情甲某因诈骗罪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后该案进入审判阶段,甲某为得到从轻处理,找到邻市B县公安局民警乙某,以8000元请托乙某帮助提供立功线索材料。

乙某遂将自己所侦办的某盗窃案中的监控视频提供给甲某,教授甲某如何解释视频来源并制作相关笔录;同时出具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情况说明,证明系由于甲某协助才破获该盗窃案,为甲某伪造虚假立功证据。

在A地公安机关民警向乙某电话核实前述情况是否属实时,乙某仍表示情况说明所载内容属实,并发送盗窃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予以佐证。

相关证据提交A地人民法院后,法院认定甲某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刑事案件得以侦破,经查属实,系立功,并对其从轻处罚。

二、分歧意见甲某为受较轻的追诉,贿买具有侦查职责的案外司法工作人员乙某伪造立功材料,即为本文探讨之“假立功”。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4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乙某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对乙某的行为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不存争议。

但“假立功”本犯即甲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为在诈骗案件中得到从轻处理,采用贿买等方式“购得”立功线索,其明知自己没有真实立功线索,只有通过乙某出具虚假证明等方式,才可能使其被认定为立功,其对乙某作伪证行为具有概括故意,故对甲某应以妨害作证罪评价。

共犯自首与立功疑难问题探析

共犯自首与立功疑难问题探析

文章编号 : N 3—14 / 20 )6一 C5 1 3 D(0 6 0
法 学 与 实 践
共 犯 自首 与 立 功 疑 难 问题 探 析
吴 光侠
(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 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 2 ) 07 0
摘要 : 国刑法对 自首有明文规定, 我 但是共犯 自 首有其特殊性。研 究共犯供述 自己罪行 的范围、 共 犯 自首 与揭发 或者 协助抓 捕 同案犯 构成 立功 的 区别 问题 , 于 解决 司法 实践 中 常见 的 此 类疑 难 问 对 题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 : 共犯 ; 自首 ; 立功 中 图分 类号 : F 1 D 61 文献标 识点 认 为 , 1 实行 犯 中的 单独 实 行 犯 自 () 首 , 要如实供 述本人实施 的犯罪行 为 , 交 待教 不仅 还要 唆犯 和帮助犯 的犯 罪行 为 ; 同实行 犯 自首 在交 待 本 共 人罪行 的 同时 , 还要 交待 与其 共 同实 行犯 罪 的其 他 实 行犯 的犯 罪 行 为 。( ) 织 犯 的 自首 要 供 述 在 其 组 2组
我 国刑法 总则第 6 7条规定 :犯罪 以后 自动投 案 , “ 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 行 的 , 自首 。对 于 自首 的犯 罪 分 是 子, 可以从轻或 者 减轻 处罚 。其 中, 犯罪 较轻 的 , 以 可 免除处罚 。被采 取强 制措 施 的犯 罪 嫌疑 人 、 告 人 和 被 正在服刑 的犯 罪 , 实供 述 司法 机关 还未 掌握 的本人 如 其他罪行 的 , 自首论 。 19 以 ” 9 8年 4月 6 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做出的《 关于处 理 自首 和立 功具 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 题的解释 》 以下简 称 《自首 和 立功 解 释》 , 一 步对 ( )进 自首条件 、 自首 中的 “ 他 罪 行 ” 准 其 的性 质 和 范 围、 立 功和重大立功 的表 现形 式 等作 了具 体 规定 。可 见 , 自 首是指犯罪 以后 自动投案 , 如实 供述 自己罪行 的行 为 , 或者被采取强制 措 施 的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和正 在 服 刑的罪犯 , 供述 司法 机关 还 未掌握 的本人 其 他 罪 如实 行的行为 。我 国刑法对 共 同犯 罪的 自首 没有作 出特殊 规定 , 各共 同犯 罪人符合 自首成 立条件 的 , 依法 以 自首 论。但 是 , 这是对 共犯 自首 的一 般性要 求 , 在具 体 判断 共犯的行 为是 否具 备法 定 的 自首成 立条 件 时 , 别 是 特 共犯的“自己的罪 行 ” 述 范 围如何 理解 ?共 犯 的 自 供 首与立功 的区别 如何把握 ?这 些问题仍 有有 别于单 独 犯罪 自首 的特殊 之处 , 值得进一 步研究 。 共犯 的罪行供述范 围问题 关于共犯必 须如实供 述的 “自己的罪行 ” 或者 “ 本 人 的罪行 ” 围 , 范 在刑法理论界 主要有 以下几 种观点 : 第一种 观点 认为 , 罪集 团 的首 要分 子 如实 供 述 犯 犯罪集团其他成 员 的犯 罪行 为 , 犯罪 集 团首 要分 子 以 外的其 他 主犯如 实供述参与其 犯罪 的其 他人 的犯 罪行 为或者受其组织 、 指挥的他人 的犯罪行 为 的 , 实质 上是 如实供述 自己的行为 , 不应认 为是立功 , 因为这些 他人 的犯罪行 为是 主 犯 的犯 罪 行 为 的组成 部分 。但 是 , 由 于从犯 、 胁从犯 只需 对 自己实施 的犯 罪行 为 承 担相 应 的刑事责任 , 因此 他们 只需 对其 直接 参 与实 施 的共 同 犯罪行为如实供 述 , 如果 他 们还 揭发 同案 中的其 他 人 的犯罪行 为并 经查 证属 实 的 , 当认 定其 同时 有立 功 应

对刑法立功制度实施的司法完善

对刑法立功制度实施的司法完善
观 念体现 了社会 公正观 念 , 报应 的本质 就是 公正 。 ” 。
其 他 案件 等立 功表现 的 , 可 以从轻或 者减轻 处 罚: 有 重大 立功表
犯罪 人到 案后 实施 的立功 行为是 国家和 社会所 欢迎 并鼓励 现 的 ,可 以减轻 或者免 除处 罚。量 刑立 功适用 于法 院 的量刑过 的善行 。既然是 善行 , 那 就应 当有善报 。 而 犯罪 人本 身又 是有恶 程 , 是刑 罚裁量 时必须 考虑 的一个法 定 的量刑情 节 。( 2 ) 减刑 立 行的, 因此 其著报 与非罪 之人 的善报应 当是有 区别 的的 , 如果认 功 。 包 括 附属死缓 的减刑 立功 或一般 的减刑立 功 , 分别规 定在 我
法实 践操作 , 发 现立功制度 在实际操作 过程 中有 如下 问题 : 一、 嫌 疑 人或被 告人揭 发他人 犯罪 的线 索 , 由于 实务操 作 中的原因 , 最 终 很少会被 认定为立功 ; 二、 司法实 践中买功 、 卖 功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三、 为经济 、 社会 发展作 出其他 重大贡献 的立功 即重大立功较
少 。本 文主 要针对立 功 司法实践 过程 中 出现 的第 一种 问题进行 案 , 满足 了被检举 案件 中被害 人及其 家属 的报应 需求 , 使 加害人
立功 制度 的设立基 础

当然 , 对通 过买功 、 卖 功等非法 手段获取 的立功信 息, 如 果也
认定 为立功 , 会造 成很大 的负面影 响, 从总 体上看 , 该行为并不 是
值取 向基本 是一致 的 , 失去 了道德基 础 , 法律 规范势 必偏离 正义 条 、 第7 8 条、 第7 9 条 及第 4 4 9 条 。2 0 1 1 年刑法修 正 案八删 除 了 轨道 。 刑法 的适 用不能 完全偏 离伦理 的因素 , 而应把 两者有 机结 第 6 8 条 第三款“ 犯罪后 自首 又有重 大立功表 现 的, 应 当减轻 或者

立功名词解释

立功名词解释

立功名词解释引言在军事、法律和体育等领域,立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立功可以指个体或组织在特定行动或竞赛中表现出色,达到一定成就,从而取得认可和荣誉。

本文将介绍立功的不同定义和应用,并深入探讨立功的意义、方法和影响。

一、立功的定义与含义立功是指个体或组织在特定的活动、竞赛或战斗中表现突出、优异的行为,以取得荣誉和奖励。

立功是对一个个体或团体在特定背景下表现出来的杰出成就的认可,是社会对其付出和努力的回报。

立功通常与优秀的绩效、出色的表现和高超的技能相关联。

二、立功的种类与应用立功的种类和应用因不同背景而异。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立功类型和应用领域:1. 军事立功军事立功指在战斗或军事行动中展现出优异表现的个体或团队。

军事立功可以根据表现的特点和贡献的重要性,以勋章、奖杯、荣誉称号、晋升等形式予以认可和奖励。

军事立功可以激励士兵们在战斗中发挥出最佳水平,增强士兵的士气和自豪感,同时也是对勇敢者的肯定和表彰。

2. 法律立功在法律领域,立功通常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法庭上认罪,并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或信息,以协助司法系统处理案件。

犯罪嫌疑人的立功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追踪犯罪网络、揭示真相、保护其他受害者,并获得较轻的刑罚或宽大处理。

立功在法律系统中起到了激励和正向反馈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3. 体育立功体育立功是指在竞技体育中取得显著成绩和荣誉的个人或团队。

体育立功可以体现在国家比赛、国际比赛、世界记录等多个层面上,并通过奖牌、奖杯、奖金等形式来表彰和奖励。

体育立功不仅对运动员的个体努力给予了回报,也为国家和地区赢得了荣誉和尊重,同时也激励着更多年轻人积极参与体育运动,追求优秀和卓越。

4. 学术立功学术立功是指在学术研究领域通过创新和贡献获得认可和荣誉。

学术立功通常体现在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获得专利、赢得奖金等方面。

学术立功的重要性在于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创新和有意义的研究,推动学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曾国藩成功之道探析

曾国藩成功之道探析

期性 , 让知识 丰富生命 的内涵 , 自觉 抵制世俗 的 功利化、 物质化侵蚀 , 曾 氏的做法是 能予我们 以
底, 4 1 7 0 0 0 。
6 4
曾国藩成 功之道探析
气 的养 成 。他 经 常 通 过 书 信 勉 励 自 己 的族 人 要 坚持 读 书 。他 说 : “ 凡 人 多 望 子孙 为 大 官 , 余 不愿 为大 官 , 但愿 为读 书 明理 之 君 子 。 ” _ 8 正 是 在 曾 国
代 人 中敢 于直 面 西 方 文 化 的先 行 者 。虽 然 近 代
发奋圈点 , 研读不辍 , 立誓“ 中断不孝 ” , 一年之 内 几乎足不出户 , 终将《 二十三史》 点读一遍 。在京
为官 时 , 曾国藩 以朱 子 之 书 为 日课 、 月课 , 制定 课 程 十二 条 , 规 定“ 无 日不 看 书 , 虽 万事丛忙 , 亦 不 废 正业 ” _ 4 , 在 家 书 中勉 强 弟弟 说 , “ 切 勿 以 家 中 有 事 而间 断看 书之 课 , 又 弗 以考 试 将 近 而 间 断看 书之课 ” 。 即使 在 晚年 身体 衰病 , 目力 不 及 时 , 他“ 看 书未 甚 间断 , 不 看则 此 一 t l , 愈觉 不 安 ” 。 曾
自曾 国藩 的祖 父起 , 曾 氏家 族 形 成 了 “ 耕读 ”
为本的家风, 曾 国藩从 8岁起在父 亲曾麟 书 “ 晨
贾之家而能勤俭者能延绵三 四代 , 耕读之家而谨
朴者能延绵五六代 , 孝友之家则可 以延绵十代八 代 。基于这种理解 , 曾国藩非常重视家族读书风
夕讲授 , 指画耳提” 督教下有过一段 扎实刻苦的
成 为 了他 的习惯 。正是 这 种 良好 的读 书 习惯 , 让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是否犯罪行为的罪名成立,必须经过法庭的判决才能确定。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原则,即指控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名为基础,被告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且证据需要由法庭进行认定,最终由法官根据证据量、证据质量、证人证言等因素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

立功的认定标准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证据确凿原则,即指控方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二是证据链原则,即证据必须能够形成连贯的证据链,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三是证据排除原则,即法庭不应当采纳非法证据或者不可靠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四是合法性原则,即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合法的程序下获得,否则不应被认定为证据。

因此,在确定立功的认定标准时,需要法官严格遵守以上原则,并综合考虑证据的数量、证据质量、证人证言等因素,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幅度,对准确处理自首、立功问题,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现就其制定过程、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过程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

刑法总则仅用第六十七、六十八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用七个条文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但近年来,犯罪分子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罪犯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

刑法和《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问题、新情况。

例如,交通肇事后不逃逸是否构成自首,通过贿买等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是否构成立功,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均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幅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对出台自首、立功问题司法文件予以立项,经过长时间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基本取得共识后,又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八个部分,包括:(1)“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认定;(3)“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4)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5)“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6)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7)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8)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法理分析五篇

法理分析五篇

法理分析五篇第一篇:法理分析1.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犯罪的成立是否需要发生结果。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危害结果是:重伤一人或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而在危险驾驶罪中,也可能存在危害结果,但是这种危害结果并不是构成要件之一,其有无并不决定罪与非罪。

所以,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

在醉酒驾车时,只要行为人醉酒驾车,“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犯罪即成立。

对于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在判断时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醉酒或竞驶行为。

在行为人有醉酒或竞驶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不存在任何危害结果,则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存在危害结果,但是尚未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也仅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危害结果,则尚需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驾车”属于故意犯罪。

从刑法体系来看,危险驾驶罪处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交通肇事罪之下,而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但是危险驾驶却并非过失犯罪。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

而根据刑法理论,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为要件,所以危险驾驶罪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

比较二者之间的犯罪构成也可得出同样结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交通安全法规的违反尽管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但是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却是过失的心理态度——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已经遇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危险驾驶罪的表述则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明知追逐竞驶、醉酒驾车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而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同一认定原理的具体应用

同一认定原理的具体应用

同一认定原理的具体应用什么是同一认定原理同一认定原理是指在逻辑推理中,当我们可以证明两个不同的条件可以归结到同一个条件时,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条件视为相同,从而推理出结论。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将两个或者多个条件合并为一个条件,简化逻辑推理的过程。

同一认定原理的应用场景同一认定原理在实际生活和学术研究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下面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应用场景:1.法律应用–同一认定原理被广泛应用于法律领域。

通过将不同的罪行或者违法行为归结为同一种情况或者同一条法律条款,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一致性。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盗窃行为可以统一认定为盗窃罪,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罚的轻重。

2.科学研究–在科学研究中,同一认定原理可以用于简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过程。

通过将不同的实验结果或者观察数据归结到同一种原因或者规律上,可以减少冗余信息,提高研究的准确性。

–例如,通过研究不同的物种的基因组序列,科学家可以找到共同的基因组特征,从而研究这些物种之间的亲缘关系和进化过程。

3.商业决策–在商业决策中,同一认定原理可以帮助企业简化复杂的决策过程,并提高决策的一致性。

–例如,在市场营销中,企业可以将不同的消费者行为归结到同一种需求或者偏好上,从而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营销策略。

4.教育教学–在教育教学中,同一认定原理可以帮助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理清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点。

–例如,在教授数学知识时,教师可以将不同的公式归结到同一种原理或者方法上,帮助学生建立知识之间的联系,提高学习效果。

5.社会分析–在社会分析中,同一认定原理可以帮助研究者理清社会问题的本质,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例如,研究人类行为时,可以将不同的行为模式归结到同一种心理需求上,从而深入理解人的行为动机,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思想支持。

同一认定原理的优势和限制同一认定原理在推理过程中具有以下优势:•简化问题:通过合并条件,可以简化问题的复杂性,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苏东坡的思想与治国理念探析

苏东坡的思想与治国理念探析

苏东坡的思想与治国理念探析苏东坡(1037年-1101年),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北宋文学家、书法家、政治家。

他以才华横溢、文笔精湛而闻名,对中国文化史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析苏东坡的思想与治国理念,以揭示他对中国历史的深远影响。

一、苏东坡的思想核心——积极进取与自由思想苏东坡的思想核心可以概括为“进取”和“自由”。

他认为人应该积极进取,不断追求进步,努力创造社会财富和文化价值。

苏东坡主张人应该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苏东坡强调自由思想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的思想应该独立自主,不受束缚和压抑。

他主张人的思想应该自由流动,不应该被固定的观念和传统所束缚。

苏东坡鼓励人们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提倡开放的讨论和辩论,认为只有在自由的思想氛围中,社会才能真正进步。

二、苏东坡的治国理念——仁政与廉洁苏东坡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他作为官员时的执政行为中。

他提倡仁政,主张以民为本,关心民生,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尊严和权益。

苏东坡注重政府的公正和廉洁,反对腐败和权力滥用。

苏东坡强调道德和正义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性。

他提倡官员要以身作则,要有德才兼备的道德品质,要克己奉公,为人民谋福祉。

苏东坡反对徇私舞弊和贪污腐化的行为,他坚持廉洁奉公的原则,以身作则,树立了崇高的榜样。

三、苏东坡的思想和治国理念对中国历史的影响苏东坡的思想和治国理念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在文化领域,苏东坡的文学作品对后世影响巨大。

他的诗词作品开启了中国古代文学的新局面,推动了文学创作的发展。

苏东坡的文学思想强调“立德立功”,提倡文学要有道德和责任感,对后世文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在政治思想方面,苏东坡强调官员应该以仁政和廉洁为原则,这对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启示。

他的古文作品中也有关于政治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为后世政治理论家提供了重要素材。

再者,苏东坡对社会和人民的关注,以及他对个人思想自由的强调,对后世的社会进步和人权保障形成了积极的影响。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06
(上)
立功同等性的理论基础探析




立功同等性或者叫做等价性,目前理论界的研究还比较少,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因为立功制度的本质和
法条之间的冲突。

探讨立功制度的本质和分析立功同等性的相关理论,剖析其内在本质和自身的价值,对进一步研究并完善我国立功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较高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
立功
同等性
功利主义
作者简介:傅旭,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12-02
一、立功本质的探析
立功的本质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观说,也被称为悔罪说。

该说认为,立功要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意识,无悔罪意识则意味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对社会的威胁依然没有降低,即便在刑罚上给予从轻评价,仍然不足以保证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悔罪是立功表现的思想基础,而立功则是在悔罪思想支配下所产生的突出表现”

律并没有对立功者的主观条件做出明确要求,立功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关系不大,
有立功表现不表明有悔罪表现。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立功需要行为人具有悔罪意识,而是认为行为人立功的行为,推定为是一种悔罪表现,加之对社会有益,即符合了主客观统一说。

实际上,不管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或者是主客观统一说,其理论基础仍然是功利主义,即立功本质是功利的。

立功同等性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
国家在制定立功制度时,追求司法效率和社会大多
数人的幸福。

对刑事被害人而言,凶手被处以当罚之刑,无疑是一种幸福的追求。

二、立功同等性的理论(一)功利主义的定位
我国长期以来,通说也是认为立功本质是功利的,但是为什么实践中会出现思想认识上的不统一呢?根源在于对功利主义的狭隘定位。

对功利主义的批评者认为,功利主义只在乎集体而忽视个体,“对个人的正义必须让位于社会功利”。

“刑事司法系统应当更注重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然而注
重这些功利主义的利益不应该违反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或其重视的道德权力”。

2011・06
(上)
忽视了功利主义的本质要求。

在实践中认为,只要行为人有立功表现,都应该给予刑罚奖励,以有利于改造,对行为人自身所犯罪行是否能够给予较轻评价则在所不问。

在深入分析功利主义在立功制度上的运用时,有人认为一个立功行为应当存在着四个“利益相关当事人的幸福”,犯罪分子期望受到宽大处理的“功利”、被害人要求加害人得到应有惩罚的“功利”、司法机关低成本高效率打击犯罪的“功利”、社会其他合法利益不致再受伤害且被有效促进和保护的“功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立功制度是片面采纳功利主义的。

“其中司法机关所需求的幸福则又被作为第一要素重点突出,政府的利益被最大化。


一是为功利下定义,二是排除其
它原则,三是发现道德算术。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认为:“只有通过像数学那般严格,而且无法比拟的更为”复杂和广泛的探究,才会发现构成政治和道德科学基础的真理。

在立功制度中,我们可否进行一种道德运算呢?假设全体人的幸福指数为1,那么个人的幸福指数为1/n ,犯罪分子对个人的刑事犯罪对全体幸福所造成的伤害为1-(1/n ),当犯罪分子揭发了一起破案线索,为社会增加了1/n 个幸福指数,那么结果是社会幸福指数=1-(1/n )+(1/n ),也就是等于1。

在社会幸福指数为1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给予行为人较轻的刑罚呢?如果犯罪分子破坏了多数人的幸福,假设为10人,那么社会幸福指数=1-10(1/n )+(1/n ),也就是等于1-9(1/n ),很显然,从这个数学公式中,社会大多数的幸福没有得到满足,在没有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为什么还必须给行为人从轻和减轻的处罚呢?
如前所述,我们已经抛弃了狭隘的功利主义,而重新为功利主义下了一个定义,也就是社会的幸福需要满足“四个功利”。

这也可以通过道德算术公式来得到直观的体现。

设犯罪分子、被害人、司法机关、国家四个功利的值为N ,总和为4N ,社会幸福为1,犯罪分子犯罪后未被抓获,意味着社会幸福为1-3N ,犯罪分子被抓获后社会幸福为1,因为通过惩罚犯罪分子,弥补了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通过犯罪分子的归案,国家和社会其他多数人的安全不至于受到威胁,幸福得到了保障,同时司法机关的利益也得到了满足。

如果犯罪分子被抓获后有立功行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一名犯罪分子,这样看来,给予前一犯罪分子从轻处罚,即便令前一被害人感到不幸福,但社会的幸福感为1-N ,可以说社会的大多数幸福得到了满足。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破坏了10人的幸福,那么社会幸福感为1-10(3N ),此时揭发一起破案线索,可满足4N ,进行运算后得出社会幸福感为1-24N ,即便假设在两起案件中国家和司法机关的幸福感都得到了满足,依然有10N 的
幸福感没有得到满足,如此可见,从道德算术的角度出发,我们难以认为1-24N 符合大多数人的幸福。

(三)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黄祥青.立功与自首探微.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9
期.
廖焱清.立功的成立条件再探讨.人民检察.2001
(6);崔爱鹏,李淑娟.论立功制度的本质.法学评论.2000(3)
.盛庆球著.顾建光译.功利主义新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及其在公平分配上的应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于世忠.立功制度若干问题研究.2005年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上册).第522
页.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