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制定分类等级服务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物业服务机构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05
•【字号】青建办字〔2019〕58号
•【施行日期】2019.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岛市普通住宅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9〕58号
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997.1-2011《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
DB 3702/ FW GTFG 004-2013《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02•【字号】京商发[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京商发[2003]49号)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商业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在《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基础上,结合首都流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市商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制定了DB11/T209-2003《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
本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3年8月25日批准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将《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九月二日北京市地方标准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DB11/T209-2003)前言商业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商业理念,增强竞争意识,构筑诚实信用、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
为了规范北京市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时参阅了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北京市起草单位: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宁、崔素艳、张根管、白纲、张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08-25批准,2003-10-01 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业、服务业服务人员、服务操作、服务设施、服务环境、商品(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5•【文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标准委综合〔2011〕79号)要求和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促进服务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现向各地区征集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备选项目。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根据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提高服务业比重、提升服务业水平、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和提高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的发展目标,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特色领域及优势产业,开展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的创建。
试点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
二、试点基本条件(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2、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
3、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4、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商建函〔2024〕574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4〕5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商贸流通降本增效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实际,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强化标准实施应用,为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加快商贸流通新兴领域以及新业态、新模式标准制定,以标准带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应用,优化居民生活服务标准供给,推动商贸流通创新转型。
坚持以标准优化流通组织链条。
完善供给端、流通端、消费端全链条标准化建设,探索助力商贸流通提质增效需要的技术、流程、服务标准,以标准促进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推动商贸流通重点领域效率提升。
坚持以标准助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引领推进城市流通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重要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实施应用,提升流通基础设施的集约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降低流通成本。
坚持提升商贸流通标准国际化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6.18•【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11-09-09 09:24:3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鲁应急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现就做好全省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级范围全省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不含海洋石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定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
工贸行业具体范围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级组织(一)定级部门。
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内二级、三级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定级部门。
(二)组织单位。
定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也可确定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
(三)现场评审。
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也可由确定为组织单位的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员)开展现场评审。
(四)评审费用。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三、定级程序(一)规范评审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五)

6730
证券期货监管服务
6910
证券市场管理
新增,将原6910分解
6740
资本投资服务
6930
证券投资
新增,原6930调到此类,原7412部分内容调到此类
7412
投资与资产管理
6790
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6940
证券分析与咨询
更名
68
保险业
681
人身保险
6811
人寿保险
7010
人寿保险
6620
一般旅馆
6190
其他住宿业
6690
其他住宿服务
62
餐饮业
6210
正餐服务
6710
正餐服务
6220
快餐服务
6720
快餐服务
623
饮料及冷饮服务
6231
茶馆服务
6730
饮料及冷饮服务
新增,将原6730分解
6232
咖啡馆服务
6730
饮料及冷饮服务
新增,将原6730分解
6233
酒吧服务
6730
饮料及冷饮服务
内容变更,原7010部分内容调出
6812
健康和意外保险
7020
非人寿保险
新增,原7020部分内容调到此类
6820
财产保险
7020
非人寿保险
更名,内容变更,原7020部分内容调出
6830
再保险
7010
人寿保险
新增,原7010、7020部分内容调到此类
7020
非人寿保险
6840
养老金
7010
人寿保险
新增,原7010部分内容调到此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在认真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现印送给你们。
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好本专业收费方案的测算及编制工作。
并请于5月31日前将本专业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初稿和编制说明(20份);以及监理企业填报的测算表(2份),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倪弘徐义忠************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逄宗展吴江************附件: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二00五年四月一日附件: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引导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价格的合理形成,维护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工作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健康发展,我们拟对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进行修订。
现就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通知如下:一、修订收费标准的原则(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咸政办函〔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0日咸宁市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建设实施方案标准化是商贸流通业转型创新的技术基础,对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改善市场秩序、促进商贸流通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商建函〔2021〕132号)精神,咸宁市入选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商贸流通专项)试点城市,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壮大流通主体、提升消费能级等方面,坚持政府支持、市场驱动,统筹推进、分工负责,突出重点、试点带动,标准引领、鼓励创新,优化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创新标准服务,提高咸宁市标准化发展水平,以标准化推动流通领域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咸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3年,加快建立围绕咸宁特色农副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配套、相关补充的标准体系。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其竞争力,我国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便更好地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下:一、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所有制形式、创新能力等多个方面。
企业规模是划型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以年营业额、资产总额或从业人数来衡量。
经营状况是企业划型的另一个重要指标,包括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潜力等。
此外,所有制形式和创新能力也是划型的考量因素之一。
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意义。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政策,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其次,划型标准有助于中小企业自身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管理水平。
此外,对于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来说,划型标准也提供了更为清晰的企业信息,有利于投资和合作的决策。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
为了确保划型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划型标准评价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服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划型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信息,接受划型评估。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宣传解读,促进划型标准的落实。
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将不断完善和更新。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细化划型标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宣传解读,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总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着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推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落实和完善,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商政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4日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的意见市国资委为了切实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市属国有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12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办发〔2017〕14号)精神,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原则(一)谁出资谁分类。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分级推进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工作。
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属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因地制宜、因企施策。
在遵循国家基本分类思路、确保国有企业分类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科学实施分类,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不搞一刀切。
根据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动态调整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定性标准主要考量国有企业承担的任务、运营模式、行业特点和参与市场竞争程度。
定量标准主要分析国有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和从业人员等核心指标占企业总额的比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市政办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7日关于监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市国资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激发监管企业发展活力,有效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按照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3号)的要求,现就监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本持续保值增值两个目标,以中央和省、市各级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为指导,在合理界定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监管企业分类施策,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监管企业,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引领西安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强化管理与促进发展相一致。
分类管理要着眼创新国资管理方式,按照谁出资谁分类,切实规范履职行为,有效提高监管水平,推动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释放发展活力,提高发展质量。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1•【文号】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抓好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实施。
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
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四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四政办发〔2019〕1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9日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收取的综合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费的确定及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且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铁塔公司客户服务标准客户服务标准

与客户约定
拆站率水平
与客户约定
外市电计划内检修、整改、限电等情况 在对铁塔公司所属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整改、割接等工 程时,为不影响客户业务正常运行,根据客户需要提前 向客户提供信息通告服务
外市电在通知生效的2小时内按照双方约定方式通知; 铁塔公司所属设备改造提前5天通知客户
根据客户需求,以省或以地市为单位,对客户所辖范围
第三方原因导致:
➢ 铁塔公司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客户提送《终止服务通知单》,并与客户签订《解除/终止 协议》,铁塔公司应配合客户拆除准载设备、积极为客户协调新的站址,新站址按照紧 急建设需求双方约定时限完成建设 15
2.4 日常维护服务内容
铁塔公司向客户使用的塔类及室分类产品设施提供日常维护服务,包括维护作业 计划、运行监控、日常巡检、物业维系、配合作业、信息通告、机房环境保障、 运行分析通报等。
10
2.2 项目交付服务内容
铁塔类标准建设周期:
产品种类 地面塔 楼面塔
存量整改建设周期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新建建设周期 5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室分类建设周期:由双方省级公司或地市级公司按项目约定时限。
业主协调工作统一由铁塔公司负责,包括协调业主配合客户确定进站路由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当具备条件时,可积极协调业主并提前通知客户同步进行施工 如因气候、运输、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制约无法满足塔类产品标准建设周期的,由双方另行协
下降,铁塔公司配合客户的网络优化工作,并对问题器件进行必要的整改和更换
12
2.3 业务开通服务内容
客户在签字确认《交付验收单》后10个工作日内应与铁塔公司签订《单项服务协议》,《单 项服务协议》中的服务起始日,应不晚于双方签署《交付验收单》后的第10个工作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百集团蚌埠百大心悦服务标准体系我们的服务理念:尊客敬客,形成以客为先的待客之道1、企业的效益来源于顾客的认同,员工的成长来源于顾客的肯定,所以我们要像对待亲朋好友一样对待我们的顾客。
2、服务是百货人的天职,我们要为每位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服务。
3、消费者是顾客,我们的合作伙伴、同事也是顾客,下一环节就是上一环节的客户。
4、服务不仅仅是一线员工的责任,更是所有百大人的责任,为此我们要牢记两个公式:★1=100:每位员工的良好形象=企业的良好形象。
即任何一位员工都是企业形象的代表。
★100-1=0:任何一位员工的不良服务都会让顾客对企业产生抱怨,都会损害企业的形象。
第一章营业员心悦服务标准一、营业员1.0服务标准(一)仪表仪容1、着装佩证1.1工作时间着公司统一工作服。
工作服干净挺括、无破损、无污迹、无折皱,衣扣要完好、齐全。
1.2着黑色皮(布)鞋,鞋面清洁、不破损。
女士不得穿镂空或夸张色彩的袜子。
1.3男士要穿黑、深蓝或深灰色袜子。
1.4工号证佩戴在左前胸,工号证清洁、平整、无污渍破损,不得贴异物。
2、发饰妆容2.1头发干净、整齐,发型端庄大方;不得染奇异发色。
2.2女士刘海不可过眼,长发应盘于脑后;男士不留长发,前不遮额、侧不盖耳、后不触领为宜。
2.3面部:女士应淡妆上岗,面部清新自然;男士忌留胡须。
2.4指甲:定期修剪指甲,长度不得长于1mm,不得涂用有色指甲油。
(二)仪态动作1、基本站姿1.1脚跟靠拢,脚尖分开一拳,两腿两膝并拢。
1.2双臂自然下垂贴于体侧,五指伸直并拢,中指紧贴裤中缝;身体直立,头颈正直。
1.3下颌微收,双目平视,双肩打开;腹肌收紧,胸部挺起;嘴唇微闭,面带微笑。
2、迎送宾站姿2.1在基本站姿的基础上,右手叠放于左手,拇指交叉内扣,其余四指并拢伸直相搭,叠放于小腹前;2.2迎宾时,以腰为轴,身体前倾30度,目光落于对方脚尖处,停一秒后起身.(送宾时行45度鞠躬礼)2.3男士左手握拳,右手自然握在左手腕部,置于小腹前,双腿略分开站立。
3、服务站姿3.1接待顾客时保持基本或迎宾站姿,双手可叠放于小腹前,也可自然下垂;3.2身体脚步随顾客移动,保持优雅姿态,不得有手扶货架、单腿抖动、靠倚柜台等动作。
4、待客站姿4.1没有顾客时,可双手轻扶开票台站立,上身保持挺直,两腿轮流放松休息;4.2如有顾客走近,应立即恢复服务站姿。
5、标准蹲姿:两腿并拢,左脚向后平移一个脚长的距离;右脚全脚着地,左脚脚跟提起,上身直立,缓慢下蹲;下蹲后左膝低于右膝,左膝贴于右小腿内侧;上身不要过于弯曲,避免腰部暴露在外。
6、标准行姿6.1抬头挺胸,小腹与下颌微收,两臂自然摆动,摆幅不大于30度。
6.2手掌心向内,目光平视,头颈背呈一条直线。
6.3两脚平直交替向前,尽量成直线,步幅一般是本人脚长的1-1.5倍。
7、标准指引7.1行进指引:手臂自然前伸,掌心略倾斜向上,五指并拢,指尖提向进行进方向。
7.2固定指引:手臂自然前伸,与身体成45度角;掌心略倾斜向上,五指并拢,指尖指向所指示物品。
8、标准递送8.1物品正面朝上,或尖锐的一头朝向自己。
双臂自体前抬起,物品的高度应与胸部平齐。
8.2双手拇指在上,其余四指在下,为顾客留出便于接取物品的空间。
8.3递送小票或名片时,文字正向方向朝向顾客,接收名片后应仔细看或轻声阅读对方的名字。
9、标准表情9.1面部肌肉放松,嘴唇自然张开,嘴角微微上翘,露出上面的6—8颗牙齿。
9.2遵循“三米微笑”原则:即看见顾客、客户或员工,三米内微笑相迎。
9.3目光柔和,平视顾客眼神或面部T型部位,用眼神迎接顾客的目光,不得视而不见或将目光转开。
10、标准坐姿10.1身体端正,头部挺直,坐时占椅面2/3左右的面积,勿倚靠座椅的背部。
10.2手臂自然弯曲,将腕至肘部自然搭放于座椅的扶手之上,或双手自然叠放置于腿上。
10.3腿的姿式:双腿并拢垂直于地面,或双腿并拢同时向左(或右)侧倾斜,也可双膝并拢两脚交叉。
10.4男士双腿可并拢,也可分开,但分开的距离不得超过肩宽。
(三)电话礼仪1、接听电话礼仪1.1电话铃声响起,三声以内接起电话;1.2接听电话首先使用“您好,这里是XX部门,请问…”等文明用语;1.3接电话时应充分了解对方来电目的,认真倾听、积极解答,必要时做好文字记录;1.4对于不属于自己解决范围或无法处理的问题,不能不管不问,应认真记录下来,交付领导或他人处理;1.5对方要找的人不在时,切忌只说“不在”就把电话挂了,要礼貌地询问是否需要转告等事宜;1.6沟通过程中要做到语调热情、文明礼貌、表达清楚、简明扼要;1.7通话结束,应确认对方已结束通话,在对方挂机后再挂断电话;1.8上班时间打来的电话几乎都与工作有关,公司的每个电话都十分重要,不可敷衍,要讲究一定的礼仪和技巧。
2、拨打电话礼仪1.1对外拨打沟通公事的电话,事情较复杂时,拨电话前应做好准备,把受话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话要点等内容列出一张清单,以方便有条理地沟通;1.2电话在接通时首先向对方问好:“您好,我是XX单位(部门)的XXX,我想找XXX”;1.3提倡“三分种原则”,尽可能限制通话的时间长度,节省双方时间;1.4通话需结束时,向对方明确告知后,彼此道别,说一声“再见”,再挂电话。
(四)不同情况下的致意礼1、握手礼1.1遵循“更受尊敬者决定是否相握”的原则,商务场合,职务、身份高的人先伸手;社交场合,女士为尊,由她们先伸手;当尊者没有主动伸手时,另一方点致意即可;1.2距对方约一步时站定,上身稍前倾并微笑注视对方,伸出右手握住对方整个手掌,握三至五秒。
2、点头礼1.1面带微笑,头部轻轻向下点,同时配以“您好”“早上好”等问候用语;1.2适用场合:遇到熟人,在不宜交谈的地方或同一场合多次见面;遇上多人而又无法逐一问候时;上班首次遇到同事,在营业现场迎面遇到顾客等场合。
3、鞠躬礼(适用于迎送宾时)一般行30度~45度鞠躬礼;以前搭手站姿为基础(男士右手握住左手),身体前倾时以腰为轴,保持头、颈、背成一条直线,目光落于对方脚尖处,停一秒钟后起身。
4、谦让礼4.1行进在较窄或拥堵的通道,对面遇到客人时,应向右后方退一步,身体侧向客人,给客人留出行走空间;目视顾客,当目光与顾客相遇,向顾客微笑点头,,也可配合问候,如“您好”或“您先请”等;4.3乘电梯或使用洗手间时,应请客人先行,使用标准指引手势,并配合用语:您先请;4.4进入直行电梯,如方便应主动询问并帮助客人按下楼层按钮;4.5出直行电梯门时,用手挡住电梯门,用标准指引手势请客人先出,配合用语;您先请;4.6乘扶手电梯时,应始终靠右侧站立,留出左侧快速通道,以方便有急事的人先行。
4.7进出门时,遇到顾客应让顾客先行;在推开门或帘子时,要注意后面是否有人,若有人应提醒后面的人扶好再撒手,忌猛的撒手碰到后面的人;如遇行动不便或年长者,可为其拉门请他人先行。
二、营业员2.0服务标准(一)营业员十项商品知识1、商品外观:熟悉所售商品,能从颜色、款式、设计特点等方面向顾客推荐商品,描述语言恰当,通过短时间的推荐,激起顾客购买欲望。
并能根据季节或商品的外观,进行美陈,陈列科学、合理,最大程度的展示商品的美感。
2、商品性能:在推荐商品时,能站在顾客的角度,熟练介绍商品良好的性能、先进性和推广的热点卖点,并能用专业的商品知识解答顾客疑异,促成销售成交。
3、商品成份:熟悉商品的材料成份、材质的优缺点,材质的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通过详细的商品成份介绍,给顾客专业化的导购。
4、商品的使用:熟练掌握商品的使用方法、操作过程、使用注意事项,协助顾客体验商品,激起顾客的购买欲望。
5、商品的保养:熟练向顾客介绍商品的维护保养知识及注意事项,并能根据顾客的需求,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特色售后服务项目。
6、商品价格:熟知所售各种商品的价格。
推荐商品时,一般应遵循从低价向高价推荐的原则,突出商品卖点和亮点,使顾客产生物有所值的感觉。
同时还要了解与其他品牌价格差异的原因,以应对顾客提出的价格疑义。
7、制造工艺:熟悉所售商品的制造工艺、流程。
推荐时不仅仅通过对商品外观、性能的推荐打动顾客,加上对商品的制造流程、工艺的推荐使之更专业。
8、同类竞争商品:熟悉所售商品在市场的竞争情况,熟悉同类商品所处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能向商场或供应商及时提供同类商品的竞争信息,促进所售商品保持竞争优势。
9、流行趋势:善于收集、分析行业流行信息,保持对所售商品的市场流行趋势的敏感度。
服务顾客时,能有效抓住顾客消费心理,预测商品的流行趋势,给予顾客更好的建议。
10、品牌背景(品牌文化):熟练掌握商品的品牌文化,不断挖掘商品除使用功能外的更大附加值,以满足顾客感性、品位方面的需求。
(二)营业员九项服务技巧1、喊宾技巧1.1喊宾时,应面带微笑,态度真诚;1.2口齿清晰,语言准确地表达内容和意愿;1.3语调愉悦、热情,有感染力,可配些动作;1.4纳入品牌文化,更能体现品牌的独特风格。
2、展示商品的技巧2.1适合原则:展示顾客有意向或适合顾客的商品;2.2推介商品:介绍商品性能、用途、益处,介绍时可借助事例、数据或权威证明材料增强说服力;2.3带动顾客:引导顾客参与试用体验,切身感受商品的功用和好处,加深顾客对商品的印象;2.4把握时机:随时观察顾客购买意愿产生的时机;2.5缓谈价格:等顾客表现出兴趣后,再说出价格;2.6利益导向:帮顾客寻找购买的理由,这些理由是顾客关注的利益点,是激发购买意愿的关键。
3、赞美顾客的技巧3.1赞美要有发自内心的真诚,并欣赏地看着对方;3.2赞美要具体化,详细具体才有说明力;3.3赞美要基于事实,虚假夸大会引起反感;3.4赞美也要因人而异、合乎时宜,边观察边进行,以顾客接受为尺度。
4、回答异议的技巧4.1牢记“顾客永远是对的”。
导购目的是把产品卖给顾客,与顾客争论之时就是推销失败的开始。
4.2用“对,但是”这种表达来处理。
先肯定顾客的观点,再提出与顾客不同的意见。
4.3同意和补偿处理法。
如果顾客意见是正确的,导购员首先要承认顾客意见,肯定产品的缺点,然后利用产品的优点来补偿和抵消这些缺点。
4.4转化处理法。
当顾客提出异议时,要转变顾客的想法,把顾客异议转化为推销提示,把顾客拒绝购买的理由转化为说服顾客购买的理由。
5、鼓励体验的技巧A、穿着类:1.1在顾客对某件商品有意向时,1秒内目测出顾客的着装尺寸,迅速地取出商品;1.2解开商品的扣子或拉链,把商品交到顾客手中;1.3亲自将顾客引领到试衣间,将衣服挂在衣架上;1.4迅速再拿取几件其他商品,在试衣间门口等候,以备试穿尺寸或款式不合适时,及时提供替代品,促使顾客多次试穿;1.5顾客不愿试穿时,找身材相似的导购试穿给顾客看,增加顾客对产品的认识,再邀其本人试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