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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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司考复习: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doc

司考复习: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doc

司考复习: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刑法中,有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比如几个法律概念的区分、罪刑法则的适用等。

这些知识点的混淆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刑法中常见但易混淆的知识点:第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决心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

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犯罪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混淆或者搞错。

第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指处于被攻击状态的人为了抵御无法回避的攻击行为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过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或者死亡,属于非法行为。

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过当防卫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混淆。

第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犯罪是指与主犯有作案共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支持关系,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一定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只承担帮助、支持的责任,并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形式,不能混淆认定。

除了以上几个易混淆的知识点外,罪刑法则的适用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但容易混淆的问题。

罪刑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罪刑相适、罪刑相当、罪刑相济等原则。

在适用罪刑法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不得假释的情形:累暴徒十不假释
一、累犯
二、因犯下列(八宗罪)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绑架
6.爆炸
7.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绑架爆炸暴力/投危
▲可以限制减刑的情形有:死缓累犯八罪限减刑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二、因犯“八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不得缓刑的情形:罪首累犯不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罪: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贩毒
6.爆炸
7.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贩毒投危(毒)/爆炸/故重伤死
▲注意▲“8种罪”与“八宗罪”的第5个和第7个不一样。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记忆联想:故杀、故伤死、残重残、情节恶。

(不死则残)。

刑法易混重点

刑法易混重点
30、第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本条规定的战时缓刑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缓刑虽然都属于缓刑制度的范畴,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对此不应混淆: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缓刑适用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和平时期的犯罪军人),而战时缓刑只适用于除累犯以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9、第51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本条的刑期计算不要与《刑法》第41条规定的管制、第44条规定的拘役、第47条规定的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点相混淆,后三者的刑期起算点是一样,都是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且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6、注意管制犯与拘役犯在参加劳动时劳动报酬上的权利有所不同:前者是“同工同酬”,而后者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43条)。
7、不要把“不满18周岁的人”与“怀孕的妇女”的时间前提弄混淆,前者的时间标准是“犯罪的时候”,后者的标准则是“审判的时候”。
8、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而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要混淆为从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
29、注意妨害作证罪与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虽然二者行为针对的对象均为证人,但前者是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之中,而后者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案件中提供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再者,前者以暴力、胁迫妨害作证行为,针对证人本人,而打击报复证罪则不仅限于此,还可以是通过加害证人的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各种方式。
17、同缓刑、假释不同,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没有禁止性、排除性的规定,即不论是否属于累犯,不论是长期徒刑犯还是短期徒刑犯,不论是一般普通犯罪还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罪犯,都可能依法获得减刑(当然,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这一点,也不应同缓刑、假释的适用相混淆。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家予以刑事追究和惩罚的行为。

刑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刑法范畴。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的一些基本要素,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而主观要件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3.犯罪的形态:犯罪通常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犯罪结果,但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不当或者过度的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4.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特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机构,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5.犯罪的刑事责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刑事后果,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6.犯罪的量刑原则: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量刑。

刑法规定了量刑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法定原则、平等原则等。

7.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犯罪行为通常会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施,并且会对特定的对象进行侵害。

犯罪手段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行贿、侵占等手段;犯罪对象包括人身自由、人身安全、财产、公共利益等。

8.犯罪的防范:刑事法律既有惩罚的功能,也有预防的功能。

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犯罪预防教育、完善犯罪预防机制、设立监狱、拘留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等。

9.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审判过程。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环节,其中侦查、审判和判决是主要的程序环节。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导言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方式和程序。

然而,由于其复杂性和严密的法律术语,刑法容易导致人们产生误解和混淆。

本文旨在总结和澄清一些刑法中常见的易混淆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一、故意与过失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两个基本的主观要素,经常被误解和混淆。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违法后果,而决意实施该行为。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在未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违法后果的情况下,仍然疏忽大意地实施该行为。

简而言之,故意是主观上的明知,而过失是主观上的疏忽。

二、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也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故意杀人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他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则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伤害目的,并对他人实施了不致人死亡的伤害行为。

简而言之,故意杀人是行为结果为死亡,而故意伤害则是行为结果为伤害且不致死。

三、盗窃与抢劫盗窃和抢劫是财产犯罪中常见但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盗窃是指犯罪主体秘密行动,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使用暴力或威胁。

而抢劫则是指犯罪主体使用暴力、威胁或胁迫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简而言之,盗窃是秘密行为,而抢劫则涉及暴力或威胁。

四、故意纵火与过失纵火故意纵火和过失纵火是容易混淆的两个犯罪行为。

故意纵火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火灾,并出于恶意而实施纵火行为。

而过失纵火则是指犯罪主体在没有预见或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引发火灾时,仍然疏忽大意地引发火灾。

简而言之,故意纵火是主观上的明知,而过失纵火是主观上的疏忽。

五、故意贪污与过失贪污故意贪污和过失贪污是刑法中对贪污罪态度上的区别。

故意贪污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无权处分的公共财物,却以非法手段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

而过失贪污则是指犯罪主体没有预见或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公共财物损失,仍然疏忽大意地导致公共财物损失。

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doc

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doc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刑诉的执行1、执行机关及其权限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法院(1)死刑立即执行(2)罚金(3)没收财产监狱(1)死刑缓期2年执行(2)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公安(1)管制(2)剥夺政治权利(3)有期徒刑缓刑(4)拘役及拘役缓刑(5)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隶属于公安)2、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比较一、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1)有期徒刑(2)拘役适用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批准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备注:(1)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即不应当暂予监外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的审判程序不是司法程序,不需要法院裁定。

二、减刑适用对象:(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批准机关:(1)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

(2)对于有期徒刑(包括已经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三、假释适用对象:(1)有期徒刑(2)无期徒刑批准机关:(1)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

(2)对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刑诉的执行1、执行机关及其权限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法院1、死刑立即执行2、罚金3、没收财产监狱1、死刑缓期2年执行2、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公安1、管制2、剥夺政治权利3、有期徒刑缓刑4、拘役及拘役缓刑5、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隶属于公安)2、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比较类型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批准机关备注暂予监外执行1、有期徒刑2、拘役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犯罪构成要件》①基本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就像是做一道菜需要的各种原料和步骤,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的几个元素。

简单来说,就是要确定一个人犯了罪,得看看有没有符合一些特定的规定条件,这些条件就是犯罪构成要件。

②重要程度:这在刑法里那可是基础中的基础啊。

就好比盖房子的地基,不懂犯罪构成要件,就没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整个刑法学的大厦就摇摇欲坠了。

③前置知识:得先懂得法律里一些基本的概念,像什么行为、损害结果这些非常基本的概念,还得对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有点认识,比如说打人是不好的这种基本道德观念。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里,如果是法官或者检察官,就得用这个来判断嫌疑人有没有犯罪;如果是普通人,也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可能触犯了刑法,避免自己干傻事。

比如说我以前以为和朋友开玩笑地抢个东西不算啥,后来学了犯罪构成要件,知道这也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就再也不敢乱开玩笑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这个学科里处于最基本的架构层,就是第一个需要考虑的知识点。

②关联知识:和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故意和过失这些知识点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一个小孩如果年龄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就算他干了看起来像犯罪的事,也不算犯罪,这就是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关联体现。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我觉得难度不小。

难点在于这些要件之间有时候界限不是特别清晰,而且不同的犯罪对于要件的侧重点可能不一样。

比如有些犯罪行为比较注重结果,有些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想法。

- 关键点:一定要准确把握每个要件的内涵,像行为的界定要精确,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超级重要,历年法考都有大量涉及,这是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可能是给一个案例,让你分析是否构成犯罪,也可能是直接问某个要件的含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关键部分。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规定国家刑事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作用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责任追究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等。

3.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包括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强制性、刑法的严格性、刑法的国家性等。

二、刑法基本原理1.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刑事立法,包括刑法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和审批程序等。

2. 戒备原则戒备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尤其危险犯罪预先规定刑罚,且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格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3. 公共危险原则公共危险原则是指刑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刑事制裁。

4. 个体危险原则个体危险原则指刑法对破坏公民合法权益和个体危险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三、刑法主体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名个体在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有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

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刑事主体刑事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主体范围、辅助人员、共同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主体形态等。

3. 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是指刑法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和目标,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要素,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行为、结果和背叛等。

3.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和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上意、报复、不法动机和罪责等。

五、刑法犯罪形态和结果1. 刑法犯罪形态刑法犯罪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形式,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直接犯和间接犯、单独犯和共同犯等。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精选」【问题1】假币罪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都包括哪些情形?【回复】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行为人仅仅是持有假币、没有使用假币,这就构成选择性罪名,即持有假币罪。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行为人既持有假币又使用假币,此时是选择性罪名一罪,即持有、使用假币罪,具体的数额是累计计算的。

(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比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这里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此时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伪造货币后又走私的,老师认为是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

理由是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后又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

走私假币又在国内贩卖假币的,老师认为以走私罪定罪处罚。

依据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比如,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即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问题2】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回复】两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2)行为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1.刑法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总纲,具有指导和规范刑法运用的作用。

刑法总则属于刑法的一部分,是刑法的最高法律和根本法律,具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

易错点在于将刑法总则与其他刑法相关法律混淆。

2.刑法总则的三个基本要素:刑法总则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基本原则是刑法总则的灵魂,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原则、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刑法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

3.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适用对象是指刑法适用的主体,即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是指刑法的适用时机,即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时间。

适用地域是指刑法适用的地理范围,即包括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地域和在中国境外犯罪的适用地域。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的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4.刑法的力度原则:刑法的力度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和预防的力度,即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的力度。

力度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惩治犯罪分子,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易错点在于未能理解刑法的力度原则和刑事处罚的力度。

5.刑法的法律效力:刑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刑法规范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效力。

刑法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刑法的刑罚合规性、刑事法定性、刑罚适当性和刑罚公正性等方面。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理解刑法的法律效力和其他法律的效力。

以上是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的知识点辨析,希望对大家的刑法学习和考试有所帮助。

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掌握好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等知识点,对于深入理解刑法的精神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学习和掌握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是刑法学习的关键之一。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司法考试(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她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国家司法考试(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能够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学度教育网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司法考试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她人,至于是否有唆使她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她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她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国家司法考试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刑法重要考点归纳-司法考试

刑法重要考点归纳-司法考试

刑法总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二、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三、刑法的管辖范围:1.属地管辖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外犯罪(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对华犯罪,最低刑三年以上的,使用本法。

但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危害人类共同利益,参加公约,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vs规范的构成要件:规范的需要法官的价值判断。

2.积极的vs消极的,客观的vs主观的,成文的vs不成文的,真正的vs 表面的五、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对危险物有管理义务2.对他人的危险行为有监督义务3.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4.基于法律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5.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阻止义务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意义。

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七、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的四种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注:存在着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犯罪,不存在只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

八、违法性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A)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性犯罪特例——延续至犯罪人将财物藏匿为止),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B)特殊正当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

2.紧急避险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避险意图(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3.其他: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其中被害人的承诺:a)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b)有承诺能力 c)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 d)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e)现实承诺,不能推定 f)既承诺行为,且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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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点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6、注意管制犯与拘役犯在参加劳动时劳动报酬上的权利有所不同:前者是“同工同酬”,而后者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43条)。

7、不要把“不满18周岁的人”与“怀孕的妇女”的时间前提弄混淆,前者的时间标准是“犯罪的时候”,后者的标准则是“审判的时候”。

8、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而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要混淆为从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

9、第51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条的刑期计算不要与《刑法》第41条规定的管制、第44条规定的拘役、第47条规定的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点相混淆,后三者的刑期起算点是一样,都是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且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10、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的立功属于量刑制度方面的立功,不要与《刑法》第78条的立功相混淆,后者属于行刑制度方面的立功。

前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从宽处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后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获得减刑、甚至假释的奖励。

11、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一点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条、第47条)。

12、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需要比较一下本条同《刑法》第86条关于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二者大致是类似的,但有二点不同:一是关于撤销的法定情形,撤销缓刑要求违规情节严重的,而第86条第3款撤销假释并无情节是否严重的要求;二是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在缓刑时直接适用《刑法》第69条的原则,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

二者不要混淆。

14、减刑分为一般减刑(或称“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或称绝对减刑);二者适用的关键条件(或称实质条件)有所不同,所减刑期幅度也不同。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行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只要具备“悔改表现”与“立功表现”之一者,即可以减刑,并不要求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确有悔改表现”要求同时具有“认真遵守监规”与“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而“立功表现”侧重于犯罪分子客观方面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具体表现本法条已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仍然侧重于犯罪分子客观方面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表现,并不必须要求犯罪分子同时具备“确有悔改表现”。

15、关于减刑的限度,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死缓犯则不少于14年(包括两年死缓考验期间在内——见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

16、第78条所规定减刑的对象仅限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四种主刑,而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刑法》第50条已有规定,它们的实质条件是不同的。

缓刑犯的减刑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条有所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刑法》57条第2款、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4条也有所规定,这些特殊的减刑与本法条的减刑在适用对象、实质条件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要混淆。

17、同缓刑、假释不同,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没有禁止性、排除性的规定,即不论是否属于累犯,不论是长期徒刑犯还是短期徒刑犯,不论是一般普通犯罪还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罪犯,都可能依法获得减刑(当然,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

这一点,也不应同缓刑、假释的适用相混淆。

18、注意区分洗钱罪与《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尤其是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它们在对象、主体、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

此外,一个关键点就是洗钱罪隐瞒的是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后面几个罪则是对财物存在状态的隐瞒。

洗钱罪与后几个罪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而第191条洗钱罪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后几个罪相对而言为一般性的规定,故应优先考虑适用洗钱罪。

19、注意洗钱罪与走私罪、毒品犯罪的界限。

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先是否通谋。

若是,则为后者(参见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349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反之,则为前者。

20、注意区分非法经营罪与《刑法》第165条非法同类营业罪的界限,不要混淆。

虽然二者都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具有特定性。

21、因索债绑架他人,定非法拘禁罪。

22、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犯罪行为对象为同一人,而前者,被勒索人与被绑架人不是同一人,再者绑架罪中行为人直接用实力控制即剥夺或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敲诈勒索则基本不存在这样的行为特征。

23、盗窃某些特定对象的,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这些盗窃行为由于侵犯的主要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特定的管理制度,所以不定盗窃罪,分别根据《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280条的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的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438条的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处罚,对此不要混淆。

24、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这些设备(施)上重要的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以想像竞合犯对待,择一重罪处罚。

25、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所以,不能认为凡未能盗窃到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

26、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有两点:一是特殊范围内的人员(主体);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财物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认定主体性质应依据《刑法》第93条、第382条第2款等有关规定。

但应注意,并不能仅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标准区别二者,因为某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可能成为贪污罪主体(如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7、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客观表现等方面几乎完全相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原则上可以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判断是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还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28、注意第307所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与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主体要件都有所不同,但构成要件也有重合一致的地方。

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发生了本条所规定的二罪与后者的法条竞合。

其中,本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29、注意妨害作证罪与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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