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1987年5月21日国发〔1987〕47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城镇数量大幅度增加,开始进入依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科学轨道,城市建设出现了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好形势。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成了一大批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骨干工程,不同程度地改善了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城市面貌有了较大改善。
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城市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突出问题,与发展经济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不相适应。
城市建设工作必须按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努力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保持一个稳定、合理的发展速度。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城市和城市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城市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
城市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多种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性工作。
实践证明,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
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城市的发展;而把城市建设好,对生产力的发展,对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的发展又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负责经济工作的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城市和城市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既要有生产和流通观点,又要有城市和环境观点,做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三者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稳步前进。
国发(2010)47号文件解读-1
国发〔2010〕47号文件解读大家上午好!按照这次培训班的安排,现在由我和大家一起学习《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也就是国发…2010‟47号文件。
学习之前,我先说明一下,国务院47号文件包括“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两个方面的内容。
今天,我们交流的内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主,兼顾增减挂钩。
我下面从四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一是介绍国务院47号文件出台的背景。
二是介绍国务院47号文件的特点。
三是介绍国务院47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是结合我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谈一谈学习贯彻国务院47号文件应该把握的事项。
一、47号文出台的背景47号文包括“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两部分内容。
这两部分内容是密切联系的,可以说,农村土地整治是增减挂钩的前提条件,不开展整治也就无地可挂;增减挂钩是土地整治成果的应用,是在土地整治中的政策探索。
先说农村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的概念是从土地整理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写入了法律,从此,这项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取得了法律地位。
但实际上,这之后也仅仅限于农民自发的活动,成效很有限。
我国有组织的大规模土地整理活动是从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开始的,到现在已经十余年了。
近年来,很多地方把土地整理又提升到土地综合整治,这一变化源自于土地整理工作的地位、范围、内涵以及人们认识的变化。
一是土地整治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
虽然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
要注意这里用的是“鼓励”,改善的是“生产”条件,而不包括“生活”条件。
而且在这个时期的国家重要文件中,对土地整理基本没有太多的要求。
但是近几年,我们明显地可以感觉到,土地整治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频频出现在国家的重要文件中,而且,要求越来越高。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号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正文:----------------------------------------------------------------------------------------------------------------------------------------------------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管理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便利其开展业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统称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依照本条例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中国六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依照本条例来中国六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依照本条例由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者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障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是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向外交部新闻司(以下简称新闻司)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一)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二)派遣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常驻地区;(三)派遣记者的职业记者证明文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履行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申请书中注明该记者所兼任的记者身份。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1996]47号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199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50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物。
保护和利用好这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正确认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望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本地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使之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250处)(一)古遗址(共56处)分编号类名称时代地址号11龙骨坡遗址更新世四川省巫山县22许家窑-侯家窑遗址旧石器时代山西省阳高县、河北省阳原县33鸡公山遗址旧石器时代湖北省荆州市44大洞遗址旧石器时代贵州省盘县特区55西阴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山西省夏县66兴隆洼遗址新石器时代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77查海遗址新石器时代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88良渚遗址新石器时代浙江省余杭市、德清县99薛家岗遗址新石器时代安徽省潜山县10 10 北庄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长岛县11 11 丹土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五莲县12 12 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河南省郑州市13 13 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河南省登封市14 14 莠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河南省汤阴县15 15 石家河遗址新石器时代湖北省天门市16 16 雕龙碑遗址新石器时代湖北省枣阳市17 17 城头山遗址新石器时代湖南省澧县18 18 石佛洞遗址新石器时代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19 19 卡若遗址新石器时代西藏自治区昌都县20 20 姜寨遗址新石器时代陕西省临潼县21 21 齐家坪遗址新石器时代甘肃省广河县22 22 大甸子遗址青铜时代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23 23 白金宝遗址青铜时代黑龙江省肇源县24 24 旌介遗址商山西省灵石县25 25 吴城遗址商江西省樟树市26 26 曲村-天马遗址周山西省曲沃县、翼城县27 27 大工山-凤凰山铜矿西周-宋安徽省南陵县、铜陵市28 28 蔡国故城西周、春秋河南省上蔡县29 29 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河南省西平县30 30 戚城遗址春秋河南省濮阳市31 31 郑国渠首遗址战国陕西省泾阳县32 32 魏长城遗址战国陕西省华阴市、大荔县、韩城市33 33 北戴河秦行宫遗址秦河北省秦皇岛市34 34 固阳秦长城遗址秦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35 35 秦代造船遗址、南越秦、西汉广东省广州市国宫署遗址及南越文王墓36 36 五女山山城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668年)37 37 凤凰山山城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凤城市668年)38 38 城村汉城遗址汉福建省武夷山市39 39 甘泉宫遗址汉陕西省淳化县40 40 骆驼城遗址汉-唐甘肃省高台县41 41 尼雅遗址西汉-西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42 42 洪州窑遗址东晋-唐江西省丰城市43 43 统万城遗址十六国陕西省靖边县44 44 磁州窑遗址北齐、隋、宋、元河北省邯郸市、磁县45 45 苏巴什佛寺遗址南北朝-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46 46 邢窑遗址隋-五代河北省内丘县、临城县47 47 隋大兴唐长安城遗址隋、唐陕西省西安市(包括青龙寺遗址)48 48 隋仁寿宫唐九成宫遗隋、唐陕西省麟游县49 49 灞桥遗址隋-元陕西省西安市50 50 锁阳城遗址隋、唐甘肃省安西县51 51 渤海中京城遗址渤海(公元698-926 吉林省和龙市年)52 52 扬州城遗址隋-宋江苏省扬州市53 53 华清宫遗址唐陕西省临潼县54 54 缸瓦窑遗址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55 55 钓鱼城遗址宋、元四川省合川市56 56 敖伦苏木城遗址元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二)古墓葬(共22处)分编号类名称时代地址号57 1大伊山石棺墓新石器时代江苏省灌云县58 2石棚山石棚青铜时代辽宁省盖州市59 3虢国墓地周河南省三门峡市60 4纪山楚墓群东周湖北省荆门市61 5献县汉墓群汉河北省献县62 6帽儿山墓地汉吉林省吉林市63 7汉楚王墓群汉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64 8汉梁王墓群西汉河南省永城市65 9合浦汉墓群汉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66 10 妻江崖墓群汉四川省三台县67 11 曹植墓三国山东省东阿县68 12 武侯墓三国陕西省勉县69 13 泰陵隋陕西省咸阳市70 14 永陵西魏陕西省富平县71 15 热水墓群唐青海省都兰县72 16 下八里墓群辽河北省张家口市73 17 明祖陵明江苏省盱眙县74 18 潞简王墓明河南省新乡市75 19 海瑞墓明海南省海口市76 20 明蜀王陵明四川省成都市77 21 大禹陵清浙江省绍兴市78 22 炎帝陵清湖南省炎陵县(三)古建筑(共110处)分编号类名称时代地址号79 1龙脑桥明四川省泸县80 2仙游寺法王塔隋陕西省周至县81 3治平寺石塔唐河北省赞皇县82 4开福寺舍利塔北宋河北省景县83 5兴圣教寺塔北宋上海市松江县84 6罗汉院双塔及正殿遗北宋江苏省苏州市址85 7怀圣寺光塔唐广东省广州市86 8美榔双塔元海南省澄迈县87 9妙湛寺金刚塔明云南省昆明市88 10 娲皇宫及石刻北齐、明、清河北省涉县89 11 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河南省登封市90 12 桑耶寺789-799年西藏自治区扎囊县91 13 正定文庙大成殿五代河北省正定县92 14 龙门寺五代-清山西省平顺县93 15 府州城五代-清陕西省府谷县94 16 戒台寺辽-清北京市门头沟区95 17 阁院寺辽河北省涞源县96 18 开善寺辽河北省高碑店市97 19 晋城二仙庙宋山西省晋城市98 20 崇庆寺宋山西省长子县99 21 关王庙宋山西省阳泉市100 22 则天庙金山西省文水县101 23 南、北吉祥寺宋-清山西省陵川县102 24 孔氏南宗家庙南宋-清浙江省衢州市103 25 元妙观三清殿宋福建省莆田市104 26 青、白礁慈济宫宋-清福建省厦门市、龙海市105 27 赣州城墙宋、明江西省赣州市106 28 广饶关帝庙大殿南宋山东省广饶县107 29 济渎庙宋-清河南省济源市108 30 龙兴寺宋-清湖南省沅陵县109 31 梅庵北宋广东省肇庆市110 32 托林寺宋西藏自治区扎达县111 33 扎塘寺1081-1093年西藏自治区扎囊县112 34 张掖大佛寺西夏、清甘肃省张掖市113 35 北京东岳庙元-清北京市朝阳区114 36 慈云阁元河北省定兴县115 37 姬氏居民元山西省高平市116 38 牛王庙戏台元山西省临汾市117 39 绛州大堂元山西省新绛县118 40 榆次城隍庙元-清山西省榆次市119 41 霍州州署大堂元山西省霍州市120 42 真如寺大殿元上海市普陀区121 43 延福寺元浙江省武义县122 44 南阳武侯祠元-清河南省南阳市123 45 南岩宫元、明湖北省丹江口市124 46 德庆学宫元广东省德庆县125 47 七曲山大庙元-清四川省梓潼县126 48 韩城大禹庙元陕西省韩城市127 49 兴国寺元甘肃省秦安县128 50 大高玄殿明北京市西城区129 51 历代帝王庙明、清北京市西城区130 52 北京鼓楼、钟楼明、清北京市东城区131 53 蔚州玉皇阁明河北省蔚县132 54 万里长城-紫荆关明河北省易县133 55 毗卢寺明河北省石家庄市134 56 千佛庵明山西省隰县135 57 美岱召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136 58 万里长城-九门口明辽宁省绥中县、河北省抚宁县137 59 彩衣堂明江苏省常熟市138 60 诸葛、长乐村民居明、清浙江省兰溪市139 61 蒲壮所城明浙江省苍南县140 62 镇海口海防遗址明-近代浙江省宁波市141 63 棠樾石牌坊群明、清安徽省歙县142 64 老屋阁及绿绕亭明安徽省黄山市143 65 罗东舒祠明安徽省黄山市144 66 东山关帝庙明、清福建省东山县145 67 漳州石牌坊明、清福建省漳州市146 68 归德府城墙明河南省商丘县147 69 太昊陵庙明、清河南省淮阳县148 70 比干庙明、清河南省卫辉市149 71 襄阳“古隆中”明、清湖北省襄樊市150 72 荆州城墙明、清湖北省荆州市151 73 许附马府明广东省潮州市152 74 佛山祖庙明、清广东省佛山市153 75 莫土司衙署明、清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154 76 靖江王府及王陵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155 77 丘浚故居及墓明海南省琼山市、海口市156 78 平武报恩寺明四川省平武县157 79 真武山古建筑群明、清四川省宜宾市158 80 张桓侯祠明、清四川省阆中市159 81 大宝积宫与琉璃殿明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160 82 白居寺明西藏自治区江孜县161 83 西安钟楼、鼓楼明陕西省西安市162 84 水陆庵明陕西省蓝田县163 85 武威文庙明甘肃省武威市164 86 鲁土司衙门旧址明、清甘肃省永登县165 87 南堂清北京市西城区166 88 觉生寺清北京市海淀区167 89 万荣后土庙清山西省万荣县168 90 袄神楼清山西省介休市169 91 五当召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170 92 盂城驿清江苏省高邮市171 93 玉海楼清浙江省瑞安市172 94 二宜楼清福建省华安县173 95 魏氏庄园清山东省惠民县174 96 丁氏故宅清山东省龙口市175 97 开封城墙清河南省开封市176 98 周口关帝庙清河南省周口市177 99 内乡县衙清河南省内乡县178 100 马田鼓楼清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179 101 宁远文庙清湖南省宁远县180 102 满堂围清广东省始兴县181 103 雷祖祠明、清广东省雷州市182 104 东坡书院明、清海南省儋州市183 105 德格印经院清四川省德格县184 106 夕佳山民居明、清四川省江安县185 107 杨升庵祠及桂湖清四川省新都县186 108 中心镇公堂清云南省中甸县187 109 隆务寺明、清青海省同仁县188 110 伊犁将军府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四)石窟寺及石刻(共10处)分编号类名称时代地址号189 1森木塞姆千佛洞晋-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190 2马蹄寺石窟群十六国-清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191 3灵泉寺石窟东魏-宋河南省安阳县192 4龙山石窟元山西省太原市193 5贺兰山岩画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194 6龙兴观道德经幢唐河北省易县195 7天护陀罗尼经幢唐河北省石家庄市196 8瑞岩弥勒造像元福建省福清市197 9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河南省新安县198 10 草庵石刻元福建省晋江市(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50处)分编号类外称时代地址号199 1天津利顺德饭店旧址清-民国天津市和平区200 2南开学校旧址清-民国天津市南开区201 3大连俄国建筑清辽宁省大连市202 4瞿秋白故居清江苏省常州市203 5马江海战炮台、烈士清福建省福州市墓及昭忠祠204 6胡里山炮台清福建省厦门市205 7烟台福建会馆清山东省烟台市206 8青岛德国建筑清山东省青岛市207 9谭嗣同故居清湖南省浏阳市208 10 魏源故居清湖南省隆回县209 11 广州沙面建筑群清广东省广州市210 12 康有为故居清广东省南海市211 13 梁启超故居清广东省新会市212 14 大邑刘氏庄园清、民国四川省大邑县213 15 纳楼长官司署清云南省建水县214 16 南甸宣抚司署清、民国云南省梁河县215 17 广州圣心大教堂1888年广东省广州市216 18 镇江英国领事馆旧址1889-1890年江苏省镇江市217 19 向警予故居1895年湖南省溆浦县218 20 硇州灯塔1899年广东省湛江市219 21 庐山会议旧址及庐山1902-1937年江西省九江市别墅建筑群220 22 上海外滩建筑群1906-1937年上海市黄浦区、虹口区221 23 张学良旧居1914年辽宁省沈阳市222 24 蒋氏故居民国浙江省奉化市223 25 李宗仁故居(包括李1921、194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宗仁官邸)县、桂林市224 26 李济深故居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225 27 哈尔滨颐园街一号欧1922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式建筑226 28 上海邮政总局1924年上海市虹口区227 29 圣索菲亚教堂1923-1932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28 30 哈尔滨文庙1926-1929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29 31 武汉国民政府旧址1926-1927年湖北省武汉市230 32 湘南年关暴动指挥部1928年湖南省宜章县旧址231 33 右江工农民主政府旧192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址县232 34 广州大元帅府旧址民国广东省广州市233 35 国立紫金山天文台旧1931年江苏省南京市址234 36 湘赣省委机关旧址1931-1934年江西省永新县235 37 闽浙赣省委机关旧址1932-1934年江西省横峰县236 38 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1934年河南省罗山县地237 39 会宁红军会师旧址1936年甘肃省会宁县238 40 晋察冀边区政府及军1938-1948年河北省阜平县区司令部旧址239 41 南岳忠烈祠1938-1942年湖南省衡阳市240 42 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193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址市241 43 晋绥边区政府及军区1939年山西省兴县司令部旧址242 44 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1940年河北省涉县部旧址243 45 八路军前方总部旧址1941-1943年山西省左权县244 46 八路军一一五师司令1941-1945年山东省莒南县部旧址245 47 新四军五师司令部旧1942-1945年湖北省大悟县址246 48 国殇墓园1945年云南省腾冲县247 49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办1946-1947年江苏省南京市事处旧址(梅园新村)248 50 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1949年安徽省肥东县(六)其他(共2处)分编号类名称时代地址号249 1沪州大曲老窖池明四川省泸州市250 2延一井旧址清陕西省延长县以下12处归入到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1、镇朔楼明河北省张家口市归入清远楼2、沉香阁清上海市南市区归入豫园3、梁南康简王肖绩墓石刻南朝江苏省句容市归入丹阳南朝陵墓石刻4、戚继光牌坊明山东省蓬莱市归入蓬莱水城及蓬莱阁5、辟雍碑西晋河南省偃师市归入汉魏洛阳故城6、繁塔宋河南省开封市归入宋东京城遗址7、延庆观元河南省开封市归入宋东京城遗址8、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及多宝塔宋四川省大足县归入北山摩崖造像9、石门山摩崖造像宋四川省大足县归入宝顶山摩崖造像10、岭山寺塔宋陕西省延安市归入延安革命遗址11、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旧址1938年陕西省延安市归入延安革命遗址12、东千佛洞石窟北魏-西夏甘肃省安西县归入榆林窟——结束——。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国务院47号文件精神搞好城市配套建设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国务院47号文件精神搞好城市配套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1987]城策字第479号•【施行日期】198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国务院47文件精神搞好城市配套建设的通知(1987年9月5日(1987)城策字第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国务院于1987年5月21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经济发展的组织功能,必须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克服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工业、住宅建设不配套等问题,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活力和综合效益。
”“城市建设要配套安排,特别是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统一考虑。
建设资金主要靠地主财力解决,国家给予必要支持。
为了促进市政、公用设施同生产设施配套建设,各级计划、经济部门在制订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时,对工业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配套安排。
”“所有在城市内进行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市政、公用等配套工程和职工住宅所需投资和材料指标应逐步由建设单位全额划交给城市政府,由城市政府统筹安排开发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1986年11月30日,李鹏副总理在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总结时明确指出:“搞好配套建设这样一个观点,我们认为是正确的”,对于“一些不配套的建设工程,我认为就应该收配套建设费。
”“宁可在建筑面积上少一点,也要把配套设施的钱交上,由城建部门统一建设。
这样做,总的投资规模没有增加,综合效益却高了,因此是合理的。
”国务院办公厅<1984>104号文转发经国务院批准的《沈阳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报告》中也明确规定:“由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而造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增加负荷的,应向城市缴纳增容补助费。
国办发〔2015〕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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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 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 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 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 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 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 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 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 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 复制,不断输出新的创业理念,集聚创业活力,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 解决创业难题。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 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 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 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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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 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 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 知》(国发〔2015〕25 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 地并落实到位。
(六)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 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 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 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 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 业空间。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 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 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国办发(2010)47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2001年起在政府机关全面推广使用正版软件,基本实现了中央、省、市(地)三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
为巩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二、开展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机关要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
新闻出版(版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需要的正版软件,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
各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
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
其他国家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切实落实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
各级政府机关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各单位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计算机预装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监督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软件产品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
新闻出版(版权)、工商、商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维护好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25•【文号】国办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近年来,我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违法操纵市场抬高价格现象在一些地方仍较突出,部分已出台措施尚需落实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一)加强协同监测。
搭建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协同应对。
(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完善分级应对。
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
省级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收到报告或监测发现线索后,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实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
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及时细化完善国家和省级组织核实和应对工作的职责范围、时限、工作流程等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
国发47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进行了将通过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政策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
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47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2011-04-04 | 作者:|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发〔20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进行了将通过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政策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
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经济运行调节,推进结构调整,使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有所缓解,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
但必须看到,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煤电油运供求仍然相当紧张。
为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确保安全有序供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保有限,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做好有序供电、限电。
各地区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电力迎峰度夏工作预案,千方百计确保居民生活用电不受影响,确保农业生产用电不受影响,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重点工程等重点单位正常用电不受影响,确保高科技等优势企业用电的合理需要。
对其他用电单位,分类排队,区别对待,特定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拉限电序位表。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连续性生产作业和中断供电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保证用电;对高耗能、低产出的企业,要实行严格的错峰、避峰和限电措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与规划布局高污染的企业要停止供电;对不适宜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企业,应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安排停工休假和设备检修。
加大移峰填谷力度。
在普遍实行峰谷电价的基础上,供电紧张地区要进一步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扩大峰谷电价实施范围,充分利用低谷时段的电能潜力。
除了用电负荷大的工业企业外,对普通工业、商业等领域也要推行峰谷电价。
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
2012年7月
一
47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
3
4
5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3
二
一、47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
(一)主要背景 :
1.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赋予了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 预防环节上的主要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需要提出落实要求; 2.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确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环节依法 监管的主体地位,相关工作需要具体规范;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四)第二章第9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 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 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
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高 毒 物 品 告 知 卡 样 式
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九)第二章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 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 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31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9条 10条 4条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国务院47号文件系列解读之一编者按新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深广大读者对有关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特邀请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对国务院47号文件进行系列解读。
系列解读分九篇,内容涉及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方面的新要求、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组织实施、科学规划、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土地整治的土地权属管理、网上监管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等方面。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国发28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从2006年开始,先后4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涉及27个省(区、市)。
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这项新政策,对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总体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推进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
但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
这些问题亟待纠正。
《通知》的重点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用地指标的倾向。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实质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以城乡用地结构调整为纽带,显化城镇土地价值,并将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不得以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目的,片面追求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导致农村大拆大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国办发 〔2011〕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十二五”发展规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资到位、监管到位。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要高度重视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一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积极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年”活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称“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以下称“三项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基础建设不断加强,以强化监督管理为关键的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主旨的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深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4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7.05.15【实施日期】2017.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月15日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引领各级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规范网站域名,严格开办流程,加强监管考核,推进资源集约,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打通信息壁垒,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
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到2020年,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以中国政府网为龙头、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为支撑,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
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
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
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
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
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国办发〔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9月30日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功能,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对稳定企业经营、活跃商品流通、服务保供稳价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成效显著,有力支持了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与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需要相比,还存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和价格影响力不强、监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适应性不足等问题。
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期货市场监管,有效防范期货市场风险,有力促进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预期稳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
做好期货市场工作,要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加强党的领导,突出期货市场功能属性,将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与专业性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部署和大政方针;坚持目标导向、系统谋划,围绕提升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建设世界一流期货交易所,明确期货市场发展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补短板、转方式、强弱项,切实解决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高度重视期货市场复杂性和跨市场关联性,确保各项监管政策协同、有效、形成合力,努力实现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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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一、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编者按新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深广大读者对有关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特邀请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对国务院47号文件进行系列解读。
系列解读分九篇,内容涉及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方面的新要求、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组织实施、科学规划、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土地整治的土地权属管理、网上监管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等方面。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国发28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从2006年开始,先后4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涉及27个省(区、市)。
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这项新政策,对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总体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推进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
但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
这些问题亟待纠正。
《通知》的重点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用地指标的倾向。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实质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以城乡用地结构调整为纽带,显化城镇土地价值,并将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不得以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目的,片面追求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导致农村大拆大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试点地区亟须提高对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的认识水平,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范推进。
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必须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准。
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但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未经批准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重扰乱了挂钩试点工作秩序,影响宏观调控。
为了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通知》再次强调“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
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均可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控制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内。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由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
挂钩周转指标是控制建新区和拆旧区规模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试点工作进展的重要标准。
从2009年起,周转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管理。
实践中,个别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开展“增减挂钩”或多次使用同一批次周转指标,导致变相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通知》明确提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
试点省(区、市)要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合理设置项目区是顺利实施挂钩试点的关键。
增减挂钩试点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项目区,由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
实践中,多数试点省(区、市)按要求选择确定项目区,并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
但也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有的地方片面追求土地级差收益,违反规定超出县域范围进行增减挂钩;有的地方不顾农村发展需要,将周转指标集中安排在城镇使用;有的地方未将拆旧、建新地块封闭实施,将节余的指标用在中心城市。
《通知》提出,以“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为核心,“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各地开展挂钩试点,一要通过项目区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又增加、质量有提高。
二要将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相对接近,并避让基本农田。
三要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坚持把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贯穿始终。
一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涉及村庄撤并的,要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同意的不得强拆强建。
二是在旧房拆迁、新居建设、土地互换、利用方式等方面要注重保持地方特色和风貌,尊重当地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
三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所获收益,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增值收益。
增值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二、以整治促建设以建设促保护《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在大力推进农田整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农田整治的目标、重点,新增耕地质量评定验收依据和耕地产能提升措施等。
与以往文件相比,对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质量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更加具体、明确。
突出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作为农田整治的主要目标《通知》提出,"要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缓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双重压力,提出了"以整治促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思路,土地整治已不仅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手段,更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已经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历年的中央1号文件,以及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47号文件继这些要求之后,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角度出发,再次明确了农田整治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
明确将耕地分等定级作为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方法和依据《通知》要求,"要依据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
1999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经过十年努力,建立了一套科学、完善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技术方法体系,全面摸清了我国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实现了全国耕地质量等级的统一可比。
这项工作和成果,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这已形成广泛共识。
《通知》明确提出了要按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作出的明确要求,这一要求不仅统一了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技术方法,也使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有了量化依据,为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指明土地整治与地力培肥在提升新增耕地产能中的作用耕地产能的大小由耕地所处的光温、降水、土壤、农田基础设施等条件综合决定。
一块耕地所处的光温和降水条件是不容易改变的,而土壤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是可以通过人为因素不断改良和改善的。
因此,《通知》明确提出了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的两项重要措施:一是通过土地整治,统筹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农田水利建设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力培肥,提高土壤养分状况。
两项措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土地整治是对耕地外在条件的改善,是提升耕地产能的基础;地力培肥是对耕地内部条件的改良,是提升耕地产能的保障,两项措施有机结合,才能促使耕地产能稳步、持续提升。
强化土地整治后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要求《通知》规定,"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要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
土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重视前期的工程建设,更要重视后期的管护问题,包括土地整治实施后耕地地力培肥和用地养地问题,以及土地整治工程维护问题。
如果管护不力,必然影响土地整治实施效益的发挥,造成资源浪费。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通知》再次强调这一规定,是从加强对整治后耕地实行严格保护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更高层面上提出的明确要求,是确保土地整治实施效果、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的一种有效措施。
三、发挥示范建设的模范作用《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及相关要求,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准确定位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是指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民参与的组织方式和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体推进的工作模式,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为目标,通过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新农村建设,是在全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土地综合整治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