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补正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_1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
合同未生效度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自始无效。
未生效合同未必一定无效,当某种条件成就时,未生效合同可以生效。
但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合同失效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根本的不同,效力可补正合同也是一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若有权补正的一方依法补正了欠缺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如果不补正,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效力可补正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某些特征,它们均是相对无效合同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可补正合同,严格掌握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不同的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正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特征。
通知与补正函发出方式
通知与补正函发出方式合同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为了保证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准确信息的传递,甲方特此向乙方发出以下通知与补正函发出方式合同。
一、背景和目的1. 甲方与乙方在商业活动中需要频繁进行沟通,并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以及传递的效率。
2. 双方目前还未确定通知与补正函发出的方式,为了提高沟通的效率并减少误解和延误,双方希望约定明确的发出方式。
二、1. 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均同意通过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与补正函。
通知内容将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至双方指定的通讯地址。
倘若通讯地址发生变动,双方必须及时(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告知变更的地址。
2. 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和乙方均同意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知与补正函。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和补正函应以PDF附件形式,一方发送,一方接收确认回执,以确保通知的传递和接收。
3. 传真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意通过传真机发出通知与补正函。
传真通知应被主动方以收件回执的方式确认,并将打印版交付至对方邮寄地址。
4. 其他方式:甲乙双方有权经过双方正式协商一致同意而决定采用除上述方式之外的通知方式。
三、通知和回复时效1. 书面通知:甲方发出通知与补正函后,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若未能及时回复,则默认为乙方已接受该通知。
2. 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发出通知与补正函后,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回复。
若未能及时回复,则默认为乙方已接受该通知。
3. 传真通知:甲方发出通知与补正函后,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若未能及时回复,则默认为乙方已接受该通知。
四、变更通知发出方式如有任何通知和补正函发出方式的变更需要与协商,甲乙双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五、争议解决双方如因通知和补正函发出方式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将提交至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3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的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大量出现“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仅从立法的文义上去理解、适用法律,将造成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有违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促成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合同的过多干预。
在理论界,随着对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
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当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在审判实务界,长期以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务界也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将其划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认为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无效,但是否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____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别规则是什么?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的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大量出现“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仅从立法的文义上去理解、适用法律,将造成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有违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促成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合同的过多干预。
在理论界,随着对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
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当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在审判实务界,长期以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务界也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将其划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认为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无效,但是否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合同专论〈〈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彭诚信赵诗文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 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
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
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054-013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上,要式合同的类型亦非少数,高达二三十种。
°可以说,形式已经严重侵入到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之中,形式强制似乎不再是一种例外。
原《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法定形式瑕疵补正规范,形式的扩张得到很大程度的缓和,该条内容被原文不动地保留在《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
a但对于该条款内容的理解,仍存有诸多疑问。
(一)被补正前的合同效力为何在我国法学界,未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为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原《民法总则》,抑或是最新的《民法典》,皆未具体规定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定形式时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学说上对此争论甚多,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法定形式欠缺的合同应为无效。
®该观点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若有违反,合同无效当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合同补充协议书模板5篇
合同补充协议书模板5篇篇1合同补充协议书模板合同补充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公司名称)乙方(受托方):(公司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项目名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项目的具体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原合同。
二、工作进度及交付时间1.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高效完成项目,确保工作进度。
2. 乙方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并保证项目质量符合甲方需求。
三、费用相关条款1. 增加的费用:根据项目实际的需求,若有新增的费用产生,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确定。
2. 减少的费用:若在项目过程中,发现节约成本的方法或资源减少,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费用。
四、保密条款双方应遵守保密协议,不得将涉及本项目的机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五、不可抗力条款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延迟或无法完成,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延期完成项目。
六、协议变更及争议解决本补充协议如需修改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补充规定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补充协议的其他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以上为甲乙双方针对(项目名称)项目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双方应按照约定条款履行协议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如有疑问或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注:此为模板示例,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篇2合同补充协议书模板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_合同主体:甲方:(委托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名称)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存在以下争议: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就争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事项1._____2._____3._____(列出具体争议事项及内容)二、解决方式1._____2._____3._____(列出解决争议的具体方式)三、调整合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合同进行如下调整:(具体调整的合同条款及内容)四、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效力补正规则
效力补正规则嘿,咱今儿就来唠唠效力补正规则。
你说这效力补正规则啊,就好比是给一件有点小瑕疵的宝贝打个补丁,让它重新焕发光彩。
咱就说啊,生活中很多事情不就跟这差不多嘛。
好比你做了个蛋糕,哎呀,一不小心糖放少了,味道有点淡,这时候你加点蜂蜜或者糖浆进去,不就把味道给补正过来啦?这效力补正规则也是一样的道理呀。
有时候咱可能会犯点小糊涂,在一些事情上没做到位,就像走路的时候不小心崴了一下脚。
但要是能及时发现,赶紧采取措施去修正,那不就没事儿了嘛。
比如说签合同的时候,漏写了个关键信息,后来发现了赶紧补上,这就是在进行效力补正呀。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个规则,那得多麻烦呀!就好像一辆车在路上跑着跑着,突然发现轮胎有点瘪,要是不能及时补气,那还不得抛锚呀!效力补正规则就是给我们一个机会,让我们能把那些小漏洞给补上,让事情能顺顺利利地进行下去。
再打个比方,好比你织毛衣,织着织着发现漏了一针,这时候你要是不补,那这毛衣可就不完美啦。
但你要是赶紧用线把那针补上,嘿,这毛衣不还是好好的嘛。
效力补正规则就是这样,让我们能把那些可能会出问题的地方给修正过来,让一切都能稳稳当当的。
你说要是没有这个规则,那得有多少事情会变得乱糟糟的呀!可能一个小小的疏忽,就会引发大问题呢。
但有了它,我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做事,就算偶尔犯点小错,也有机会去改正。
咱可不能小瞧了这个效力补正规则呀,它可是能帮我们大忙的呢!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把小钥匙,能打开那些看似被锁住的门。
所以啊,我们要好好利用这个规则,让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都能更加顺利。
不要害怕犯错,因为我们有这个厉害的效力补正规则呀!它能让我们在犯错之后,还有机会去挽回,去让事情变得更好。
总之,效力补正规则真的是太重要啦!我们可一定要重视它,让它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保驾护航呀!。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
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处理角度论述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从下列四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
除了按一般原则来认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外,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常见的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规定了如下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
《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
电大合同法网考
合同法1. 中学生高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
高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集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后到房屋打点部分打点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在这个事例中高某属于〔〕。
A. 无行为能力的人B.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C. 完全行为能的人D. 控制行为能力的人答案:B2. 合同的订立必需要颠末的法定阶段有〔〕。
A. 要约和承诺B. 意思和暗示C. 草拟和抄写D. 协商和谈判答案:A3. 公序良俗原那么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A. 司法秩序B. 公共秩序C. 通行秩序D. 重要秩序答案:B4. 口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为〔〕。
A. 相对人接到要约之时B. 相对人尚未接到要约时C. 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时D. 相对人接到要约尚未了解内容时答案:C5. 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纳的是〔〕。
A. 达到主义B. 通知主义C. 发出主义D. 双方约定答案:A6. 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的时间是〔〕。
A. 合同成立之前B. 合同成立之后C. 与合同成立同时D. 双方约定答案:A7. 合同成立的地址为〔〕。
A. 合同签订地B. 承诺生效地C. 合同当事人主营业地D. 合同当事人居住地答案:B8.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登时为〔〕。
A. 合同签订地B. 承诺生效地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 合同当事人居住地答案:C9. 招标公告在一般情况下为〔〕。
A. 要约之筹办B. 要约之邀请C. 要约D. 承诺答案:B10. 甲乙两商贸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公司以货币投资,乙公司以营业用房投资,但约定乙公司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乙公司向甲公司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
A. 完全有效B. 完全无效C. 可变动可撤销D. 效力不决答案:B11.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
合同的定义和性质
合同的定义和性质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的定义和性质第一节:合同的基本概念1.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性质2.1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2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第一节:合同的成立3.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2合同成立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4.1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4.2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合同的内容5.1合同内容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5.2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具备可履行性。
第二节:合同的形式6.1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电子形式等。
6.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一节:合同的履行7.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7.2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8.1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8.2合同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
第五章:合同的转让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转让9.1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9.2合同转让应当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10.1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10.2合同解除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
第六节:合同的终止和终止后的责任11.1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约束。
11.2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4篇
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4篇篇1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二、鉴于甲方为开工经营单位,乙方自愿并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劳务分包服务,甲、乙双方本着真实、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三、鉴于劳务分包合同(编号: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日期)签订,本协议系该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方与乙方同意,在原劳务分包合同基础上增加(或修改、删除)如下内容:(一)_________项内容,修改为:_________(二)_________项内容,增加为:_________(三)_________项内容,删除为:_________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自签署之日起开始执行,期满后效力终止。
六、双方同意,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坚持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以资存案。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年月日乙方(承包方):_________ 年月日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经委托人、承包人及有权签字代表共同签署生效。
篇2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委托方名称)乙方:(承接方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劳务分包合同已经达成协议,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补充协议,共同遵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解读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解读】 本条系对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生效时间及合同生效时间的解释。
依照《合同法》第47条、48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方能生效。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确认生效的主要事由,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口头方式作出,也可通过书面方式作出,追认通知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只需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同意。
因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行为人追偿,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解读】 本条系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
一直以来,对于何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导致法院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尺度不一,对于相类似的合同,有的法院认定为有效,有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都归咎于关于“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理解。
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需注意以下四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且该格式条款本身符合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3、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4)该格式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1
【条文】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 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 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 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 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 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 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 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的规定,认定无效。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无效的具体情形的规定。本条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制度为基础,同时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2004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了整合。
2.条文表述更加精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将 2004年解释第一条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修改为“建筑业企业 资质”;将第四条中的“非法转包”修改为“转包”,以表明转包 在行为上的违法性;
3.删除了“法院收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本条概括规范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体系要求以及原《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人 民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 179条修改,实践中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产生的“管理 费”“挂靠费”等非法所得,人民法院不再收缴,通过司法建议或 移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及按照中标合同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 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效力待定有几种情形.doc
合同效力待定有几种情形《合同法》规定了下三种情况效力待定合同:1. 主体合格效力待定合同2. 无权代理人订立效力待定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人财产权利而订立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合同是交易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下签订的,合同内容主要是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彼此的行为进行约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不能马上生效成为效力待定合同,究竟现实中效力待定合同都有哪些情况?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代理权;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
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
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购房合同中未签字
一、购房合同中未签字的法律问题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在购房过程中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其内容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购房合同中未签字的情况时有发生。
以下是对购房合同中未签字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效。
”因此,购房合同中未签字,意味着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可能存在合同效力问题。
2. 合同主体问题购房合同中未签字,可能存在合同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合同主体不明确,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3. 合同履行问题购房合同中未签字,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例如,一方可能认为合同未签字,故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购房合同中未签字的处理方法1. 补签字若购房合同中未签字,但双方已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可采取以下方法:(1)双方协商一致,由未签字方补签字。
(2)若一方拒绝补签字,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2. 补正合同若购房合同中未签字,但双方已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且合同主体明确,可采取以下方法:(1)双方协商一致,将未签字的合同内容补充完整。
(2)若一方拒绝补正合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3. 撤销合同若购房合同中未签字,且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可采取以下方法:(1)双方协商一致,撤销合同。
(2)若一方拒绝撤销合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三、总结购房合同中未签字,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合同主体、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若购房合同中未签字,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的效力及双方的权益。
同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在购房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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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5、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或者出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6、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审批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出让手续的,或者转让未经依法批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7、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当是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
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为转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转让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了土地,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虽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利用,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土地使用者已投入一定资金,但尚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同意其转让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责令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杈转让登记手续。
9、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转让建设项目的,一般应当认定项目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无效,如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可认定项目转让合同有效,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1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已补办批准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12、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4、土地使用者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分别与几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各合同无效如其中某合同的受让方已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并对土地投资开发利用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
转让方给其他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8、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9、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
20、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
21、《条例》施行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25、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26、商品房的预售方,持有土地使用证,也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办理了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司题的解答》(1990年I2月27日,法发[1996]2号)。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
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 2月19日,法释-1999J19号)。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高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4月28日,法释[2003]7号)。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万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台同有效。
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法释[2005]5号)。
园区法律专家导读: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前段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务第(5)项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只有合同违反了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才能确认其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这样规定,有利于鼓励交易,防止行政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预。
这就给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吸收合同效力补正理论提供了可能。
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采用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可以尽量减少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而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证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实践中订立合同后并未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情况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也有批准、登记机关的原因,而且后者往往是主要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当事人先履行合同、后补办批准、登记的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宽容的态度,只要他们及时补办完批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就应当承认其合同已经生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秉持的司法态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
吸收了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