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_中标19092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王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王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4【案件字号】(2021)鄂09民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艳华李国华喻富林【审理法官】胡艳华李国华喻富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王兴法;王灵;易小康;武汉恒景顺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王兴法王灵易小康武汉恒景顺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兴法王灵易小康【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武汉恒景顺物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被告】王兴法;王灵;易小康;武汉恒景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王兴法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受损是客观事实,其在一审时提交的《孝感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交通银行付款记录、《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能够证实其车辆因事故受损支出维修费5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支持车辆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兴法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受损是客观事实,其在一审时提交的《孝感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交通银行付款记录、《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能够证实其车辆因事故受损支出维修费5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支持车辆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
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保险人)与武汉恒景顺物流有限公司(投保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提供格式文本的合同,属格式合同;该合同中“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属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应在武汉恒景顺物流有限公司投保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该公司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公司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邹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邹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鄂10民终1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葛筱立熊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邹先军;胡健;呙倩【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邹先军胡健呙倩【当事人-个人】邹先军胡健呙倩【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被告】邹先军;胡健;呙倩【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关于邹先军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2、一审认定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是否有事实依据;3、4S店服务费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9:28:1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邹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10民终130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
负责人:张峰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先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呙倩。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先军、胡建、呙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0)鄂102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付维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付维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鄂10民终20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传益殷芳杨叶玲【审理法官】王传益殷芳杨叶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付维凤;田岛;公安县急救中心【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付维凤田岛公安县急救中心【当事人-个人】付维凤田岛【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公安县急救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张文燕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燕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燕【代理律所】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付维凤;田岛;公安县急救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责任划分是否适当;2.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付维凤的护理费是否有依据。
被上诉人付维凤因交通事故导致股骨颈骨折,被上诉人田岛雇请人员进行护理,结合护理人员出具的护理费收条,被上诉人付维凤主张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150元/天计算符合客观实际,一审支持其护理费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责任划分是否适当;2.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付维凤的护理费是否有依据。
关于一审责任划分是否适当的问题。
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未对本案事故责任作出划分,但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为被上诉人田岛驾驶车辆因超车与同向左转弯由被上诉人付维凤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上诉人付维凤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李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李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7【案件字号】(2022)鄂11民终6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俊宋顺国张严【审理法官】易俊宋顺国张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李某1;刘志祥【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李某1刘志祥【当事人-个人】李某1刘志祥【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刘志祥【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反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彭祥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彭祥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鄂10民终18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芳熊艳杨叶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彭祥美;艾之兵;艾玲玲;周林;夏友雷【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彭祥美艾之兵艾玲玲周林夏友雷【当事人-个人】彭祥美艾之兵艾玲玲周林夏友雷【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雄【代理律所】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被告】彭祥美;艾之兵;艾玲玲;周林;夏友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彭祥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有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彭祥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宁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宁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3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宁金林;武汉奥运通物流有限公司;魏存应【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宁金林武汉奥运通物流有限公司魏存应【当事人-个人】宁金林魏存应【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奥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宁金林;武汉奥运通物流有限公司;魏存应【本院观点】首先,宁金林在2019年7月20日4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且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一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鉴定结论,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计算出受害人宁金林的赔偿标准及其金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7:30:1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宁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终113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73350XG。
负责人:周厚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金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熊正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熊正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鄂07民终6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剑萍刘刚项萌【审理法官】黄剑萍刘刚项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熊正团;沈振华;李民;武汉红昌顺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熊正团沈振华李民武汉红昌顺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熊正团沈振华李民【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红昌顺物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熊正团;沈振华;李民;武汉红昌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熊正团主张的误工费应否得到支持问题;二、应赔付沈振华的财产损失数额计算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熊正团主张的误工费应否得到支持问题;二、应赔付沈振华的财产损失数额计算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
熊正团虽已年满63周岁,但提供的误工证明及劳务合同可证实熊正团在退休后然在继续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
因未提供银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凭证等第三方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按误工证明中的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妥,太平洋财险湖北分公司上诉称熊正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误工事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彭公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彭公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0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光伟【审理法官】申光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彭公正;蔡得元;余学顺;武汉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李从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彭公正蔡得元余学顺武汉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李从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彭公正蔡得元余学顺李从喜【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武汉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燕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吴焕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燕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吴焕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燕吴焕【代理律所】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被告】彭公正;蔡得元;余学顺;武汉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李从喜【本院观点】二审应围绕太平洋保险新洲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应围绕太平洋保险新洲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
关于太平洋保险新洲公司上诉认为彭公正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问题,因彭公正的残疾赔偿金依法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一审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彭公正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太平洋保险新洲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张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张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鄂10民终14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熊艳葛筱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张运香;陈楚清【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张运香陈楚清【当事人-个人】张运香陈楚清【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敦祥【代理律所】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被告】张运香;陈楚清【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本案事故张运香所受损伤与陈楚清的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对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据熊传友的证人证言:“在经过红绿灯路口时,我看到一辆平板车快速超过我,那辆平板车和张运香同向同时向沙洪公路转去时,我看到张运香倒地受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7:33:18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张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10民终142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玉沙大道某某。
负责人:何体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运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2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中标统计分析
2021年12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中标统计分析根据中招查的统计,2021年12月中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标事件量为4次,相对于2020年12月同比下降87.0%。
截至2021年12月月末,本年度中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标事件总量为1350次,相对于2020年12月累计同比下降81.0%。
2021年01月到2021年12月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次数排名前十的关键词为:保险、财产保险、车辆、车辆保险、公务、公安、公安局、公务车、市场、汽车。
从地域角度看,2021年12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的中标事件主要集中在:湖北省。
2021年12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次数相比上月上升幅度最高的十个关键词包括:保险、财产保险。
从金额角度来看以上数据统计:根据中招查的统计,2021年12月中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标金额为5.59万元。
2021.12 公开采购关键词热度上升排名(当月环比)关键词频次 环比增速1、保险228 100.0%2、财产保险 228 100.0%公司中标金额为1.48亿元,相对于2020年12月累计同比下降76.0%。
2021年01月到2021年12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标事件信息中包含以下关键词的中标事件总金额排名前十:保险、财产保险、公安、公安局、大学、车辆、车辆保险、动车、医院。
国的中标金额主要集中在:湖北省。
相关标签:中招查;中标;公司分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0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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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地区分布
近 1 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湖北、陕西等省份,项 目数量分布为 364 个、1 个,占比企业近 1 年项目总数的 100%。从中标金额来看,湖北、陕西的中 标总金额较高,表现出较高的地区集中度。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业绩表现 .................................................................................................................................1
2022-06-22 2022-06-23
(2)陕西(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关于押品保险服务项目采购结果的 公示
招商银行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中标金额 (万元)
\
公告时间 2022-08-09
1.5 行业分布
近 1 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政府办公室系统、公 安系统、环保系统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93 个、53 个、36 个。其中公安系统、教育系统、党政系 统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478.04 万元、244.25 万元、138.39 万元。
分地区主要项目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鄂07民终3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慧捷黄剑萍项萌【审理法官】李慧捷黄剑萍项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勇;吕留其;武汉市泽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勇吕留其武汉市泽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勇吕留其【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市泽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鲍凤鸣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鲍凤鸣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鲍凤鸣【代理律所】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刘勇;吕留其;武汉市泽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吕留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勇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吕留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谢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谢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鄂07民终3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慧捷黄剑萍项萌【审理法官】李慧捷黄剑萍项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谢友平;刘勇;湖北鼎隆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谢友平刘勇湖北鼎隆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谢友平刘勇【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鼎隆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冉术国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冉术国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冉术国【代理律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谢友平;刘勇;湖北鼎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证据客观真实,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对此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对谢友平后期进行医学复查事实予以确认。
但一审判决已认定后期治疗费,故二审对此不作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一、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能否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
二、谢友平误工费的计算问题及是否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问题。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鼎隆公司作为鄂A×××某某(鄂A×××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李银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李银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6【案件字号】(2022)鄂11民终6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美琴张敏骆骥【审理法官】胡美琴张敏骆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李银珠;朱若静【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李银珠朱若静【当事人-个人】李银珠朱若静【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瀚宣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瀚宣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瀚宣【代理律所】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被告】李银珠;朱若静【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一审对医药费认定是否有误。
中华联合财保蔡甸支公司上诉要求扣除李银珠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但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李银珠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具体药物及金额,故本院对其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一审对误工费认定是否有误。
虽然李银珠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已年满五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亦没有退休金,中华联合财保蔡甸支公司认为不应计算李银珠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联合财保蔡甸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蔡甸支公司负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柳爱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柳爱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8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兰叶钧李行【审理法官】魏兰叶钧李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柳爱勤;梅永利;曹敏;肖全兵【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柳爱勤梅永利曹敏肖全兵【当事人-个人】柳爱勤梅永利曹敏肖全兵【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辉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辉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辉【代理律所】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被告】柳爱勤;梅永利;曹敏;肖全兵【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本案事故发生后,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委托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瞬时时速鉴定意见认定:鄂A×××某某轻型厢式货车事故前的瞬时速度约为42km/h,金凤路的限速为30km/h,鄂A×××某某轻型厢式货车超速40%。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本案事故发生后,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委托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瞬时时速鉴定意见认定:鄂A×××某某轻型厢式货车事故前的瞬时速度约为42km/h,金凤路的限速为30km/h,鄂A×××某某轻型厢式货车超速4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_中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目录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3. 股东及出资信息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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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7646952XL 工商注册号:420984*********组织机构代码:67646952X法定代表人:黄楷成立日期:2008-05-26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经营状态:存续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汉川市霍城大道99号营业期限:2008-05-26 至 /营业范围:在汉川市行政管辖区开展以下业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国家委托经营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或业务往来关系;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联系电话:***********二、招投标分析2.1 中标/投标数量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1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2019年03月1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孝感2019-03-15汉川市2019年公务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未中标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1【保险服务】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孝感2019-03-15汉川市2019年公务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未中标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汉川市人民政府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 ()1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孝感2019-03-15汉川市2019年公务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未中标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谭庆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谭庆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3【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10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开平覃恩洲张特立【审理法官】刘开平覃恩洲张特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谭庆芝;向丽艳;陆勇军【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谭庆芝向丽艳陆勇军【当事人-个人】谭庆芝向丽艳陆勇军【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向宏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宏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宏林【代理律所】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被告】谭庆芝;向丽艳;陆勇军【本院观点】太平洋财险武汉支公司提交的该证据中标注有“此质证意见仅供委托方参考,具体伤残等级等评定应以具有鉴定资质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的内容,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太平洋财险武汉支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充分、依据充足,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纳。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谭庆芝因涉案交通事故所产生各项损失的项目、标准、数额,太平洋财险武汉支公司仅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有异议,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项目、标准、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谭庆芝居住地属于茶店子集镇行政规划区域内,故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认定谭庆芝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妥,太平洋财险武汉支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陆勇军与向丽艳之夫陆先铭系同胞兄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何海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何海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鄂09民终8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艳华李国华喻富林【审理法官】胡艳华李国华喻富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何海莲;艾军;武汉东兴达客运有限公司;胡平超【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何海莲艾军武汉东兴达客运有限公司胡平超【当事人-个人】何海莲艾军胡平超【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武汉东兴达客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饶杰清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饶杰清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饶杰清【代理律所】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被告】何海莲;艾军;武汉东兴达客运有限公司;胡平超【本院观点】该证据真实合法,可以证明其待证事实,应予采信。
何海莲的户籍为湖北居民户口,其居住地已于2018年3月20日以后变更为塘口社区,已按城镇居民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海莲的户籍为湖北居民户口,其居住地已于2018年3月20日以后变更为塘口社区,已按城镇居民管理。
因此,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何海莲的居住地为农场,其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其因事故受伤会导致收入减少符合常理,一审法院根据其身份,结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何海莲误工费符合本案事实。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鄂08民终1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建军李欢万玲【审理法官】马建军李欢万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龙;田书清【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龙田书清【当事人-个人】陈龙田书清【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石开霞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石开霞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振新石开霞【代理律所】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陈龙;田书清【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司法救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48:18【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京山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10月26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规定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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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
支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2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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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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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63467330P
工商注册号:420114000036285组织机构代码:663467330法定代表人:郑伟成立日期:2002-01-24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乐村成功村祥鑫.天骄城2栋1-2层(2)商
营业期限:2002-01-24 至 /
营业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人民币或外币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各类财产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及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其他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3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2019年06月2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武汉2019-07-08蔡甸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执法车辆保险费用中标2武汉2019-06-24蔡甸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执法车辆保险费用中标3武汉2019-06-24蔡甸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车辆保险费用中标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3
【保险服务】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武汉2019-07-08蔡甸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执法车辆保险费用中标2武汉2019-06-24蔡甸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车辆保险费用中标3武汉2019-06-24蔡甸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执法车辆保险费用中标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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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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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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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股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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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动产抵押()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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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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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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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企业资质()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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