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
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展开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一切资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其他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管理办法一、技术准备在助产技术管理中,首要的是确保技术准备充分。
助产人员需要接受系统的培训,掌握最新的助产技术知识和技能。
同时,必须定期参加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保持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
助产机构也要配备先进的助产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治。
二、安全管理助产技术管理中,安全至关重要。
助产人员需要了解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助产过程中患者和新生儿的安全。
助产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信息管理信息管理是助产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助产人员需要做好患者的信息记录和管理,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助产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患者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四、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助产技术管理的核心内容。
助产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助产服务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同时,要开展定期的质量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五、团队协作在助产技术管理中,团队协作至关重要。
助产机构要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促进多学科、多专业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助产人员要加强沟通交流,密切配合,共同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助产服务。
总结助产技术管理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工作,需要助产人员和机构共同努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只有在技术准备充分、安全管理到位、信息管理规范、质量管理严格、团队协作密切的情况下,才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助产服务。
愿我们共同努力,为助产技术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助产技术操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分娩损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分娩损伤发生率。
2. 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3. 规范助产技术操作,确保医疗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操作及相关人员。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疗机构应设立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本制度。
2. 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2)监督和指导助产技术操作;(3)对助产技术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4)定期开展助产技术安全培训;(5)对助产技术操作进行质量评价。
五、助产技术操作规范1. 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规范、安全。
2. 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了解其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的助产方案。
3. 加强产前教育,提高孕产妇对分娩知识的认知,增强分娩信心。
4. 对高危妊娠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产程中的异常情况。
5. 对可能产生难产的病例进行讨论,制定应急预案。
6. 在产程中充分评估母婴情况,掌握分娩机制和助产技术。
7. 注意产程中的体位调整,避免不必要的损伤。
8. 加强产房环境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六、质量控制与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助产技术操作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助产技术操作进行评价。
2. 对助产技术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总结经验教训。
3. 定期对助产技术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七、奖励与惩罚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助产技术操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母婴损伤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规范助产技术操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孕产妇的满意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助产技术服务相关的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
1.3 原则1. 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坚持科学、严谨、规范的工作态度。
3. 注重团队合作,提高服务质量。
二、组织架构2.1 成立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院长、妇产科主任、护士长及助产士等组成,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2.2 管理小组职责1. 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相关规章制度。
2. 监督、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的实施情况。
3. 定期对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人员培训与考核3.1 人员培训1. 新入职医护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包括助产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及服务流程等。
2. 定期组织在岗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3.2 考核与评价1. 对医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2. 依据考核结果,对医护人员进行奖惩,提高工作积极性。
四、服务流程与规范4.1 接诊1. 接待孕产妇时,应热情、耐心,了解其需求和意愿。
2. 向孕产妇介绍助产服务流程、相关费用及注意事项。
4.2 产检与评估1. 按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定期为孕产妇进行产检,监测胎儿健康状况。
2. 结合产检结果,对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分娩计划。
4.3 分娩指导与支持1. 助产士应向孕产妇提供分娩知识指导,帮助其了解分娩过程和可能出现的情况。
2. 在分娩过程中,助产士应给予孕产妇心理支持和技术指导,确保母婴安全。
4.4 产后康复1. 关注孕产妇产后身体恢复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指导和护理。
2. 定期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孕产妇康复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五、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5.1 质量控制1. 建立完善的助产技术服务记录体系,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完整。
2. 定期对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进行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助产技术工作制度
助产技术工作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1.3 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温馨的原则,以妇女和儿童为中心,尊重患者权益,确保母婴安全。
二、组织管理2.1 医疗机构应设立助产技术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2.2 医疗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助产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考核、晋升等职业发展机会。
2.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助产技术服务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应急预案、质量控制、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等。
三、工作流程3.1 助产技术服务工作流程应包括产前检查、分娩监护、产后康复等环节。
3.2 产前检查应包括初诊、复诊、高危筛查等,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危因素。
3.3 分娩监护应包括正常分娩、难产处理、新生儿急救等,确保母婴安全。
3.4 产后康复应包括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治疗、母乳喂养指导等,促进产妇康复。
四、质量控制4.1 医疗机构应制定助产技术服务质量控制标准,并进行定期评估。
4.2 助产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母婴安全制度,加强母婴安全管理。
五、伦理与法律5.1 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权益。
5.2 助产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服务规范。
六、持续改进6.1 医疗机构应建立 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机制,持续改进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6.2 医疗机构应定期收集、分析助产技术服务数据,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七、罚则7.1 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7.2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
一、二、三级助产技术基本标准
六、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的条件要求
接种人员:持有“福建省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医师或护士
冷链设备:专用普通冰箱和温度计
接种制度:有疫苗购买、贮存、领用、冰箱储存疫苗、冰箱温度记录等制度
七、信息化管理要求
门诊、妇产科配置要求:二代身份证识别器、具备安装使用厦门市城市妇幼信息系统云平台的电脑、读卡器、打印机
分娩区
集中在病区的一端
远离污染源
布局合理、各室之间用门隔开、有明显标记
有待产室
待产室设待产床,并有流水洗手设施
缓冲区
为更衣、换鞋、洗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场所
分娩室
面积不少于12㎡
地板、天花板、墙壁便于清洁消毒
门窗严密
装有纱窗、纱门
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有调温设备
温度保持24-26℃
湿度50-60%
三、设备与器械要求
化验
血尿便常规
血糖、血小板
凝血功能四项检测
血型、血交叉试验
滴虫、霉菌
妊娠试验
肝功能
其他设备
心电图
B超
冰箱
消毒灭菌设备、消毒浸泡桶及消毒液
五、人员要求
至少配备2名助产技术人员,其中有一名为产科把关人员。
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施助产技术时,必须有助产技术人员2人在场。
成立产科抢救小组,其成员有产科、内科、儿科医生。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内、儿科医师在场
八、信息化管理要求
门诊、妇产科配置要求:二代身份证识别器、具备安装使用厦门市城市妇幼信息系统云平台的电脑、读卡器、打印机
开展助产技术二级的基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
核定诊疗科目
妇产科
助产技术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助产技术规章制度篇一: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级)一、规模及设置(一)产科1、床位:市级≥30张、县级≥20张。
2、产科门诊(1)面积:市级≥80m、县级≥60m。
(2)房屋设置:①设水池、候诊场所;②面积≥12m的诊室,市级≥3间、县级≥2间;③围保门诊分设,面积≥12m;④高危孕产妇门诊:设有高危孕产妇转诊系统及咨询热线;⑤优生、母乳喂养咨询、乳腺保健、产后康复等科室。
3、病房(1)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市级≥150m,县级≥100m。
设缓冲间、待产室、分娩室、刷手消毒间、隔离分娩间、污物处理间、更衣间等。
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通。
分娩室面积:市级≥60m、县级≥40m;瓷砖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有倾斜度及下水道易刷洗;有足够的电源接口;22222222 有上下水道;光线充足,有空气消毒设施。
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
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
(2)母婴同室病房:市级≥15间、县级≥10间,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每床占地≥5m;婴儿床占地≥1m,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设置新生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应设有隔离病房。
(3)高危新生儿监护中心(室)面积:市级≥80m、县级≥600m。
(二)宣教室(专用)≥40m。
有妇幼保健知识系列宣传版面,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22222 (三)总体设置1、突出“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突出个性化、关怀、温馨的人文服务模式。
2、产科服务项目分布位置标志醒目、便于群众认知。
3、设有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四)专业人员1、助产工作应由2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承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并在产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在助产专业领域内,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助产服务。
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是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下面将从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
1. 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护理和产后康复等内容,要求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孕产期并发症。
2. 分娩护理,包括分娩过程的观察、监护和辅助,保障孕产妇的安全分娩,及时处理分娩并发症,确保母婴平安。
3. 新生儿护理,包括新生儿的生命体征监测、喂养、保暖、清洁护理等内容,确保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4. 产后康复,包括产后身体康复、心理康复和家庭关爱等内容,帮助产妇快速康复,适应新的家庭角色。
二、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
1. 专业技能,助产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各项助产技术,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2. 服务态度,助产人员应以温馨、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
3. 团队合作,助产人员应加强与医生、护士、家庭成员等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良好的助产团队,共同为孕产妇提供优质的服务。
4. 安全管理,助产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
三、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助产技术服务应以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中心,满足其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
2. 预防为主,助产技术服务应强调预防为主,积极进行孕产期的健康宣教和指导,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3. 综合管理,助产技术服务应实施综合管理,包括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制定、全程的监护和评估、及时的危机处理等。
4. 信息共享,助产技术服务应加强与孕产妇及其家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措施
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措施引言助产技术服务是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探讨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措施,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助产服务。
1. 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为了保证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必须对助产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培训内容应包括助产技术、急救知识、婴儿护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助产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持续教育,以跟进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进展。
2. 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与更新助产技术服务所使用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同时,应根据科技进步和需求变化,及时更新设备和设施,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3. 临床指南和规范的制定与推广制定和推广相应的临床指南和规范是确保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的关键措施。
这些指南和规范应基于最新的科学证据和国际标准,规范助产操作流程和标准。
同时,应积极宣传和培训,确保助产人员遵循这些指南和规范。
4. 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支持平台对于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至关重要。
这些系统和平台可以用于记录和管理患者信息、助产操作、培训记录等内容,提供决策支持和数据分析,从而提高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5. 质量评估和监测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测是对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的必要环节。
通过对服务过程和结果的评估,可以发现问题和改进空间,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应建立良好的反馈机制,积极听取患者和家属的意见和建议。
6. 风险管理和事件报告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事件报告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意外事件。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计划,并要求助产人员积极报告和记录事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处理。
结论通过以上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母婴健康。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者应积极实施这些措施,并不断优化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挑战。
医院助产技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助产技术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助产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2. 规范助产技术操作流程,确保母婴安全。
3. 减少分娩损伤,降低孕产妇及新生儿并发症发生率。
4. 提升医院助产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三、组织管理1. 成立医院助产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 设立助产技术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助产技术管理工作。
3. 各科室设立助产技术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助产技术管理工作。
四、助产技术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助产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对助产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助产技术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五、助产技术操作规范1. 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母婴安全。
2. 产前检查: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了解孕妇身体状况。
3. 分娩期管理:严密观察产程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 分娩助产:遵循无菌操作原则,正确使用助产技术,降低分娩损伤。
5. 产后观察:严密观察产妇及新生儿状况,确保母婴安全。
六、质量控制与改进1. 建立助产技术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助产技术进行评估。
2.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持续改进助产技术。
3. 定期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医院助产服务质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助产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助产技术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如何管理助产技术服务
如何管理助产技术服务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有关管理助产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建议。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是确保助产技术团队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关键方面。
以下是一些简单策略,可帮助您有效管理助产技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明确目标首先,您需要明确助产技术服务的目标。
这可能包括提供安全、专业和全面的助产技术服务,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减少并发症发生率等。
确保所有团队成员对目标有清晰的理解,并向他们传达这些目标。
建立有效的团队一个高效的团队对于提供优质的助产技术服务至关重要。
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和维护一个高效的团队:- 确保团队成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断提供培训和更新知识。
- 促进团队合作和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 设定明确的角色和责任,确保每个团队成员都清楚自己的职责。
- 鼓励团队成员积极参与决策和持续改进助产技术服务。
确保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一些建议来确保质量控制:- 制定和实施标准操作程序(SOP),确保所有助产技术服务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 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和审核,及时纠正和改进发现的问题。
- 提供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以确保团队成员的工作符合预期的质量标准。
- 鼓励团队成员积极参与质量改进活动,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良好的沟通对于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来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确保团队成员之间和与患者之间有明确的沟通渠道,包括定期会议、电子邮件、电话等。
- 提供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团队成员的沟通技巧和专业素养。
- 鼓励团队成员积极分享信息和经验,促进知识共享和研究。
持续改进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应该是一个不断改进的过程。
以下是一些建议来促进持续改进:- 定期评估和分析助产技术服务的绩效指标,识别问题和改进机会。
- 鼓励团队成员提出改进建议,并在适当时予以实施。
- 寻求患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以了解他们对服务的满意度和改进建议。
助产服务技术管理制度
助产服务技术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助产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助产技术操作,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指导助产人员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开展助产工作,保障母婴健康。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助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孕妇分娩过程中的护理、接生、产后康复等环节。
1.3 原则1. 尊重母权,关爱母婴:关注孕妇身心健康,尊重孕妇意愿,保障母婴安全。
2. 科学规范,安全第一:严格按照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助产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关注孕妇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孕妇满意度。
4. 持续改进,创新发展:不断优化助产服务流程,提高助产技术水平,促进助产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2.1 组织架构建立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妇产科为主导,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助产服务技术管理组织架构。
具体包括:1. 院长:负责助产服务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
2. 妇产科:负责日常助产服务的技术操作和管理工作。
3. 护理部、医务部、科教部、后勤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妇产科开展助产服务技术管理工作。
2.2 职责分工1. 院长:负责助产服务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妇产科:负责日常助产服务的技术操作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程,保障母婴安全。
3. 护理部:负责孕妇分娩过程中的护理工作,协助妇产科开展助产服务。
4. 医务部:负责助产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提高助产人员业务水平。
5. 科教部:负责助产服务技术研究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升助产技术水平。
6. 后勤部:负责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确保助产服务设施设备齐全、功能正常。
三、技术操作规程与质量管理3.1 技术操作规程1. 接生准备:确保接产环境清洁、宽敞、光线适宜;准备必要的接产器械、药品、敷料等。
2. 接生操作:严格按照接产流程进行,注意观察孕妇宫缩、胎儿位置、胎心等情况,适时进行会阴切开、胎盘娩出等操作。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
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助产技术有关制度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一、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旳业务技术指导。
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旳医师、护士担任。
二、对疑难重症病人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三、门诊工作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同情心,关怀体贴病人,热情接待,太度和蔼,耐心解答问题。
尽量简化手续,以便病人。
做好门诊分诊、导诊、征询服务和候诊宣传管理工作。
四、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简要扼要精确地记载病历,科主任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廉价旳治疗措施,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量减轻病人旳承担。
五、门诊检查、超声、放射等多种检查成果,必须做到精确及时。
门诊药房划价、发药必须做到精确无误。
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旳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六、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汇报。
七、门诊各科与病房加强联络,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人状况,有计划地收病人住院治疗。
八、门诊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离岗缺岗,特殊状况须请假,经临床科主任同意,作好代班安排。
分娩区工作制度一、分娩室每日24小时应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开分娩室。
二、分娩室应设有产程中所必需旳用品、药物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三、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必须穿戴分娩室专用旳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
接产和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四、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测产程。
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状况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上级医师。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心,并做记录。
六、分娩室应保持清洁,定期搞好卫生和消毒,定期做细菌培养。
有传染病旳产妇,分娩时应采用隔离措施,分娩后及时消毒。
七、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精确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
八、产妇在产后留分娩室观测一小时,无特殊状况送回病房。
新生儿处理完毕,抱给产妇识别性别,全身检查,测验脚印、点眼等,送婴儿室。
一、分娩室每日24小时应有人值班。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
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
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一)技术服务内容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6.新生儿复苏技术;7.基础心肺复苏技术;8.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9.母乳喂养适宜技术;10.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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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
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1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二)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四)经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30例以上接生的证明;(六)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人员资格要求;(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
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2助产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未申请延续的,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30.----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按照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接受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不满规定学时、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终止服务或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技术服务----5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助产技术服务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6各地应本着快速、高效、安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流程,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治。
----7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
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结合孕产期全过程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科学、系统管理,做好产前筛查和高风险孕产妇的产前诊断转诊、随访工作。
----8开展助产技术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抢救小组,(由妇、儿、内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开展业务培训、严格掌握剖宫产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院内外疑难病例的抢救会诊、.指征。
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报及死亡评审。
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
并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9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10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助产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
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
----11儿科医师应参与新生儿窒息复苏和抢救,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
第四章监督管理----1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监督与管理助产技术服务。
规划设置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急救通道、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以及转诊网络。
确定各助产机构与急救中心的转诊网络,制定转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
成立围产保健技术指导组,组织专家对孕产妇危险因素、抢救过程等的评审。
----1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建立健全“产科急救中心”,做好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件,及时解决危重孕产妇转诊与急.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对产科急救中心服务机构进行抢救质量的评估。
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14各急救中心应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急救小组原则上由行政人员担任领导,内外科、急诊科、产科、儿科及辅助科室等方面技术人员组成,24小时随时保持功能状态,不得延误或推诿病人。
----15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6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7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1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1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附件: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一、设施(一)产科门诊:设有产前检查室(含高危门诊)、妇科检查室、健康教育室,每室面积门不少于15平方米,各检查室内有洗手就近有候诊场所。
有孕产期保健、母乳喂养等宣传画、宣传资料。
(二)产科病房设母婴同室,床位数根据当地实际要求确定,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独立的婴儿床。
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50-60%。
室内安静、清洁、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张贴有母乳喂养宣传画。
(三)分娩区相对独立,应集中在病区的一端,远离污染源。
分娩区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污染、清洁区、无菌区,设有待产室与分娩室,布局合理,各室之间用门隔开,有明显标记。
分娩区与其他之间有缓冲区。
1.分娩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门窗严密(装有纱窗、纱门)、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
各房间应设足够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分娩区应有设隔离分娩室,或在分娩室内设隔离产床。
2.待产室:待产室设待产床,或在分娩室内设隔离产床。
缓冲区:为更衣、换鞋、洗水、敷料准备、污物处理场所。
3. 二、设备与器械(一)产科门诊设备同一级。
(二)产科母婴同室设备同一级,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三)待产室设备同一级,另增加:多普勒胎心监测仪、推车。
(四)分娩室设备同一级,另增加: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产钳及毁胎器械。
(五)手术室同医院手术室的设备与器械,另增加: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监护仪、集血器、吸球、剖宫产手术包、子宫切除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六)产科宣教设备:同一级,另增加生殖器官解剖模型(或挂图)。
(七)产科其他设备:胎心监护仪、蓝光箱。
(八)医院公用设备,除同一级辅助设备外,必须具备以下检查项目的设备:化验设备:HIV/梅毒/淋病、红细胞压积、乙肝五项、肾功能检查及DIC筛查、血小板计数、纤维蛋白降解产物(T-DP)、三P试验、D-二聚体、电解质测定及酸碱状态检查项目的设备。
急救设备: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心电血压监护仪、输液泵、输血、眼底镜、供氧设备、静脉切开包、救护车。
消毒设备:同一级。
三、药品配备.各类药品同一级,另增加卡孕栓、米索前列醇、罂粟碱、东莨菪碱、酚妥拉明、硝普钠、柳氨苄心定、立止血、凝血酶原复合物、纤维蛋白、白蛋白、血定安、全麻药、鱼精蛋白、肝素等。
四、人员(一)助产技人员配备1.及时人员配备应与接生任务相适应,医护比例合理。
产科有6名以上医师,梯队结构合理,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10名。
2.至少配备1名副主任以上的妇产科医师,负责产科质量把关。
门诊至少有1名高年资主治(管)以上医师。
(二)助产技术人员条件1. 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护理人员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护士执业注册者。
2. 助产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必须经辖区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在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3.产科把关人员,需具有妇产科临床经验的副主任以上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