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2017)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2•【字号】襄政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发〔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2日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全市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市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申请或已经享受相关待遇后,按照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低收入居民家庭或个人为核对对象(以下简称为“核对对象”)。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襄阳政办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办发[2012]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1]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及时有效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不断增强政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襄政办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市)和城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和东津新区)社会救助标准(含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进行调整。
调整后标准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城区450元/月,南漳县380元/月,谷城县380元/月,保康县380元/月,老河口市400元/月,枣阳市420元/月,宜城市4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城区270元/月,南漳县250元/月,谷城县240元/月,保康县220元/月,老河口市250元/月,枣阳市260元/月,宜城市210元/月。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区65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4500元/年),南漳县61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600元/年),谷城县58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600元/年),保康县443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600元/年),老河口市59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4100元/年),枣阳市49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500元/年),宜城市5055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650元/年)。
分散供养标准:城区45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100元/年),南漳县42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400元/年),谷城县40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400元/年),保康县31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100元/年),老河口市41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800元/年),枣阳市35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500元/年),宜城市3545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190元/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公布内容(一)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荆门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40元/月上调至48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370元/月上调至400元/月。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540元/年上调至2800元/年。
(三)保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变。
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上年度标准执行,集中供养标准为50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3500元/年。
二、有关要求(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
各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后,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5%,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60%。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结束——。
XX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模板】
2013.3.12
已过有效期
13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板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区的公告
公告〔2013〕第2号
2013.5.14
已过有效期
14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府发〔2013〕24 号
2013.5.15
已过有效期
15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万府办发〔2015〕86号
2015.9.16
已过有效期
29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府办发〔2016〕15号
2016.1.25
已过有效期
30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告
通告〔2016〕第2号
通告〔2012〕第12号
2012.9.27
已过有效期
5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府发〔2013〕42号
2013.10.22
已过有效期
6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万府发〔2013〕43号
2013.10.22
已过有效期
7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万府发〔2013〕44号
2013.10.31
已过有效期
8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府办发〔2013〕130号
2013.12.8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6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6篇】第一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根据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安排,6月上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管理专业第一代表小组,围绕“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如何有效开展社会救助”主题,深入襄州区11个镇(街)及区民政局,通过座谈、随机走访、查阅工作台账资料等方式,对全区今年以来的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面了解。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城市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一是及时上调救助标准。
今年以来,襄州区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及时上调了社会救助资金,并补发了4月、5月社会救助资金上调后差额部分。
二是严格备案管理。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及时将张湾、肖湾新成立的7个社区46名两委班子成员名单和区财政局提供的三类人员信息全部录入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系统,进行备案管理,并每月复核相关信息,实现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全覆盖、无死角。
截至202-年6月,全区城市低保对象共611户1030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306.94万元,其中1-6月新增城市低保对象38户63人、新增发放资金3.45万元。
(二)农村低保工作扎实有效。
按照“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原则,加强对各镇(街)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力度,各镇(街)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每月上报镇(街)村(社区)两级公开公示相关资料,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截至202-年6月,全区农村低保对象共6279户11626人,累计常规发放农村低保资金2740.22万元,其中1-6月新增农村低保对象246户500人、新增发放资金18.96万元。
(三)农村特困供养落实到位。
围绕做好农村特困供养工作,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襄州区民政局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压实协议责任,落实协议内容,鼓励动员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到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
截至202-年6月,全区共有农村特困供养对象2899人,累计常规发放农村特困供养资金1710.90万元,其中1-6月新增特困供养对象52人、新增发放资金4.54万元。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襄阳政办发[2012]57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2【实施日期】2012.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办发[2012]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1]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及时有效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不断增强政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救助打捞【发文字号】襄政发[2017]4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10【实施日期】2017.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决定(襄政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决定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襄政发〔2016〕3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0日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市城乡居民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所辖各县(市、区)、开发区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为特困救助家庭(以下简称“特困救助家庭”)。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襄樊政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有效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
根据中共中央[2007]1号和省委[2007]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从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着眼点,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一)保障范围和对象农村低保制度是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纳入保障范围。
2007年,将全市经省核定约9.39万(其中襄城、樊城、高新区0.85万人)农村特困人口作为农村低保对象。
(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其他费用确定。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800元以下。
2007年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襄城、樊城、高新区为30元,并根据农村特困家庭的收入、劳动力、身体等状况,将农村低保对象划分为特困、困难、一般三个层次,按每月40元、30元、20元的补差标准发放低保救助金。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鄂民政函[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函[2006]2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了切实保障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对象和标准(一)城市(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城市(镇)社会福利院供养人员(限民政部门救济对象)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精简退职享受40%救济人员,在鄂民计财发[2000]12号文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不符合40%救济条件而享受临时救济的退职老职工,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城市每人每月提高15元,城镇每人每月提高14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13元。
提高后新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63元,城镇每人每月59元,农村每人每月55元。
其经费来源按原渠道不变。
(四)原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城市每人每月提高19元,城镇每人每月提高18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16元。
提高后新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85元,城镇每人每月80元,农村每人每月72元。
(五)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保证。
二、调整时间此次调整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费标准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执行标准超过调整后标准的,按现执行标准执行。
三、资金来源渠道此次调整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9〕14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7日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至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三、执行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标准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要求,我市自2019核定年度开始,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其中2019核定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为4800元。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28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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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衔接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近期清理规范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经研究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9项。
其中,取消2项、调整7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事项2项、申请人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事项5项)。
调整后,市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5项。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优化审批流程,完善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附件:1、襄阳市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襄阳市保留的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17年5月18日
——结束——。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2019)-黄政办发〔2019〕7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2019)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490元/月调整为533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4030元/年调整为4433元/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980元/月调整为1066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693元/月、照料护理费373元/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8050元/年调整为8866元/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763元/年、照料护理费3103元/年。
(三)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照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集中供养的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增加至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3%,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标准并公布执行。
四、孤儿养育标准(一)社会散居的孤儿养育标准:由980元/月调整为1066元/月。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准乐衡秀等30名同志享受2013年度市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准乐衡秀等30名同志享受2013
年度市政府专项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政发[2014]4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准乐衡秀等30名同志享受2013年度市政府专项津贴的通
知
(襄政发〔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专项津贴的通知》(襄政发〔2002〕45号)规定,经襄阳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批准乐衡秀等30名同志为2013年度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具体名单附后)。
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纳入专家管理系列,颁发《政府专项津贴证书》,每人一次性发给专项津贴600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
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典型事迹,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推进“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3年度享受襄阳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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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14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等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对2016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一)荆州市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下同):每人每月520元;(二)县(市):每人每月45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一)荆州市中心城区:每人每年3800元;(二)县(市):每人每年360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一)荆州市中心城区:每人每年7200元;(二)县(市):每人每年6700元。
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四、医疗救助标准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即低保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报销70%,年最高封顶线8000元。
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即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认真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清退,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荆政办发〔2023〕9 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9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具体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从每人每月755元调整为800元。
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735元调整为78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60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00元。
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60元。
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1470元调整为1560元。
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1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46元。
(二)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700元。
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60元。
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1660元。
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1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46元。
(三)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588元调整为2820元。
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780元。
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2562元调整为2794元。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襄办文[2009]29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31
【实施日期】200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结
果的通报
(襄办文[2009]29号)
2008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经考核评估,确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谷城县、保康县为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县(市)、区,对3个县(市)区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局长等5位责任人分别予以奖励;确定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药监局为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市直单位,并对5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分
管领导、计生干部等3位责任人分别予以奖励;确定老河口市、枣阳市、襄城区、鱼梁洲开发区、宜城市、南漳县、襄阳区、樊城区和市工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农业局、襄樊日报社、市经委、市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标准(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1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85元提高至1100元;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至1430元。
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45元提高至2300元。
(三)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筒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筒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二、资金来源(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增资金由各区按照财政部盘活存量资金要求,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存量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农村特团人员和城乡散居孤儿供养新增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和集中养育孤儿新增资金按照管理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
(三)60年代精筒退职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救济所需新增资金,按照原有资金渠道保持不变。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9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襄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4日襄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对象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的5%左右,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卫计部门提请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基金中划拨。
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年度筹资时统筹安排,逐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