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确定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如何审理被监护人侵权诉讼的案件
担上 有很多 的分歧 , 以至于 同一个 法 院审理 这类 案件 由法 定代理 人代 为行使诉 讼 权利后 , 院依 法裁 判被 法 符 就 出现不 同的做法 。 为提 高法律 的权威 和 裁判文 书 的 监护人 承担 民事责 任 , 合法 律规 定 。但 因被 监 护人
严肃 性 ,本 文 就被 监 护人 侵 权 案件 监 护人 的诉 讼 地 没有 或欠缺 民事行 为能 力 , 往连 独立 生存 能力 都没 往 位、 民事责任 的 承担等 方面作 以粗浅 的分 析 。
分 析
律 及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监 护 人在 被 监 护人 侵权 诉 讼 中 同被告 。监护 人和被 监护人 的诉 讼标 的是 共 同的 , 享
二、 对监 护人在 被监 护人 侵权 诉讼 中的 诉讼地 位 承担 民事责 任 , 因此他 应 该是 诉讼 当事 人 , 应列 为 共
在 被监护 人侵权诉 讼 案件 中 , 因被监 护人 民事 行 有 共 同的诉讼 利 益 。因此 在被 监 护人 侵 权诉 讼 案 件
的。 只列 监 护人 为被告 , 列被 监护 人 为被告 , 漏 同样 是 保 护被 监护 人 的健康 、 理其 生 活 , 管 管理 , 保护 被 监护
错误 的 . 这忽 视 了被监 护人 是责 任 主体 。
人 的财 产 , 其进 行 教育 。 护是 监护 人法定 的 义务 。 对 监
告 , 由是 如果 不将 侵 权人 的全 部 监护 人都 列 为共 同 承担 的应 是一 种公 平 责任 。 理 因此监 护人 承担 民事 责任
确 认 了监 护 人 在 被监 护 人 侵 权诉 讼 中应 列 为 共 被监 护 人侵权 是 监护 人疏 于履 行 职 责造成 的 , 护人 监
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张甲13岁,系张乙与李某婚生子,二人离婚后都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张甲只能随外祖母吴某生活。
现吴某年老体弱,无力负担张甲各项费用,故以张甲的名义起诉张乙、李某给付抚养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的就是要确定张甲的法定代理人是谁?父母离婚后还是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要支付抚养费,那么抚养费要怎么支付呢?来看看→→《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一、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案件分析张乙与李某系张甲的亲生父母,二人虽已离婚多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仍系张甲的监护人无疑。
而实际情况是,二人都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是外祖母吴某负责张甲的生活费用,现外祖母无力承担,只能以张甲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张乙、李某给付抚养费。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护人才能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本案若机械地适用该规定,那么张甲的父母将身兼原告、被告双重身份,违背了当事人对抗这一基本诉讼法理,而且有可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与设立监护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显然,在子女诉请父母给付抚养费时,父母是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的。
那么如何确定法定代理人,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张甲的利益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申请确定监护人资格程序及法律依据
申请确定监护⼈资格程序及法律依据如果作为当事⼈来讲,想要申请监护⼈,这个时候他可能就会有⼀定知识需要了解,那么申请监护⼈确定的程序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申请监护⼈应该是按照⼀定的法律依据的,具体和店铺⼩编⼀起来看下⾯的⽂章。
申请确定监护⼈资格程序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未成年⼈的监护⼈】⽗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条【⽆、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的监护⼈】⽆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配偶;(⼆)⽗母、⼦⼥;(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五条【监护⼈履⾏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履⾏监护职责。
监护⼈除为维护被监护⼈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的财产。
未成年⼈的监护⼈履⾏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的年龄和智⼒状况,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
成年⼈的监护⼈履⾏监护职责,应当最⼤程度地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实施与其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对被监护⼈有能⼒独⽴处理的事务,监护⼈不得⼲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67、在诉讼中,⽆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
当事⼈没有民法通则第⼗六条第⼀、⼆款或者第⼗七条第⼀款规定的监护⼈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六条第四款或者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
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有何特殊性
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有何特殊性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在身心发展方面尚未成熟,缺乏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因此,在法律上,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地位,法律对他们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和关注。
首先,未成年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的权利和限制。
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未成年人通常被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一个十岁的孩子接受长辈给的红包,这是有效的;但如果一个十岁的孩子独自签订一份大额的合同,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财产权方面,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财产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比如,父母不能擅自将孩子名下的房产出售。
在监护制度上,未成年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对其进行照顾和管理。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未成年人在刑事法律领域也有着特殊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强调教育和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
对于犯罪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可能会适用缓刑、管制等较为宽松的刑罚,并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会进行严格的封存,以保护其未来的发展。
刑诉中的法定代理人
刑诉中的法定代理⼈很多的案⼦⼀旦法院处理不当,或者出现某些其他问题,导致相关⼈不同意,他们⼀般都会选择诉讼。
诉讼有很多种,刑事诉讼就是其⼀。
刑事诉讼都会有法定代表⼈,下⾯,就让店铺⼩编为⼤家仔细讲解刑诉中的法定代理⼈的相关内容。
刑诉的法定代理⼈规定法定代理⼈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诉讼的⼈。
法定代理⼈的范围包括被代理⼈的⽗母、养⽗母、监护⼈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未成年⼈的监护⼈是其⽗母,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的,其祖⽗母、外祖⽗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的⽗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
由于患精神病⽽⽆⾏为能⼒或限制⾏为能⼒的⼈,其监护⼈是其配偶、⽗母、成年⼦⼥及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考试⼤收集/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
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是指⽆⾏为能⼒或限制⾏为能⼒⼈所在单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民政部门、⼯会、妇联、共青团、残疾⼈联合会等对于特定⼈员负有保护责任的单位、组织的代表。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或者某些诉讼参与⼈是⽆⾏为能⼒⼈或者限制⾏为能⼒⼈时,需要法定代理⼈代为参加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制度适⽤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为能⼒⼈,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为能⼒⼈,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是完全⾏为能⼒⼈;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为能⼒⼈,不能完全辨认⾃{考试⼤}⼰⾏为的精神病⼈是限制⾏为能⼒⼈。
法定代理⼈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切合法权利。
同时法定代理⼈有责任监督被代理⼈的⾏为。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确定监护权要考虑哪些因素,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我为您解答!1、确定监护权要考虑哪些因素?(1)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
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
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
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2、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哪些人担任未成年的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
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
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监护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负有照顾、抚养和保护责任的人。
因此,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份和法定关系来确定。
监护人责任主要分为家长监护责任和法定监护责任。
家长监护责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抚养责任。
法定监护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照顾和抚养责任。
根据不同的身份和关系,监护人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追究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第二,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根据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的过失或者过错来确定。
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主要包括疏忽、疏漏、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等行为。
例如,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如果监护人疏忽或疏漏导致其受到伤害或者遭受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根据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确定。
根据损害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害后果和免责性后果。
有害后果是指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未成年子女受伤、身心受创等。
免责性后果是指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如仅存在潜在的危险或侵权可能,但并未导致实际的损害。
对于有害后果,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对于免责性后果,监护人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潜在的危害。
第四,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还要根据监护人的主体能力和行为能力来确定。
监护人的主体能力包括是否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行使能力。
监护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是否具备必要的行为能力,包括教育、照顾、抚养等。
如果监护人缺乏相应的主体能力和行为能力,致使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基于监护人的身份和法定关系,根据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的过失或者过错来确定,以及根据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和监护人的主体能力和行为能力来确定。
孩子的监护权的法律怎么规定的
孩子的监护权的法律怎么规定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权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
关于孩子的监护权的法律怎么规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孩子的监护权的法律怎么规定的1、孩子监护权的规定如下:(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未成年人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有哪些(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被监护人对财产的处理还有所欠缺,监护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经济法概论期末考试重点思考练习题
《经济法概论》期末考试重点思考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要求乙将一套设备运到沈阳,该合同客体是()。
A、机器设备B、运输费用C、运输行为D、运输工具2、根据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可将其分为()。
A、经济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B、计划法律关系与金融法律关系C、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调法律关系D、经济监督法律关系与经济合同法律关系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
A、享有权利、承担义务B、享有权利、分担义务C、分享权利、承担义务D、分享权利、分担义务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终止的法定原因有:()。
A、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消B、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决定解散C、依法被宣告破产D、企业严重亏损,造成资不抵债E、其他原因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D、破产债权6、合同自愿原则是()。
A、是计划经济的核心B、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C、是近代税法的核心D、是近代公司法的核心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批期限为().A、两个月内作出决定B、一个月内作出决定C、三个月内作出决定D、五个月内作出决定8、投资者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若要继续进行收购的()。
A、则进入了承诺收购程序B、则进入了要约收购程序C、则进入了邀请要约的收购程序D、则进入了收购程序9、一般来说,消费者享有对()进行监督的权利.A、商品B、服务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D、不合格商品10、下列几种税中,属行为税的是( ).A、车船使用税B、耕地使用税C、城乡维护建设税D、契税1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终止的法定原因有:( ).A、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消B、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决定解散C、依法被宣告破产D、企业严重亏损,造成资不抵债E、其他原因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侵权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被告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由于未成年人情况复杂,再加上其未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未成年人侵权案例未成年人侵权案例的类型非常多,比如未成年人因玩具争吵引发打斗,未成年人酒驾致人死亡等。
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不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失,而且还会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必须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和界定。
二、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定和界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对于未成年人所从事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作为被告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何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成长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民事赔偿责任是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重要方式。
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未成年人侵权后,及时进行调解和赔偿,帮助其认识错误,纠正侵权行为。
如果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于其未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因此在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上,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方面,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实际能力和情况,不能给未成年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设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 (一)、(二〕、(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是现代社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
未成年人是法定福利对象,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予以抚养和教育。
但是,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父母起诉索要抚养费。
不过,在此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在未成年人在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过程中,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包括监护人和法定代表人两种。
监护人是指被法院、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指定的负责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教育和保护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则是指代表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和代管未成年人的财产的人员。
在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的过程中,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是指监护人。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适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
2. 未成年人的意愿应得到尊重。
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3. 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监护未成年人的能力。
4. 监护人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财产利益、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的过程中,监护人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帮助未成年人起草起诉书。
未成年人通常无法独立处理法律事务,因此需要监护人的协助。
2. 出庭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未成年人通常无法独立出庭进行诉讼,需要监护人代理。
3. 监督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监护人应当监督父母按时足额地履行抚养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监护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确定监护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 到底由谁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确定原告
乐清专业律师网
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确定原告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也应当以其本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法定监护人的,在诉讼中列为法定代理人,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诉讼权利。
同时《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乐清交通事故律师提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提起诉讼,而不必由其父母等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且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也应当由其监护人以其名义代为诉讼。
公民出生后至死亡期间均享有民事权利,包括诉讼的权利,但是不一定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代替其行使主张相关民事权利,监护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主张相关权利。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有着法定的确认标准。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从诉讼参与人视角浅析柳满婷案
从诉讼参与人视角浅析柳满婷案纵观曾引起社会轰动的柳满婷监护权争夺案,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很多,下面我们从诉讼参与人的视角来研习一下这个案件。
我们先来看柳满婷诉柳秀德和柳秀申债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
柳满婷是十二岁的小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张景付不是满婷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张景付没有起诉的资格,但法院说他们考虑的是案件的社会效果,撒手不管,很可能导致这笔赔偿款流失,满婷今后的成长和生活也就成了问题。
所以法院以张景付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立了案。
所谓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这里说的当事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显然柳满婷不是,而此时她也没有明确的法定监护人。
所以当事人不适格,法院也就不能立案。
但是法院在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况下立了案,也许是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也许是出于情理的考虑。
我们试想一下,但是可以有变通的方式。
如果法院以诉讼资格不合法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一案件,虽然不受理可能会损害满婷的利益,但是张景付可以先向法院提起申请监护人资格确认的确认之诉。
这样一来可能也就不会出现后来的杨华之诉。
当情理与法理发生碰撞时,法院应该全面权衡,在情与法之间慎重的做出选择。
随着此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柳满婷的亲身母亲杨华现身了。
对于柳满婷诉柳氏兄弟一案,杨华以其母亲身份,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故而提起了诉讼,她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案关系她的利益所以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The so-called fate actually depends on one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在一些家庭纠纷案件中,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需要监护人照顾。
所以,在监护人分配上常常出现很大矛盾,那么,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又如何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呢?在下文中将为大家详细解释。
一、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一条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基础。
我们来看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究竟指的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和管理方面具有首要责任和义务。
而如果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法定监护人则需要代替父母履行监护职责。
这些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款的重要性在于强调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未来,其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各方的关心和支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出台,正是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这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更是社会文明和伦理道德的体现。
在具体实践中,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认为社会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社会各界也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茁壮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出台,为我国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责任和担当,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要从自身做起,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尽一份力量。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深入解读和分析,我相信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也会更加关注和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
让我们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更是明确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这一条款的出台不仅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更是对社会各界的一种责任和担当。
未成年人侵权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未成年人侵权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违反法律变得非常常见,这是由于未成年人对于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对社会的认知浅。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有明确的保护条款。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未成年人侵权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未成年人侵权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1、未成年人侵权的被告是其监护人,通常是其父母。
2、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一般应以未年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具体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法律规定诉讼活动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意即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被告主体资格。
由监护人代为诉讼,仅仅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已。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按照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拥有财产。
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应优先由该财产支付。
而要让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在诉讼过程及判决书中明确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将由监护人承担判决内容。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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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议如何确定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如果涉及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往往须参与诉讼。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与诉讼的实体法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第161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先行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诉讼时已成年的,但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尽管实体法针对不同情况确立了监护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如何确定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使其以确当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却缺少程序法的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下面笔者将结合实体法规定的不同情况,同时结合诉讼法方面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进行阐述。
一、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根据实体法的规定,首先,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行使未成年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此时他是诉讼代理人,其不因行使这一权利而承担相关实体法的义务。
其次,监护人须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为自己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而行使抗辩并提供证据,此时他的诉讼地位类似于当事人,其诉讼权利行使得如何,举证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其实体义务的承担。
这就是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双重身份。
然而,对于这种双重性,程序法只明确认可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而对于其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身份却未有规定。
从诉讼法一般理论来看,承担民事责任的须为当事人。
所谓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审判上的认定和保护而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显然,承担民事责任的监护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可是,民事诉讼中让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加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这在诉讼法理论上难以解释,目前也没有具体规定和理论填补这一空白,这也就是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的原因。
二、司法实践中确定未成年人之监护人诉讼地位的几种做法(一)以未成年人为被告,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这种情况中,监护人只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因为侵权事实与其无关,其实际并不是案件的诉讼主体,除行使诉讼代理权外,仅仅是因为法律规定须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负法定之债。
只在判决时于判决主文中确定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这是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实际是以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替代了程序法的规定,或者说忽略了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诉讼程序要件,似乎有所欠缺。
(二)在确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时,一并确立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这种做法不常见,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将监护人单列为被告缺少实体法上的支持,从法律规定来看,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未成年人的责任,仅仅是由于法律规定了未成年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而已,并非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承担责任,也非负连带责任,不具备必要共同诉讼的要件。
另一面可能是因为法律文书格式的限制,法律文书中如果重复罗列监护人的身份事项,客观上给人以繁琐的感觉,既不简洁、明确,也不实用。
尽管如此,笔者却以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因为其能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首先,监护人能否单独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虽然目前尚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1989)民他字第41号复函来看,复函尽管只针对未成年人死亡的情形,但可以看出监护人能够成为被告参与诉讼。
其次,虽然监护人并非侵权事实的责任主体,但是在案件审理时其须参与相关事实的审查,如监护人的身份确定,监护人履责情况的审查等等。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庭审中既要为未成年人行使代理权,还要为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行使抗辩权。
将监护人另立成被告,可以使其双重身份截然分开,避免监护人混淆行使诉讼权利。
(三)确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时,将监护人立为案件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针对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情况,答复认为应当将原监护人列为案件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理由为,因原监护人对案件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本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答复仅是针对诉讼时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的情形,但对诉讼时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监护人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却未明确。
其实,无论未成年人满不满18周岁,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均来自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后果的规定,结合答复确立原监护人为第三人的理由来分析,实际上无论是原监护人,还是现监护人,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均无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本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监护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似乎更符合诉讼法法理。
三、建议对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监护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有必要以权威的方式从法理的高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充分的阐述,并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范。
同时,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时,对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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