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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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行政许可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行政许可

二 供 电企业 要根据 《 电力 法)采取适 当措施 )
裸露在野外 , 极易遭受破坏。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 , 供电企业
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 但是没有效果, 施工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供电企业 制
电力设施是一种特殊 的设施, 点是点多. 特 线长 、 面广. 长期 仍在继续。
采取了人防、 物防、 技防的多重保护措施 . 目的就是警示和及时发 止了, 也采取 适当措 施了. 但由于基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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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只能望 法 兴叹, 留给供 电企业的是 实 在口头上 , 或者随意许可 . 现实的施工仍然置 电力部门的管理

种特别的无奈。 在这种情况下, 电管理 于不顾, 供 无疑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损害。 通过行政许可制度 申请的过程, 是预见危险寻求安全和保护
的过 程 。< 电力法 >第 五十 四条 规 定 : 何 单 位和 个 人 需要 在 依 法 任
部门就需要多沟通 . 坚持依法办事 . 决不能
姑 息 迁就 。
三 、有 效 实 行行 政 许 可 制度 ,
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 作业时, 应
提高保护 电力设施的力度
五十四条规定 : 任何单位 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 拒不接受, 并继续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 区内进行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 的作业时, 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 工。 为此, 供电公司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报
准 并采 取 安全措 施 后 , 可进 行作 业 。 方 告 . 求依 法 维护 电力企 业 的合 法权 利 , 要 依
一 座塔 吊进 行 起 重作 业 , 重 危 及 铁 塔 和 严
建 筑物 。
3未经当地电力设施 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以及政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0]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10】7号)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顾问、水电顾问、水电建设、葛洲坝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当前,电力建设工程持续保持较大规模,一批地处地质状况复杂、施工环境恶劣的水电工程项目相继开工,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近期,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电力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一)建设单位要落实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施工单位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关键部位施工风险监控机制,落实针对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现场安全施工措施。

要加强工程发包和承包管理,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保障电力生产、供应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职责。

各级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给予配合。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本级电力主管部∏o第五条严禁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七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四)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标准和电力执法规程

电力设施保护标准和电力执法规程

电力设施保护标准和电力行政执法规程电力行政执法是经信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履行电力法律法规中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重要保障,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电力违法违章行为举报的受理,立案调查,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办理和查处辖区内的电力行政案件。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五)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监督检查发、供、用电单位和用电居民户的违法违规行为。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各种电力专用管道、避雷针、消防设施。

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杆塔、塔基、拉线、导线、接地装置、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爬梯、脚钉,巡线检修专用道路、桥梁、标志牌等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二)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分支箱、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桥、电缆沟等电力电缆线路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电站等设施。

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禁止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其他高杆植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分别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为:1、在一般地区水平安全距离:1—10千伏线路为5米;35—110千伏线路为10米;220千伏线路为15米;500千伏线路为20米。

2、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在计算最大风偏情况下水平安全距离:1千伏以下为1米;1—10千伏线路为1.5米;35千伏线路为3米;110千伏线路为4米;220千伏线路为5米;500千伏线路为8.5米。

3、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计算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10千伏及以下线路最大风偏距离和最大垂直距离为3米;35—110千伏线路最大风偏距离为3.5米,最大垂直距离为4米;220千伏线路最大风偏距离为4米,最大垂直距离为4.5米;500千伏线路最大风偏距离和最大垂直距离为7米。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17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传输设备、数据存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等。

第三条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电信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电信设施保护意识。

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优质的电信服务,听取用户意见,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第八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
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号)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2024年自治区“两会”精神,加快新能源项目建设,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全面争先发展.
【总页数】2页(P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2号11月18日)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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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若干举措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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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NB/T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应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示范文本见附件),告知书一式两份,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清单,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

四、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所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开工等行为。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摘要: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国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之一,电网企业在整体架构上不断扩大和拓宽,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点呈数量化递增趋势,而在这一发展阶段,电网内部电力设施逐渐由单一导向过度到规模化发展理念,但转变道路上也滋生了一系列安全风险。

本文主要罗列了当前我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面临复杂境地,并尝试从电网企业自身实际发展角度出发,提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和合理化的解决措施,在强化电力设施保护水平的同时,实现电网运行的安全性。

关键词:电力电网;设施保护;安全运行1当前我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当前应用极为广泛以及应用最为便捷的二次能源,电能成为现代社会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能源形态,是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推手,因此,电力相关企业需进一步做好对电网内部相关设施的保护工作。

但从目前实际来看,大多数电网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阶段存在大量问题与不足,对地区经济增长水平的提升产生了不利影响,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1自然因素与人为破坏问题突出自然破坏和人为破坏是电力设施运行中常见的两种影响因素,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在建设电力设施过程中,需将当地自然环境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其中,地震、暴风、雷雨等自然因素无法精准预测。

以汶川大地震为例,地震期间当地电力设施被大范围破坏,且后期难以修复。

而从电力设备自身来看,具有不同于其它设备形式的特点,如线长、面宽、点多等,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个别不法分子频繁盗窃电力设施中的关键配件,电力设施盗窃案件的发生,不但不利于电网企业在经济方面的效益获得,且对周边居民用电安全产生威胁,甚至成为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源头,无形中加剧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难度。

1.2建筑施工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高居不下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各类绿化、林木以及建筑物等均属于工作开展的冲突点,建筑施工所采用的泵车、吊车等均会对电力网络运行的安全性产生威胁,并伴有挖掘机挖断电缆等诸多施工意外。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电办[1993]290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电办[1993]290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电办[1993]290号1993年8月17日)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落实部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局(总公司)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办法等,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深入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应全力支持安监部门在赋予的权限内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规定”中规定的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职责。

三、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监察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四、“规定”中赋予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力,任何人、任何部门无权更改或削减。

五、安全监察部门或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和使用赋予的权力与本单位领导发生矛盾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仲裁。

对此,单位领导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歧视。

否则,一经查出,应给予严厉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六、电力建设工程的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进行统计上报。

1.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应按“规定”的要求,立即由主管网、省局、电建局电告部建设协调司。

2.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规定”第十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统计范围如实上报,严禁隐瞒不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电安运[1998]665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电安运[1998]665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国电安运[1998]665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实现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经各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讨论、修改,现印发施行。

请各省(网)电力公司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城市电网建设改造的若干意见》和本规定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区城网建设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贯彻执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核备。

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加快城市电网(以下简称城网)建设改造是国务院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实现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责任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公司系统城网项目选定、项目立项和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以及城网工程质量与进度的监督、管理。

各省(网)电力公司负责城网建设改造项目的规划、可研前期工作和工程质量、进度。

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全过程管理。

关于加强企业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技术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技术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技术监督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由于近年来接入内X古电网的部分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从基建投产到运行维护,不按照自治区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故频繁发生,有的自备电厂甚至接连发生五起生产事故,对电网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

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切实加强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技术监督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对于接入电网的单机容量在12MW及以上的企业自备电厂、1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负荷达100MW(及以上)的电力大用户,必须按照有关技术监督工作规定与内蒙古电力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签订技术监督合同,统一纳入技术监督体系,接受监督。

二、为了强化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企业自备电厂、电力大用户必须按照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开展“从设计、设备质量、安装、调试、技改大修、运行维护”的全过程技术监督,特别要加强接入电网的主设备监造、入网设备材料检测、变压器局放和中性点耐压等特项试验、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机网协调的相关试验以及发电厂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等技术监督工作。

三、对新建、扩建的企业自备电厂、电力大用户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基建过程技术监督有关规定签订相关技术监督协议并开展监督工作,同时作为电网公司审核工程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对已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电力大用户应按照其生产过程技术监督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定期接受内X古电力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电力大用户要重点做好电气设备性能监督、继电保护和控制系统监督、无功电压和谐波监督、自动化与电力通信监督、电测监督等项内容的技术监督工作。

六、内X古电力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各项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对影响电网安全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我委。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05•【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近年来,全国电力建设工程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种类杂,安全风险长期居高不下,当前已出现事故反弹回潮苗头,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一部署,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推动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电力行业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管控一批安全风险,消除一批事故隐患,堵塞一批管理漏洞,提升电力建设工程本质安全水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二、专项监管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

三、重点任务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力行业事故事件教训,在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等阶段环节,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短板,重点对照《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检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明确的30个检查项目、145项检查内容开展排查整治,切实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电力设施保护与安全整治工作方案(3篇)

电力设施保护与安全整治工作方案(3篇)

电力设施保护与安全整治工作方案一、电力设施保护与电力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坚决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及时侦破盗窃电力设施案件。

(二)及时整治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各类安全隐患,重点是未经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供电线路走廊违章建筑、违章堆放货物、违章作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如吊车碰线、刨缆、垂钓、放___等);高压走廊影响安全距离的树木;变电站周边环境等。

(三)加强发电厂重要设施如水电厂水库大坝、火电厂储煤场的安全隐患治理。

(四)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化企业等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供电。

(五)加快电力走廊生物防火林带试点建设工作。

(六)切实加强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

二、整治时间与步骤(一)部署发动阶段(___月___月)。

制定全区电力设施保护与电力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自查阶段(___月至___月)。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摸底工作,对发现的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和电力运行安全隐患要分门别类进行梳理,特别是对线路下存在的未经许可施工、违章建筑、违章作业、违章植树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安全隐患,要认真填报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汇总表(见附件)。

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___月___日前报区电力电网专项整治___(联系人。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立即整改,并加强后期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保障安全生产。

(三)小结评估阶段(___月至___月)。

区电力电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今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评估今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对未达到整治目标的进行综合治理并通报区政府办、区安办。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各工业园区,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省经贸__关于《省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管理暂行规定___》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工作,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用电企业电能在线监测平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用电企业电能在线监测平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用电企业电能在线监测平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内经信电力字〔2016〕386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用电企业电能在线监测平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电能服务机构、用电企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全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内经信电力字〔2015〕2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用电企业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电力字〔2015〕25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自治区用电企业电能在线监测平台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验收项目范围经由各盟市经信委、财政局联合上报,通过2015年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专家评审,并经过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的用电企业电能在线监测平台项目。

二、验收组织形式经公开招投标,呼和浩特市安迅能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呼市安迅”)负责组织此次项目验收并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分为在线验收和实地抽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线验收,呼市安迅组织专家分批次对所有项目进行在线验收。

在线验收会事件、地点、参会单位另行通知。

在线验收会后确定实地抽查项目名单。

第二阶段实地抽查,呼市安迅组织专家针对实地抽查项目名单进行实地抽查。

任意项目仅实地抽查一次,被抽查项目建设单位和用电企业需提前做好验收准备,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各盟市经信委电力科予以支持配合。

三、验收程序(一)提交验收申请用电企业电能在线监测平台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平台运行单位”)提出数据接入请求并进行数据调试,调试完毕且在线监测数据实现正常上报后,由平台运行单位出具《用电企业数据接入确认单》(见附件一)反馈给用电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风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风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风电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6]82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风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824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按照2014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14]53号“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以及2015年5月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5]163号“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按有关管理规定享受电价补贴”,以《审计报告》(审太特农函[2015]48号)提出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违规核准风电项目整改要求。

为避免我区风电项目盲目建设,加剧电力产能过剩,促进我区风电产业科学、合理、有序的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风电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风电核准的管理请各盟市发改委加强风电核准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国家风电计划指标管理,不在计划指标内的项目不得核准。

同时请国土、环保、规划、节能和电网等有关单位,对不在国家风电计划指标内的风电项目不得出具相关的支持性文件。

二、不在国家计划内核准风电项目的整改意见按照国家审计署的要求,各盟市要进一步细化不在国家计划内核准风电项目的整改措施。

(一)已并网和已建成的风电项目,待国家下达风电计划指标后,盟市发改委必须优先纳入计划指标内。

(二)主体工程在建的项目,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待纳入国家风电计划指标后,再复工建设。

(三)主体工程未开工的风电项目,禁止开工,并且自核准之日两年有效期内未列入国家计划指标内,盟市发改委明确废止核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

(四)201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的风电项目,盟市发改委自行向社会公示取消核准批复。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能源基[1989]610号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能源基[1989]610号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年6月21日能源基[1989]610号)原水利电力部于一九八二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自执行以来,对加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管理和提高安全施工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原《制度》已不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且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一些不妥之处。

为此,部基建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建设单位职责和包工队安全管理两章,并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现正式颁发,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对该规定中的“建没单位职责”一章,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应督促、检查所属各工程的建设单位(筹建处,工程指挥部等)认真贯彻执行。

对该规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告部基建司。

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能源部所属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企业。

第三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规和规定等;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办理。

一、行政许可范围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5.在距电力设施(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6.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7.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其他作业。

二、行政许可职权划分(一)市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范围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的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2.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横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

(二)区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下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行政许可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授予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单位须为该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

3.作业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项目批准文件)。

4.已编制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方案。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作业项目概况、可能危及的电力设施(含名称、电压等级、保护范围等)、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现场看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施工作业人员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情况、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设备、设施配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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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30 11:19:44
内经信电力字〔2011〕171号
各盟市、旗县(区)经信委,各有关电力企业: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我区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推动了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同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电网运行安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09〕1 3号)精神,规范我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工作,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维护公共用电安全,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审批工作
各级经信委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加强全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切实履行好电力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工作。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负责对全区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保护区
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盟市、旗县经信委按相应电压等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行政审批工作。

二、申请范围及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施工作业,均应向自治区、相关盟市、旗县经信委提出施工作业的书面申请: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修筑道路、地下开采、种植高杆植物以及农田水利建设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任何部分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进行施工;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在发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在已建、在建架空电力线路(地下、水下电缆)保护区内修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申报相关规定
(一)盟市、旗县(区)经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电压等级(除500千伏以外)的输电线路(含地下、水下电缆、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二)对于横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不同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含地下、水下电缆、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事项和重大、复杂的施工作业审批事项,报自治区经信委协调,可直接审批,也可指定下级经信委审批。

(三)在发电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的,由所属盟市经信委审批。

(四)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施工方案,由所属盟市经信委审批。

(五)电力设施产权企业内部的施工作业不在审批范围。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级别和要求,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的相关经信委提交《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方案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作业时间、施工作业范围、施工作业程序以及施工作业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及施工作业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或个人向该线路、变电站的产权所属单位提出的作业报告;
(四)施工单位或个人与该线路、变电站产权所属单位签订的作业安全协议。

五、审核批准程序及要求
施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经信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相关经信委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不予受理。

相关经信委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审查同意施工作业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或申请人发放本级《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通知书》或《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许可证》。

相关经信委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征求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意见。

为使电力设施得到有效保护,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提供电力设施布置图等相关资料。

施工单位在取得批准后,应及时将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报当地电力企业备案。

电力企业要根据施工方案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时,电力企业可根据需要,安排专业人员提供现场电力安全指导。

六、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经信委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执法力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作业程序、安全措施等规定进行施工作业,杜绝违法施工对电力设施的危害,确保供电和施工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各盟市、旗县(区)经信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实施办法,尽快下发执行。

在执法工作中,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但违章施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加强与建设(规划)、交通(公路)、铁路、林业、安监、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的密切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电网企业要强化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责任,积极配合经信委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工作。

要加大内部治安保卫力度,加强安全检查,积极开展跟踪监控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经信委依法处置,防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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