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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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黑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2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不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要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利用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工商数据信息比对和工作人员走访调查等方式丰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要加强跨部门、跨机构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协查共享,积极主动掌握新模式新业态行业用工情况和不稳定就业劳动者情况,主动利用共享信息完成就业登记,不断提高登记覆盖率。

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将劳动者个人承诺作为主要登记依据,将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作为辅助,建立健全个人承诺诚信档案,为逐步纳入信用系统提供依据。

二、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证具体程序,精简登记信息,对系统中已有的信息不再要求劳动者重复提供,各地可参照附件1、2制定登记表格,为有需求人员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的样式、功能作用与《就业失业登记证》一致,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尚有存量的地区可继续发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黑政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3月28日)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和“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黑龙江省人事厅等四部门转发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

黑龙江省人事厅等四部门转发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

黑龙江省人事厅等四部门转发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附意见)【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8〕2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事厅【发布日期】1998.04.10【实施日期】1998.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附意见)(黑政办发〔1998〕20号1998年4月10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998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毕业生数量多,需求少,供求矛盾大等情况。

为了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重点保证农业、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教学单位、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对人才的需要。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去工作。

坚持人才合理流向,农、林、水、机、畜、医、师等专业毕业生大部分要充实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

来源于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只要是边远地区需要的,原则上回来源地区就业。

二、为适应市场经济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要逐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今年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学校为中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4•【字号】黑政办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4日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岗位扩容行动(一)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鼓励驻省央企和省属国企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条件,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按规定予以倾斜。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这样做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各高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实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随一起来看——《通知》指出,更大力度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

深入开展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月”“就业促进周”等岗位开拓和供需对接系列活动。

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高校要创造条件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

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鼓励地方和高校依托平台联合举办区域性、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作用,举办“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等活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通知》强调,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配合有关部门优化政策性岗位招录安排,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政策性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

办好第四季“国聘行动”。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深入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就业机会,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鼓励扩大地方基层项目规模。

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通知》指出,建设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全面加强就业指导,健全完善分阶段、全覆盖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

深入推进就业育人,引导高校毕业生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

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招聘欺诈、“培训贷”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招聘“黑名单”,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

《通知》强调,精准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建立帮扶工作台账,健全“一对一”帮扶责任制,确保每一个困难学生都得到有效帮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15
【摘要】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总页数】5页(P18-2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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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发布)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教育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现就普通高等教育中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

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

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二、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高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但要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确定。

三、建立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

国家依据宏观调控的有关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国家需要确定由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比例和专业范围。

通过收费制度和奖、贷学金制度的实施来体现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形式。

四、高校招生时,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分省市、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明确公布分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和学生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报考时参考;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黑教学[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黑教学﹝2008﹞40号)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进一步适应就业形势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化运行、程序化操作、制度化约束、科学化实施、便捷化服务、现代化办公”六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就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工作规则》在完善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创新思路的原则,集工作机制、政策规定、就业指导、工作程序为一体,对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政策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

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本规则,要通过辅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就业工作规则》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使就业工作人员和广大毕业生明确职责,把握就业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就业工作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因此,各学校在贯彻执行《就业工作规则》过程中,要结合学习上述有关毕业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具体工作中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黑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29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6日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我省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残疾人实现较高质量的就业,增进民生福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我省区域内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作用,坚持就业优先、创业为荣,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让残疾人各得其所、安居乐业。

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3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支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普及化的进程,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形势愈发严峻。

为了解决此问题,人民政府特制定本《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旨在有效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二、优化高校教育1. 加强就业导向教育鼓励高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

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同时,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产学研结合项目,促进学生的实践经验与专业技能的提升。

2. 创新实践教育模式推动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引导学生培养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

建立创业实践基地,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为学生提供创业机会和资源支持。

通过实践教育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能更好地适应职场需求。

三、加强就业服务1. 建立完善就业信息平台政府部门与高校合作,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提供毕业生就业信息和各类招聘岗位。

通过信息化手段,方便毕业生查询和获取就业信息,提升就业匹配度。

2. 加强就业指导与职业规划鼓励高校拓展就业指导服务,设立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简历写作、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指导。

组织职业规划讲座和就业培训,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竞争力。

四、促进创业就业1. 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制定支持创业就业的政策,例如减免创业税费、提供低息贷款等,鼓励毕业生创办企业。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风险投资和创业基金,帮助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实施和发展。

2. 提供创业孵化平台政府与高校合作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办公空间、技术支持和商务服务等。

同时,鼓励创业导师制度的实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指导和经验分享。

五、推进就业信息公开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合作,建立用人单位网上招聘平台,及时发布招聘信息。

同时,政府部门定期公布各行业就业形势和市场需求,为毕业生提供更准确的就业信息。

六、加大政府支持力度1. 增加就业见习岗位政府加大对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见习岗位的支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黑政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地税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22日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2004年6月10日)为实施“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实现其充分就业,发挥好这部分人才的作用,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切实做好今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

今年是我省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加的一年。

全省毕业生达到14万多人,比上年净增3万人。

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有效机制,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毕业生变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委、计委《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委、计委《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委、计委《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委、计委《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27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教委、计委《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199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企业减员增效的新形势,供需矛盾仍很大,任务十分艰巨。

为了做好今年我省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字[1999]2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做好1999年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199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国家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省生源毕业生(含国家部委院校留成以及省外院校派遣到我省报到的毕业生),主要在我省范围内就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17・
1.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
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 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 创空间。(由省科技厅、工信委、教育厅、人社厅 负责) 12.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大学生创 新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大学生创业人数多、创业
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根据人数、

子资金”,支持在校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创 新创业活动;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 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辟建孵化基 地。(由省财政厅、人社厅、科技厅负责) 14.高校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
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全省每年安排资
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由省教育厅负责) 15.鼓励引导科力天使股权投资基金、东方 汇富创业投资基金等10支创业投资基金拿出 合理比例,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新创业 项目给予重点投资倾斜。(由省科技厅负责) 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6.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 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入作为大学生 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 超过1-5%。(由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省财 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17.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 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受整体担保放大倍 数限制。支持再担保机构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 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提供再担 保。(由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负 责) 18.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一 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 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 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 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高校 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 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 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42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二)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

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

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50%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的补贴);对培训后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黑人社函[2013]489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489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年底前,全省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3000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依据《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开发公益性岗位。

三、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户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2009年至2013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重点是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和经济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自愿从事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业,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愿意扎根基层。

(三)能够服从组织安排,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

四、招聘方式及招聘原则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招聘程序招聘工作由各市(地)、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教就业〔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

要按照“秋季校园招聘月”“寒假暖心行动”“春季攻坚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安排,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牵头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把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党委常委会重要议题定期研究推进。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要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增长区间调控的下限,促进区域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

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时,要与就业政策紧密衔接,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

(省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培育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黑龙江供给优势的新增长领域,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深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带动农村群众就业增收。

巩固壮大机器人、汽车、重型数控机床、高端石化、清洁能源装备、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促进就业持续增长。

大力发展旅游、健康养老、金融、物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凸显。

各地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加强城乡基层建设相结合,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产业相结合,与加强公务员队伍和企事业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相结合,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创新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

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规模。

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00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鼓励参加上述项目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

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应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市地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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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2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

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要重点围绕“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要将公共就业服务与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紧密结合起来,参考国家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开发和推介一批城乡基层就业岗位。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抓紧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要研究具体办法,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激励机制。

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高校毕业生在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免予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通过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就业创业。

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

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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