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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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9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王东峰2017年9月1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和各项建筑的规划管理,保证本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范围、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规划范围和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规划特定的地区。

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拆修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与市容街景有关部位的,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是本市建筑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建设。

第五条凡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第六条不准在新建居住区内建设未经规划批准的项目。

在按规划已建成的居住区内,不准插建居住建筑,不准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作工业及仓储等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及仓储建筑,应在旧区改造时,调整合并或外迁。

第七条不准在公园、公共绿地、学校操场、托幼园所及其活动场地、煤场、体育场和其他体育活动场地建造其配套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并不准将其改作他用。

第八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存车场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改作他用。

第九条申请建造生产易燃易爆产品或在生产作业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剧毒、强噪、震动、高温、低冷、恶嗅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时,须按有关规定先取得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同意,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条领有建筑工程施工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和要求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发照部门批准。

第三章建筑施工执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之前,应按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分工,向主管的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申报手续,凭工程计划任务批准文件及有关附件,填写《建筑工程申报单》。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规法字〔2011〕30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30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4月1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证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分)局和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内容:(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过程检查;(二)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通知书》,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施工计划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

2019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2019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试行)
2019 年 4 月 12 日


目 录 ......................................................................................................................... 2 1 总则......................................................................................................................... 1 2 术语......................................................................................................................... 2 管理篇............................................................................................................................ 4 1 规划管理.......................................................................................................... 5 1.1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5 1.2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 ....................................................... 5 2 技术文件.......................................................................................................... 5 2.1 一般规定 ............................................................................................... 5 2.2 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 6 2.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 7 2.4 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 8 3 规划受理权责.................................................................................................. 9 3.1 一般规定 ............................................................................................... 9 3.2 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 ........................................................... 9 3.3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 9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规地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各区县局(处)、各有关部门:《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已经2006年2月5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二○○六年三月七日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高速环路外侧绿线范围内的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

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依据。

有偿使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是土地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核提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拟订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五)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八)现有建成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与空间的环境协调。

(整理)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

(整理)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第一部分总则测量工作是证后管理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为保证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保证城市公共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证后管理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及规划放线、验收测量的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测量单位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实施测绘的基础上,应按本规定进行规划放线、过程查验测量、验收测量工作,对测量成果负责,并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制相应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一、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工作要求(一)管理要求: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放线,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的建设项目放线;因现状地形条件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测绘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后,再重新进行放线。

相关地物间距必须现场实测,现场实测的细部条件点在规划放线资料中必须体现。

规划放线图中标注的所有尺寸均为首层满外尺寸(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标注位置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相对应。

测量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作为建设单位施工的法定依据。

(二)测量依据:规划放线测量工作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施测。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要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测绘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应包括以下部分:(一)封面包括以下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报告编制日期。

要点说明详见表1表1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封面要点说明表(二)目录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目录应当包括以下要点:1)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正文;2)放线点成果表;3)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4)用地界址坐标表;5)临时水准点点之记;6)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第一部分总则测量工作是‎证后管理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为保证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保证城市公‎共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证后管‎理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及规划放‎线、验收测量的‎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测量单位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实‎施测绘的基‎础上,应按本规定‎进行规划放‎线、过程查验测‎量、验收测量工‎作,对测量成果‎负责,并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制相‎应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一、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工作要求(一)管理要求: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放‎线,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的建‎设项目放线‎;因现状地形‎条件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测绘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后,再重新进行‎放线。

相关地物间‎距必须现场‎实测,现场实测的‎细部条件点‎在规划放线‎资料中必须‎体现。

规划放线图‎中标注的所‎有尺寸均为‎首层满外尺‎寸(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标注位臵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相‎对应。

测量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作为建设单‎位施工的法‎定依据。

(二)测量依据:规划放线测‎量工作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施‎测。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要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测绘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应包括以下‎部分:(一)封面包括以下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报告编制日‎期。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4.15
•【字号】津规自建发〔2019〕98号
•【施行日期】201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的
通知
津规自建发〔2019〕98号
各有关单位:
2009年由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于2018年4月正式废止。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天津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全面提升天津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水平,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用于指导规划设计和规划审批工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相关意
见或建议寄送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筑规划管理处(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特此通知。

2019年4月15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规法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各区规划(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8月2日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审批、修改、修编和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控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修编修改、日常评估、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中心城区(含北部地区)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控规,功能区(含在滨海新区范围外由其管理的飞地)的控规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功能区以外区域的控规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规,由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第一部分总则测量工作是证后管理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为保证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保证城市公共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证后管理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及规划放线、验收测量的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测量单位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实施测绘的基础上,应按本规定进行规划放线、过程查验测量、验收测量工作,对测量成果负责,并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制相应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一、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工作要求(一)管理要求: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放线,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的建设项目放线;因现状地形条件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测绘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后,再重新进行放线。

相关地物间距必须现场实测,现场实测的细部条件点在规划放线资料中必须体现。

规划放线图中标注的所有尺寸均为首层满外尺寸(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标注位置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相对应。

测量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作为建设单位施工的法定依据。

(二)测量依据:规划放线测量工作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施测。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要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测绘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应包括以下部分:(一)封面包括以下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报告编制日期。

要点说明详见表1表1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封面要点说明表(二)目录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目录应当包括以下要点:1)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正文;2)放线点成果表;3)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4)用地界址坐标表;5)临时水准点点之记;6)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和《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和《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和《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和《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范》的通知规划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相关审批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切实落实市委巡视整改要求,在对我市近几年建设工程证后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调研的基础上,对原证后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规范进行了修改,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和《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5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1 范围1.1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中建设工程包含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1.3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应遵守本规范。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3.1 证后管理post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有关要求,我局对原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管理方面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废止原因及政策衔接1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8〕531号目前按《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技术规程》DB12/T831-2018执行。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地字〔2009〕23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5〕306号)执行。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名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09〕40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简化规划许可工作措施的通知》(规业字〔2018〕180号)执行。

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1〕146号目前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执行。

5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1号目前按照《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住建部令第35号)执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2019年4月12日目录目录 (2)1总则 (1)2术语 (2)管理篇 (4)1规划管理 (5)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5)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 (5)2技术文件 (5)2.1一般规定 (5)2.2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6)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7)2.4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8) 3规划受理权责 (9)3.1一般规定 (9)3.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 (9)3.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9)技术篇 (11)1基本规定 (12)2总平面规划设计 (13)2.1一般规定 (13)2.2规划布局 (13)2.3基地出入口 (14)2.4内部道路和交通组织 (15)2.5空中连廊或地下通道 (15)2.6停车场(库) (15)2.7地下空间利用 (16)2.8竖向设计 (16)2.9绿地、开敞空间和景观设计 (16)2.10围墙和雕塑 (17)2.11场地防护 (17)3建筑平面和形态 (18)3.1建筑平面 (18)3.2建筑层高 (18)3.3建筑高度 (18)3.4建筑层数 (19)3.5建筑形体 (19)3.6建筑立面 (20)3.7建筑屋面 (20)3.8建筑色彩 (20)3.9建筑设施 (20)4建筑退线 (21)4.1城市道路红线等控制线退线 (21)4.2建筑用地退线 (21)5建筑间距和日照影响分析 (23)5.1一般规定 (23)5.2一般区域建筑间距 (23)5.3试点区域建筑间距 (25)5.4日照影响分析 (25)6建筑面积计算 (27)6.1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27)6.2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7)6.3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算 (28) 7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29)7.1容积率奖励 (29)7.2容积率计算 (30)7.3建筑密度 (30)7.4绿地率 (31)8其他规定 (32)8.1避免违规设计 (32)8.2鼓励设计创新 (32)8.3新技术推广应用 (33)8.4合理分期实施 (33)本标准用词说明 (34)引用标准名录 (35)1总则1.1.1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1.06.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建设单位、各相关规划和设计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电子数据管理,我局制定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数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凡报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市政管线工程项目须符合此标准,望遵照执行。

附件: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数据标准(试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数据标准(试行)为规范建设单位报建的电子数据,便于数据管理与应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规范,确定如下标准:一、报建数据标准(一)电子文件要求名称要准确,报建时提交的电子数据包含在一个文件夹中。

文件夹以项目名称、所属审批阶段、管线类型共同来命名,项目名称必须是申报项目时使用的名称,例如,“XX项目选线规划供热图”,且提交的电子数据文件为DWG格式。

(二)坐标系要求坐标系统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单位为米。

图面处理时不能缩放、旋转、偏移。

(三)要素要求同一属性的管线要连续,无断点,且无重复。

(四)图层及图例要求依据审批阶段共分为规划方案(选线规划、路径规划、管线综合)、设计方案、许可证附图,提交的CAD中仅需提供管线,场站设施、塔或井,标注三层,且管线,场站设施、塔或井、标注图层要素统一要求为线要素。

无需提供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背景数据图层。

其中选线规划、路径规划、设计方案、许可证附图阶段项目对应管线为单一种类,而管线综合项目包含多种种类管线,且选线规划、路径规划、管线综合属于规划方案阶段,包含场站设施信息,不包含井或塔信息,而设计方案与许可证附图则同时包含场站设施与井或塔信息,因此CAD分层标准有所不同,各阶段CAD数据图层详细要求如下:1、选线规划若为电力电缆项目,图层要求若为供热项目,图层要求2、路径规划若为通讯项目,图层要求若为其他(输油)项目,图层要求3、管线综合4、设计方案5、许可证附图若为水源项目,图层要求若为电力电缆项目,图层要求二、建库标准(选线规划、路径规划、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及许可证附图)(一)数据库表结构依据不同业务审批阶段,在SDE中分别创建选线规划、路径规划、管线综合、(二)数据图层按业务审批阶段进行分层,每一阶段共分三层,共计15个数据图层。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3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宽度增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1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进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部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标准化法第2、3、5、6、7条,建筑法第32、37、56、58、74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9、11、18、20、42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0、19、22、28、36、44、47、48、63、64条;部规定第1条。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依据:部规定第2条第三条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纳入本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依据:部规定第3条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本市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依据:部规定第4条第五条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凡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内容的标准条文,应当报建设部确定后,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依据:部规定第8、11条第六条开展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和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天津市工程建设实际适时吸收或采用。

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

依据:标准化条例第4条第七条鼓励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学会、协会等社会机构、企业以及各方面人员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依据:标准化条例第19条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以下简称“市建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制定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立项和编制工作;(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负责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向建设部进行地方标准的备案,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五)负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六)受理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依据:部规定第5、14条第九条市建委负责组织或委托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组织对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评审工作。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 - 复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 - 复件

2 总平面图..............................................................................................................................................3
2.1 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 ...................................................................................................3
1 总平面布局、建筑退线以及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 相对位置不变的情况下,布局进行微调。本标准内所指的距离和间距的标 注一般用“≥”号加尺寸数据表示,如“≥8 米”,实际尺寸应控制在 1.5 米误差范围内,即实际尺寸应大于等于 8 米且小于等于 9.5 米,但不得小 于 8 米。
5
2 拟建建(构)筑物外形尺寸误差在±1.5 米范围内。 3 拟建建(构)筑物±0.00 标高和绝对标高、拟建建(构)筑物周 边室外地坪标高在不影响层数计算的前提下,误差在±1 米范围内。 4 建筑立面图中建筑高度(与建筑防火规范定义一致)、女儿墙(或 檐口顶)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在满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误差在±2 米范围内。 5 建筑地下主体深度误差在±1 米范围内。 6 建筑立面图中屋顶、线脚、门窗、阳台、雨蓬等立面元素在风格、 色彩、材质、形状、数量、相对位置不变的前提下,比例尺度、门窗材质 进行调整。 7 建设过程中因为消防、人防、电力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地上拟 建的消防、人防、电力等附属设施个数可减少,不得增加。 8 在满足本期项目总指标要求前提下,单体建筑面积调整。 4.0.3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表 , 按 照 《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 》 (GB/T50353)、《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关规定 填写,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4。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 - 复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 - 复件
4 附录
4.0.1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负全责,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和建筑面积计算表的真实性由设计单位负责, 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由编制单位负责。 4.0.2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满足规划条件,符合国 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条件下,审定附图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后 续设计深化工作,不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佐证材料的变更 也不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周边室外地坪标高。 2 应标明场地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对外出入口位置,机 动车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室外地下车库坡道的位置,室外非机动 车、机动车停车场的位置、停车数。 3 应标明绿化用地范围,其中公共绿地还应标注面积,绿化景观无 需表达。 2.2.5 技术经济指标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1、2、3。 1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和《天津市建 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关规定,计算并填写申报建筑工 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表,将技术经济指标表 作为总平面图的组成部分。 2 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要充分考虑预留后期施工图设计时各项指标 的调整,避免造成许可变更和违法建设,如造成违法建设严格处理。
总用地面积

界内建设用地面积 ㎡
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基底面积
㎡≤



绿地率
%≥



绿地面积
㎡≥



项目
单位
本次申报指标
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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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2019年4月12日目录目录 (2)1总则 (1)2术语 (2)管理篇 (4)1规划管理 (5)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5)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 (5)2技术文件 (5)2.1一般规定 (5)2.2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6)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7)2.4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8)3规划受理权责 (9)3.1一般规定 (9)3.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 (9)3.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9)技术篇 (11)1基本规定 (12)2总平面规划设计 (13)2.1一般规定 (13)2.2规划布局 (13)2.3基地出入口 (14)2.4内部道路和交通组织 (15)2.5空中连廊或地下通道 (15)2.6停车场(库) (15)2.7地下空间利用 (16)2.8竖向设计 (16)2.9绿地、开敞空间和景观设计 (16)2.10围墙和雕塑 (17)2.11场地防护 (17)3建筑平面和形态 (18)3.1建筑平面 (18)3.2建筑层高 (18)3.3建筑高度 (18)3.4建筑层数 (19)3.5建筑形体 (19)3.6建筑立面 (20)3.7建筑屋面 (20)3.8建筑色彩 (20)3.9建筑设施 (20)4建筑退线 (21)4.1城市道路红线等控制线退线 (21)4.2建筑用地退线 (21)5建筑间距和日照影响分析 (23)5.1一般规定 (23)5.2一般区域建筑间距 (23)5.3试点区域建筑间距 (25)5.4日照影响分析 (25)6建筑面积计算 (27)6.1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27)6.2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7)6.3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算 (28)7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29)7.1容积率奖励 (29)7.2容积率计算 (30)7.3建筑密度 (30)7.4绿地率 (31)8其他规定 (32)8.1避免违规设计 (32)8.2鼓励设计创新 (32)8.3新技术推广应用 (33)8.4合理分期实施 (33)本标准用词说明 (34)引用标准名录 (35)1总则1.1.1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1.1.2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整体要求,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及国家和天津市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既鼓励建筑造型多样,又强调整体协调统一。

通过建设一流的建筑,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文化内涵,打造特色鲜明的城市风貌和生态宜居的空间环境。

1.1.3天津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的编制、规划许可管理应执行本标准对应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条文说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标准另行制定。

1.1.4天津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规划管理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行政许可的依据,细分导则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方案,指导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发。

1.1.5重点地区的建筑工程还应将批准的城市设计导则要求纳入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体现城市不同区域的特色。

1.1.6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以及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工业建筑,应组织设计方案论证,论证结果作为设计方案审查的依据,参照执行本标准。

1.1.7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

1.1.8本标准共分为管理篇、技术篇两篇。

管理篇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中有关规划管理内容的说明、技术文件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许可审批的权责,不符合相关行政管理文件的,以行政管理文件为准。

技术篇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中城乡规划方面的技术标准,以及和城乡规划有关的建筑设计等其他行业方面的指导意见,本标准中其他行业方面的指导意见如与其他行业标准、规定等有出入的,以其他行业标准、规定为准。

2术语2.1.1建设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的简称,不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2.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行政许可阶段的管理。

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1.3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实施划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向规划审批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经营性土地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前土地整理部门向规划审批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2.1.4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应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2.1.5居住建筑计算间距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主体外墙之间的距离。

【条文说明】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平面外轮廓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多、低层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0m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2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和檐口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2.1.6建筑退线指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与规划控制线、边界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2.1.7贴线率建筑外墙面贴基准线长度与基准线长度的比值。

【条文说明】基准线指退让可用地界线后的建筑控制线。

2.1.8通透率通透率与贴线率相对,是基准线长度与建筑外墙面贴基准线长度的差值与基准线长度的比值。

2.1.9容积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可用地面积的比值。

2.1.10容积率奖励为鼓励市场开发主体在开发建设活动中,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部分建设内容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范围的情况。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提供规划规定之外的公益性设施、社会停车场、公共开放空间(含公园绿地)等公共产品,以及为满足城市风貌要求建设的坡屋顶,在满足环保、安全、卫生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所增加的一定比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2.1.11建筑密度指可建设用地中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1.12绿地率特指规划用地绿地率,是可建设用地中绿化用地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绿地率概念一致。

【条文说明】本标准术语仅对规划方面的技术标准涉及到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

管理篇1规划管理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依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规划审批部门对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并负责的技术文件中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核发规划许可的过程。

1.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主要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所涉及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核发。

1.1.3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涉及以下内容的情况:建筑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设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特定区域建筑高度、服务设施、建筑整体风格以及其他国家政策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内容的,必须依法申请规划许可。

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1.2.1为强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确定规划管理重点地区。

规划管理重点地区包括海河上游地区(含天钢柳林地区)、西站地区、大型公园地区、重要文化体育和交通枢纽地区及重要入市口。

1.2.2建筑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由区规划部门属地管理。

重点地区的规划建设项目由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督导审查,区级规划审批部门审批;其他情形的,直接由区级规划审批部门审批。

2技术文件2.1一般规定2.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技术文件包括由业主(土地整理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交的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及规划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及附件附图。

所有技术文件分为规划批准类、规划审定类及报审佐证类。

规划批准类的为规划审批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批准的规划指标,包括各类规划许可的证书、通知书;规划审定类为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技术证明文件,包括选址示意图、核定用地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报审佐证类为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证明规划审定类图纸成立的技术证明文件,包括批准类、审定类技术文件以外的其他技术文件。

2.1.2建筑工程实施前提是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或土地整理部门要向规划或行政许可部门提交规划条件(选址)申请书,包括说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和规模、规划指标)、策划方案(居住、商服、容积率大于2.0的工业仓储)、上位规划复核、规划标准复核(居住、商服、容积率大于2.0的工业仓储)、城市空间关系复核(居住、商服、容积率大于2.0的工业仓储)。

规划审批部门依据上位规划以及规划条件(选址)申请书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核定用地边界。

2.1.3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必要时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向规划审批部门提交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包括日照影响分析及《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规划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公示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1.4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全过程涉及的规划批准类、规划审定类技术文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前阶段的规划批准类、规划审定类技术文件是后阶段的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的依据。

2.1.5土地整理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负总的责任,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对其设计、测绘成果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

规划审批部门对核发批准类技术文件负责;由于审定类、佐证类技术文件不正确导致事故,由土地整理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及相关设计、测绘单位负责;批准类技术文件出问题的,由行政许可人员和机关负责。

2.1.6土地整理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承诺《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技术文件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且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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