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财经法规增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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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新大纲

财经法规新大纲

财经法规新大纲前言财经法规是指财政、金融、税收、证券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财经法规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财经法规新大纲。

一、现有财经法规的总结在中国,财经法规体系已经比较完善,涵盖了财政、金融、税收、证券等多个领域。

这些法规的出台,可以保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并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主要的财经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些财经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比较完备,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比如,法规的具体执行情况、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实际效果等方面都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

二、新财经法规的制定财经法规的制定,是保障经济稳定和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推出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其中,一些新财经法规值得关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润转增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税务合规管理的通知》这些新财经法规,将进一步完善现有财经法规的不足之处,并使市场的运作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作为投资者,要密切关注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及时掌握相关的信息和政策动态,以降低投资风险。

三、财经法规的宣传和培训财经法规虽然规定了许多市场活动的规则和标准,但如果缺乏宣传和培训,就难以提高人们的法规意识和合规风险意识。

因此,加强财经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1.宣传:传播财经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使投资者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核心内容和要求;2.培训:组织专业人士进行培训,提高普通投资者的法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降低投资风险;3.测试:定期组织测试,鼓励投资者通过自己的学习和测试,加深对财经法规的理解,并提高投资风险控制的水平。

2012年会计从业考试考试系统新增题型考生操作说明

2012年会计从业考试考试系统新增题型考生操作说明

从业资格考试系统新增提醒考生操作说明 一、操作页面说明:左侧显示为题号,双击某一题号即可显示该题目,绿色对号标记(如图:)代表已经答过此道题目;红色方框标记(如图:)表示已看过此道题目,但未作答;绿色方框标记(如图:)代二、《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科目会计基础科目新增案例分析题型,每道题目包含五道小题,此类题目为不定项选择题。

三、《会计基础》科目《会计基础》新增计算分析题型,每道题目包含五道小题。

答题说明如下。

题目页面显示介绍:点击上图所示“答题按钮”,弹出对话框,如下图红色部分标识;点击“点击选择会计科目”按钮,弹出下图标注对话框,双击某一会计科目,即可进行选择(蓝色背景字体即为选中),如下图红色部分标识;答题框填写完成后,点击“增加”按钮,成功增加后,在下面的答题信息框则显示刚才新增的内容记录,如下图红色部分标识,此题目答题完成后,点击“保存关闭”按钮;答题信息框“增加”按钮修改修改某计算分析题目的答案,选择此小题后面的答题按钮后,在答题页面中将正确的信息填入答题框,如下图红色部分标识;在答题信息框中,选中所要修改的错误信息(蓝色背景字体即为选中),然后点击修改,此条信息即进行了修改,此题目完成后,点击“保存关闭”按钮关闭;号,如下图所示,此种显示状态为此题目已答过,但是答案内容为空:在答题信息框中,选中所要删除的错误信息(蓝色背景字体即为选中),然后点击“删除”,此条记录删除完成,此题目完成后,点击“保存关闭”按钮关闭。

四、其他1、每个小题全部完成后,点击“交卷”、“上一题”、“下一题”按钮、或者双击某题目编号,对作答题目答案进行保存,考试时间中止时间自动交卷也可以。

2、考试《会计电算化》科目的考生交卷显示分数后,不要关闭显示分数页面,系统会还原电算化考试数据。

2012年财经法规第一章

2012年财经法规第一章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


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明确规定 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 《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 告”。 《会计法》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 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 复”。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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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 1.单位负责人的概念: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那些人可以称之为单位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因为没有股东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最高行政官员 (例: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2)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 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会计法》规定: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 理会计事项。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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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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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2012年江苏财经法规讲义

2012年江苏财经法规讲义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要求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真实性
《会计法》于l985年1月21日,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律。现行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如《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在行使会计管理职能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次: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一)依法建立账册。
(二)明确会计核算内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不是一切经济业务都要会计核算)

2012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章节重点4-123共65页

2012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章节重点4-123共65页
财经法规与会 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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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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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 构成。 《预算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预算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 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 体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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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支出
1.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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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支出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 【例4-3】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 形式包括(ABCD )。 A.经济建设支出 B.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发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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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预算 各地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 组成部分。 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 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 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 的数额。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 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
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D.国防支出

2012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章节重点4-123(春备)

2012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章节重点4-123(春备)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
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
2019受/9/14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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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下列( ACD )属于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A.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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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叫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 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 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 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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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
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 行集中采购。
注意: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是 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购
•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D.国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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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 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 案。

财经法规第一章新增知识点整理

财经法规第一章新增知识点整理

三、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基础删除了此章,财经法规增加了这部分内容,今年多关注)(一)内容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会计档案的保管保管(1)“永久+定期”缺一不可(2)定期: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三)内部审计(2014新大纲新增)1.概念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

2.内容内部审计的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理等。

3.特点内部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设在本单位内部,审计的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是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得到遵守与执行。

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

4.作用(1)预防保护作用;(2)服务促进作用;(3)评价鉴证作用。

(四)、会计从业资格(2014年大纲调整)(五)、法律责任(未变化,要求:掌握)(一)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账簿)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账簿)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凭证)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凭证)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处理方法)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报表)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记账文字和货币)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财经法规新增加汇总PPT课件

财经法规新增加汇总PPT课件
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人或付款人的票据丧 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②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现金的(银行汇 票、支票、本票)
③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是一种暂时的预防 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不是必经,只是暂时预防)
(2)公示催告: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3)普通诉讼:确定的利害关系人(无须公示催告)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2、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2)汇兑功能: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 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 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
支付的付款人
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付款遭拒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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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票据的 取得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必须给付对价
(完整有效票据权利)
税收 继承 赠与
前手
无偿取得的,不受对价限制,
(权利取决于前手,不得优于前手)
(2)享有权利: 依法接受 出票人签发
背书人转让 无偿取得 (3)不享有权利: 非法取得 欺诈偷窃
虚列、多列、少列、不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或 隐瞒利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当事人:(2012年增加) 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与票据
同时产生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 证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 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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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新增(一)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

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他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1、票据的特征票据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但它又是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的一类独立的有价证券。

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票据主要有以下特征:(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及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件,即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若票据丧失,持票人一般难以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并非是证明已存在的权利(证权证券),而是创设票据权利。

一般来说,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无票据,即无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为金钱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以非金钱的其他财物为给付标的的证券,不属于票据。

(4)票据为债权证券。

票据关系实质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因而,票据不同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5)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6)票据为要式证券。

制作票据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款式,该票据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7)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他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8)票据为流通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可依靠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自由流通转让,而不须经债务人同意。

(9)票据为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10)票据为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人的债权满足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才告消灭。

2、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对于当事人而言,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总功能。

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的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简单的结算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待两张本票都到到期日可以相互抵消债务。

若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帖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付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1)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具体来说: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偿还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所以一般票据法都将二者一并进行规定。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按期提示”是指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以及时保全或行使追索权。

如《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依法证明”是指持票人为了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如《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5、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6、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7、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盖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相同。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四)营业税的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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