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预算法实施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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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

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

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把预算法的理念和制度细化、实化,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并在法律授权空间内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条例》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实际操作的‘路线图’。

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管理、预算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有了更加细致的操作指南,从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完善。

信息公开力度加大此次修订《条例》,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规范部门预算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对预算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作出重要规定。

《条例》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

比如,明确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8.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

浅谈预算单位落实新预算法的现状与路径

浅谈预算单位落实新预算法的现状与路径

浅谈预算单位落实新预算法的现状与路径作者:王翠英来源:《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19期摘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预算法成为我们国家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是财政工作的基本依据。

随着我国《新预算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一个更为公开、公正、透明的预算体系正在逐步的构建。

同时,我给我国预算管理工作质量的全面提升,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本文结合新预算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就预算单位落实新预算法的现状与路径展开了分析。

关键词:新预算法;预算单位;落实;现状;对策随着我国《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我们国家的预算法变得更加的完善。

新预算法的修订工作是在十八大指引下进行的,在广泛的吸收世界预算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有效的提升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效果,从法律角度上来看更为和谐与统一,实现了预算法从单项法向财政母法的完美转化。

新预算的颁布与实施,对进一步的规范财政预算行为、提升政府的服务职能,实现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新预算法的修订与实施,是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构建现代财政体系的一个必然路径。

一、我国新预算法的时代性与实用性分析财政作为我们国家发展与治理的挂念,是中国改革发展的先行领域。

现代财政的基础是预算工作,科学、规范的预算安排,能够引领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

因此,加大对预算法的完善与优化,提升预算法的法制化与制度化,是实现我国法治社会与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颁布实施,新预算的颁布与实施是在构建我们国家现代法治财政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的发挥财政预算法的支柱作用而制定的。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的召开为我国市场经济与财政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在明确我国财政制度发展方向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财政制度。

二、新预算法对于现代财政预算管理的促进功能1.进一步的划分我国现代财政的预算管理范畴新预算法的使用给我们国家的现代财政构建了更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这是因为新预算法把一些预算外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删除,在明确我国政府税收等财政收入与支出划分的基础上,借助功能的定位,构建了包括三种形式的预算:第一种是一般公共预算、第二种是国有资本预算、第三种是政府基金预算等,并且也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全面实施进行了规定。

新《预算法》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实施

新《预算法》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实施

新《预算法》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进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

今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新的《预算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肩负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使命与神圣职责,在它的修订过程中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新《预算法》规定:一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二是限制年中出台收支政策;三是规范超收收入使用。

因此,财务预算是行政事业进行科学管理的必须和重要的手段,也是今后开展更加严格的内部控制的重要方法。

只有切实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全面组织、计划、协调起来,才能最终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因此,实施财务预算是法律赋予的功能之一,既必要,又充分。

一、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标志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都需要纳入预算管理和监督范围1.良好的财务预算有助于收紧口子,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约束,全面规避财务风险。

新的经济常态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

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问题突出,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甚至是贫困县,群众的人均年收入不足10000 元,但是县城里各家行政办公大楼却一家比一家豪华、气派。

四风问题严重。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颁布并实施的《预算法》坚持勤俭节约的理念,从严、从细、从实,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经费以及办公大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基建投资;并规定新法出台前已经建设的预算之外抑或是超标建设的,必须立即改正;同时,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

2.明确全口径预算体系,打造透明预算制度,下好单子,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力。

新《预算法》从主体、用途、规模、方式及控制风险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

由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是在经过认真、深入、广泛的市场调查研究和预测的基础上才作出战略决策的,因此,掌握了准确的财务预算就可以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资源与市场需求紧密地联系起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全面按照预算标准开展工作,下好每一份单子,从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执行力。

关于新《预算法》在县乡实施及 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新《预算法》在县乡实施及 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新《预算法》在县乡实施及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新《预算法》在县乡实施及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课题调研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重新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并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

为全面了解新《预算法》在县乡贯彻落实情况,深入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规范实施依法理财,强化财政监督管理。

根据市财政局年初集中调研课题要求和区财政局的安排,我区专门组织了课题调研组,到部分预算单位和乡镇深入了解新《预算法》的实施情况。

提出具体贯彻新《预算法》的几点工作思路。

一、新《预算法》的实施及贯彻落实情况从这次课题调研的总体情况看,县乡各级部门高度重视并严格依法编制预算,预算执行日趋规范,财政监管稳步推进,预算收支运行良好,对于保障县乡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新《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宣传。

一是组织学习。

学会、学懂、学深、学透是前提,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县乡镇两级政府领导,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财税部门全体干部职工,通过专家专题讲座、系统内培训、座谈讨论、不同部门间相互交流等方式,对新《预算法》进行多角度解读,多层次解剖,明确其重要意义,目的和目标,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法律的每一项具体规定,理解法律调整和完善的深层次原因,需要部门间相互协作的事项,预算法与自身工作以及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对县级深化财税改革和提升经济和财政管理水平的要求等,扫清新《预算法》执行的障碍,减少执行的阻力,为新《预算法》的贯彻落实打下一个坚实的执行基础。

二是开展广泛的培训。

通过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召开相关会议等,对所有财务会计工作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新《预算法》内容的培训、介绍,使之全面、系统、深入地了解新《预算法》,自觉地遵守、执行新《预算法》,为新《预算法》的贯彻落实打下一个广泛的群众基础。

论我国预算法的完善路径.doc

论我国预算法的完善路径.doc

论我国预算法的完善摘要:目前我国预算法存在许多问题,诸如预算编制时间过短、不透明;包含政治权力分配条款;人大预算监督不力;缺少预算外收支规定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财税改革,亟需完善预算法。

基于我国国情,结合美法德公共预算程序,有必要实行预算透明原则;制定专门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和预算级次问题;延长预算编制、审批时间;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完善法律责任条款。

关键词:预算程序;预算透明;预算监督;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4 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监督和预算行为,加强我国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十多年的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例如预算级次问题、地方政府举债问题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借鉴欧美的预算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对预算法进行完善。

一、我国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预算法中包含政治权力分配条款就预算而言,它只是一种管理工具,预算法也因此并不适合承载过多的内容。

预算法在性质上,应该更多地是一部可执行的、程序性强的法律,而不是有关政治权力分配的基本法(宪法性法律) 。

当前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如地方发债权、预算级次等问题,其实都不是预算的问题,而是中央与地方政治权力分配问题。

政治权力分配问题,应该更多地在宪法,至少在一些基本法中加以解决,而不应试图在预算法这样专门的法律中解决。

[1]2、分税制预算体制导致不公平目前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尚不明确、不科学,特别是对经济管理权的划分;二是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划分不清晰、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地方税体系不健全,地方主体税种缺位,特别是乡镇财力规模过小,乡镇财政普遍比较困难,难以支撑地方政府正常运行;三是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不科学、不透明,转移支付有较大的随意性,难以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收入差距的功能。

因分税制的问题,导致不同级别预算的不公平。

《预算法》的成功实践与改进建议

《预算法》的成功实践与改进建议
财会 审计
《 预算法》的成功实践与改进建议
山 东滨 州 市财 政 局 马 莹
摘 要 :新修订 的 预 算法》于 2 0 1 5 年1 月1 日 起正式 实施,两年来其法律 实践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为全国 深化改革和全 面依法治国实现 了突破 。但是,在 两年的实践 中,也发现 了一些新 问题和不足 ,如:预算法规定不全 面细致、预算管理 界限不清晰,人大预算审查监 督体 系不完善等。对此,本文提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完善预算管理体系等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 :预 算法 实践成果 不足 完善

两年的实践 ,《 预算法 》的贯彻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 出的规定 ,解决了许多 法律或政策规定 的固化 预算 支出结构、分割和肢解预算 的完整 性 、削弱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问题 。预算支出中保基本支 出、保

民生 、保重点支出得 到坚决贯彻执行 。 “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的预算 ,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调整” 。“ 先有预算后有支 出、没有 预算不支出”得到了较好落实,财经纪律得到了较好遵 守。建立
2 0 1 4 年 8月 3 1日, 《 预算法 》 修正案 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自2 0 1 5 年 1 月 1日开始,经过 2 0 1 5和 2 o 1 6年两年 的执行,《 预 算法》的实践取得 了重大进展 ,政府预算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人 大对预算 审查监督进 一步加强 ,新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初 步形 成。但 《 预算法》实践中也发现 了不少 问题和不足 ,需要进一步 的修订和完善 。 《 预算法》的实践成果 ’ 1 、 立法宗 旨得 到较好落实, 《 预算法》 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 。 通过两年的实践,政府收支行为得到 了规范 ,预算约束得到 了强 化 ,对预算 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 ,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 算制度 已初步建立。《 预算法》从过 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 范 管理政府法,从过去 “ 帮助政府管钱袋子 ”转变为 “ 规范政府钱 袋子 ” ,《 预算法》地位和 作用得到 了极大的提高 ,《 预算法 》的 实践推动了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 面依法治国实现 了重大突破 。 2 、初步建立起全 口径预算体系 ,政府收支 纳入预算管理 。 经过两年的实践 ,全 口径预算体系在法律层面上得 以确立,实现

对我国《预算法》的分析及改革建议

对我国《预算法》的分析及改革建议

对我国《预算法》的分析及改革建议摘要: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管理改革突飞猛进,相继出台了一些财政管理的新举措,但作为财政管理基本法的《预算法》从1995年颁布实施就没有进行过修订,这导致财政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无法可依的情况。

本文按照《预算法》的条文逐条进行分析,找出需改革之处,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预算法》;预算年度;预算流程预算是一国财政对下一个预算年度的财政收支所作的整体性的安排,它关系到国家的收支能否平衡,分配是否公平,管理是否科学,所以必须对预算加强规范。

规范我国预算的法制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们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1]。

在10年之中,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经济、财政环境的变化,《预算法》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要求了,下面把这些规定按照《预算法》章节的顺序逐个列出并提出改革建议。

一、预算的法律地位问题现阶段我国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财政法》,财政工作的指导法律分别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如:《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

由于预算处于财政工作的核心地位,所以无疑《预算法》也是财政法规当中的核心法规,其他各种法律、法规都应该以它为依据。

但是,目前很多部门法律法规都违反了这一原则,导致“本末倒置”对《预算法》的权威提出了挑战,如:《教育法》第54条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类似的规定在《农业法》中也有规定[2]。

这无疑造成了对预算的强制规定,破坏了《预算法》的核心地位。

建议加强立法的全局性、统筹性安排,将现行法规中涉及规定预算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坚决修订,对符合国家发展长远利益的予以保留,但应该纳入《预算法》规范范围。

以此来强化《预算法》的核心地位。

二、总则中的问题(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预算法》第二条规定我国预算为五级,这不符合国际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三级预算的惯例,又和信息技术要求的组织“扁平化”趋势相矛盾。

新《预算法》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预算法》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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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可以结合具体案例对行政事业单位在新《 预算法》背景下的预算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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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预算调整机制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往往缺乏有效的预算调整机制 ,导致无法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或新的发展需求。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未能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无法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有 效的监督和管理。
缺乏考核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未能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无法对预算执行效果进行科学的评 估和考核,从而无法为今后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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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 在的问题
预算编制不科学
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
在编制预算时,行政事业单位往往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导致预 算编制不合理、不全面,从而影响后续的执行效果。
缺乏与实际需求的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往往未能充分考虑单位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求,导致预算与实际需求脱节,难以满足单位的发展需 要。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充 分了解各项业务活动的需求和变化,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强化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执行预算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方案执行各项财务收支,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合规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各项业务活动与预算方案相符。
强化对预算的监督
新《预算法》加强了对预算的约束性,要求 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新《预算法》加强了对预算的监督,要求建 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 督。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影响

落实新《预算法》应解决两大问题

落实新《预算法》应解决两大问题

20预算是财政的核心,预算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新《预算法》作为财经领域的根本大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有两大特征:一是赋予前期财政改革成果以法律地位;二是赋予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的财政改革具体设想以法律地位。

因此,修改后的《预算法》是否能够全面落实,不仅决定今后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能否步入全盘规范化轨道,而且直接决定预算改革进程快慢、最终结果是影响现代财政制度可否如期初步建成。

新《预算法》颁布后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期待《预算法》能够真正落实,并掀起了学习和研究的浪潮。

但要看到,从《预算法》对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创新性的要求看,落实新《预算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笔者认为有两大问题需解决。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知法才能守法。

目前一些人虽然知道《预算法》做了修改,但不知道《预算法》是管什么的,有些人知道新的《预算法》颁布了,但不知都做了哪些修改、为什么修改、修改后有什么用,还有些人甚至认为《预算法》与大部分人的工作和生活没有关系。

在体制内部,地方政府学习《预落实新《预算法》应解决两大问题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白景明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21政制度写进了法律。

也就是说现在出现了法律超前情况。

比如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这虽然为改革留了法律位置,但也是在要求加快财政改革。

如果不加快改革,《预算法》的严肃性、遵从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对授权给国务院的制度安排权力,国务院应尽快制定改革方案。

《预算法》对预算基本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一些操作性的制度管理权授权给国务院。

如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改革方案、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界定、支出标准调整方案等。

这些具体制度如果不出台,预算管理运行难免不规范,甚至迷失方向。

因此,应尽快出台《转移支付条例》。

同时,财政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专项转移支付支出标准。

我国政府预算会计改革的路径选择

我国政府预算会计改革的路径选择


引言
近年来 , 政府会计改革受到各 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 作为政府会计 的 重要组成部 分 , 预算会计 改革也是一个热 门话 题 。预算会计 改革始终 围绕如何追 踪拨款与拨款使 用 , 确保财政 部门能够对预算执 行过程实 施有效的监控 。我 国实行 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对监控 预算执行 起 了很大作用 , 但预算会计离 发达国家 的水平 还有相当大 的 差距 。预算会计除 了要 对拨款和交易各 阶段进行记 录和控 制外 , 还需 要考虑能够对预算绩效进行记 录,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 充分
财 会研 究
我 国政 府预 算会计改革 的路径选择
广 西 医科 大学 属 口腔 医院 杨 雪毅
摘要: 本文从我 国预 算会计的现状 与问题 出发 , 借 鉴国际经验的基 础上 , 提 出我 国政府预 算会计 改革路径选择 。 关键词: 预算会计 权责发生制 路径 选择

( 四) 预 算 考核 侧 重 在预 算投 入 方 面
三、 国 际 经 验 的 借 鉴 与 启 示
( 一) 美 国的 经验
二、 我国预算会计的现状与问题 作为政 府会计 的重要 组成部分 , 预算 会计 重在追踪 财政拨款和拨 款使用 , 有效监控预算过程 , 实施财政监督 , 管理财政风 险 , 评估政府 财 政状况 和财政可持续性 , 提高资源配置 的效率 , 向公共部 门管理者 、 决 策者 和其 他使用者 提供 及时 、 相关 和可靠信息 。然 而我国的政府预算 会计 , 在有些 方面并 不能充 分发挥应 有功能 , 预算很 大程度 上还处 于 “ 分配” 的角色。 ( 一) 预 算 会 计 框 架 构造 不 合 理 我 国的预算会计框架 是按“ 组织类别 ” 构造 的, 不 同类别 的公共 组 织分 属不同 的预算会计 分支 , 对每个 分支执行不 同的会计制度 。 目前 政府 会计按 组织类别 划分 为三个分 支 , 分别 是财政 部门 ( 代 表政府层 面) 执 行的总预算会计 ; 由行政单位 执行的行政单位 会计 ; 由事业单 位 执行 的事业单位会计 。事业单位又按 行业划分为几类小 分支 , 不 同行 业执行不 同的会计 制度 。如事业 单位 会计分支内分设 高等学校会 计制 度、 中小 学校会 计制 度 、 医院会计制度 、 科 学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 、 彩票机 构会 计制度等 。各 分支 的会计制度 设置不 同的会计 账户 , 甚至连 会计 处 理方法与程序都 不同 。这些会计 制度在这个框架 下 , 各分支各 自记 录 自己的交易 , 缺乏统一 的规范 和标准 , 这势必带 来严重 的、 难 以克服 的“ 信 息障碍 ” , 表现在信息的横向流动和纵向流动受阻隔 , 无法汇总形 成 政府合并 报表 , 口径 的多样性 还导致信息失 真。直接导致 政府 层面 的财政预算 监控 、 预算评估和政策制定等核心功能的落空。 ( 二) 预算会 计记录不全 面 我国 的预算会 计侧重于记 录付 款交易 的付现 信息 , 对 承诺 交易和 核实交易不做 记录 , 甚至做 不到对这两个 环节 交易信息 的披 露。实务 中, 也 只记录实际数据而 不记录预算数据 。预算执行过程无 法实时监 控, 导 致 预 算 执 行 结 果偏 差 大 。 ( 三) 预 算会 计 和 部 门预 算 编 报 基 础 采 用现 金 基 础 除了在少部 分事业单位采 用权责发生 制核算 日 常业务外 , 财政 总 预算会计 、 行 政单位会计 和绝大部分事业 单位采用现金基 础核算 日 常 业务 。现金基础核算基础容易导致短视行为 , 不能准确反 映预算绩效 , 难 以对预算单位 的业绩进行科学合理 的评价 。年度部 门预算 采用 现金 基础制方式 编制 , 反 映的仅是 在年度 内现金 收支平衡关 系, 没有反 映出

新《预算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新《预算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新《预算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作者:闫婷王嘉来源:《新经济》2016年第01期摘要:新预算法的出台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配套制度环境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执行部门来说是极大的挑战和阻碍。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对进一步完善现行财政管理制度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新预算法问题建议一、引言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还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

但是在新预算法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配套制度环境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执行部门来说是极大的挑战和阻碍。

因此,本文概括了新预算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对进一步完善现行财政管理制度提供一些启示。

二、新《预算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新《预算法》缺乏配套操作细则。

新《预算法》科学、规范、条款全面,但是缺少执行操作的具体细则。

目前的情况是“营改增”实施后,地方在共享税中的分成比例较低,经过多年运行,地方财政困难加剧。

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部分县区甚至连保障工资发放都有难度,执行中普遍采取有多少财力办多少事的方式。

有时年初预算放不下,只能等年中有钱时再做项目,一事一议现象较多。

这样编制的预算形式大于内容,预算执行难度较大,与新《预算法》中必须有预算才能支出的要求不一致。

因此,迫切需要落实新法的具体操作细则。

2、预算执行中上级指令的弹性与预算法的刚性规则相悖。

新预算法第70条规定,未经预算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但在预算实际执行中受到较多因素干扰:一是各级政府临时出台的各项增支政策;二是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地方财政配套;三是各级部门下达的临时任务;四是本级政府安排的未能在年初预算安排的支出需求。

最新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最新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最新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一、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现状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健全,不断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责任义务。

2.预算编制程序逐步规范化。

我国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程序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建立了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推动了预算编制工作的规范、科学、透明和民主化。

3.预算执行监督力度加大。

我国财政部门加大了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建立了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督察、审计、考核等多种方式,有效地保障了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4.预算公开透明度持续提高。

我国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加强了对预算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提高了社会公众对预算的监督能力,有效促进了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

5.财政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

我国财政部门加快了财政预算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提高了预算管理的效率和精度,为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上几点反映了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体系、预算编制程序、预算执行监督、预算公开透明度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但同时,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预算编制与执行存在割裂。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割裂现象,导致财政支出无法按计划执行,影响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效果。

2.预算执行监督不够到位。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财政预算执行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现象比较普遍。

3.财政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严重不足。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财政预算管理信息化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高昂,很难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求。

4.预算公开透明度仍需提高。

虽然我国财政部门在预算公开透明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预算的公开透明度还不够,社会公众对预算的监督能力较弱。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已正式开始实施。

新《预算法》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出发点,对预算编制、审核、公开、执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由此也对财政制度运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但受制于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原因,目前新《预算法》执行中仍存在预算信息公开不完善、预算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工作不全面、预算收支偏离度较高等问题,需要在健全细化制度、提高预算科学性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存在的问题(一)预算信息公开渠道较少,公开的及时性和精细化程度不高一是财政预算公开渠道较少。

重庆市辖内73.17%的财政部门(含市级和区级)仅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预算公开,且多数未设置预算公开专栏,公开的预算混杂于各种政府信息之中,难以查找,不利于社会公众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二是预算公开的及时性较差。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财政预决算应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际执行效果不佳。

以重庆市为例,2015-2016年重庆全辖各级财政预算、决算从批准到公开的平均时间间隔为23.28天和20.48天,均超过预算法规定的20天,最长甚至达到143天。

三是预算公开精细化程度不足。

按照《预算法》规定,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应编列到项,但重庆各级财政部门预决算报告公开的预算支出信息中,仍有10个区县仅列明类或款级科目,占比达24.39%。

(二)预算编制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开展不全面一是预算草案支出说明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安排的相关支出,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但重庆市本级及辖内9个区县,在预算草案中未对人大批准前的支出款项作出说明,占比达 24.39 %。

二是预算绩效评价开展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中国预算法实施的现实路径_蒋悟真

中国预算法实施的现实路径_蒋悟真
2 0 1 4 年第 9 期
和经验之上 , 预算法实施的研究 者 倾 向 于 采 取 单 一 的 分 析 维 度 : 将 预 算 法 理 论 构 筑 或曰代议制民主 ) 之 上 , 寄 望 于 在 行 政 与 立 法 之 间 达 到 预 算 权 的 合 理 于间接民主 (
① 即 内 部 性 预 算 分 配 权 关 系,实 现 公 共 经 济 资 源 ( 配置和相互 制 衡 , 即 财 政 资 金)
③ 在法律哲学中,公民个体作为一种 以主观能动身份进入共同体的自主力量。
、“ 关系性存在,集规范性对谈的 “ 如何” 与 “ 什么” 主体” 与 “ 客体” 于一身, 而具体制定出这种以人为立论基础的正义理论,将是所有被赋予法律相关事务
④ 在预算法视阈下,作为预算法服务对象与目的 并 且 内 含 能 动 人的皆有责任。
① ② ③
,《 参见朱大旗 :《 科学发展与我国 〈 预算法 〉 修订应予特别关注的五大问题 》 政治与法 律 》2 0 1 1 年第 9 期 。 ,《 参见张守文 :《 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 》 中国法学 》2 0 1 1 年第 5 期 。 , 郭 忠 华 译, 长 春: 吉 林 出 版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参见基思 · 福 克 斯 :《 公 民 身 份》
一 、 研究视角与方法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水平决定预算治理的 水平。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作为服务于人民公共需求的预算法,才 能为其自身的正当性提供证成。这其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预算法律规则内 容的正当性问题,二是预算法实施的正当性命题。首先,关于特定预算法律规 则内容的正当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视角下,国家基于宪法、预算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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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算法实施的现实路径

论《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改革地位与实施途径

论《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改革地位与实施途径

论《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改革地位与实施途径作者:王金秀万玥希张澜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23期编者按:新《预算法实施条例》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保障其贯彻执行,9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及实施工作,切实加强条例配套制度的清理和建设。

为加快推进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本刊特推出“贯彻执行新《预算法实施条例》探讨”系列专题,邀请财政领域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围绕如何贯彻执行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展开研究探讨。

王金秀万玥希张澜【摘要】中外国家发展进程表明,每次国家预算改革的重大举措往往处于关键的时间节点,现代预算制度产生、改革和发展就是推进预算法治化、提高预算绩效的进程,并成为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人类社会进步、促进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

我国创新了一系列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今年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的颁发与实施正处于关键的历史时期,如何贯彻落实预算新规至关重要,因此需要研究有效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着力点和途径。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经济高质量发展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风险防控现代预算制度产生和发展就是推进预算法治化、提高预算绩效的进程,并成为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人类社会进步、促进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

现代预算制度每一次重大改革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节点。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期,今年时逢甲午,按规划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之年,也是全面实现小康年和脱贫攻坚收官之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使国际社会进入动荡变革期。

有效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对我国应对国际变局、构建国内循环为主、国际国内双循环格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关键性作用,笔者拟对此开展分析。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下高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下高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理论探索《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下高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刘 冉摘 要:从论述《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原因历程、核心要素和现实影响入手,剖析了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高校预算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并针对目前高校预算管理实际操作和新要求之间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从预算管理宣传、预算系统保障、预算绩效问责、预算支出公开四个方面,提出了高校预算管理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高校预算管理;应对之策1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改革综述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预算法的修订,原预算法实施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环境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监督、预算绩效和预算公开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基于此,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应运而生。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对预算法的详细说明,两者是主从关系,了解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改革历程,必须先从回顾预算法的改革历程开始。

1.1 《预算法》修订的改革历程随着国内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程,预算法的修改历程与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

按照时间顺序,预算法修订的改革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2004年国内启动预算法修订,但是修订工作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进程缓慢。

第二阶段为初审阶段,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初审。

第三阶段为二审阶段,2012年6月二审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统计有1.9万人参与,征集意见多达33万条,可见社会各界对预算法修正案的重视。

第四阶段为通过阶段,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草案是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

新预算法已于2015年1月开始实施,作为基础性法律规范,新预算法只是给出了一些原则性意见,政策细节和实操要求方面还需要借助于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与其相匹配的实施条例却迟迟未能出台。

新预算法实施中的思考和建议_0

新预算法实施中的思考和建议_0

新预算法实施中的思考和建议_0---------------------------------------------------------------最新资料推荐------------------------------------------------------ 新预算法实施中的思考和建议新预算法实施中的思考和建议新预算法实施中的思考和建议 2019 年是新预算法全面实施的第一年。

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吸收了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了方向,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不仅对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我市充分认识到新预算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改革的精神、法治的意识,全面做好新预算法的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预算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整个预算过程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透明化。

但在新预算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疑虑,亟待上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解决或进行政策指导。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事项挂钩支出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

新预算法提出国家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原1 / 5则下,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取消了法定支出的规定。

但新预算法未设立若相关法律的拨款安排与本法发生冲突,以本法为准的条款,《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对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规定仍有效力。

同时,各级部门在自上而下的考核时,考核体系和指标并未改变,仍然十分强调经费落实情况,这些大大影响到预算法的法律效力,也为地方政府执行新预算法,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预算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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