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缆股份: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30

合集下载

XX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XX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六)存贷款业务;(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往来,主要包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各分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合称“相关责任人”)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关联人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002498汉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002498汉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和落实。

根据核查和落实情况我们依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1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 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
赵健康赵纯永樊培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信国安: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XX年3月) 20XX-03-177.doc

中信国安: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XX年3月) 20XX-03-177.doc

中信国安: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77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并严格执行,防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支出。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本单位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汉缆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核查意见 2011-01-29

汉缆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核查意见 2011-01-2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缆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对汉缆股份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内部程序履行情况汉缆股份《关于公司2011年度与长沙汉河创业电缆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11年度与青岛汉河热电有限公司等集团控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11年度与青岛万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1年度与青岛恒源电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1、《关于公司2011年度与长沙汉河创业电缆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张华凯、张立刚、张立明回避表决。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11年度与青岛汉河热电有限公司等集团控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张承勤、张学欣回避表决。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11年度与青岛万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全体董事参与表决。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11年度与青岛恒源电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张文忠回避表决。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上述2011年度关联交易议案,尚需提交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二、预计2011年关联交易情况根据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预计201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内容如下:注:2010年实际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未经审计。

汉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4-19

汉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4-19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和落实。

根据核查和落实情况我们依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2010年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为零。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2、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0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后,本着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发表如下意见:经审慎核查,201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股份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行为。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关联方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其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安全性,保护公司和关联方的利益,防范利益冲突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

三、定义1.关联方: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等。

2.资金往来: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担保、投资等行为。

四、资金往来的原则和要求1.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明确责任分工原则:公司应明确资金往来事务的责任主体,确保责任明确、权责相对应。

3.信息披露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等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防止出现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五、资金往来的程序和要求1.资金往来的申请和决策:涉及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应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申请,并经过审议、决策后方可实施。

2.资金往来的合同和协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资金流动的方式和期限。

3.资金往来的审计和监督:公司应定期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审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关联交易的报备和披露:涉及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备和披露,避免利益输送和优惠待遇。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二六三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月 n

二六三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月 n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1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第五条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防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也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上述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资产。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以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1、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条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KK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KK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KK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界定。

第三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资金往来的规范第五条资金往来是指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因交易或约定的安排而进行的资金划转。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

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外,还需按照《公司章程》、《KK股份有限公司A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KK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交易的经济主体之间未将交易对象和资金同时交付时,则形成一方对另一方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合理的交付时间,并按约定及时交付,缩短资金占用时间,减少资金占用金额。

第八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汉缆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28

汉缆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28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公告编号:2010-021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0年11月30日公告,并于2010年12月24日刊登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7日(星期一)14:30在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28号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思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423269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0.0574%。

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为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4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3617%;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2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269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9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公司聘请的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审议的第3项、第4项、第5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第6项议案需要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同意42320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43%;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及相关方: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障公司整体经营风险可控,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现就相关问题向大家发出通知:一、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管理作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系紧密。

为确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合规、透明,减少潜在风险,上市公司务必按照下列要求严格管理:1. 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平性。

2. 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必须确保公平性和独立性。

关联方交易应以市场价为基准,严禁利用关联关系牟取不当利益。

同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参与关联交易审批,以确保公平性和真实性。

3. 资金往来的记录和登记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有详细的记录和登记。

包括款项的收付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以便于核查和审计。

同时,相关文件、凭证应妥善保存,确保后续审计和监管需要。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要求1. 担保范围和限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和限额。

担保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风险可控。

担保范围应明确,不得越权或超过合理的限度。

2. 审批程序和程序文件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过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的批准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审批程序应合规、公开、透明,确保担保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相关担保文件应清晰、完整、合规,以备审计和监管需要。

3. 监督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机制,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正常经营需要。

担保行为应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包括担保金额、期限、担保对象和担保形式等信息。

四、加强监管和制度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完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买卖,确保公司的关联买卖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那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则,结合公司的实践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买卖应遵照老实信誉、对等、自愿、公允、地下、公允的原那么,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的子公司在发作买卖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慎重判别能否构成关联买卖。

假设构成关联买卖,应在各自权限内实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买卖应签署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照对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那么,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白、详细。

第五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不得应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犯规则,给公司形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章关联买卖及关联人第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许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够招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停止控制或影响的详细方式、途径及水平等方面停止实质判别。

第八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买卖所或公司依据实质重于方式的原那么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能够形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初级管理人员;〔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初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买卖所或公司依据实质重于方式的原那么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能够形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制制度(年)61992433[1]7.doc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制制度(年)61992433[1]7.doc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3年1月)61992433[1]7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第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第五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资金支付程序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支付对价时,交易双方需签订合同,交易事项需获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后相关部门方可支付。

第四章审计第七条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作出公告。

第五章责任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严格限制关联方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指经营性占用以外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措施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第1页共4页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认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ST源发: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7.doc

ST源发: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7.doc

ST源发: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7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第一条占用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资金和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的范围与现行有效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第二条市规则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第五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关联方使用:(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四)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五)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六)代关联方偿还债务;(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规范关联资金往来的措施规范关联资金往来的措施第七条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行为。

金智科技: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金智科技: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含事项以及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定义和标准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为准。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四条规定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四条公司在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防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小组是公司防止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小组负责起草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检查和指引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等。

公司董事会和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资金占用的责任人。

第九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
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小组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审计管理及建档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与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制,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

控股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第十八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