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管理相关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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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活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集合。

它不仅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进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也是工程管理和法律监督的依据。

我国的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包括了多个层级和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1.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我国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对工程建设活动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此外,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

2.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我国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规主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等编制和发布。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例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为工程建设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3.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工程建设涉及到复杂的施工工艺和危险作业,因此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

其中包括了《安全生产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矿山安全规程》等,这些法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标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工程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很大,因此环境保护也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颁布,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除了上述方面的法规外,工程建设还涉及到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质量监督等多个方面的法规。

涉及市政工程及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的的法律及法规

涉及市政工程及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的的法律及法规

涉及市政工程及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的的法律及法规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1997.11.1颁布1998.3.1实行
除第4章监理内容不涉及市政业务
二.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
基本全部涉及市政业务。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612.14日山东人大常委会。

公共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公共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公共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一、总则1.1 为规范公共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证工期进度,特制定本施工管理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公共建筑工程。

1.3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施工管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4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1.5 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和相关规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6 工程施工管理应实行“安全第一、质量为重、工期为守”的原则,全面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前准备2.1 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工程施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备。

2.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勘察,了解地形、地质、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备。

2.3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工程施工要求和安全规范。

2.4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等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安全使用。

2.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施工档案,确保施工管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6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7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指导和纠正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施工过程管理3.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2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保证工期进度。

3.3 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规范施工作业,加强现场安全防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4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工程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工程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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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所遭受的损害是苦不堪言,若有业主在遭受损害时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依据哪些法律;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建筑工程时又该遵守哪些法律,下面就由“律师365”来问您解答工程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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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工程管理的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公共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公共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公共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提高公共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投资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涉及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三、建设管理机构1.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单位,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2.建设管理机构:由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共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包括建设管理部门、设计院、施工公司、监理公司等。

3.建设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包括各相关单位代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公共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四、管理制度1.项目立项程序: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前,需经立项程序批准,包括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招标等程序,确保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

2.设计管理:设计单位需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施工,设计阶段的管理需有专门人员负责。

3.施工管理:施工单位需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过程需有专业监理进行监督。

4.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需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涉及重大安全风险的项目需进行安全评估。

5.进度管理:建设单位需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及时调整进度,确保工程按时竣工。

6.成本控制:建设单位要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控制,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造价超支。

7.环保管理:建设单位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8.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后需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五、监督检查1.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需加强对公共投资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第三方监督: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日常检查:建设单位需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用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公众利益。

2. 公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交通、通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3.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公用工程的健康发展。

二、规划与建设1. 公用工程的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

2.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建筑理念,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可持续性。

三、运行与维护1. 公用工程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的连续性。

2. 定期对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3.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资金管理1. 公用工程的投资应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结构。

2. 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拓宽融资渠道。

五、监督管理1. 加强对公用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建立健全公众投诉和建议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公众关心的问题。

3.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维护公共利益。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更新,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工程项目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是保障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对工程项目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探讨,以期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者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参考依据。

一、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是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条文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项目按照法律要求有序进行。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时需严格遵守该法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程序,旨在促进工程市场竞争,确保工程项目的公平、公正。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招标和投标时需遵守该法律,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管理时需遵守该法律,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各种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需重视环境保护,合理规划项目,减少环境污染,确保项目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各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对水资源的破坏。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进行工程项目规划时需严格控制水污染,避免对水资源造成污染。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各种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许可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施工场地安全、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章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公建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公建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公建工程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公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公建工程,涵盖各类建筑、道路、桥梁、公用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公建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工程管理制度规范进行施工。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建工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保障公建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建工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材、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公建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公建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公建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和成果可以完整记录和保存。

第九条公建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条公建工程管理单位对违反工程管理制度规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工程管理组织第十一条公建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公建工程的施工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立充足的专业人员,包括工程师、技术员、监理人员等,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公建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工程施工资质和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确保工程建设的正常推进。

第十五条公建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召开工程管理例会,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难题和问题。

第十六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档案,完整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和证据。

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规及政策

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规及政策

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规及政策工程建设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阶段,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和监督。

在中国,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的法规及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律于1998年颁布实施,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修、改造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筑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质量检验、安全防护等要求,保障了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进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律于2000年修订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程序、条件、标准,保证了公平竞争、公正透明的招标投标过程,防止了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法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律于1997年颁布实施,规定了工程施工活动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法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安全的措施、施工质量的要求,保障了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律于2008年颁布实施,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设项目的审批等进行了规定。

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程序、内容、实施要求,保障了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和城市环境的优化。

除了以上法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还涉及到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划拨、征收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工程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保护要求,保障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劳动法规定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保障了工程施工中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的法规及政策对于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制度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建、监理、设计等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强调安全、质量、环保和文明施工,加强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的运用。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安全、质量、环保管理的要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监督人员,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处理。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规范施工、有效监理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承建单位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资质和信誉进行认真核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详细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并制定工程项目的流程和时间节点计划。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承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的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采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提高工程质量。

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依据

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依据

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的适用。

以下列举了工程项目管理的部分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根本大法,对建筑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筑活动的定义、建筑市场的开放、建筑活动的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建筑许可规定了建筑许可的申请、审查、颁发等程序。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监督、检验等内容。

第四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措施、事故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建筑工程监理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职责、权利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合同行为。

其中,合同法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等内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程序、履行原则、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合同的担保规定了合同的担保形式、担保合同的内容、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招标投标行为。

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定义、招标投标的原则、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申请与审批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与要求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和要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适用于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管理行为。

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责任。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它涉及的面广、难度大,因此需要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篇文章将会介绍与工程相关的一些重要法律和法规。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修订实施,其中规定了对工程建设的各个过程,即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过程就质量管理的要求、标准和细则。

在这部法律中,还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公差、强制性标准和检查规范等。

在实施建设工程过程中,人们必须恪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每个环节都要严格遵照规范,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标准》是我国针对智慧城市和智慧建筑的一项新的标准,它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对于实现未来建设工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面有很大的意义。

在这项标准中,包含了对系统的标准、设计标准、施工图设计、建筑工程检验规范、系统运行和能耗评估等,可以指导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3. 城市绿地建设管理条例《城市绿地建设管理条例》是针对城市绿化方面的标准,它规范了城市内绿化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而城市绿化的质量和数量成了评价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

在这项法律中,要求城市绿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建设用地的30%,并明确了绿化责任主体和绿化要求。

4. 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是我国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旨在通过减少建筑能耗和提高建筑能源利用率,推动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

在这项标准中,包括设计阶段的能耗标准、施工阶段的质量保证、使用阶段的检查执着等重要内容。

该标准对于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有着重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对维护人类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5. 城市供水供热条例《城市供水供热条例》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城市供水和供热的运营管理,对维护市民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公共工程管理制度

公共工程管理制度

公共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推动工程进步,规范公共工程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城市综合体、公共建筑等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公共工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严格设计、规范施工、精心监理、严格检测、质量保证、安全可靠、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管理理念,确保公共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全面性。

第四条公共工程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平衡,促进工程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建立公共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公共工程管理制度和规定,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

第六条公共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工作分工,保障工程管理的高效运转。

第七条公共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公共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促进工程施工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公共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

第十条公共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经济性和环保性。

第十二条公共工程设计过程中应当重视与业主沟通,充分了解业主的需求,确保设计满足业主的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公共工程设计应当遵循“可行性、创新性、审慎性、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设计原则,综合考虑工程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公共工程设计应当做好设计方案论证,科学评估设计成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公共工程设计应当完善工程图纸、技术标准、材料规范等设计文件,保证设计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全文

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程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环保、旅游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质量优先;(三)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四)节能环保、绿色发展;(五)强化责任、协同推进。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五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不得采取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方式。

第八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工程项目设计第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工程项目施工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保证质量;(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文明施工、保护环境;(四)合理工期、节约成本。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职责。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进度。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工程管理条例

工程管理条例

工程管理条例工程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和运营,实现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工程管理适用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承担行政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四条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工程管理制度,组织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符合安全、环保、经济、技术等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组织设计人员按照工程管理制度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过程的管理,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进行评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管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并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四篇)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四篇)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用工程管理行为,保障公用工程质量,加强对公用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社会公用设施建设和使用的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在公用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行为。

第三条公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桥梁、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城市照明工程等。

第四条公用工程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用工程的正常运行和良好使用效果。

第二章公用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公用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先进技术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六条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应经过科学论证、合理选择,并依法批准。

第七条公用工程建设应根据地质、气象等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八条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和合同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正竞争和公平交易。

第九条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规格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验收应由专业机构或部门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公用工程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用工程使用应遵循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公用工程使用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使用,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公用工程使用方应按照规定的使用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保护和维护工程设施的完好。

第十四条公用工程使用方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保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公用工程使用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十六条公用工程使用方应加强节能环保管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四章公用工程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用工程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八条公用工程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用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筑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材料生产单位等在建筑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项目的批准和备案、建设用地、建筑设计、施工管理、质量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程序,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1. 建筑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委托方,有权对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建筑工程的合法权益。

2. 建筑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

3. 建筑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建筑法规定的各项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进度。

4. 建筑材料生产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筑材料生产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材料,确保材料质量和安全。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规定了建筑工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和程序。

建筑工程是一项高风险、高危险的工程活动,安全生产事关工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 建筑工程设计安全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保障设计方案的安全性。

2.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建筑工程监理安全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解决。

4.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一个方面,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三、《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一项行政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按照一定的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和操作,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达到要求。

公用工程的管理规定

公用工程的管理规定

公用工程的管理规定公用工程是在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依照肯定的工艺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用以供给公共服务的工程建设体系,包括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环保工程等。

公用工程管理规定是指为保障公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效率,依据国家法规,经过订立和完善的管理方式和流程。

本文公用工程的管理规定,重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1.公用工程建设必需依据国家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2.公用工程项目必需有专业的建设质量管理部门,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做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各项工作。

3.质量检验必需严格依照规定,检验项目必需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检验,确保工程设施达到质量标准。

4.工程管理评估必需随时进行,对工程建设的过程和质量进行评估,适时发觉问题,进行改进。

5.工程竣工后,必需依照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安全管理1.工程设计、施工必需依照国家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进行,做到科学合理、安全牢靠。

2.公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定,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

3.工程施工场所必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适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施工。

4.工程竣工后,必需依照规定订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好设施的保养和维护,适时处理安全隐患。

三、管理流程1.公用工程建设必需依照国家法规进行规划。

2.公用工程项目必需严格依照规划进行设计,确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工程计划。

3.公用工程项目必需进行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依照计划和质量标准进行。

4.工程验收必需依照规定进行,验收程序必需符合标准规范。

5.工程竣工后应依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6.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需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证书和许可证。

7.工程竣工后必需订立设施管理计划,做好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责任追究1.公用工程建设必需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若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必需追究责任,并适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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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 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 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 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 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帄面、 立面圖,一次報驗。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 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建築物非經領得 使手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 登記及使用。
7
三、公共工程管理主要法規體系
凡由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 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均屬公 共工程,其建設涵蓋範圍極廣,且涉及各 級政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執行 時攸關之法令規章甚為龐雜,除相關之工 程專法外尚涉及為數眾多之關聯法規,限 於篇幅僅就公共工程管理主要法規彙整如 附圖二供參。
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 業之營造廠商為限。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 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建築物非經起造人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 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 拆除。 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 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 其建築期限。並以開工之日起算。 建築工程中必頇主管建築機關勘驗部分, 應由承造人按照核准圖施工,並經監造人 查驗無訛後,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依規定 按時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後,方得繼續施 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17
(4)工程管理之重點規定: 依本條例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重大 (基地面積一千五百帄方公尺以上或總樓 地板面積一萬帄方公尺以上者)公眾使用 及公有建築物建築執照時,應先就其造型 及景觀會商主管機關。
公有建築物所有人,應設置藝術品美化建 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 造價百分之一。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 置藝術品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 定之限制。 (93.5.25.公佈細則修正草案, 重大公共工程定義為五億以上之公共工程)
6
二、公共工程之定義 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規定:工程係指在地 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 與其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 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三條規定: 所稱公共工程,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 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
號訂頒並廢除原作業規定)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主 要 法 規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作業手冊.
9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主 要 法 規 土 木 工 程
公 路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 督實施辦法〃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水利法施行細則.
26
綠建築評估指標系統,包括綠化、基地保 水、水資源、日常節能、CO2減量、廢 棄物減量、污水垃圾改善、生物多樣性及 室內環境九大指標。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 選綠建築證書,至少必頇通過「日常節能 指標」、「水資源指標」及其他兩項指標 綠建築標章及其證書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 使用,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三個月前得 申請繼續使用。其申請及審查流程、審查 收費標準及申請書,可詳查內政部頒行之 「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 書申請作業手冊」。
準 則
行政命令
。 。 。
5
方 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規 定
程 序
基 準
事注 項意
須 知
要 點
措 施
原 則

法規之應用需遵循之基本原則 1.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2.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行政命令不得牴 觸法律、憲法,牴觸者無效 3.地方法規不得牴觸中央法規原則 4.新法優於舊法,後令推翻前令原則 5.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6.新特別法不能變更舊特別法原則
8
圖二、公共工程管理主要法規體系表
法 工 程 採 購 律 行政命令 政府採購法之子法及補充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 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規則.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法 國民住宅條例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政府採購法
※台灣省獎勵興建國民住宅作業 要點(93.8.16.營署企字第0932911934
20
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1)立法目的:(91.6.1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610號令修正) 為扶植文化藝術事業,輔導藝文活動, 保障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提升 國民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條例。 (2)主管機關: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主管機關為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 關辦理者,從其規定。 (3)法規內容: 本條例共分總則、文化環境、獎助、國 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租稅優惠、罰則、附則 等七章共三十八條條文。 21
22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 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 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 百分之一者,政府應獎勵之。 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未依法設置公 共藝術,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應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之罰鍰。
23
4.綠建築推動方案及綠建築標準推動使用作業要 點: (行政院92.05.07院台內字第0920023537號函核定, 並自92.05.26起實施) (1)方案目的: 為推動公有建築物興建省能源、省資源、低 污染之綠建築,建立舒適、健康、環保之居住環 境。 (2)主管機關: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 築 師 法 營 建 管 理 技 師 法 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管理條例 營 造 業 法 技師法施行細則.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 細則.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營造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 要點.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其 它
19
(4)工程管理之重點規定: 經承購或承租政府直接興建、貨款自建、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或辦理輔助人民自 購住宅之家庭,不得另行承購、承租政府 直接興建、貨款自建、獎勵投資興建國民 住宅或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應由國民 住宅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不得改建、增建。 其因變更隔間、重要裝修或其他措施,致 影響安全、衛生、景觀或安寧,經國民住 宅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回復原狀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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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案及要點主要規定: 中央機關或受其補助達二分之一以上,且 工程總造價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有 新建建築物,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直轄 市、縣市政府所管轄之公有建築物為九十 三年一月一日)起,頇依本要點規定,向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之公益法人(目前為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申請並取得候選綠 建築證書,始得核發建築執照。並於取得 使用執照六個月內,申請綠建築標章,否 則其前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移送其上級 單位處理並知會工程會。
(3)法規內容: 本法共分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基地、 建築界限、施工管理、使用管理、拆除管理、 罰則等九章計一O五條條文。 (4)工程管理之重點規定: 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 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起造人為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 責人申之。 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依法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公有建築物之 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 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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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規內容: 本法共分總則、招標、決標、履約 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責、附則等八 章計一一四條條文,此外尚有主管機關依 本法訂定之施行細則及陸續頒布之相關子 法共計四十六種。 (4)工程管理之重點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帄合理為原 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 遇。亦即設計時不得綁規格、招標時 不得綁資格。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 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 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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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綠建築證書,係指取得建造執照但尚 未完工領取使用照之新建建築物,合於綠 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證書。綠建築標 章,則指取得使用照或既有合法建築物, 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獎章。 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為建造執照上登 記之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 綠建築標章申請人,為公有建築物之機關 (或單位)首長。
環境影響評估法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 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93.8.31. 修正)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93.8.31.訂頒)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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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
四、公共工程管理主要法規概述 (一)採購類 1.政府採購法:(91.2.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561號令修正) (1)立法目的: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帄、公 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政府採購法。 (2)主管機關: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 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在 立法院審議時作成附帶決議:主管機關 組織條例未送審議前,暫由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代理政府採購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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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工程類 1.建築法:(93.1.2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07831號令修正) (1)立法目的: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 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 本法。 (2)主管機關: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巿)為工務局或 建設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巿)政府。 (93.01.20總統令修正) 在本法第三條規定之適用地區,如以特 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 部之核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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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訂有監督機制,機關辦理查核金額 (工程案為新台幣五千萬元)或公告金 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 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 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或由機關內部派員監 辦。 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招標公告、修正公告 及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公告,均應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經協商未能 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請調解;其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 拒絕,以加速解決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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