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减排环境统计与三大办法
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省经贸委、统计局和环保局结合我省实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我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0%左右,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精神,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提高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的节能减排统计法律意识,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
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适用范围 (1)二、核算原则 (1)三、核算方式 (2)第二章COD排放量的核算 (4)第一节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 (4)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 (4)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7)第二节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9)(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1)二、结构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9)(一)环统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19)(二)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20)三、监管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21)第三章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细则 (23)第一节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 (23)一、新增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3)二、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6)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 (29)第二节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 (31)一、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31)(一)、现役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2)(二)、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9)(三)、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四)、有色金属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五)、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3)(六)、非电煤改气工程新增削减量 (46)(七)、石化企业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47)(八)、其他工程新增削减量 (48)二、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49)(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新增削减量 (51)(二)、发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 (52)(三)、关停小钢铁新增削减量 (53)(四)、关停涉水企业同步拆毁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 (54)(五)、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新增削减量 (55)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SO2削减量 (55)(一)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实施在线监测确认的削减量 (55)(二)脱硫设施提高运行率新增削减量 (56)(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形成的新增削减量 (56)第三节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校核 (57)一、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原则 (58)二、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公式 (59)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认定与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认定尺度、统一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 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
附件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代拟稿)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以下简称“减排监测”),是指对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的排放状况和浓度水平开展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
减排监测采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及时向公众公开监测结果。
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火电、钢铁、造纸、印染等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发布的次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和验收;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应当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或自动监测设备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性监测,原则上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或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成府发[2008]60号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正文:----------------------------------------------------------------------------------------------------------------------------------------------------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制订市政府2008年12月25日以成府发[2008]60号发布)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和氨氮(NH3N)。
若国家调整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区(市)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和市政府下发的其他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政府。
各区(市)县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
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报市减排办(市环保局)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
第四条各区(市)县政府依照国家、四川省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考核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污染物总量减排调控实施方案
污染物总量减排调控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健康人民,需要制定污染物总量减排调控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在合理利用资源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改善环境质量。
二、总体思路和原则1.综合考虑区域特点和行业发展状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减排目标和时间表。
2.采取综合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3.强化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排放情况,并对达标企业给予激励,对不达标企业进行惩罚。
4.加强宣传和法规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5.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污染物减排调控的工作机构和相关协调机制。
三、关键任务和措施1.制定减排目标和时间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减排目标和时间表。
对于重点污染行业和区域,减排目标要更加具体和严格。
同时,要建立监管机制,对达标企业给予激励,对不达标企业进行约谈和惩罚。
2.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
对于存在设施失效或效益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整改,确保治理效果。
同时,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加强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排放情况和治理效果。
对于达标企业,要给予激励和表彰,激发企业积极性。
对于不达标企业,要进行约谈和惩罚,推动企业改善排放行为。
4.加强宣传和法规教育加强污染物减排的宣传和法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加强环保知识普及,促进整个社会共同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
5.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建立建立污染物减排调控的工作机构和相关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推动减排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四、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1.建立污染物减排调控工作机构在国家和地方建立污染物减排调控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组织和协调,推动减排工作的开展。
(环境管理)常用环境统计计算方法
(环境管理)常⽤环境统计计算⽅法常⽤环境统计计算⽅法“三废”排放统计是环境统计⼯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废”排放量计算是基层环境统计⼯作的基础,如何准确地填好基层环境统计报表,熟练掌握和运⽤环境统计计算⽅法是关键。
⽬前,“三废”排放统计常⽤计算⽅法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种:⼀、实测法通过实地测量排污单位外排废⽓、废⽔(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废⽔排放量及其中某污染物绝对排放量。
常⽤计算公式:G i=K·Q·C i式中:G i ——废⽓(或废⽔)中污染物i的排放量,kg/a;Q ——废⽓(或废⽔)排放总量,m3/a(或标m3/a);K ——单位换算系数,对废⽔取10-6,对废⽓取10-9;C i ——污染物i的实测浓度,mg/L(或mg/标m3)。
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需多次测定样品取平均值。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是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对某系统计算物质质量转化的⽅法。
在⽣产过程中,进⼊某系统的物料量,必等于排出的物料量和过程中的积累量。
进⼊系统的物质量(∑G ⼊)系统输出的物质量(∑G 出)+系统内积累的物质量三、排放系数法(经验计算法)排放系数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产某单位产品所产⽣(或排放)的污染物数量的统计平均值。
根据⽣产过程中单位产品的经验排放系数与产品产量,计算出“三废”排放量的⽅法即是排放系数法。
计算通式:G i=K i·W式中:G i——污染物i的年排放(产⽣)量,kg/a;K i——污染物i的排放系数,kg/t(产品);W——产品年产量(或⽣产规模),t。
以上是“三废”排放统计计算的基本⽅法,各基层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选⽤。
但为保证计算结果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在实际操作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安装⾃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局监测站联⽹的单位,必须采⽤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未安装⾃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在采⽤实测法计算排污数据时,为保证监测数据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需多次测定样品取平均值,并须经当地环保局监测站认定;(三)使⽤经环保局监测站认定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出的排污数据,须再与使⽤排放系数计算得出的排污数据对照验证。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XX年,在市委市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验收等工作为契机,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积极克服“”汶川特大地震带来的严重影响,狠抓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深化三大减排措施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省环保局下达给我市XX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工作)目标任务是:实现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8000吨、二氧化硫(so2)削减7100吨、氨氮(nh3-n)削减1400吨。
根据自查统计,XX年我市共实施减排项目648个,可削减化学需氧量(cod)吨、二氧化硫(so2)吨、氨氮(nh3-n)7133吨,提前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在“xx”期间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要求。
相关统计资料已上报省环保局,待环境保护部予以最终核查认定。
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岷江(内江)黄龙溪出境断面4个月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主要污染物氨氮浓度/l,同比下降%;岷江(外江)岳店子出境断面11个月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同比增加2个月;沱江五凤出境断面11个月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同比增加1个月;实现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19天,优良率%,其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值和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分别下降%、%,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首次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一)形成减排工作新格局。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目标分解、考核问责、监督执法等措施,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减排工作新格局。
1、分解目标任务。
继续将总量减排工作纳入全市重要工作部署,及时细化、分解、下达目标任务。
通过与省总量办研讨座谈、组织召开全市总量减排工作会议等方式,分析现状、查找问题、部署工作,做到了任务清楚、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2、健全考评体系。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市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和评分细则》,将区域环境质量作为考评依据,推行总量减排工作问责制,将其与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干部选拔任用、评选创优直接挂钩,进一步健全了目标考核体系。
重庆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
重庆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第一篇:重庆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重庆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建立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机制,确保重庆市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市环保局起草了《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目前已上报市政府,待批准后实施。
总量统计办法规定: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实行年报和季报制度。
其中,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数据测算。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核定。
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减排监测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化原则进行。
国家及市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规定: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减排项目的进展和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总量减排定期考核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县、部门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篇: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十一五” 十一五 统计办法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计室 傅德黔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十一五”
统计制度
“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 十一五”
●年报快报数据应按照本 年报快报数据应按照本 办法要求进行核算, 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 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 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进行初步复核后, ●国家进行初步复核后, 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 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 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 ,并据此校核经国家初步 复核的年报快报数据。 复核的年报快报数据。 最终复核结果于5月底前 最终复核结果于 月底前 向国务院报告后, 向国务院报告后,向全社 会公布全国及各省、 会公布全国及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 放量。 放量。
COD核算结果校正 核算结果校正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工业增加值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工业增加值核算各地 排放量时, 排放量时 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计算用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监测 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 监测企业数*0.5+监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 监测企业数 + 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 监察企业数*0.5 察达标企业数 监察企业数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PowerPoint
统计数据的审核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 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现有污水处 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 收报告为依据,核算时间从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 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二氧化硫削减量:当年增加的 火电脱硫设施,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的循环硫化 床等脱硫设施,关停小火电机组,以上形成削减 量。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 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计算。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采用 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 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剔除关停企业,纳入新 增企业。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当年实际排污天数 计算排污量。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附
录
COD核算结果的校正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工业增加值核算各地 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 进行校正: 计算用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当年工业增加 值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 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 ×0.5
附
录
二氧化硫核算结果的校正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二氧 化硫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二氧化硫排放量 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二氧化硫排放量=当年核算二氧化硫排放 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二氧化硫产生量 ×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 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城镇污水处理厂 去处的生活化学需氧量 其中: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北方 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平均值 为70克/人.日。 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 耗量×含硫量×0.8×2
总量减排统计、考核、监测办法
总量减排:总量减排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在此基础上设定的减少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目标,总量减排会较大影响经济发展。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了我国2020年降低碳强度的目标。
即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订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会议还决定,到202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济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市环保局制定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以济政发[2008]33号发布)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鲁政发〔2008〕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
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
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上报市环保局(上报表格由市环保局另行下发)。
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
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
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每月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定期上报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6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每季度结束后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上报市环保局。
第二、四季度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负责完成,市级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市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环境统计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3结 语 综 上所述 , 随着 我 国经济 水平 的提高 , 环 境 的保 护得 到 了
越来 越多 的关 注 。在我 国“ 十 二五 ” 期间, 主要 污染 物总 量减排
二氧化硫排放 量( ) = 3 . 8 9 ×9 0 6 7 = 3 5 2 7 0 . 6 3 = 3 5 . 3 t 1 . 3运用第一次污染源在普查工作 中污染系数法对水泥行业 中二 工 作 由原 来 的二 氧化 硫 以及化 学需 氧 量 的基 础上 增 加 了氮 氧 氧化硫污染物进行计算 。以某企业为例 , 其在运 营的过程 中, 窑炉 化 物和 氨氮 的减 排 ,从生 活领 域 以及 工业 领 域扩 展 到车 辆 以 本文从 二氧 化硫 等污染 物 的计 算对 比几个 中工业废气量 中的主要 排污系数为 2 7 3 1 m 3 / t 的熟料 , 其 中二氧化 及 农业领 域 。其 中 , 硫相关 的排污系数是 0 . 2 1 3 k  ̄ t 的熟料 ,而某企业在 2 0 1 0年环境 方 面 ,对环 境统 计在 主要 污 染物 总量 减 排工 作 中 的作用 进 行 统计 中的水泥产量是 1 3万 t , 其 中粉磨是 9万 t , 其相关 的计算方 了简要 阐述 。
环Hale Waihona Puke 统计在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 排工作 中的作用
施 艳
( 常 州市 环 境 监 测 中心 江 苏 常 州
2 1 3 0 0 1 )
看 出, 这几种计算 方法都属于对三废污染物排放统计计算 的基本 方法 , 相关人员 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 , 要根据实 际情况 , 对其进行
灵 活运 用 。
进行计算 。就某企业而言 , 其 在第一季度 的窑烟排放的平均值是 基础 上对 多级 环境 统计 数 据相 关 的质 量审 核进 行 建立 以及完 3 0 2 4 1 标 m 3 / h , 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平均值 是 3 . 8 2 k g / h , 它 在第 二季 善 , 从根 本上对环境 统计 的水平 以及质量进 行提高 , 从 而使我 国 度 的窑烟排放 的平均值是 3 0 2 7 1 标 m3 / h , 二氧化硫 的排 放量平均 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工 作 的开展 提供一定 强有力 的支 持 ,为它 值是 3 . 8 9 k g / h 。 另外 , 其具体 的工作时问为 9 0 6 7个小时 , 其运用实 的工 作 打下 坚 实 的 基 础 。 际检测计算方法计算如下 : 工业废气排放量( 万标 m ) = 3 0 2 4 1 × 9 0 6 7 ÷1 0 0 0 0 = 2 7 4 1 9 . 5 1 4 7 万标 m
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
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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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
于不得自行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削减情 况的通知》(环发 [2007]11 号)要求,公布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核算资料:
---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工业增加值
---当年工业增加值数据以各地初步数,或以各地上年工业增加值占GDP的 比重及当年GDP增长幅度为依据测算 ---当年耗煤量用各地初步数,或以各地上年耗煤量占GDP的比重及当年 GDP增长幅度为依据测算 城镇人口增长率:
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
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
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污染源手工监测和实验室 比对监测(统称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主要是掌握 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污染源COD和SO2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与现场 采样实验室分析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生活源COD排放量= 非农业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 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产生系数: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 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保证文件: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 审核办法》…… 数据联合会审制度: 组成部门--统计、污控、监察、监测…… 审核依据--地区经济发展趋势、环境污染状况、环境管理力度…… 程序与责任: 企业--负责填报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 环保局--负责审核并要求企业改正其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本级环 境统计数据负责 下级环保局应按照上级环保局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 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环保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COD和SO2数量,
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 测数据为依据,申报COD和SO2的排放量
布表调查, 全区每年 约200家
重点调查企业 (基数,≥85%)
工业源 总量 生活源 移动源、医院源等 非重点调查企 业(≤15%)
宏观估算,根据重 点企业的增减同比
由人口、产生系数、 生活燃料煤估算
●年报快报数据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
一并上报省局、国家总局,经上级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
用监察系数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企业SO2去除量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
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 有向当地环保局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
---以各地初步数为准,没有初步数的以各地上年城镇人口增长率为依据测
算,人口统计口径与2005年保持一致
---关停企业减少的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
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 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
风险增量:完成的时间推迟或根本无法完成、被监测监 察到有问题、治理设施出现故障、超计划发电……
减
风 险 量
量
增
量
①
②
③
④
年度削减计划:依托项目、不搞平均;提前谋划、加强督促。
年初预测:采用上年的排放数据、估算当年的经济增长
情况及治理情况……
年度核算:当年实际的经济增长数据、治理实际完成情 况……
监测数据法
●重点调查单位采用
●必须与其他方法验 证
物料衡算法
●主要适用于火电厂
等锅炉燃料燃烧二氧 化硫排放量的测算 ●燃料燃烧SO2排放 量=燃料煤消费量× 含硫率×0.8×2×( 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
●主要适用于化学原
料及化学品制造、造 纸、金属冶炼、纺织
● “取大数”的原则
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用监测与监察系数进行校正:
计算用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监测 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 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达标率为100%---系数取2%, 90%及以上---1.8%,80%及以上--1.6%,70%及以上---1.4%,60%及以上---1.2%,50%及以上--1.0%,低于50%---0)
●年报重点调查单位: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各地区、排污 申报登记库、85%、动态调整
减量:新上治理设施、治理能力增强、关停倒闭、辖区 外异地搬迁、国家认可的能源替代……
增量:以前审批当年投产的项目、产能扩大的企业、人
口增长估算、无法一一统计增量的企业的宏观增量估算
( 以燃料煤、工业增加值、GDP等的增长来估算)……
指标体系:方法科学、交叉印证、数据准确、可比性强
监测体系:装备先进、标准规范、手段多样、运转高效 考核体系:权责明确、监督有力、程序适当、奖罚分明
《指标体系》
《监测体系》 《考核体系》
《统计办法》
《监测办法》 《考核办法》
软件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 火电 行业 非电 行业
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
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 上面相同。现有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提供确实材料说明情况。 ---当年新增火电二氧化硫削减量:当年增加的火电脱硫设施、与国家/ 省环保部门联网的循环硫化床等脱硫设施措施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并据此校核经国家
初步复核的年报快报数据。最终复核结果于5月底左右按国家、省、市顺
序依次向全社会公布各级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季报 季度终了 后10日内 半年报 前二个季度的季 报数据汇总 快报 1月10日前上报 年报 3月10日前上报
●季报重点调查单位: 国控重点污染源、65%、每年 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