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各项指标解释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节能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各中央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健全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测报告制度,引导中央企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和〈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和《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节能减排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考核〔2008〕7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我们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监测表》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和改进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相关情况报送工作各中央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管理工作。
要加强各级节能减排统计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统计监测管理体系,理顺工作关系,为实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建立领导重视、岗位落实、责任到人、分析到位、监督有力、服务决策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依法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统计台账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建立档案等管理制度,夯实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管理基础,确保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节能评估报告主要指标
节能评估报告主要指标节能评估报告主要指标是衡量一个企业或建筑物能源使用效率和节能潜力的评估指标。
该报告通过使用量化的数据和分析方法,帮助企业或建筑物发现能源浪费的问题,提供改进措施,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以下是节能评估报告的主要指标:1.能源消耗量:能源消耗量是衡量一个企业或建筑物能源使用的总量。
这可以包括电力、燃气、燃油等能源的消耗量。
能源消耗量的高低可以反映出企业或建筑物的能源使用效率。
2.单位面积能耗:单位面积能耗是指单位面积内所消耗的能源量。
通过计算单位面积能耗可以比较不同企业或建筑物之间的能源使用效率。
单位面积能耗越低,说明能源利用效率越高。
3.能源消耗结构:能源消耗结构是指不同能源在企业或建筑物用能中所占的比例。
这可以包括电力、燃气、燃油等能源的使用比例。
能源消耗结构可以帮助发现企业或建筑物在哪些方面可以改进,以减少对其中一种能源依赖度过高的情况。
4.能源节约潜力:能源节约潜力是指企业或建筑物在当前能源使用状态下,通过采取节能措施可以实现的能源节约量。
能源节约潜力的评估需要通过对当前能源使用情况的详细分析,找出潜在的节能措施。
5.能源绩效指标:能源绩效指标是指企业或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
常用的能源绩效指标包括能源消耗与产出的比值,例如能源消耗与产值的比例。
能源绩效指标可以帮助企业或建筑物确定能源利用情况及其改进措施的优先级。
6.节能改造成本和回收期:节能改造成本是指实施节能措施所需投入的费用。
回收期是指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所花费的时间来收回节能改造成本。
节能改造成本和回收期可以帮助企业或建筑物评估节能措施的经济可行性,并制定合理的改造计划。
7.环境影响:节能评估报告也需要考虑企业或建筑物的能源使用对环境的影响。
这可以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空气污染等。
环境影响的评估可以衡量节能措施对环境的贡献,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总之,节能评估报告的主要指标包括能源消耗量、单位面积能耗、能源消耗结构、能源节约潜力、能源绩效指标、节能改造成本和回收期,以及环境影响等。
节能减排报表填报说明书
节能减排报表填报说明书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填报说明书1、修改表格名称、填写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名称、填报季度;2、统计项目能源消耗量,如电力、柴油、汽油等,计算“能源消费总量”。
计算公式已列入excel,直接填入消耗能源数量即可。
(计算公式为:=E6*1+E7*+E8*+E9*+E10*+E11*+E12*+E13*+E14*+E16,具体换算方法请查阅《单耗标煤换算表》)3、概念说明现价:当前的价格;可比价:指计算各种总量指标所采用的扣除了价格变动因素的价格,可比价=现价÷PPI(13年平均值)÷PPI(12年平均值)÷PPI(11年平均值)。
PPI数据查询国家统计局网站第一季度PPI,取前三个月的平均值。
因为要和10年作比较,所以要除以12年和11年的平均值。
PPI即:通过调查收集部分代表企业的代表产品的价格变动资料加权计算的相对数,以反映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
4、计算说明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现价)=能源消费总量/10000÷营业收入(现价);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可比价)=能源消费总量/10000÷营业收入(可比价);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现价)= 能源消费总量/10000÷增加值(现价);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现价)= 能源消费总量/10000÷增加值(现价);其中,营业收入、增加值单位为万元;能源消耗总量单位为万吨标煤;5、表格计算中需要注意单位的换算。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可比价)要控制在项目部20xx年责任书的数据范围以内。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测报表
0.2236
0.0477
0.0598
0.0109
70.6434
32.19
0.3015
0.55
1064.04
224.51
—— —— —— ——
—— —— —— ——
合计 指标名称 单位
2010年 基数 —— —— —— —— 与上年同期 上年同期累 本年累计完 比较增减 计完成值 成值 (%) —— —— —— —— —— —— —— —— —— —— —— —— 2010年 基数 —— —— —— ——
工业行业
与上年同期 上年同期累 本年累计完 比较增减 计完成值 成值 (%) —— —— —— —— —— —— —— —— —— —— —— —— 2010年 基数
非工业行业
上年同期累计完成 值
3.万元营业收入能耗(现价) 营业收入(现价) 万元营业收入能耗(可比价) 营业收入(可比价) 4.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现价) 增加值(现价)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可比价) 增加值(可比价) 5.节能量1[工业企业按产值综合能耗计算,非工 业企业按营业收入能耗计算,系统计算] 节能量2[企业产品节能量,企业自行填报,“ 十二五”累计值] 节能量3[企业技术措施节能量,企业自行填 报,“十二五”累计值] 6.二氧化硫排放量 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8.二氧化碳排放量 9.氮氧化物排放量 10.氨氮排放量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上年同期累计完成 值
1.能源消费总量 含:综合能源消费量 其中:煤炭 焦炭 电力 原油 汽油 煤油 柴油 燃料油 天然气 热力 其他能源 2.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现价) 工业总产值(现价)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可比价) 工业总产值(可比价)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吨 万千瓦时 吨 吨 吨 吨 吨 万立方米 百万千焦 吨标准煤 吨标准煤/万元 万元 吨标准煤/万元 万元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简介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现价/可比价)=综合能
源消费量/工业总产值(现价/可比价)
总产值(可比价)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总产值时,
对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时期的价格作为可比价。
采用2005年产品价格作为可比价。
(七)主要指标解释 7.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非工业企业):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现价/可比价)=能源 消费总量/营业收入(现价/可比价) 营业收入(可比价)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营业收入 时,对同一商品采用同一时期的价格作为可比价。
四、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工作中需要探索的问题
目前,如何研究解决好中央企业各行 业缩减指数的问题,是能否客观反映中央 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成果、客观考核企业责 任目标必须要探索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
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三、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的讲解
(三)报送时间——报告期后20日内 重点类企业: 《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为季 报。 非工业行业附表为半年报。 中国国航、东航、南航、中国远洋、中国海 运的交通运输行业附表要求每季度报送。
三、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的讲解
(三)报送时间——报告期后20日内 关注类企业: 《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和 《非工业行业附表》均为半年报。
三、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的讲解
(五)能源统计基本原则与采集依据 1.能源统计基本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3)仅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 不应重复计算;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 不计入能源消费量。
三、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的讲解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
折旧+营业盈余;
增加值(可比价)=增加值(现价)/各行业价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填报说明(2010.6.18)
二、指标解释及填报
1、能源消耗总量
1.6 以下各项不计算能源消费总量: (1)报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费,这部分能源不计入消费量; (2)回收的余热、余气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 (3)家属区消耗的能源; (4)借出或转出的能源; (5)承包国外工程或使用国外能源;(这个存在争议) (6)外包工程消耗的能源。
二、指标解释及填报
2、总产值、营业收入和增加值
2.2 价格指数法折可比价 总产值、营业收入和增加值数据均取自各单位财务报表,三 者现价折算可比价方法是一致的。 以总产值为例,计算公式如下: 报告期总产值(可比价)=报告期总产值(现价)/基期下一 年度到当年的所有价格指数连乘 例如:2010年总产值(以2005年为基期,可比价)=2010年 总产值(现价)/(2006年价格指数×2007年价格指数×2008年价 格指数×2009年价格指数×2010年价格指数)
二、指标解释及填报
2、总产值、营业收入和增加值
价格指数法折可比价实例: 例2:某单位主要从事煤气生产和供应,2009年工业总产值 3000万元,请计算以2005年为基期的可比价? 根据公式计算如下: 报告期总产值(可比价)=报告期总产值(现价)/基期下一 年度到当年的所有价格指数连乘 2009年工业总产值(可比价) =3000万元/(1.068×1.048×1.059×1.005) =2518.4万元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各项指标解释说明
附件1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报表表式1.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2.石油石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3.钢铁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4.有色金属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5.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6.发电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7.电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8.化工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9.建材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10.机械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11.其他工业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12.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13.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14.非工业其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四、主要指标解释五、参考附件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2.历年来各行业价格指数3.非工业企业增加值(收入法)计算表一、总说明(一)报表构成。
报表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以下简称《统计监测总表》)、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和〈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要求分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发电、电网、化工、建材、机械、其他工业行业、非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北京市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文要求分建筑、交通运输、其他非工业行业企业)构成。
(二)填报范围。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汇总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非工业企业及非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能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后填报。
(三)报送时间。
重点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非工业行业附表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
国电集团统计指标解释
三、产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7、发电燃油耗(发电燃油耗率):发电燃油耗是指发电厂每生产一千瓦时电能所消耗的燃油量。
计算公式为:()()()千瓦时油发电量克发电消耗燃油量千瓦时克发电燃油耗=/18、发电燃气耗(发电燃气耗率):发电燃气耗是指发电厂每生产一千瓦时电能消耗的燃气量,包括天然气、燃气、尾气等。
计算公式为:()()()千瓦时气发电量立方米发电燃气量千瓦时立方米发电燃气耗=/26、供热燃油耗:供热燃油耗是指热电厂每供出一吉焦热量所消耗的燃油量。
方法同“供热原煤耗”。
为:()()()吉焦供热量千克供热消耗燃油量吉焦千克供热燃油耗=/27、供热燃气耗:供热燃气耗是指热电厂每供出一吉焦热量所消耗的燃气量,包括天然气、煤气、尾气等。
计算公式为:()()()千瓦时供热量立方料供热消耗燃气量千瓦时立方米供热燃气耗=/四、可靠性指标 五、水库调度情况1、 正常高水位:正常高水位也称正常水位、设计蓄水位或最高水利水位。
它是指能满足兴利要求允蓄并能保持的最高水位。
正常高水位与死水位之间的水层深度称为水库消落深度或工作深度。
2、 死水位:死水位指满足兴利要求在正常运用的情况下,水库调节允许消落的最低水位。
死水位以下的水库容积叫做死库容。
死库容是为满足其它综合利用和考虑水库的淤积而留下的。
3、 有效库容:有效库容是指正常高水位与死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即称有效库容(也称兴利库容或调节库容)。
4、 防洪水位:防洪水位是指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在调节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5、 防洪限制水位:防洪限制水位是指汛期防洪要求限制水库兴利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设计条件下的水库防洪起调水位即汛前水位。
6、 总库容:总库容是指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全部水库容积,即水库的总库容。
7、 水头:水库上游位与下游尾水位之差称水头。
水头愈大, 发电耗水率愈小。
8、 发电用水量:发电用水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水轮机的发电水流总量。
节能减排主要指标解释
节能减排主要指标解释一、能源消费总量(一)工业企业: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能源消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直接消费,又称终端消费;另一种是加工转换消费,又称中间消费。
终端消费相对中间消费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间加工转换,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种加热、动力等设备,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的消费。
中间消费是指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或车间)生产二次能源产品所消费的能源数量。
计算公式如下: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损失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中间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作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
具体包括: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5.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如一些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耗能等;6.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如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且非独立核算的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
不包括以下各项: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报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不能以拨代消;2.回收的余热、余气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3.调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二)非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耗能设备、照明、采暖制冷、车辆、炊事等消耗的能源。
工业企业节能减排主要指标解释
工业企业节能减排主要指标解释1.能源消耗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能源的能量总量。
能源消费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一次性直接消费,又称终端消费;另一种是加工转换消费,又称中间消费。
终端消费是对中间消费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间加工转换,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种加热、动力等设备,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的消费。
中间消费是指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或车间)生产二次能源产品所消费的能源数量。
“能源消费总量”计算公式如下: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损失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中间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可参见附件1。
能源消费总量具体包括:①用于生产本企业的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消费的能源;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消费的能源;④用于劳动保护及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⑤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不包括以下各项:①由仓库发到车间,但报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费,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不能以拨代消;②回收的余热、余气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③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④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进行汇总,并扣除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的汇总量。
有能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应扣除这部分回收利用的能源。
计算公式如下: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节能减排统计指标的解释及算法
节能减排统计指标的解释及算法附件2部分节能减排统计指标的解释及算法一、“十一五”与“十二五”节能减排统计指标的变化1、能源种类增加2种:焦煤及热力。
折标系数见附录1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增加的综合指标:二氧化碳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产品节能量、技术节能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按新方法统计)、氨氮排放量(按新方法统计)。
3、增加的行业指标:(1)发电行业:火电发电厂用电率(发电厂用电量、发电量)、烟气脱硫机组容量占燃煤机组的比例(配备烟气脱硫装置的机组装机容量、燃煤机组装机容量)、烟气脱硝机组容量占燃煤机组的比例(配备烟气脱硝装置的机组装机容量、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发电装机容量(火电、核电、水电、风电、生物质、太阳能、其他非化石能源)、总发电量(火电、核电、水电、风电、生物质、太阳能、其他非化石能源)。
(2)建材行业:吨水泥综合能耗(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水泥产量)、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水泥熟料产量)。
(3)煤炭行业:露天矿采区回采率、薄煤层采区回采率、中煤层采区回采率、厚煤层采区回采率。
二、部分统计指标的解释及算法1、能源消费总量指在报告期内企业范围内实际消费的(用于生产和非生产过程)各种能源的总和。
能源消费总量=各种能源消费(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回收能消费量,折标准煤)的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的合计-回收利用能源量(折标准煤)的合计。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包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工业生产性活动消费的能源,包括用作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工艺过程等;能源加工转换企业各能源品种的消费量,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消费的能源;为工业生产活动进行的维修、设备大修理消费的能源;企业内部为生产活动服务的、不具有单独核算管理机构的交通运输工具消费的能源;企业机关(厂部、企业管理办公楼)消费的能源;改善生产、管理区域环境和劳动保护消费的能源。
能源报表指标解释及说明
指标解释和调查目录说明一、指标解释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消费量是指法人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原材料的数量。
它反映本单位在报告期内投入使用的原材料数量。
消费量的统计原则是:凡是原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改变了原材料原来的形态或性能,或已实际投入使用,就统计消费量。
即:(1)原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才能统计消费量,如果车间、工地领取的原材料,尚未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不应统计消费量。
(2)原材料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或性能才能统计消费量,如钢材已按图纸切割下料,就统计消费量。
(3)有的原材料已实际投入使用,虽然没有改变形态或性能,也应该统计消费量。
例如,已装到汽车上的轮胎,已装到机电设备上的润滑油等。
可以多次周转使用的材料,当新料第一次投入使用就统计消费量,以后继续周转使用不再统计消费量。
原材料消费量按照“谁消费,谁统计”的原则,统计范围如下:(1)就原材料来说,凡是本单位实际消费的原材料,不论是本单位自有(含自产自用)的或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或从外单位借来的,只要是在本单位消费的,就应该由本单位统计消费量。
反之,凡是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因为由外单位投入加工实际消费量,所以应由接受加工单位统计消费量,委托单位不应统计消费量,以免消费量重复统计。
(2)就时间来说,凡是报告期内本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第一道工序)使用的原材料就统计消费量。
什么时间投入生产使用就什么时间统计消费量。
车间、工地领取的原材料到报告期末尚未投入生产使用的,不应计入消费量。
车间、工地在报告期末应办理“假退料”手续,从报告期的领料中扣除,计入期末库存量。
这样做不仅可以准确核算车间成本,而且符合统计要求。
按照上述消费量指标的统计原则和统计范围,原材料消费量指标的统计内容如下:(1)用于生产本企业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消费的原材料。
(2)用于制造各种工艺性装备、各种非标准设备或专用设备消费的原材料。
(3)用于制造产品包装箱、容器等各种包装器材消费的原材料。
节能减排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中建总公司施工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统计表》主要内容及填报说明一、主要内容统计表由附表1~附表6组成(详附件),其中附表1~附表3针对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上报,附表4~附表6为局属二级单位统计内容,汇总后报工程局,并由工程局汇总后报总公司。
1、附表1为施工项目基本情况表,反映施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工程类别,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水平。
2、附表2为施工项目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对施工项目的主要能源和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反映施工项目在能源资源管理和节能降耗方面的绩效。
3、附表3为施工项目环境管理绩效统计表,分别针对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方面,对施工项目在环境管理、环境控制、环境监测等方面情况进行统计,反映施工项目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绩效。
4、附表4为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施工企业根据各项目填报的附表1的内容,进行分类统计,并根据最终汇总结果,计算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等指标的企业平均水平。
5、附表5为施工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根据附表2的内容,对各施工项目的主要能源和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反映施工企业在能源资源管理和节能降耗方面的平均管理水平。
6、附表6为施工企业环境管理绩效统计表,根据附表3的内容,对各项目的环境管理绩效进行汇总,反映施工企业在环境管理绩效的平均水平。
二、填报说明(一)附表1填制说明1.工程名称、项目所在地按实填写。
2.建筑面积填写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实体建筑面积,如有多个单位工程,按照所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总和。
3.工程类型填写应在( )中勾选注明,其它工程指所列11种工程类型未包括的其它工程。
4. 在现场情况中应明确有无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非标设备加工场、钢构件加工场。
5. 合同造价填写,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或预算价格,如有多个单位工程,按照所有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或甲方审定的预算价格总和。
6. 在环境方面获地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次数、省级以上表彰和奖励次数,均以证书和发证时间进行统计,未发生为零。
节能减排相关各行业指标
节能减排相关各行业指标一、石油石化企业【万元产值新水用量】(吨/万元)=工业新水用量(吨)/工业总产值(万元)分子项:工业耗用新水量指工业报告期内用新鲜水量,即直接取自“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及其他外购水及水产品的数量。
分母项:以货币表现的工业在一定时期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的工业产品总量,它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它包括: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规定不需要包装的产品除外)的成品的价值,工业性作品价值,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初差额价值。
【万元增加值新水用量】(吨/万元)=工业新水用量(吨)/工业增加值(万元)分子项:工业耗用新水量指工业报告期内用新鲜水量,即直接取自“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及其他外购水及水产品的数量。
分母项: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
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二、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净耗能源量(吨标准煤)/粗钢合格产出量(吨)分子项:企业净耗能源量是指报告期内钢铁工业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及其辅助生产系统、直接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不包括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和外销能源量。
企业净耗能源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外销能源量钢铁工业生产指铁、铬、锰等黑色金属矿物的采选、人造块矿、铁合金冶炼、炼铁、炼钢、钢加工、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和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运输、机修、动力等生产。
在这些之外的生产活动为非钢铁工业生产。
企业外销能源量是指企业向外销售的购入能源、企业生产的二次能源、下脚燃料及余热等。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附件2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一、任期考核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二)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处理:
1.按考核指标个数分摊2分分值,根据未完成指标个数和未完成程度扣减相应分值。
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相差10%扣减0.1分,最多扣减该指标分摊的相应分值。
2.核定的考核指标目标值为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减半扣分。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经节能减排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1.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
(1)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3分、0.5分和0.7分;
(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
业分别扣减0.1分、0.3分和0.5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环境责任事故顺延处理。
2.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
关于规范填报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网
关于规范填报《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
新增指标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按照《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修订稿)》(国资发综合[2011]154号)要求,自2012年一季度起,各中央企业在上报《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以下简称报表)时需增报焦炭、热力、氮氧化物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有关行业指标。
经对2012年第一季度重点类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审核,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对报表新增指标填报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等突出问题。
为加强报表填报的规范性,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各中央企业应立即开展对统计方法的研究等有关工作,夯实统计基础,认真审核数据,规范填报相关报表,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是重点类、关注类企业在报送半年报表、一般类企业在报送年度报表时,要将氨氮、氮氧化物的统计方法进行详细说明,二氧化碳指标在年度报送时对统计方法进行详细说明。
统计方法经确定就不能变更,如需调整需报经我委同意。
三是要认真统计填报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三项指
标2010年度数据。
四是各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各企业2005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情况进行说明。
特此通知。
国资委综合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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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报表表式1.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2.石油石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3.钢铁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4.有色金属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5.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6.发电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7.电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8.化工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9.建材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10.机械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11.其他工业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12.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13.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14.非工业其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四、主要指标解释五、参考附件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2.历年来各行业价格指数3.非工业企业增加值(收入法)计算表一、总说明(一)报表构成。
报表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以下简称《统计监测总表》)、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和〈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要求分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发电、电网、化工、建材、机械、其他工业行业、非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北京市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文要求分建筑、交通运输、其他非工业行业企业)构成。
(二)填报范围。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汇总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非工业企业及非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能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后填报。
(三)报送时间。
重点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非工业行业附表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
国航、东航、南航、中国远洋和中国海运的非工业行业附表要求每季度报送。
关注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和《非工业行业附表》均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
一般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和《非工业行业附表》均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的1月31日。
(四)报送要求。
1.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填报《统计监测总表》时,应根据采集的所属各工业企业附表和非工业企业附表进行汇总,将集团公司内的工业行业和非工业行业分列,最终汇总形成总表。
2.集团公司在填报工业行业附表时,只有当对应行业的年总产值累计超过500万元时,才需填报;在填报非工业行业附表时,只有当对应行业的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时,才需填报。
未达到上述规模的行业,一并纳入“其他行业”附表中填报。
3.各中央企业应在报送《统计监测总表》的同时,报送节能减排分析和工作总结报告,若万元产值(营业收入)综合能耗、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节能量、SO2排放量及 COD排放量等指标增减幅度超过10%或发生并购、重组等影响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事项要进行特殊说明。
(五)能源统计基本原则与采集依据。
1.能源统计基本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3)仅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不应重复计算;(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计入能源消费量。
2.能源统计数据来源和依据。
(1)单位能源统计台账;(2)购进和调出能源的财务数据;(3)能源结算单及其他能源消费结算凭证。
二、报表目录三、报表表式四、主要指标解释四、主要指标解释(一)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指标。
1.能源消耗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能源的能量总量。
能源消费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一次性直接消费,又称终端消费;另一种是加工转换消费,又称中间消费。
终端消费是对中间消费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间加工转换,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种加热、动力等设备,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的消费。
中间消费是指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或车间)生产二次能源产品所消费的能源数量。
“能源消费总量”计算公式如下: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损失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中间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可参见附件1。
能源消费总量具体包括:①用于生产本企业的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消费的能源;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消费的能源;④用于劳动保护及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⑤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不包括以下各项:①由仓库发到车间,但报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费,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不能以拨代消;②回收的余热、余气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③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④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进行汇总,并扣除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的汇总量。
有能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应扣除这部分回收利用的能源。
计算公式如下: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公式中的“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对外供热、洗煤生产、炼焦生产、石油炼油生产、煤气生产、煤制品加工产出的能源,不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电以及自产自用的热力。
2.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与期内用能单位工业总产值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工业总产值(万元)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价值量。
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数据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根据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价格不同,工业总产值又分为工业总产值(现价)和工业总产值(可比价),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工业总产值时,对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时期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作为可比价,本报表制度采用的是2005年产品价格作为可比价。
可比价格的计算:①有基期价格记录的企业,可以采用基期法计算可比价。
报告期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报告期的产量×基期价格②没有基期价格记录或不能采用基期法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主业结构并参考附件2的价格指数,采用价格指数法计算可比价:报告期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报告期工业总产值(现价)/基期下一年度到当年的所有价格指数连乘例如:2008年工业总产值(可比价)=2008年工业总产值(现价)/(2006年价格指数×2007年价格指数×2008年价格指数)3.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工业增加值(万元)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原则上,工业企业按照“生产法”计算增加值。
生产法计算公式: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应交增值税)-中间投入,数据应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增加值(可比价)=增加值(现价)/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4.节能量。
依据GB/T13234-91,节能量一般分为产品节能量、产值(收入)节能量、技术措施节能量等五种,本报表制度采用产值(收入)节能量或产品节能量的计算方法,节能量按定比计算,即计算报告期节能量时,均以2005年为基期。
产值(可比价)节能量=(报告期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基期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报告期工业总产值,计算结果为负值时为节能。
其中:基期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是企业2005年的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数值,报告期工业总产值依据企业财务报表采集。
5.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氧化硫排放量原则上按实测数据填报,如果企业尚未安装监测设备,暂按下列公式测算:工业SO2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的SO2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原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系数0.8是指燃烧过程中二氧化硫转化率;系数2是指硫转化为二氧化硫后增重比例;脱硫率采用脱硫措施的锅炉按检测数据取值计算,没有脱硫措施的锅炉脱硫率取0。
不具备条件取得燃煤含硫率数据的,暂按1.2%含硫率计算。
6.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COD)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
工业COD排放量的测算方法原则上采用实测法,即通过实际测量废水的排放量及COD的浓度,计算COD的排放量。
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网的不计入本企业COD排放量。
(二)非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指标。
1.能源消费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耗能设备、照明、采暖制冷、车辆、炊事等消耗的能源。
①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如企业内各种机械与设备、照明、采暖与制冷等消耗的能源;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维修、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能源;④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如一些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耗能等;⑤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洗浴和炊事用能等。
注意事项:①承包国外工程和消耗国外能源的不计入该统计范围,国外项目营业收入在总营业收入中暂不扣除;②工程分包的能源消费不计入本企业能源消费,但劳务分包的能源消费应记入本企业的能源消费;③设备租赁:企业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车辆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本企业的消耗;④生活附属设施能源:企业供给家属区或者供给其他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企业用电、用热的应核减本单位的能源消费。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煤之和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可参见参考附件1。
2.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能源消费总量(吨标煤)/营业收入(万元)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数据应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根据计算企业销售商品交易量的价格不同,营业收入又分为营业收入(现价)和营业收入(可比价),营业收入(可比价)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营业收入时,对同一商品采用同一时期的价格作为可比价,本报表制度采用的是2005年商品价格作为可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