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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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收支表指标解释

村集体经济收支表指标解释

附件2村集体经济收支表指标解释1、村民小组数:村民委员会中所属的村民小组个数。

2、总户数: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3、总人口:指户口在农村,并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所属关系的常住人口。

4.劳动力数:指总人口中在劳动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的人口总数。

在劳动年龄以外,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并能顶劳动力使用的成员,也应统计在内;在劳动年龄之内,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的,则不应统计在内。

5、非农产业劳动力:指劳动力中从事第二或第三产业的人数。

6、常年外出劳动力:指在外出劳动力中,全年累计在外劳动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量。

7、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按农村经济收益分配表统计出的农民人均所得。

8、年末农业用地面积:指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总面积。

即农林牧渔用地面积。

9、实行家庭承包的面积:按照延长土地承包期政策法律,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面积,包括耕地、林地等实行家庭承包的农用地面积。

10、实行招标承包的面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或协商承包的农业用地,如实行招村承包的机动地、林地、渔塘、果园面积。

11、村办企业数:指村独资兴办,或者入股、合伙联营且村集体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数。

12、资产总额: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

13、货币资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14、应收款: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

15、负债总额: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6、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17、发包及上交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户和其他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18、村办企业发包收入:指村所有企业发包给个人和单位后,以承包金名义取得的收入。

19、四荒地、机动地发包收入:村所有可开发用于农业用途的荒地、机动地发包取得的收入。

20、投资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守则说明及指标解释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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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及指标解释1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及指标解释农业业务统计报表是根据农业部门的管理需要而制定的。

业务报表具体反映了农业部门组织和指导农业生产的主要活动、成果,以及农业技术的发展水平。

业务报表作为生产报表的补充,同样是一项基本的农业信息,是各级农业部门引导生产,服务农业,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因此,业务报表与生产报表一样,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收集资料如实填报,力求数据符合实际。

业务报表由各县(市区)农业局组织调查填报,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负责汇总指标解释1、农业产业化基本情况统计表(1)产业化组织(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专业市场等把分散的农户与国内外市场联接起来,各利益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益互补,风险共担,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组织经营形式。

产业化组织是指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联结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组织。

产业化组织按利益联结方式和组织类型分别调查。

(2)按利益联结方式划分:有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关系,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其他经营组织的根本区别,也是产业化经营的核心。

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方式是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主体,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或结为利益共同体的手段或方式。

(3)合同关系:产业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产业化生产基地和农户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或组织等按合同收购农产品,并及时按约定结算。

合同关系中的订单关系是指产业化组织与农户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没有订立长期合同,而是根据市场情况,主要依靠当年与农户新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农产品生产、收购等事项的形式。

年履约订单成交额是指全年全部或部分完成的订单成交金额,年订单总额是指全年签订订单的资金总额(年履约订单成交额占年订单总额的百分比即为订单履约率)。

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

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

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作者:————————————————————————————————日期: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3年9月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真实反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了解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运行状况,为科学制定农村经济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或所辖)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经济情况和省以下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情况。

(三)统计内容农村集体组织及资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农民负担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情况,农村经营管理主要工作和机构队伍状况、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发展情况等。

(四)调查时间和频率本报表制度各表表式是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的综合表式。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本制度分为年报、半年报和年终预报,年报上报时间为次年的2月25日之前报送,半年报上报时间为当年7月15日前,年终预报上报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前。

(五)调查方法本报表制度采取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采集数据。

(六)本报表制度中的计量单位只用于省级汇总,以“万”为单位的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他指标取整数。

(七)本报表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农市(经)年综1表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年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2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统计表年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3表家庭农场情况统计表年报各类型家庭农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4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年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5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表年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6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情况统计表年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7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情况统计表年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及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8表农民负担情况统计表年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9表农经机构队伍情况统计表年报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10表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情况统计表年报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11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半年报年终预报半年报、年终预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半年报为当年7月15日前,年终预报为当年11月30日前,网络在线填报(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表号:农市(经)年综1表制表机关:农业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7号有效期至:2013年填报单位: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 1一、基层组织- -⒈汇总乡镇数 1 个⒉汇总村数 2 个(1)村集体经济组织数 3 个(2)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数 4 个⒊汇总村民小组数 5 个其中:组集体经济组织数 6 个二、农户及人口情况 - -⒈汇总农户数7 万户(1)纯农户8 万户(2)农业兼业户9 万户(3)非农业兼业户10 万户(4)非农户11 万户⒉汇总人口数12 万人三、汇总劳动力数13 万人其中:⒈从事家庭经营14 万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15 万人⒉外出务工劳动力16 万人其中: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17 万人(1)乡外县内18 万人(2)县外省内19 万人(3)省外20 万人(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续)填报单位: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 1四、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21 万亩⒈耕地22 万亩其中:(1)归村所有的面积23 万亩(2)归组所有的面积24 万亩⒉园地25 万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面积26 万亩⒊林地27 万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面积28 万亩⒋草地29 万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面积30 万亩⒌养殖水面31 万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面积32 万亩⒍其他33 万亩五、农户经营耕地规模情况 - -⒈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数34 万户其中:未经营耕地的农户数35 万户2.经营耕地10-30亩的农户数36 万户3.经营耕地30-50亩的农户数37 万户4.经营耕地50-100亩的农户数38 万户5.经营耕地100-200亩的农户数39 万户6.经营耕地200亩以上的农户数40 万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填报说明:指标平衡关系:2=3+4;7=8+9+10+11=34+36+37+38+39+40;17=18+19+20;21=22+25+27+29+31+33。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及指标解释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及指标解释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及指标解释农业业务统计报表是根据农业部门的管理需要而制定的。

业务报表具体反映了农业部门组织和指导农业生产的主要活动、成果,以及农业技术的发展水平。

业务报表作为生产报表的补充,同样是一项基本的农业信息,是各级农业部门引导生产,服务农业,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因此,业务报表与生产报表一样,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收集资料如实填报,力求数据符合实际。

业务报表由各县(市区)农业局组织调查填报,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负责汇总指标解释1、农业产业化基本情况统计表(1)产业化组织(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专业市场等把分散的农户与国内外市场联接起来,各利益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益互补,风险共担,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组织经营形式。

产业化组织是指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联结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组织。

产业化组织按利益联结方式和组织类型分别调查。

(2)按利益联结方式划分:有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关系,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其他经营组织的根本区别,也是产业化经营的核心。

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方式是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主体,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或结为利益共同体的手段或方式。

(3)合同关系:产业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产业化生产基地和农户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或组织等按合同收购农产品,并及时按约定结算。

合同关系中的订单关系是指产业化组织与农户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没有订立长期合同,而是根据市场情况,主要依靠当年与农户新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农产品生产、收购等事项的形式。

年履约订单成交额是指全年全部或部分完成的订单成交金额,年订单总额是指全年签订订单的资金总额(年履约订单成交额占年订单总额的百分比即为订单履约率)。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及指标解释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及指标解释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及指标解释第一章前言1.1简介农业业务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业部门的决策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对农业业务的有效监控和管理,需要建立科学且完善的统计报表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内容,并解释其中的各项指标。

1.2农业业务统计报表的重要性农业业务统计报表是衡量农业部门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对农业业务的统计分析,能够了解农业部门的运营状况、经济效益以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这些分析结果可以为相关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帮助农业部门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二章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2.1报表的周期和生成2.2报表的递交与审核生成的农业业务统计报表需要递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只有通过了审核的报表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

2.3报表的发布与公开第三章指标解释3.1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农业部门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面积。

该指标可以反映农作物的种植规模和农业生产的潜力。

3.2农作物产量农作物产量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农业部门生产出的农作物数量。

该指标可以反映农业部门的生产能力和市场供应情况。

3.3农产品价格农产品价格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农产品的交易价格。

该指标可以反映农产品的市场价值和供求关系。

3.4农业投入成本农业投入成本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农业部门用于生产农产品的投入费用。

该指标可以反映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

3.5农业收入农业收入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农业部门通过销售农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该指标可以反映农业部门的经济收益和盈利能力。

3.6农业综合效益农业综合效益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农业部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该指标可以反映农业部门的综合发展水平和对社会经济的贡献程度。

第四章结论通过建立科学且完善的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可以为农业部门的决策和监管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农业部门的运营状况、经济效益和面临的问题,为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参考。

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计指标解释

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计指标解释

附件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指标解释1.专业合作社: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包括已登记和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定义的专业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

2.已按《登记条例》登记:指在2007年7月1日之后,已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指经过有关部门认定,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专业协会:指组织名称为协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不包括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

5.专业联合社:指由3个以上专业合作社为主体,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愿联合成立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组织名称为专业联合社,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

6.专业联合会:指由3个以上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协会为主体,自愿联合成立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组织名称为专业联合会,开展相关咨询服务、行业协调等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

7.成员总数:指已按《登记条例》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专业协会和未按《登记条例》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数量总和。

8.已按《登记条例》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指2007年7月1日之后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数。

其成员数包括登记在册成员和工商未登记在册成员。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成员为登记在册成员;虽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已履行入社手续并在本社注册的成员为工商未登记在册成员。

9.农民成员:指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在册成员中身份为农民的成员。

10.团体成员:指除自然人成员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业务有关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等。

11.专业协会成员:指专业协会在册成员数。

12.未按《登记条例》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指2007年7月1日以前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尚未按《登记条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册成员数。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及指标解释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及指标解释

农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说明及指标解释农业业务统计报表是根据农业部门的管理需要而制定的。

业务报表具体反映了农业部门组织和指导农业生产的主要活动、成果,以及农业技术的发展水平。

业务报表作为生产报表的补充,同样是一项基本的农业信息,是各级农业部门引导生产,服务农业,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因此,业务报表与生产报表一样,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收集资料如实填报,力求数据符合实际。

业务报表由各县(市区)农业局组织调查填报,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负责汇总指标解释1、农业产业化基本情况统计表(1)产业化组织(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专业市场等把分散的农户与国内外市场联接起来,各利益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益互补,风险共担,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组织经营形式。

产业化组织是指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联结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组织。

产业化组织按利益联结方式和组织类型分别调查。

(2)按利益联结方式划分:有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关系,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其他经营组织的根本区别,也是产业化经营的核心。

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方式是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主体,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或结为利益共同体的手段或方式。

(3)合同关系:产业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产业化生产基地和农户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或组织等按合同收购农产品,并及时按约定结算。

合同关系中的订单关系是指产业化组织与农户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没有订立长期合同,而是根据市场情况,主要依靠当年与农户新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农产品生产、收购等事项的形式。

年履约订单成交额是指全年全部或部分完成的订单成交金额,年订单总额是指全年签订订单的资金总额(年履约订单成交额占年订单总额的百分比即为订单履约率)。

农经报表指标解释

农经报表指标解释

四、主要指标解释(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1.汇总乡镇数:指按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乡镇级单位个数。

乡镇级单位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农村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单位。

除县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工矿区以外的所有乡镇都应纳入统计范围,有农村经济的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也应纳入。

大中城市以农业为主的郊区也应按建制纳入统计范围。

2.汇总村数:指有关经济情况汇入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行政村数,其统计口径与原来汇总村民委员会数相同。

所有成立村民委员会的村、或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的村,只要还存在农业经济、存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集体资产,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3.村集体经济组织数:指在行政村一级为管理、协调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并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而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数。

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和有关政策精神,行政村范围内应当设立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设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有些地方尚没有设立,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地方称为经济联合社,有的经过改制成立股份经济联合社,也有的改制成立了名称不一的"公司";有的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只要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就应纳入统计范围。

乡镇一级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村以下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一级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部分村民小组联合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

4.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数:指在汇总村数中,没有明确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协调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以及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等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职能的村数。

5. 汇总村民小组数:指汇总的行政村所属的村民小组个数。

农业统计年报及统计基点调查和定期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农业统计年报及统计基点调查和定期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农业统计年报及统计基点调查和定期报表主要指标解释1、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是指全年各季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总和。

现行农业统计制度规定,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是指应该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的农产品的作物的播种面积之和。

其计算公式为:本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种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2、农作物产量:指本年度全社会范围内生产农产品的产量,不论计划内外,数量多少,耕地上与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应统计在内。

各种主要作物产量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计算。

作为粮食的薯类产量按五斤折一斤计算。

3、谷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梁和其他谷物,不包括薯类和大豆。

早稻是指从播种到成熟约在120天以内,中稻为120—150天,晚稻为150—180天。

其他谷物指除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梁以外的一些子实主要用作粮食的作物,包括大麦、元麦(青稞)、莜麦、荞麦、糜子、黍子等。

硬粒小麦:指具有较高营养品质和良好(食品)加工品质的强筋小麦。

软粒小麦:指具有较高营养品质和良好(食品)加工品质的弱筋小麦4、园林水果:指在专业性果园、林地及零星种植果树上生产的水果(老口径水果)。

不包括瓜果类。

5、年末果园面积:指年末专业性果园面积,不包括果用瓜种植面积。

6、全年水果总产量:指包括园林水果(老统计口径水果)产量与瓜果类产量之和。

7、花卉种植面积:指在大田种植的花卉面积。

不包括设施及盆栽花卉。

8、蔬菜大棚:指由塑料膜覆盖,人能在内作业,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大棚,按占地面积计算。

9、猪、牛、羊出栏数:指育肥出售和自食的头数。

包括淘汰的和因伤死亡的耕牛、肉牛、奶牛和羊。

猪出售数包括个别地区习惯吃的“烤小猪”或出口的“乳猪”。

10、禽、兔出栏数:指统计期内出栏供屠宰的家禽和家兔。

不包括出卖的雏禽和幼兔。

11、屠宰数:指在本辖区内实际屠宰的出栏畜禽数量,包括由辖区外购进在本辖区内屠宰的数量。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农业)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农业)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农业总产值是以贷币表现的农林牧副渔五业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产量。

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分析农业内部结构,研究农业与工业及至与国家建设的关系,研究农业生产与人口增长及提高人民生活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业净产值,增加值以及农业商品率的基础资料。

耕地面积是指可以用来种植各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撩荒未满三年的土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的面积。

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茶、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也包括在内。

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桑田、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和天然草地。

农作物播种面积是指一定生产季节结束时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

播种面积的大小,反映农作物的生产规模和耕地的利用程度。

正确地核算播种面积,对于组织农业生产活动,计算农作物产量,研究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分布情况以及制定各项增产技术措施,都是非常必要的。

播种面积的统计年度,凡是能在本日历年度内(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收获的农作物(包括上年秋冬播和本年春播、夏播以及南方地区的晚秋播而在本年收获的全部作物)播种面积,都包括在内。

农作物总产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生产的各种农作物产品总产量。

它是衡量农业生产成果,统筹安排城乡人民生活,研究生产、积累和消费比例关系及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基本数据。

不论是种植在耕地上或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包括在内。

有的农作物收割期较长,虽在当年冬季就开始收割,但需跨年延到来年春季才能收完的,仍计算本年农作物总产量。

农作物总产量是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农场等国有经济单位的产量、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户承包地的产量,还包括农民自留地、工矿企业职工农属办的农场和其他单位生产的农作物产量。

农作物总产量是统计晒干入库的产量。

有些地区,粮食脱粒、晒干、入库比较迟,是按照折干比例折成晒干的粮食产量进行统计的。

2013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

2013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

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3年9月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真实反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了解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运行状况,为科学制定农村经济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或所辖)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经济情况和省以下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情况。

(三)统计内容农村集体组织及资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农民负担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情况,农村经营管理主要工作和机构队伍状况、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发展情况等。

(四)调查时间和频率本报表制度各表表式是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的综合表式。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本制度分为年报、半年报和年终预报,年报上报时间为次年的2月25日之前报送,半年报上报时间为当年7月15日前,年终预报上报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前。

(五)调查方法本报表制度采取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采集数据。

(六)本报表制度中的计量单位只用于省级汇总,以“万”为单位的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他指标取整数。

(七)本报表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表号:农市(经)年综1表制表机关:农业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7号有效期至:2013年填报单位:(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续)填报单位: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填报说明:指标平衡关系:2=3+4;7=8+9+10+11=34+36+37+38+39+40;17=18+19+20;21=22+25+27+29+31+33。

2013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

2013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

2013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农村管理统计报表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1xxxx 2009年9月为了解农村双层管理体制的运行状况,为科学制定农村经济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和农村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2)统计对象和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或管辖)事业单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省级以下各级农村管理组织的基本经济情况(3)统计内容农村集体组织和资源、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执行情况、农民负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财务状况、家庭农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农村管理主要工作和机构团队、农村管理信息化发展等(4)调查的时间和频率本报告系统中的表格为发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综合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该系统分为年报、半年度报告和年终预测。

年度报告应于次年2月25日前提交。

半年度报告应于当年7月15日前提交。

年终预测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提交。

(5)调查方法本报告系统采用综合统计与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数据(6)本报告系统中的计量单位仅用于省级汇总。

以“万”为单位的指标应保持小数点后一位,其他指标应四舍五入(7)本声明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管理司和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负责解释。

22,报告目录提交日期和表号,表名,报告周期,报告范围,报告单位方法,次年2月25日,农业市(经济)农村经济基本年报,年度总结,表1,农村土地承包统计,农业市(经济)经营统计,年度总结,表2,农业市(经济)家庭农场统计,年度总结,表3,农业市农业厅(局)统计,委员会)在网上填写以下2月25日农业城(经济)农民专业合作年度报告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状况统计表农业城(经济)组织收入分配年度报告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城(经济)组织资产负债年度报告6农村集体资产状况统计表农业城(经济)财务管理年度报告7相关组织表,企业和市农业厅(局),在网上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集体经济之日前,网上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村集体经济之日前,于次年2月25日前,网上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村集体经济于次年2月25日前,合作组织市农业厅(局、委)网上报告下一个2月25日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家庭农业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网络年度报告前组织市农业厅(局、委)网上报告下一个2月25日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村集体经济小组。

农业统计指标解释

农业统计指标解释

农业统计指标解释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成果。

农、林、牧、渔业的统计范围是:(1)农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和其他农业。

农作物种植业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药材、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茶园、桑园、果园的生产经营。

其他农业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柴草、野生药材、菌类等及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

(2)林业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林产品的采集和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竹木采伐。

(3)牧业包括除渔业养殖以外的一切动物饲养和放牧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4)渔业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从所有制看,包括国有经济的各种专业农(农、林、牧、渔)场以及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科研机构、部队经营的农业;集体所有制的乡镇村各级办农场;农村各种经济组织经营的农、林、牧、渔业以及工矿企业家属集体经营的农业;农民家庭自营的农林牧渔业及兼营商品性工业等。

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业总产值。

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

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费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

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

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办工业产值划归工业。

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

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

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

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

农经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农业部)————————————————————————————————作者:————————————————————————————————日期: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3年9月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真实反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了解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运行状况,为科学制定农村经济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或所辖)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经济情况和省以下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情况。

(三)统计内容农村集体组织及资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农民负担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情况,农村经营管理主要工作和机构队伍状况、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发展情况等。

(四)调查时间和频率本报表制度各表表式是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的综合表式。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本制度分为年报、半年报和年终预报,年报上报时间为次年的2月25日之前报送,半年报上报时间为当年7月15日前,年终预报上报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前。

(五)调查方法本报表制度采取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采集数据。

(六)本报表制度中的计量单位只用于省级汇总,以“万”为单位的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他指标取整数。

(七)本报表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农市(经)年综1表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年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2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统计表年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3表家庭农场情况统计表年报各类型家庭农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4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年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5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表年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6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情况统计表年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7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情况统计表年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及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8表农民负担情况统计表年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9表农经机构队伍情况统计表年报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10表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情况统计表年报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次年2月25日以前,网络在线填报农市(经)年综11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半年报年终预报半年报、年终预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半年报为当年7月15日前,年终预报为当年11月30日前,网络在线填报(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表号:农市(经)年综1表制表机关:农业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7号有效期至:2013年填报单位: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 1一、基层组织- -⒈汇总乡镇数 1 个⒉汇总村数 2 个(1)村集体经济组织数 3 个(2)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数 4 个⒊汇总村民小组数 5 个其中:组集体经济组织数 6 个二、农户及人口情况 - -⒈汇总农户数7 万户(1)纯农户8 万户(2)农业兼业户9 万户(3)非农业兼业户10 万户(4)非农户11 万户⒉汇总人口数12 万人三、汇总劳动力数13 万人其中:⒈从事家庭经营14 万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15 万人⒉外出务工劳动力16 万人其中: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17 万人(1)乡外县内18 万人(2)县外省内19 万人(3)省外20 万人(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续)填报单位: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 1四、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21 万亩⒈耕地22 万亩其中:(1)归村所有的面积23 万亩(2)归组所有的面积24 万亩⒉园地25 万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面积26 万亩⒊林地27 万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面积28 万亩⒋草地29 万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面积30 万亩⒌养殖水面31 万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面积32 万亩⒍其他33 万亩五、农户经营耕地规模情况 - -⒈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数34 万户其中:未经营耕地的农户数35 万户2.经营耕地10-30亩的农户数36 万户3.经营耕地30-50亩的农户数37 万户4.经营耕地50-100亩的农户数38 万户5.经营耕地100-200亩的农户数39 万户6.经营耕地200亩以上的农户数40 万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填报说明:指标平衡关系:2=3+4;7=8+9+10+11=34+36+37+38+39+40;17=18+19+20;21=22+25+27+29+31+33。

2016年农经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

2016年农经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

2016年农经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1.汇总乡镇数:指按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乡镇、街道或其他乡镇级单位个数。

乡镇级单位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农村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单位。

除无农村经济的所有乡镇街道及其他乡镇级单位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2.汇总村社数:指农村集体经济情况需要汇入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村经济合作社数、股份经济合作社数及村委会代为行使村经济合作社职能数,只要还存在农村经济、存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集体资产,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3.村经济合作社数:指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设立的村经济合作社数。

乡镇一级、村以下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一级成立的村经济合作社不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数:按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求设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数,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成立为公司的也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

一个行政村或居委会内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成立多个公司的只统计为一个。

5.村委会代行村经济合作社职能的村数: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其职能由村委会代为行使的村数。

6.汇总村民小组数:指汇总的村社所属的村民小组个数。

行政村撤并后的村民小组个数按实际存在数统计。

7.组集体经济组织数:指在村民小组一级成立的为管理、协调本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以及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个数。

没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村民小组代行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不纳入本指标统计范围。

8.组一级发包承包地数:指以村民小组为发包主体的村民小组个数。

9.汇总农户数:指在汇总村社中与村集体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户口在农村的社员(股东、村民)数。

包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农户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农户数、尚未成立村经济合作社由村委会代行职能的村村民农户数。

10.纯农户:指农户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80%以上的农户(含80%)。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一、农村经济收益安排统计1、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展安排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效劳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安排、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

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属于集体性质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假设土地全部权仍归乡、村集体全部,当地农民参与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假设土地已征用,全部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与劳动应分得的那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展核算。

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局部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

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当地实际状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置者的当年生产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

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局部。

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状况。

3、乡镇集体企业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年度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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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一、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1、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

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属于集体性质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归乡、村集体所有,当地农民参加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如果土地已征用,所有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加劳动应分得的那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

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

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的当年生产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

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

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情况。

3、乡镇集体企业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年度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6、其他经营收入:指除乡镇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三种经营形式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7、农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

8、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指利用农作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

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果、桑、茶树的种植。

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薯类 (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他杂粮作物。

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

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

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收入。

出售种植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的粮食、棉花、油料等种植业产品收入。

9、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

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蘑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

10、林业收入:林业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物质生产部门。

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

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出售林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个人在年度内出售树苗和上述其他林产品收入。

不包括出售桑叶、茶叶、水果、野生林产品的收入。

11、牧业收入:牧业指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物质生产部门。

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其他畜牧业。

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

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

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

包括:①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

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

②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兔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

③动物屠宰及死亡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

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

农区出售肉用牛的收入作为牧业收入。

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

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

计算牧业收入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

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12、渔业收入:渔业指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

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

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

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蟹、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

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捞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出售渔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 (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售所获得的收入。

13、工业收入:工业指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

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

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

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

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煤丝、药材加工等和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以及当年开采各种自然资源及对其进一步加工得到的全部收入,如采矿,林木采伐,用铁矿石炼铁,木材加工等。

工业收入的计价原则是,出售的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产品不计收入。

14、建筑业收入:建筑业指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及设备安装的物质生产部门。

建筑业收入指当年从事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和设备安装所得到的收入,即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总收入。

在计算建筑业收入时,应注意下列问题:①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承包农村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价值计算收入。

同时,在总费用中要核算建筑安装过程的全部投入和发生的物质费用。

②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进城异地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只计算所获实际收入,即承包总价值额减去建筑投入。

同时在总费用中核算除建筑投入以外的相关费用。

③农民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筑行业打工所获报酬收入,不计算建筑业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

15、运输业收入:运输业是运送货物及旅客、装卸和搬运物质的产业部门,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和管道运输等。

运输业收入指当年从事本单位以外的货物运送、装卸、搬运和旅客运送的收入。

16、商饮业收入:商饮业是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部门。

商饮业收入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乡村各类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

商业收入指专门从事商品收购、销售业务,包括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具体包括商品售价和收取的代垫运费等全部价外代垫费用,以及实际应缴纳的增殖税额(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数)。

实际售价和收取的全部价外费用的资料来源是,如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的企业,则按其“损益表”中“商品销售收入”数额填报:无会计核算资料的(如农户),则根据其已实观的商品进销差价和额定的毛利率加以推算,其公式为:商品销售收入=毛利÷额定毛利率与此相适应,农村经济总费用和生产费用中应增加商品销售成本这部分,即商品进价。

饮食业收入按营业额计算(即全价)。

乡村饮食业如有健全会计核算资料的,按其“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计算填报,如无会计核算资料的,则可按已获毛利数额和额定的毛利率推算取得,其公式为:营业收入=毛利÷额定毛利率鉴于目前农户家庭经营一般没有完整的核算资料,因此,农民家庭经营中的零星商饮业收入,也可按毛利计算,但应注意核算费用上的差异(如按毛利计算,费用中则不含商品销售成本)。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从1997年起商饮业收入改为按全价计算,但具体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只按全价计算收入,没有按全价核算费用,即在总费用和生产费用中漏掉了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货价)的统计,这样就导致了收入和费用的不对应性,造成统计结果错误。

因此,在进行商饮业收入统计时,如果按全价计算收入,必须按全价核算费用(即费用中包括商品进货价);如果按毛利计算收入,则不能按全价核算费用(即费用中不包括商品进货价)。

17、服务业:指为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活动的部门。

服务业收入指年内提供劳务为日常生活服务所得到的收入。

如农民经营的车马店、修理自行车、修理钟表、修理雨伞、行医、理发、做保姆等收入。

18、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生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

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库存粮食物资盘盈、出售以前年度产品溢价、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这里还包括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但不包括借贷性的收入。

19、总费用:指实现当年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各项费用开支。

包括生产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三项。

由于乡、村两级企业执行的是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如果把乡、村两级企业的费用纳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表的费用中,必须对其费用开支资料进行调整后才能使用,也就是将其中的工资部分扣除。

其具体步骤:先从乡村企业总费用中减去工资总额,将剩余部分及工资总额中非农村人员的工资计入收益分配统计表的“总费用”中去,将外来农民工的工资计入“外来人员带走劳务收入”中,将剩余部分加到农民经营所得中。

20、生产费用:指为实现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生产费用。

如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粗(精)饲料、水电费、原材料、燃料、维修费、小型工具购置、雇请人员的开支和固定资产折旧。

在计算生产费用时,凡利用不计收入的自产产品(原料)进行再生产时,不应作为生产费用支出,如自积自用畜禽厩肥和其他土杂肥、绿肥、青饲料,以及自采野生手工业原料等因不计算生产收入,故也不计入生产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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