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新形式初探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三权分置”的改革背景下,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和资格权被明确划分,这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转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这一改革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的资格权被明确划分。
其中,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自主权,是农民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土地的继承问题往往与承包经营权紧密相关。
然而,随着三权分置的推行,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面临了新的变化和挑战。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现状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继承权的确认难度加大,由于三权分置后权利的划分更加明确,导致继承权的确认变得复杂;二是继承权的流转受限,由于政策限制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到限制;三是继承纠纷增多,随着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继承纠纷日益增多。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的问题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策法规不健全,导致继承权的确认和流转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继承权的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三是继承权的流转市场不成熟,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路径:一是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继承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为继承权的确认和流转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建立健全继承权的保障机制,包括加强土地登记制度、完善纠纷调解机制等,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土地是国家所有的资源之一,也是农民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取得的使用、收益、转让、抵押和继承等权利。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逐步完善和规范,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崭新的空间和机会。
然而,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时间的增长,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性的争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人在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限内,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使用权和相应的经营收益权,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限内,承包方一旦去世,则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既是承包方享有的合法权利,也是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合法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依法获得的合法财产,其继承性应当受到保护。
首先,从实践经验上看,许多农民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的时间较长,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经济收益已经成为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甚至对其家庭生活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无疑将严重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安定。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性的存在也有其深刻的法律基础。
我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接续与继承,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而依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遵循合法后人先继承的原则,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是可以得到保障和实现的。
最后,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和管理要求较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也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相比于其他财产,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稳定性,不能轻易转让和变换,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不会带来经济秩序的混乱和冲击,同时也更符合于农民的实际需要和思想认同。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性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前期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间过长、超过20年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延续到取得的使用权终止;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持有和分配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是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农民家庭稳定的主要问题。
本文旨在从法律、理论和实践三个方面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问题。
一、法律层面1、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享有其死亡前的承包经营权。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继承性是法律明确的。
农民之间的家族关系十分复杂,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具有继承性,那么就会导致农民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而无法致富。
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继承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继承人的限制。
规定:“合法继承人不包括离婚后不再共同生活的配偶、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未经确认的人或宣告失踪、死亡后未获得承认的人以及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未满二年的人。
”这些限制旨在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理论层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性问题在学术界也存在争议,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继承性的一派认为: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合法的经营权,并不具有产权的性质,因此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继承问题。
而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继承性的一派则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符合跨代传承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应该具备继承的基本属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是农村稳定和农民获得可持续收入的必要条件。
三、实践层面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尤其是在农村财产继承中,经常引起纠纷,造成许多社会问题。
即使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林业职能部门行政作为过于夸张,或卫生防疫与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不适当而引发的各种问题,都可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带来不利影响。
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性问题,应该从以下几点出发:1、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属性,明确继承的规定和限制,加强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设。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探析お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探析お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土地流转政策的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继承权的实现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现状、争议与难点,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继承权的法律基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或非法转让。
但法律同时也允许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这意味着,当承包农户的户主去世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继承承包经营权。
这一法律基础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继承权的实践现状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首先,继承权的行使往往受到家庭内部关系的影响。
由于农村家庭关系的复杂性,继承人之间往往存在分歧,导致继承权的实现变得困难。
其次,继承权的行使还受到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影响。
在某些地区,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对继承权的行使设置了诸多限制,增加了继承的难度。
三、继承权的争议与难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承权的主体问题,即谁有权继承承包经营权;二是继承权的行使条件,即继承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行使继承权;三是继承权的行使方式,即如何行使继承权才能保证公平和效率。
这些争议的存在使得继承权的实现变得复杂而困难。
四、继承权的改革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明确继承权的主体:法律应明确规定继承权的主体,避免因家庭内部关系复杂而导致的继承纠纷。
同时,应保障妇女的继承权,消除性别歧视。
简化继承权的行使条件:在保证农村集体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应适当简化继承权的行使条件,降低继承门槛,使更多的农民能够顺利行使继承权。
规范继承权的行使方式:建立公开、透明的继承权行使机制,确保继承权的行使公平、公正。
同时,应加强对继承权行使过程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集体经营的一种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是指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其权利消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一问题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备受关注,也涉及到土地资源的流转和继承问题。
本文将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分析其现状和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
承包地经营权转让和继承,应当依法办理手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变换土地利用性质。
”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并且规定了合法的继承程序。
实际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并不尽如人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平等继承现象。
由于传统的男权观念和乡土社会的传统观念,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在农村,很多地方仍存在着较为保守的男权观念,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倾向于被儿子继承,而忽视了女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公平继承现象。
在土地继承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长子优先继承的现象,即按照“长男继承制”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这种不公平的继承方式,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继承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尽管《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一些地方性法规的限制和不成熟的继承程序,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家庭内部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
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不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会影响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现实中,由于土地继承问题,导致一些土地无法得到合理的利用和流转,使得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较低,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不公平性会加重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探究
时代经 贸 E C O N O M I C & T R A D E U P D A T E
一
管 理 办 法 》 第 二 条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应 当 在 坚 持 农 户 家 庭 承 包经 营制 度 和 稳 定农 村 土 地 承包 关 系 的基 础 上 ,遵 循 平 等 协 商 、依 法 、 自愿 、 有 偿 的原 则 ”。 一 些 基层 干 部 依 着 土地 所 有 者 代 表 的 身 份 和 行 政 权 力 , 以 行 政 推 动 强 行 开 展 土 地 流 转 , 严 重 损 害 农 民 土 地 承 包 权 。 会 出 现 所 谓 的 “被 流 转 ” 现 象 。 出 现 这 种 现 象的重 要 的原 因之 一就 是缺 乏立 法细 致 的规 范和 约束 。 2 . 农 户流 转 中法 律 意 识淡 薄 ,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 … … 当事 人 双 方应 当签 订 书 面合 同 。采 取 转 让方 式 流 转 的 , 应 当 经 发 包 方 同 意 ; 采 取 转 包 、 出 租 、互 换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流 转
农 业 是 国 之 基 石 , 土 地 又 是 农 业 的 根 本 , 也 是 农 民 最 基 本 的 生 活支 柱 。十 一 届 三 中全 会 ,家庭 联 产 承 包 责任 制 发 挥 了历 史 性 意 义 ,使 农 村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从 所有 权 中分 离 出来 ,极 大 地解 放 了农 村 生 产 力 , 促 进 了农 村 经 济 的发 展 。但 是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和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加 快 已 经 农 村 发 展 现 状 , 土 地 流 转 成 为 了 发 展主 流 ,从 而 革 命性 的使 承 包 权和 经 营 权 分 离 。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后 ,农 村 土 地 流 转进 入 了一 个 快速 发 展 时 期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也 不 断 出台 , 在 一 定程 度 上 维护 了经 济 运 行 的轨 道 ,但 同 时 我们 也 应看 到 也存在 着 一 定的 欠缺 。 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 流转 的涵 义和 法 律解 析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是 指 通 过承 包 取 得 的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依 法 采 取 转 包 、 出 租 、互 换 、转 让或 者 其 他 方 式流 转 ・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流 转 ”最 早 是 1 9 9 5 年 提 出 的 , 国 发 (1 9 9 5) 7 号 国务 院批转 ( 农 业 部 关 于 稳 定 和 完 善 土 地 承 包 关 系 意 见 的 通 知 > 的 意 见 》 中 明确提 出 “ 建立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流转 机制 ”;2 0 0 2 年8 月 制 定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农村 土地 承 包 法 》 ( 以下 简 称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 ) 中第 3 2 条规定: “ 通 过 家 庭 承 包 取 得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依法 采取 转 包 、出 租 、 互换 、转让 或者 其 他 方 式流 转 ” , 对 流 转 方 式 上作 了界 定 ;2 0 0 5 年 《 农 村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流转 管 理 办法 》经 农 业 部第 2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六 条 规 定 : “承 包 方 有 权 依 法 自主 决 定承 包 土 地 是 否流 转 、流 转 的对 象 和 方 式 。任 何 单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强迫 或 者 阻 碍承 包方 依 法 流转 其 承 包 土 地 ” ,进 步 强 调流 转 过程 中对 农 民权益 的 保护 ;2 0 0 7 年3 月 全 国第 十届 人 大第 五 次会 议 通 过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物 权法 》 ( 以下 简称 《 物 权 法 》 ) ,把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定 义为 “ 用 益物 权 ” ,进 一 步 明确 了 农 民 的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 的 财产 性 质 ;2 0 0 8 年 十七 届 三 中全 会 , 《 中共 中央 关 于 推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指 出 , “建立 健 全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市场 ,按 照 依 法 自愿 有 偿 原 则 , 允 许农 民 以各 种 形 式流 转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 提 出各 种 土 地承 包 经 营权 的流 转 模 式 都 可 以探 索 尝 试 ;2 0 1 3 年 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 《 决 定 》 明确 提 出 , “ 稳 定 农 村 土地 承 包 关 系 并保 持 长 久 不 变 , 赋 予 农 民 对 承 包 地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 流 转 及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 担 保 全 能 ,允 许 农 民 以承 包 经 营 权入 股 发 展 农 业产 业 化 经 营 ”, 赋 予 农 民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 担 保 , 是 一 个 重 大 的 政 策 突 破 。 国家 法 律 、 法规 及 政 策 的 出台及 逐 步 完 善 , 为农 村 的土 地 经 营 权 流 转 提 供 了 一 定 的 法 律 依 据 , 但 由 于 各 个 法 律 法 规 所 颁 发 的 时 间 , 环境 ,背 景 不 同 , 因此 造 成 了各法 律 法 规 在 适用 上 存 在 矛
新形势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新形势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自1980年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闲置、兴建大型水利工程、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等问题。
在新形势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的收益和就业机会。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是指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进行经营管理或出租。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规模在逐年扩大。
在具体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土地流转规模最大,而西部地区土地流转规模相对较小。
此外,土地流转以工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为主,其次是个人企业。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的问题不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农业企业化程度较低,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够强烈,因此在进行土地流转时缺乏足够的市场信息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其次,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许多农民还存在着对土地失去股权和从土地中获得的保障的担忧。
3. 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向和路径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土地流转的规模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必要条件。
如何改进流转方式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1)政策支持政府应该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例如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标准和给予小额贷款等,以此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同时,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经纪人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2)服务型组织农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组织保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型组织可以实现规模效应,既有利于农民更好地管理土地,也可以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综合服务。
(3)科技支撑科技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可以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品质,使农民收益更加可观。
政府可以投入资金,提高土地流转项目的科技含量,为农民提供更先进的科技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初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初探【摘要】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逐渐增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趋势已成必然,但因缺乏有效地法律规制,流转中存在不少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是一个发育和发展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客观必然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随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这一热点成为学术界的宠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观必然性(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曾经,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上世纪的创举,它使农民翻身当上了国家的主人,终于有了自己的“保命田”,有了它,人们的心里才踏实。
然,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走向大城镇谋生计,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也给他们提供了较多的就业机会,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明显降低。
如今,大量的农村土地被粗放经营,粮食产量日益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已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我国的传统农业是建立在大量的、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的农户基础之上的,土地经营的细碎化,无法适应现在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不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效益的发挥,导致农业经营成本高、收益低、竞争力弱。
只有将土地流动起来,集中经营和规模经营才能提高土地的生产率。
土地资源在不同的生产者之间自由流动是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
[1]放活经营才是出路。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随着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活已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
只依靠田间耕作已不能负担教育、医疗、生活的重担,他们不得不将目光投向机遇更多的大城镇。
外出打工已成为他们唯一的出路,留守在家的大部分是老弱妇孺,这势必造成土地的粗放经营。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思考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思考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的调整,粮食价格在提高,相应地土地也在升值。
特别是土地面临商业开发、补偿安置等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日益增加,不可避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也随之日益增加,因此,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已成为社会和法院审判实务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是对当今法官法学素养和其他综合素养的一个巨大挑战。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谈一下农村土地承包与我国继承法存在的冲突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司法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与继承存在的问题1、继承关系与承包关系主体冲突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承包主体只是本经济组织内成员。
本经济组织以外农户,无承包本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权。
这是土地承包法首先明确的一大原则。
在“其他形式承包”中,有本经济组织内成员及该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两种成分,虽无承包人身份及经济组织内、外人员之限制,但承包法明确了本经济组织内成员优先承包的优先权,其主要承包人员仍限制在农民及本经济组织成员之内。
在家庭承包形式中其主体为户即“家庭”;在其他形式承包中其主体为户或户外(包括本经济组织以外)自然人。
在继承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中,继承的主体分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
一旦产生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时,这种主体不受地域、身份、家庭内外等条件的约束。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都为自然人。
可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继承的相关问题则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这里所指“继承人”,显然是指自然人,而不是指“家庭”或“户”,这里混淆了“自然人”与“户”的不同承包主体,将家庭承包的“户”转为自然人。
并且,又没有将“继承人”界定在家庭、本经济组织之内。
显然,这种规定与土地承包法整体精神不相符。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范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了农民重要的财产权。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如何合理、公平、有效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建议。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国家所有的农民集体土地的承包者,依法享有的对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
其基本特点包括:权利主体特定、权利内容丰富、权利具有期限性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继承法规不完善,导致继承过程中出现纠纷;二是继承程序不透明,容易产生不公;三是部分农民对继承权的认知不足,导致继承权的滥用或忽视。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分析针对上述问题,应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条件、程序和权利义务。
其次,应加强对继承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
最后,应建立公正、透明的继承程序,确保继承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明确继承条件,包括继承人资格、继承顺序等;二是明确继承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登记等环节;三是明确权利义务,确保继承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三)建立公正、透明的继承程序为确保继承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应建立公正、透明的继承程序。
包括建立专门的继承登记机构,对继承申请进行审核和登记;公开继承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继承人进行惩处等。
《2024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范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土地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在农村地区,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更是其生活保障的基石。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民权益的保障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现状、困境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现状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地域差异以及政策执行的不一致性,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区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继承过程出现混乱;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的不完善,使得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顺利继承,影响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困境1. 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行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容易出现法律冲突。
2. 继承权争议: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质,往往涉及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继承权争夺等问题,导致继承过程复杂且容易引发矛盾。
3. 土地资源浪费:部分地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无法解决,导致土地闲置、荒废,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明确、细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法规,确保各地执行标准的统一性。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认知,增强其法律意识,减少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继承混乱。
3. 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继承权争夺等问题。
4. 促进土地流转:鼓励农民通过流转、转让等方式处理闲置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五、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民权益的保障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
《2024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范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了农民重要的财产权。
然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上,我国法律制度尚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期限、方式等均有明确规定。
农民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的经营权,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土地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为物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可继承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多种情况。
一方面,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另一方面,仍有部分地区在继承问题上存在模糊和争议。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给农民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2. 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继承权主体不明确,导致继承权争议;(2)继承程序不规范,缺乏明确的操作流程;(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保障不足,农民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解决方案1. 明确继承权主体:为解决继承权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应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范围,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
同时,应考虑非农户籍人员的继承权问题,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规范继承程序:为规范继承程序,应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登记等环节。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继承过程的监管,确保继承程序公正、透明。
3. 加强法律保障: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益,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强化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同时,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机制,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证分析》范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证分析》篇一一、引言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实证分析,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背景及现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但随着家庭成员的离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逐渐浮现。
当前,我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已初步建立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实证分析方法及数据来源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结合文献资料、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进行深入探讨。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发布的统计数据;二是相关研究机构的调查数据;三是本文所进行的实地调查数据。
四、实证分析结果1. 继承方式与权益保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继承方式:家庭内部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其中,家庭内部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
此外,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农村地区普及程度较低,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2. 继承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与挑战:一是继承权界定不清,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不明;二是土地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三是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导致继承纠纷频发。
3. 解决方案与建议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与挑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与建议:首先,明确继承权的界定和法律规定,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其次,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经营,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继承纠纷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调解途径。
最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证分析》范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证分析》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证分析,探讨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现状1. 政策背景我国土地承包制度自实施以来,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继承现状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子女继承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转移。
然而,由于政策执行不力、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继承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非农户口子女的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等情况缺乏明确规定。
2. 政策执行不力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政策执行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这使得一些地方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时存在随意性,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3. 社会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认为土地是传家宝,应由男性后代继承。
这种观念导致女性、非农户口子女等在继承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四、解决方案及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明确非农户口子女的继承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等情况应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此外,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加强政策执行力度政府应加强政策执行力度,确保相关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措施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措施探讨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其流转涉及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障。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着种种问题和挑战,需要积极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解决相关问题。
1. 流转主体单一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以农民个体为主体,缺乏大规模的专业化经营主体。
农民个体的资金和技术实力相对薄弱,难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一刀切的政策,不够灵活,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以顺利进行。
2. 流转价格偏低由于缺乏竞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普遍偏低,难以体现土地真正价值。
这使得很多农民对土地流转持观望态度,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在实施流转政策时存在模糊地带和法律漏洞,容易导致流转中的纠纷和冲突。
4. 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流转协议不合理而受到侵害。
这使得农民对土地流转缺乏信心,积极性不高。
1.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建设应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流转的公开透明。
将每一笔土地流转交易都纳入数据库管理,对于流转的价格、面积、期限等都进行公示,减少不必要的信息不对称。
2.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流转程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规流转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3. 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应当允许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促进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
政府可以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规模专业化经营主体参与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土地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可继承性问题备受关注。
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是农村的根基,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涉及到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和发展,对于农民的权益保障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进行深入探讨,对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其意义、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1.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对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通过承包经营土地获得收益,但由于生老病死,部分承包户难以继续经营土地,如果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继承给子女或其他合法继承人,将导致土地闲置、荒废,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
2.稳定农村土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对于稳定农村土地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问题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有利于土地资源的稳定供给、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的现状在中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和抵押。
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对象、继承条件等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导致了继承权利的不确定性,缺乏依据。
2.继承程序繁琐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程序设置了繁冗的手续和程序,给农民的继承权利带来了不便,导致了一些承包地无人认领、无人承包的现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以承包、租赁、转包等形式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中国农村农业经营的基础制度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是指承包者死亡后,其承包经营权能否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经营的问题。
本文将从承包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在承包合同中,普遍约定了承包期限和继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合同期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继承、租赁、转包、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这说明了承包方面已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进行了规定和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终止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合同管理的,在承包期内,其成员依法继承被终止的法人的继承权。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时,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其成员继承的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也进一步明确了非农业经营户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
一些地方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跨代继承的情况,这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继承权相悖。
由于地方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承包者的继承人无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妨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些农户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及时进行合法继承手续,也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得到有效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继承性,这不仅是承包合同约定的结果,也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以及提高农户的法律意识来解决。
只有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得到有效保障,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范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承载着人民生活的重要依托。
自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实施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的重要财产权。
然而,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如何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现状1. 法律法规的不足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如何继承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继承纠纷频发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认识的不足,导致继承纠纷频发。
这些纠纷不仅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还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继承权的主体资格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继承权的主体资格问题也是一大难题。
例如,非农户籍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继承人是否需要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依据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将其纳入《物权法》的保护范围。
其次,应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相关法律法规应与《继承法》相衔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继承条件、继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强化政府引导和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引导和监管,确保继承过程的公平、公正。
对于存在纠纷的继承案件,政府应积极调解,化解矛盾。
3. 鼓励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通过鼓励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可以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矛盾和风险。
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新形式初探
一
、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继 承 的 流 转 方 式 根 植 于农 村 土地 使 用 权 流
转 的 大环 境
由于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是从 田 间地 头 走 进 文 件 和法 律 的 .不 免直 有 不 断 完善 的空 间 。专 门 针对 该 权 利 进 行 调 整 的 20 0 3年 3月 1日施 行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村 土地 承 包法 》 只允 许 对 其 抵 ,
律 渊 源 。在 实务 中继 承 作 为 流 转 方 式遭 遇 到 的疑 难 , 具有 可行 的策 略 予 以解 决 。 也
【 键 词 】 包经 营权 ; 关 承 继承 ; 转 方 式 ; 行 性 ; 略 流 可 策
中图 分 类号 : 9 24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8 0 (0 9 0 — 0 3 0 17 — 0 4 2 0 )5 0 6 — 4
押、 包、 转 出租 、 换 甚至 转 让 、 股 , 互 人 但不 涉 及 继承 这 种权 利 移 转 的方式 。而 从 20 0 7年 l 0月 1日实 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物权 法 》 1 8条 关 于 土 地 承 第 2 包 经 营权 流 转 的条 文 来 看 , 承 能 否 被 作 为 “ 包 、 换 、 让 以外 ” 流转 继 转 互 转 的 方 式 也 没有 明确 的规 定 。但 是 , 我 国 的农村 土 地 流转 过 程 中却 处处 体 现 出 在 承包 经 营权 进行 了继 承 的迹 象 。土 地 承 包经 营本 来 就 是来 自农 民 的创 造 , 如
《2024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范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渐成为农民的重要财产权。
然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上,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社会发展的快速变化,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承包土地,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土地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取得,使得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和经营具有更大的自主性,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在农民财产权中的重要地位。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惑。
2. 继承权争议频繁。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日益凸显,继承权争议频繁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3. 继承方式单一。
现有的继承方式主要以法定继承为主,忽视了遗嘱继承等其他继承方式的优势。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依据及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为解决继承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五、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为解决继承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2. 引入遗嘱继承等其他继承方式。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入遗嘱继承等其他继承方式,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形式。
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认识,引导农民依法行使继承权。
4. 建立纠纷调解机制。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继承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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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8No.52009年9月第28卷第5期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Sep.2009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新形式初探石胜尧(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摘要】在现行的法律中继承没有明确被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
但是,继承可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有特定的法理以及法律依据:新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继承法》第三、四条和《农业法》第十三条也为继承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法律渊源。
在实务中继承作为流转方式遭遇到的疑难,也具有可行的策略予以解决。
【关键词】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方式;可行性;策略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004(2009)05-0063-04收稿日期:2009-04-27作者简介:石胜尧(1980-),男,重庆酉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流转方式根植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大环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田间地头走进文件和法律的,不免带有乡土的粗糙,因而理论上一直有不断完善的空间。
专门针对该权利进行调整的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只允许对其抵押、转包、出租、互换甚至转让、入股,但不涉及继承这种权利移转的方式。
而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8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文来看,继承能否被作为“转包、互换、转让以外”的流转方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却处处体现出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继承的迹象。
土地承包经营本来就是来自农民的创造,如今又产生了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继承的迹象,继承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确的法定的流转方式不再遥远。
这也正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结果。
(一)从资料统计看农村对待承包经营权的态度有资料显示,对于土地使用权,有64.4%的农民认为可以继承,有68.7%的村民希望土地的使用权包括继承权[1]。
本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这一宗旨,各地在承包实践中自发丰富和拓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对于农户在承包期内死亡的,有的地方就允许土地使用权继承[2]。
虽然这种自发创造的方式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但却反映了现实状况。
(二)在我国农村,采用“变帐不变地”的做法在承包户内部消化的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在农村,当“户”的总成员减少时,可以向集体交出部分土地,也可以继续承包,不是一定向集体交出土地。
这正是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规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土地联产承包制”长期施行以来的影响。
当“户”的成员有增有减但总数不变时,则维持土地现状不变,仅在会计帐簿上对人员作适当变动。
其实,这种做法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权继承的变通做法[3]。
(三)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的趋同的继承做法现今的农村土地承包有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还有非家庭承包。
其实这种个人承包方式早在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中就得到了确认,2003年的《土地承包法》也进行了规定。
对于“户”以外的个人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随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认定为用益物权,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就可以成为遗产,而不仅仅是继承“承包收益”的问题[4]。
二、继承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可行性的依据分析(一)新《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体现的法理依据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用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律地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具体问题.农村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物权,即是他物权;并且,是以对承包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故是一种用益物权。
依据物权法原理,物权具有支配性,物权权利人有权对物权标的或者物权本身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相关权能。
因此,如果说赋予土地经营权物权属性,就意味着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处分权,而独立处分权又是直接支配力的具体体现:是让后人继承承包土地,还是赠给他人;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作为出资,还是租赁给他人经营等,只要不妨碍他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土地承包经营人自己的事,与土地所有人无关,不受土地所有人非法干预,亦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独立的选择、决定权和处分权,其中的独立处分权是核心[5]。
既然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财产权利,那么,当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
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我国现行《继承法》和《农业法》的法律规定提供的法律依据现行的《继承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那时候,农村土地是严格按户承包的。
承包主体为“户”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复杂化。
“户”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从总体上说不会发生自然人死后的继承问题,而可能出现“绝户”后类似于法人的清算终止程序[4]。
首先,《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虽然通常以户为单位签订,但农户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承包人,而且,每一个承包人承包的土地面积,应交纳的承包费完全相同。
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实质上是个人承包。
可见,我国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只是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律明文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我国《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此条规定,满足了继承法第4条关于“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条件。
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
其次,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只要具有财产属性,其标的为财产,就应该可以作为继承法上遗产的继承内容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向对象为土地财产,属于上文中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毫无疑问,应该可以继承。
(三)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在一些学理解释中已经将继承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看待。
如最高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就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包括继承[6]。
(四)学术界比较权威的观点也是支持继承作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的梁慧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及参考立法例》第247条规定:“农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7]王利明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的第28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公民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继承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用目的。
”[8]三、继承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可行性的具体策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9]:第一,由于目前有些地方农村多生子女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果各个继承人都可以按继承法规定的通常原则和方法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事实后,可能会引起农地零碎分割严重化现象,可能不利于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10]。
第二,由于今后农民子女的择业自由和择业范围的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因继承事实的发生而移转到非农业人口手中,如果非农业人口掌握了过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利于农业的发展,亦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实行特别制度,这种特别制度是指,当整个家庭成员都转为非农业人口时,应视为承包到期而不再继承;非与被继承人共同承包的其他人对承包土地不应有继承权;承包土地不应实行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10]。
对于土地承包人的继承人有两人以上的,要解决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中遇到的问题,应该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继承流转方式的以下这些可行的策略:(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可行性的原则1.尊重承包人的财产权利的原则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尊重和保护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权利是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
承包人对拥有的该项权利享有的处分权诸如进行遗赠或者遗嘱继承等都理应得到尊重。
2.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也是一种继承,应遵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原则,如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则等。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非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具有不同于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特殊性,因此要遵循:防止土地零碎化原则[11];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12];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原则,即在承认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基础上,由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继承人优先分得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则尽可能分得其它财产,如果没有其它财产可分割应给予合理补偿.(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的可行性的方式方法在依照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借鉴《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分割方法,灵活机动地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方式方法,更好地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最佳的社会和经济效果,可以采取保留共有承包经营权的方法继承、分割承包经营权法继承、补偿承包经营权法继承、变价承包经营权法继承等方式,详诉如下:保留共有承包经营权的方法继承。
当继承人所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易分割,如果强行分割会导致土地零碎化,从而阻碍土地的规模经营,继承人协商愿意共同继承的,可以采取该种方式,包括继承人同时共有承包经营权和继承人轮流拥有承包经营权[13]。
分割承包经营权法继承。
此种继承方式是指各继承人分别继承一部分承包权。
该方式的前提是不能影响土地的规模经营,只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会影响经济效益的发挥,各继承人又不愿意共同继承的,可以由各继承人分别继承A Primary Exploration of the New Way of the 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SuccessionSHI Sheng-yao(School of Law,Nankai University,Tianjing,300071China )Abstract:The present law does not make clear provision that succession is one of the legal ways of the 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However,that succession can serve as a legal way of the 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has particular legal basis:the new Property Law states that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belongs to usufructuary right;the third and fourth articles of Law of Succession and the thirteenth article of Agriculture Law provide legal sources for this;and the doubts and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 the practice of succession as a legal way of circulation can be solved by proper tactics.Key Words: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succession;way of circulation;feasibility;tactics部分承包经营权。